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市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合肥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合肥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合肥市落户,投资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合肥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合肥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符合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且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14.符合合肥市平台管理要求,当年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市政府批准新组建的各类研究院,根据其组建方案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围绕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合肥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合肥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合肥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0.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1.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合肥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合肥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5.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合肥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26.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27.对合肥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8.落户合肥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合肥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合肥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优惠政策摘录
宣汉县“7.18”洪灾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摘录
经县民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确认,房屋确需恢复重建的受灾农户,可凭民政部门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完善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截止时间为 2011年 12 月 31 日。
(一)取消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建设部门的一切规费(含图纸设计费、地型测绘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
(二)取消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国土部门的一切规费。
(三)用于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而采伐、购买林木,林业部门按自用材对待,免收育林金,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统一解决,保证建房所需。
(四)地税部门对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或受灾群众购买房屋(含在农村购房),经灾民申请、民政部门证明、地税部门审查属实,所涉及的一切地税一律免征。
(五)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避让安置资金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住房重建、迁建等,向上新争取的指标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的住房重建、迁建。
(六)县供电局、电力公司要确保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用电所需,将受灾群众用电设施及时架设、安装到新建房屋,并装好用户表,免收材料费、工时费、增容费。
(七)县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30000 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执行优惠利率。
(八)新增“三孤”和散居的农村五保户受灾对象纳入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县财政、发改、建设、国土、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要特事特办并免相关费用。
第三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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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法院的工作要为城市建设服务,“执行难”是一个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在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基础上,从建立综合督促制度,信息网络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市的执行联动机制,进而打造我市的社会诚信体系,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更多地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得以实现。
关键词:区域性特大城市执行联动机制诚信体系构建
引论
“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势必进一步带来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进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纠纷。在保障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全市法院每位干警都需要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因作者所在部门为市中院执行局,故本文主要围绕执行改革中最为热点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问题,结合如何以此破解“执行难”,为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服务进行相关论述。
一、“执行难”的成因及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①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一个严重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从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中也能看出。一是执行实际到位率低,全国实际到位率大约只有40%;二是按照法定结案标准计算的执结率低,全国只有60%左右;再次是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全国只有40%左右。②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在中法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将法院的“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第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传唤。被执行人拒收法院传票。举家迁徙。强力阻碍;第二,执行财产难寻。多头开户,空城计;恶意串通,假破产,假交易等等;第三,协助执行人难求。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懈怠协助,法院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第四,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假抵押,假租赁,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在《听取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验收检查组汇报工作时的讲话》中分析了“执行难”的成因: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影响向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三是无财产可执行案件比例大。四是法院执行队伍素质问题。从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中我们不难发现,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破解的就是如何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法院与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导致一些当事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高额举债、购房置地、奢侈消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并没有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后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通常采用常规执行手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被执行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必须动用国家强制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这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既要形成强制的氛围,也要动用强制的手段,既要使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也要威慑非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因此,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近些年来也在不断地推进着。2005年,中央政法委曾经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又下发《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管辖权、细化执行异议程序和强化上级执行监督制度等加强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3月,最高法院启动了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开放。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参与会签的部门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四个中共中央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等13个中央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等。有的学者对我国执行联动机制的内涵概括为:“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③
二、我市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状况
近年来,合肥市的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正呈现跨跃式地大发展,当然法院工作包括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一直强调在争取“全国一流,全省领先”,但实际执行到位率也前些年也只有60%多。为破解“执行难”,在市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近年来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还是卓有成效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正在我市逐步形成。2007年我市就相继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8年6月,市中院院长许建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作了《关于我市法院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报告》,就破解“执行难”,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行了汇报,并提请审议。2009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社情和执行工作实际,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报告》,市委政法委对报告给予高度重视,随即以该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意见的附件中,明确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和职责,并在第一时间召开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人大副主任、法院院长等为副组长,各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协作工作,确保联动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底市从大常委会颁布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单位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2010年上半年市中院根据上述《决定》精神与22家联动单位签订了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各协助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内容,由法院将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海关监管物品、国库支付中心、社保帐户缴费、申报、退税等财产情况,及住宿、上网、税务登记等信息材料。同时,借助协助执行单位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社团法人登记,工程承揽、项目许可、资质审批、规划报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鉴证业务的采购招投标,个人出入境,通关,福利彩票点的销售资格,道路运输,信贷投资融资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丧失其社会信用度。2010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总体上来说,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启动时间早。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比最高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时间要早上二三年的时间;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全省也是先列;特别是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不仅是全省率先,受到省高院的肯定,推广;而且比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还要早上半年多的时间。
(二)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党委、人大、政府不仅积极成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各类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还颁布各项规定与《决定》,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同时展开有力的督查,将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协调会,认真制定协助执行办法,开展具体协助工作。
(三)制度全面,落实到位。我市既有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又有市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人大发布的《决定》,也有各成员单位与法院之间的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内容非常祥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成员单位也自觉地在协助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行联动机制联席会协调解决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如“桃园房产案”,“双龙案件”等等;市内的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查询效果不显著的情况下,不仅向市法院迅速提供被执行单位的帐户,还提供自然人帐户的查询,积大地支持了法院的工作;一批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或信贷投资融资及土地的规划报建;一批老赖被公告和限制了高消费等等。正是联动机制的作用,近两年市中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位居全国前列,全省首位,不仅获得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称号,且结案率、到位率等多项考核指标均居全省首位。
当然,目前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以下些问题:
(一)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尚未完全形成定期化、制度化。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还是针对特殊的情况和具体的案件来开展,对于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以及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尚欠不足。
(二)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系尚未实现网上在线。无论是法院的查询等手续,还是成员单位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况的获息,目前仍然只能依靠书面材料来进行传递,增加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三)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部分难以到位。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发起成立新公司或成为股东的限制;对被执行人及其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的限制等等,存在着不同原因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的查询出现新情况与困难。人民银行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问题,不仅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报省法院和再集中查询,而且人手不足,造成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久拖难出。
(五)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力度不够。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强制搬迁等执行工作中比较得力,但对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方面尚未尽全力。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想
当前,我市正在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未来五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6000亿元,占全省比重提高到25%以上,全市人均GDP达到15000美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2.5万亿元,其中工业投资累计8500亿元;合肥城区常住人口将突破400万人,建成区面积扩大到410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到75%。④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必将给城市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管理理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带来全方位冲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无论是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上都要超前谋划、科学应对,做好准备、迎接挑战。法院审判及其执行工作要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就必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那样,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市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此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到位率,打造属于我市自己的社会诚信体系,保护民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企业经营理念。
根据我市目前执行联动机制的状况,对区域性特大城市提出的这一命题与要求,对于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未来几年进一步地推进与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主要构想:
(一)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负责人谈话、被执行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敦促负责的综合督促制度。
1、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将执行案件情况纳入文明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目前已实施),对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文明评比资格、并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工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金融等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造成后果的同样实行“一票否决”。
2、对法院执行时协助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碍执行,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由党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造成损失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由协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人大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乡镇,由政法委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党员、干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罚款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晋职、晋级。机关干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予以停职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1、全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号、执行标的在网上公布,进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我市可通过技术手段,让这个系统跟全市的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等协助执行单位系统进行链接,改变现有的依据书面材料沟通不畅的局面,让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通过联网查询,更细致、更严格对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号,贷款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或其法人再设立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买房、买地、买车等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进行限制……。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资信,理性地选择,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2、发挥各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资源作用。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管理网络、税务系统的管理网络等。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院足不出户联网查询,当然前提是指定专人,设定专用,严格审批。通过这些网络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打破部门管理壁垒,便于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高效、及时执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
(三)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定其召开,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到场,而不是派出会议代表,对临时的问题协调,可不定期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除了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两名联络员,对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四)推广执行联络员制度。
我市肥西县法院试行的执行联络员制度经过几年的操作来看,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值得在全市推广。可将执行网络延伸到基层,积极推动在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立执行联络点,发展壮大执行联络员队伍,将那些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同志发展为联络员,建立多层次、覆盖全区的协助执行网络体系。发挥联络员队伍贴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冲突,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联络员工资报酬和培训等待遇问题,还需要党委、政府给予大力支持。
(五)建立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公检法三家联动机制。
目前,我市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少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法院也向公安进行过移送,但最终追刑事责任的很少。为准确、及时地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精神,建议可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制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及时审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依托公安管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
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争取与市公安局达成如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内容:
1、在法院设立执行联络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收集、研判、报送、反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网上布控。
2、借助市公安局的巡查机制,动态查找被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协查函提交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协查对象并经确认后,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处理。
3、加强与市公安局“110”联动,查找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确定的重点执行案件,法院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送联动报警名单,并附拘传手续。同时,法院设立24小时联动热线,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0”报警卡。当持卡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并报警时,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出警酌情控制被执行人或带回派出所,并及时移交法院处理。
(七)完善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
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和悬赏执行可配合使用,通过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协助行为,对被执行人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和代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事先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誉评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将其列上黑名单,分批进行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我市法院已经多次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也在媒体上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曝光后主动对债务进行了履行。但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一是协助曝光的媒体可扩大化,不仅限于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都可予以公布;二是曝光应常态化,定期化;三是限制高消费后各协助单位如机场、高档私立学校、高级会所等等要认真在自己的网络里备案加以落实限制。四是对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的义务人实行悬赏举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建立执行专项救助机制。
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因,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市无专项的执行救助资金,个别执行救助案件的少量救助资金还是统一纳入涉法涉诉信访专项资金中解决的。随着我市向区域性特大城市跨进,为促进社会和偕,体现人文关怀,有必要将司法救助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子系统,通过执行救助机制由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救济专项资金,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一次性救助,或将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入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长期救济,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目的就是要,就是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被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被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被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被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目的在于实现三个转变: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市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执行联动机制,可以断言,法院的执行威慑力会使债务人望风臣服,民众的法制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会不断增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到那时,执行威慑力机制越来越成为一柄“挂在墙上的剑”,轻易不出鞘。正如法国学者让·文森和雅克普雷沃在《法国民事执行程序要义》中论述:“在民法里,某些法令途径很少得到运用,但其本身的存在却足以(对债务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强制执行途径也是这样的法律途径。”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③肖建光、邓兴广《执行联动机制:执行难的多元化协作破解》
④《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⑤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2011年7月21日版《人民法院报》
第四篇:合肥市导游词
合肥市,历史悠久,古称庐州,又名庐阳,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处江淮之间、巢湖北岸,辖东市、西市、中市、郊区4区和长丰、肥东、肥西3县。总面积7266(市区458)平方公里,人口425.9(市区127.94)万。市内道路宽阔,绿树成荫,景色优美,既多现代建筑,又有名胜古迹,是一座古老而又年青的城市。
作为安徽省省会,合肥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信息、金融、商贸中心和交通枢纽,也是全国甲等开放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拥有中国科技大学等30余所高等院校。高科技工业园、科大同步辐射实验室等蜚声中外。
“合肥”名称之由来,说法不一。北魏郦道元所著《水经注》载:“夏水暴涨,施合于淝,故曰合淝。”通常把施水叫南淝河,肥水叫东淝河,这是一种说法。唐代有人提出另一种说法,淝水出鸡鸣山,北流二十里分而为二,其一东南流(南淝河),经过这里入巢湖;其一西北支(东淝河),二百里出寿春入淮河。《尔雅》上指出“归异出同曰肥”。二水皆曰淝,合于一源,分而为二,故曰合肥。
合肥市素以“三国旧地、包拯故里”闻名于世,具有“淮右襟喉、江南唇齿”的战略地位,常为兵家必争之地。三国时魏将张辽大败孙权十万大军的逍遥津战役,即发生在这里。两千多年前,这里就已开始形成商业都会。秦、汉在此设郡县,明、清为庐州府治,民国时为安徽省省会,如今已是千樯鳞次、商贾辐凑的商业都会。
合肥素有“绿色城市”、“花园城市”的美名,其环城公园便修建在合肥古城墙的基础之上,沿着起伏的岗丘地形,加之原有的绿林带及护城河,精筑而成。环城公园总长约达9公里,分为六个景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茂林修竹,夏河朝露的银河景区;湖峦相映、水碧枫赤的西山景区;林木葱茏、芳草常青的环北景区。这样的环城公园无城墙之隔阂,面水而立,一派迷人旖旎的江南风光。
近年来,合肥经济突飞猛进,城建日新月异,五里飞虹东西飞架,庐州灯火流光溢彩。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工业区等镶嵌周边。淝水穿城而过,环城公园似翡翠项链;逍遥古津、包河秀色、瑶海公园等如珍珠散落其间;蜀山春晓、包公墓园、教弩梵钟、吴王遗踪,徜徉其间,吊古论今,让人留恋忘返。
合肥的名胜古迹甚多。从前有镇淮角韵,梵刹钟声,藏舟草色,教弩松荫,蜀山雪霁,淮浦春融,巢湖夜月,四顶朝霞八处,统称“庐阳八景”。其中巢湖夜月,四顶朝霞等景,现已不属合肥市;镇淮角韵等景,因天长日久,物换星移,已荡然无存,成为历史陈迹。现在的名胜古迹以教弩台,明教寺,逍遥津,包公祠等最为著名。
合肥物华天宝,地杰人灵,名人辈出,星转斗移,改革开放给合肥带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如今,合肥市正以科学城、工业城、园林城、卫生城的崭新姿态,笑迎天下客,广结世界朋友。
第五篇:合肥市常用电话
★·合肥市常用电话·★
市救护站急救值班室 3631999
省立医院 2652797安医附院3633411 交通信息台 2657554合肥市陆海空售票2847937 合肥火车站美菱大道售票处 2677772 合肥市西客站问询处5571833
合肥市陆海空客票联售中心2657012(站前)2814144(三孝口)骆岗机场问讯处3401199金寨路民航售票处2822357 青年路民航售票处2670370花园街民航售票处2652384转 安徽省各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551)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871067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3634134 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2657803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656237 省环保局环境监理处 2823394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821763
省消费者协会2888900省质量管理协会 2871091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2650176计划生育信访举报5111233 工程质量监督4292428公路“三乱”监督4292434 合肥市消费者投诉电话 2649904 合肥市部分餐厅酒店订餐电话
安港大酒店沁心园餐厅 2889898-6367 芜湖路273号紫云轩餐厅 2889898-6668 芜湖路273号
长江贵宾大酒楼中餐厅 2661608(长江饭店院内)
东怡酒店川之春餐厅 2819988-6271(蒙城路桥西100米)粤之府餐厅 2819988 阜南路168号
古井金家庄韩国烧烤 4291188-6278 古井假日酒店3楼香味园安徽菜馆 4291188-6268 古井假日酒店香味园淮阳菜馆 4291188-6268 古井假日酒店香味园四川菜馆 4291188-6268 古井假日酒店香味园新疆菜馆 4291188-6268 古井假日酒店越秀苑 4291188-6238 古井假日酒店3楼高档面馆 4291188-6228 古井假日2楼和平紫晶厅自助 2882619 和平大酒店三楼红绿蓝国际饭店 3652222 南七邮局北
梦都大酒店 3639977,3659977,3657799金屯立交桥边好世界集团
金满楼总店(花园酒都)2627777 桐城路96号桐城路桥旁金满楼大富豪酒店 2816000 梅山路18号(安徽饭店附近)金满楼(好世界)美食城 2661015 2827718(黄山大厦南100米)金满楼食府 2611188 桐城路127号蜀王火锅寨 老店 5126012 西园路66号
一分店 3637121 金寨路217号二分店 2650018 庐江路83号
三分店 5542284 阜阳北路301号 六分店 4294888 长江东路1068号和平大厦二楼蜀王酒楼 2659888 人民巷43号2楼蜀王福寿城(围炉和韩国烧烤)2847788 梅山路,安徽中医学院附近牡丹阁 5313377 高新技术开发区天通路669号 不倒翁酒店(老店)2674288 文采向南
不倒翁新店 2615788 2620078 步行街上明教寺东50米玖隆总店 2815868 2817998合肥金寨路327号安徽报社玖隆名城分店 2671888 益民街(文采酒店东20米)大红袍酒店总店 2670947 百花井操兵巷12号
大红袍酒店民族店 2652865 寿春路8号(逍遥津公园旁)
三河酒家总店 5669911 5669900 荣事达238号(虹桥小学北边)三河酒家一分店 2843588 2844588 梅山路10号(安徽饭店旁)天安食府 4669042 马鞍山中路省体育馆东
独一处美食城5126666 5127777 长江西路424号(105医院西)长江中路399号(合肥一中附近)
玉和缘大酒店 4651111 4657777 美菱大道322号(黄山东路口)华夏大酒店 4659988 屯溪路888号(工大东)兰宫酒店 2827179 2828231 环城公园南路1号金太阳蒙古营 2889108 合工大对面路口向北
成吉思汗蒙古营 2626592 宿州路阿隆小吃城楼上(五楼)瑶海山庄大酒店 4223014 二环路瑶海公园西50米海皇阁老鸭店 2658398 宿州路18号商之都旁好运全鸭堡馆 5120855 长江西路203号
庐州烤鸭店 2656810 宿州路107号(鼓楼斜对面)方舟大酒店 4667919 屯溪路美屯立交桥东
吴山一品贡鹅总店 2673702 无为路33号(黄山大厦南100米)金冠烧鹅仔 2679999 2617888 淮河路2号广东抱财鸡 2828327 安庆路249号
淮北孝字号孝孙家牛羊肉精品馆 3643445 望江路257号我家食府 4295777 大东门附近(115路金大塘站)合肥人家 4691999 位置基本同上
纽约纽约西餐厅 2884750 2884789 美菱大道大钟楼附近伊豆吃茶店 2628677 桐城路133号(与庐江路交叉口)斗牛士中西餐厅 2679250 寿春路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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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头王火锅 2889799 2888465 芜湖路249号(省图书馆对面)宋记香辣蟹 2634565 庐江路103号(与桐城路交叉口西10米)螃蟹村 2651169 桐城路143号(与庐江路交叉口北20米)光头香辣蟹 2638385 庐江路110号(新世纪大厦西50米)成都香辣蟹 2613877 宿州路解放影院南(原民族饭店)巴蜀人家(火锅)2860077 芜湖路省气象局对面巷内
南京怪味楼火锅 5618777 双岗阜阳北路蜀王火锅三分店对面小肥羊馆(涮羊肉)2630668 寿春路8号(逍遥津东侧)重庆酸菜鱼 2659968 无为路68号
老妈红四川火锅 2656888 益民街29号(文采酒店东20米)粑子火锅城 5134777朝天门火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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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子汤馆 4667777 美菱大道396号(香港街南10米)蜀园川菜馆 2816583 七桂塘喷泉边徽菜馆
绩溪徽菜馆 2651933 城隍庙后街北海徽菜厅 3654124 桐城南路447号
黄山徽菜馆 4293537 4296179 长江东路1178号小徽菜馆 2673204 美菱大道534号鸿维宾馆徽菜第一楼 5536666-8208海鲜馆
新粤海鲜酒家 2617999 寿春路181号金源海鲜酒楼 5111999 西园路30号南越海鲜楼 2651178 荣事达大道73号河滨鱼味馆 2672749 长江中路10号红星路沿线
正宗重庆烧鸡公 2618298 红星路176号
假日田园酒店 2619977 红星路156号(与人民巷交叉口处)随园坊酒店 2656588 2656688 红星路157号
静香庭酒都 2677077 红星路129号(省政府后门西100米)阿骏煲仔 2619673 2622888 红星路南接近桐城路
东方明珠大酒店 2659599 红星路169号(与人民巷交叉口)赤兰轩酒楼 2659717 红星路120号庐江路沿线
毛家饭店 2615091 庐江路96号
满园春酒楼 2670667 庐江路128号(新世纪大厦斜对面)新世纪酒楼 2655660—181,196 庐江路111号
金皖美食城 2619777 庐江路98号(新世纪大厦对面)新优快大酒店 2653718 庐江路97号(与桐城路交叉口处)富丽园大酒店 2679889 庐江路72号(与美菱大道交叉口处)白马酒楼 2627172 庐江路29号(商之都桥东100米)裕记东北菜 2617170 庐江路29号(商之都桥东100米)锦绣园大酒店 2633558 庐江路1号(省立医院东)
楚留香酒店 2626750 庐江路135号(与金寨路交叉口处)小得月楼 2616179 步行街明教寺旁
塞纳河畔 2814477 2814488 琥珀山庄附近(不订大厅)江南春大酒店 5114370 5111799 五里墩立交桥下宿州路庐州烤鸭店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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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人家 2659977 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叉口南50米)
科大附近
欢聚一堂酒店 3634988 望江宾馆院内兴都酒店 3646989 东区北门
新起点美食城 3630998 3649615-14黄山西路373#天辰酒店 3642450 黄山路
达慧酒店 3602288 黄山路北区门口独秀春 3640846 金寨路黄山路交叉口
步高酒楼 3635759 金寨路25号(太湖新村对面)步瑞祺酒店 3656688-4003 金寨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华金酒家 3656245 望江路铁四局对面金叶宫大酒店 3652064 望江东路110号
朱师傅十三香美食林 3622568 曙光商厦南面巷内30米老西门羊肉馆 5128011 安徽大学西门口
北极村餐馆 3663764 科大幼儿园对面南园新村巷内
其它(按字母顺序排列)
阿翠酒楼 3425733 青年路208号
宝岛大酒楼 2828797 2827699 安庆路262号(省博物馆边)得月楼酒店 3423854 青年路39号登喜路酒店 5133879 青阳路90号多味居 2827282 蒙城路20号
飞龙大酒店 5566457 潜山路391号福园大酒店 2887999 美菱大道452号港金食府 2611176 美菱大道412号古城酒家分店 2658169
海云饭店 2843303 安庆路245号
红福龙虾馆 2622788 宿州路71号(解放影院对面)
红玫瑰大酒店 2670933 寿春路88号(宿州路幼儿园门口)红玫瑰富康大酒店 2629977 2618067 阜阳南路40号红太阳食府 5132947 西园路22号花冲大酒店 4477777 长江东路574号
淮上酒家 2625088 2658551 长江中路(黄山大厦对面)金安酒楼 2849972 安庆路282号
锦亭大酒店 2811999 2811666 安庆路省公安厅对面景阳大酒店 2618188 桐城路133号
老院子酒楼 2622199 2633799 长江中路(黄山大厦对面)丽龙达大酒店 2865798 金寨路258号(光大银行边)
楼中阁大酒店 2628897 益民街26号(文采大厦东侧三楼)文采大酒店 2622558-2104 益民街28号文龙大酒店 5616379 荣事达大道310号五谷丰登酒店 2640446 荣事达大道18号
熙龙酒店 2828388-8006 安庆路251号(公安厅对面)玉玲珑大酒店 2622367 六安路127号紫来大酒店 2654333 马鞍山路26号紫葡萄大酒店 2661293 六安路97号子月大酒店 2655155 安庆路127号
外卖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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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子石小软工作室 20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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