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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五篇范例)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五篇范例)



第一篇: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世纪赢家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下面以教育、健康保障为例来说明本保险计划的特点。

小宝宝0岁,男性,投保平安世纪赢家+重疾保险计划。

 年交保险费12000元,连续交费15年。投保时寿险保障为5万元,重大疾病保障为4万元。15、16、17岁每年领取6000元做为高中教育金;18、19、20、21每年领取2万元做为大学教育金;

25岁领取4万元做为创业金;

共计领取13.8万元做为教育金和创业金。

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30岁的保单周年日,小宝宝的保单账户价值(即现

金价值)约27万元,60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约97万元,70岁的保 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约148万元。

 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少儿健康(3周岁前赔付金额见条款)。

奠定成功人生!

一个长线的保险理财计划将陪伴孩子一生,平安世纪赢家在为孩子提供完善健康保障的同时更有保证的投资收益,让孩子在接受高等教育和自主创业时能够自如选择、从容应对,奠定成功人生的坚实基础。提供全面保障,为孩子健康、教育、创业、养老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少儿万能险,在设计灵活领取和保额调整后,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少儿的教育和创业资金问题,还能为少儿的健康和养老提供可靠的保障,满足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实现美好人生目标。

忠诚的健康守护神,遭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是贴身的财务急救箱,重大疾病及时支援,为孩子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篇: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险)

 险种详细

险种类别:万能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交费年限:3年,5年,15年(不限)

 产品特色: 

呵护少儿 赢在起点  双重保障 健康成长  保障灵活 保额可变  投资保底 安逸理财  诚意回馈 双重奖励  缓期交费 保障不变  保单价值 透明公开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之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附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发生重大疾病,无等待期。若申请增加本附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给付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将按一定比例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 费用介绍

第4至5 保单第6及以后各保

第1保单 第2保单 第3保单

50% 5% 5% 费为20元。

25% 5% 5%

15% 5% 5%

10% 5% 5%

5% 5% 5% 归属的保单

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率(年交方式)0-2500元的部分

超出2500元的部分

追加保费初始费用率(现行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现行标准)

每保单前两次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免收手续费,以后各次部分领取手续

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图示意(详细情况请阅读产品说明书)

最低保证利率:本产品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日利率为0.004795%。

犹豫期退保: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约:在犹豫期后,如果您希望解除保险合同,您可以一次领取您的保单价值。

 保险示例:

男生贝贝,今年1周岁,投保平安世纪赢家+赢家重疾+豁免重疾07保险计划。

年交保险费15767.08元(其中,世纪赢家年交保险费15600元,豁免重疾07年交保险费167.08元),持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约31.5万元;

投保时世纪赢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4万元。15、16、17岁每年领取1万元做为高中教育金; 18、19、20、21岁每年领取2万元做为大学教育金; 25岁领取4万元做为创业金。

共计领取15万元做为教育金和创业金。

持续交费双重奖励:第6-20年,每年将获得年交保费的2%做为基本持续交费奖励;并在第15年额外获得年交保费的15%做为额外持续交费奖励。

在贝贝18周岁时,将世纪赢家主险基本保额调高至20万,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额调高至18万,增强保障。

在贝贝60周岁时,将世纪赢家主险和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额调低至1万元,充分享受投资增值。

在交费期间内,如果罹患重疾,则可豁免以后各期保费,利益不受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不同假定结算利率下的保单末不同假定结算利率下的保单末不同假定结算利率下的保单年保单 1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保单价值(即现金价值)

低(保证利率)

13807 161541 244889 242126 中

14319 198609 420053 656610

14455 209962 483774 843701

低(保证利率)63807

中 64319

高 64455 259962 683774

身故保险金

度末重疾保险金

低(保证利率)20000 40000

中 20000 40000

高 20000 40000

211541 248609 444889 620053 442126 856610

180000 180000 180000

1043701 180000 180000 180000 1774047 180000 180000 180000 3130913 180000 180000 180000 545501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80197 1112330 1574047 480197 1312330 313943 1877261 2930913 513943 2077261 328581 3152670 5445011 338581 3162670 384641 5377861 10213325 394641 5387861 10223325 10000 445514 9171876 19156835 455514 9181876 19166835 10000 重要提示:

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第三篇:平安世纪赢家少儿万能寿险有什么特点

平安世纪赢家少儿万能寿险有什么特点?

平安人寿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张振堂先生介绍,在少儿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最为关注的就是健康和教育,而世纪赢家正是在少儿健康保障、教育、创业等方面给予少儿客户以极大的支持,全面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张告诉记者:“世纪赢家少儿万能险是平安值20周年庆的时机推出的专为少儿客户设计的产品,为少儿客户的成长提供综合规划,确保人生起点与众不同,在人生道路上前进的每一步都能脚踏实地。”

世纪赢家是一款万能型少儿寿险,专为0-17岁的少儿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具备交费灵活,领取自主的功能,父母可以根据儿女的年龄或生活需要设置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甚至养老金的领取。

本产品可搭配附加险为少儿客户提供终身寿险和健康险双重保障,最高可达30种重大疾病保障。一旦孩子不幸发生重大疾病,即可获得提前给付的重疾保险金,保单价值不受影响。如果同时附加重疾豁免,则可免收豁免期间的各期保费,保单价值还可继续增长,充分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父母还可以为孩子选择和变更主附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例如,李先生为自己的小儿子投保一份世纪赢家,年交保费12000元。在宝宝18周岁前他选择5万保额,待宝宝成年之后,最高可选择97万元的保障。世纪赢家可以满足孩子不同人生阶段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尽享无忧人生。

世纪赢家保单价值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同时客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规划和需求,申请部分领取,使客户的投资理财灵活自如。受益于中国投资市场的良好发展,平安万能险的结算利率稳步上升。据平安的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4月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已经达到5.5%(折合年利率),张振堂透露5月该结算利率将达到5.75%(折合年利率),创历史新高,在万能险市场中属于较高的水平。世纪赢家客户将享受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标准,同时,平安人寿调高了万能险的中、高档演示水平。张振堂解释说,万能险演示水平体现公司对未来结算利率水平的预期,受益于中国2007-2008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万能险账户结算利率在近期有望维持较高的水平。

孩子的教育金储备需要长期进行,平安世纪赢家还能帮助客户养成良好的储蓄习惯,为鼓励客户长期交费,世纪赢家特设立双重交费奖励。奖励一,只要客户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自第6年起,将奖励客户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做为基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直接计入保单价值。交纳保险费时间越长,所享受的奖励也就越多。奖励二,当客户持续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到第15保单,将额外奖励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5%,同样直接计入保单价值。以上两项奖励可同时获得,双重回馈。

第四篇: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年交保费5000元,15年缴费

基本保额10万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万元(终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1万 可保到65岁

家有智慧星 学费不操心 在孩子15到17岁时每年领取4000元做为高中教育金

18到21岁的时候每年领取1.2万作为大学教育金。累计领取6万元,让孩子轻松成才。

孩子毕业后保单收益仍然可观,账户价值灵活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多重保障,保额可调

保费豁免 交费无忧

保单账户价值到小孩60岁时可以领30万做为孩子的养老金,70岁的时候可以领45万左右;80岁的时候可以领60万左右;90岁的时候80万左右。活得越老越值钱.财富可以传承 也可以做为孩子的养老金 保单账户价值自由领取

第五篇:平安鸿盛终身寿险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证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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