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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小编推荐]

关于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小编推荐]



第一篇:关于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小编推荐]

关于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

林雪(大连市白蚁防治办公室)

导读: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研究税负分布点,进而分析税负差异,最后寻求最佳税负点 摘要: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研究税负分布点,进而分析税负差异,最后寻求最佳税负点。概括起来可从筹划税率、税基、税收优惠、不同经济业务的税务结构等方面着手,从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并考虑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寻求最佳税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高效的合法节税避税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探讨分析

0 引言

纳税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减轻税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高效的合法节税避税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1 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举例分析

例:某企业兼并中,被兼并方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甲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合并方乙企业是一地板生产加工企业;乙企业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品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财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0,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以上三方案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A.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转让固定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第一,转让前甲方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转让前甲方确已用过;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按4%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在本例中,木材生产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因此,要按4%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l+4%)×4%×50%=19.23万元。(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案例中不涉及营业税。

B.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万元×33%=99万元。因此,甲方共承担118.23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A.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甲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甲方先将木材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甲公司先分立出一个

丙公司,然后再实现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A.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后,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99万元。另外,丙企业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第二步:丙企业被甲企业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丙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因此,转让所得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被兼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三为99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118.23万元。

合并方(乙方)经济负担能力的分析与选择

方案一:虽然乙方只需出资购买甲方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1000万元),对乙企业来说,经济压力异常巨大。

方案二: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对于乙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同时乙企业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方案三:可从如下三点分析。第一,乙企业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筹集现金的难点问题;第二,丙公司只承担甲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乙企业购买丙公司所付代价较小;第三,乙企业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了甲企业有利可图的生产线,其他资产不必购买,进而增加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从乙企业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方案三是首选,其次是方案一,再次是方案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分析,只有方案三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是最优的。

上述事例,充分利用了对企业改组改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不同合并方式下税收负担的差异,来进行的纳税筹划,同时,兼顾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是从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纳税筹划问题,不是片面的强调少纳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把握筹划点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税率的累进,或有起征点、免征额规定,或有其它征税界限的规定,需要把握这些界限以免由于界限把握不清而造成多纳税,形成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损失。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定量规定多,定性规定少,从捐赠、广告费、招待费、工资标准、佣金提取等都有限额,有效利用限额规定,将有标准的开支向无标准的转换等是进行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个筹划点。同时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很重要。税制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如折旧方式选择、结算方式选择、包装物处理方式选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选择,包括运用延期纳税等等都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目前在现行税制中有征税界限的规定举例:

2.1 增值税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不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2.2 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2000—5000元,应税劳务为1500一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1000一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100元。

2.3 企业所得税中购买的工器具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作

为固定资产不允许税前扣除。

2.4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5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6 个人所得税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课税,由于是按除以12以后的余额来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按发放奖金数计征税款,会有适用税率高低的选择问题。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纳税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总之,只要存在税收,就会有税收策划。以财务手段的税收筹划已变为财务手段与非财务手段并用,税收筹划日渐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从而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2]贺志东.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

第二篇: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今年又是按照新税法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财会人员要研究新税法,改变旧思路,以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可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备受中小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

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8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09年及以后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赞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费用。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

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所以,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再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

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注意税务政策变化

带来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注意纳税筹划时效性,比如原先的一些常用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

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内资”身份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甚至运用非法手段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尤其是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取消,使内资企业能够与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有序竞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以往这种常见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利用地区税率差异

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区域优惠为主”,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享有15%甚至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所以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选择这些享有低税率的地区,也有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率的地区差异已经成为历史,利用地区税率差异选址注册已经不再适用。利用转让定价

历来税务部门很难取得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资料,很难核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非法操纵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

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像“两免三减半”、将“获利作为减免税的起始”等规定,于是,一些企业通过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想方设法推迟获利,使企业长期处于优惠期间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三免三减半”外,没有规定其他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绝大多数企业失去“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的意义。

第三篇:关于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关于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梁弄镇会计服务站 黄珊珊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实现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纳税节约。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过程。

一、中小企业实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运用纳税筹划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二、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选择合适的财税处理方法以达到尽可能地降低企业所得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恰当的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四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入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费用扣除有一条原则叫作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税法规定纳税

人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

比如,2009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9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0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9年还是2010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三)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企业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三、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风险相当大。因此,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相应的风险;否则,一旦出现筹划失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对违法的事坚决不做,处于法律边沿的应慎重操作。

(二)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方案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管理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及风险收益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

(三)纳税筹划方案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时间、地点、经营状况和税法发生变化后,其适用性也大不一样。因此,照搬照套可能构成偷税而违法。

(四)企业应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目前,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有关税法的执行办法。这样可以减少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总体来说,纳税筹划这一过程对于企业效益最大化有着巨大的作用。

第四篇:毕业论文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1.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主要写作思路:

1.纳税筹划背景介绍

2.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3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4具体操作,结合纳税筹划案例进行分析

5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筹划风险及其防范

2.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主要写作思路

1.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2.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3.对中小企业经济环境分析

4.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对策及案例分析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主要写作思路

1.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3.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4.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与做法

第五篇: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缴纳企业税是每个企业的自身义务,则税收规划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力,同时为当今纳税人提供了合理理财的执行空间。近些年来,在国内依靠环境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中小企业成为国家财政稳定收入的中流砥柱,随之而来的是中小企业需要进行税收规划的方面也越来越多,尤其为受众范围最广的企业所得税,其可以活动的范围相对而言比较大,所以各单位对企业所得税付出的规划精力也不断呈上升状态。2008年我国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造福了中小型微利企业,使其所得税税负一路直降,这样大好的局面,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中小企业明朗的明天。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在我国,税收筹划一词目前仍然是比较新的专业性观念,各界专业人士对纳税筹划的概念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其基本内容为:“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企业纳税人本身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的各类型经营经济行为进行提前安排,采用有关避税措施,尽量的使企业内部的税收负担和税收安全危机直至最可能低,从而实现经济收益。”

1、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将纳税筹划与非法避税等违法行为一概而论。这种观念是武断的。避税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无疑需要纳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当的研究,分析税法上的部分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从而对企业中的各种分种经营经济活动实现最灵活的安排,以达到避免多缴税目的的行为,也就是不计手段的钻法律的空子,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偷税是指纳税人经过假造一些法律事实而想要少缴税,比如私自毁损收入类会计账簿、会计凭据,伪造成本、费用类会计文档,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通过伪造经营活动的有关凭据、账簿等失真的会计行为达到企业账面收入减少、费用增多的假象,从而实现企业较少的税收包袱,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逃税的概念大部分专家认为是指纳税人由于应缴税务机关的税款而未交,并且而采取各种手断隐瞒自己的财产,达到影响税基的目的,毋庸置疑,这也是一种手段低劣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法律允许的合理节约税款,同以上以非法的途径达到掩盖企业收入,增加企业额外费用,非法的避税等不合法的行为有着最根本性的差别。

2、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深刻掌握有关税务税收活动定义的本质是准备税务规划工作的基础,即是否合理且合法,理解国家政策战略灵魂为第一要义。宪法中明确反映了征税规划的法律边界,对于征税人与纳税人而言,都是最重要的法律准绳。当然还要从有关部门的发生的具体税务案件中明确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纳税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定数量的业务范围和丰厚的收入是实现纳税规划的基础。试想一下,一个企业如果连工资都不出来,还会有其他精力搞税收筹划?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另外,企业应当对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的利益和为取得税收利益支付的成本进行比对,以防发生可避免的浪费。再者,企业在征收操持主体上的选择,要有一定的规范,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为实现税收筹划的成功添柴加薪。最后,企业应当有对税收筹划成功的强烈渴望,这样才能重视并制定详尽的计划最终得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和原则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特征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税筹划拥有其独有的特征,分别有以下四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任何经营经济活动均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界限,这是税收筹划最起码的底线。二是提前性,筹划一词体现了在时间上市提前进行的,是在企业进行各种活动之前就明确好的,通过设计、规划等方式,使得企业赋税达到最低,而不是在计算出经济利润、缴纳税款之后再进行活动,这就没有了任何意义。三是及时性,指的是税务规划的实施应当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适应,随机应变,灵活的紧跟时代的步伐,如此才能直观的看见税收规划的效果。四是总体性,即税务规划不仅仅为纳税人当前利益考虑,更要着眼于远期规划,同时有机统筹局部与整体利益,绝不能顾此失彼。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避税原则,切勿为了眼前蝇头小利,而去挑战法律权威,未尝得不偿失。一是筹划过程必须合法,不得越过法律的鸿沟。这是纳税筹划的底线。它不得超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按照当局战略手段来对公司的相关活动进行灵活的事先安排,从而削减所缴税款并且以满足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纳税人员只有深刻理解税法,对税法政策有深层次的研究,税收规划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相应效果,不然税收规划就会成为一种变相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严重的处罚。二是税务规划弹性原则,指企业在主要业务开展之前,要分析和研究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由于税收规划是事先计划的,而营业过程中又将会面临各种新的突发情况,特别是国家税收政策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发生变化,从而增大筹划风险。三是规避风险原则,企业务必提前防范危机的发生,并且创设行之有效的规避制度。通过对各路信息的研究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市场的竞争环境、当前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以及各大单位的经营状况,从而可以根据市场规律预测即将到来的不同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布控措施。四是成本效益法则。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税务策划亦是如此。如若税务策划方案获得圆满成功,纳税人则在获得了减少税负好处的同时,无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费用,而且还有可能为使用该方案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所以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尽可能选择简单易行、行之有效的途径,从而达到降低筹划成本,达到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无疑,中小企业经济支持着我国国民经营经济的大半个天下,尤其是在创新创客的大背景下,已然成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在国家税收方面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能够缓和当前紧张的青年就业压力,还能大幅度的提升普通基层民众的经济水平。据官方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拥有上千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份额的99%,中小企业销售额占全国所有企业销售额总数的近65%,税收约占48%,小企业创新的新产品占全部新产品高达85%,解决了就业人口数占城乡净增就业人口数的75%,不论是在高端医疗领域、精细的电子通讯领域、甚至是新技术等高新技术范畴,还是在新崛起的快递流通等服务行业,中小企业都表现出令人无法忽略的创新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国际中的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划的情况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探索、实用、环境等仍处于起步状态。在理论探索方面,还没有构筑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比如有关税收筹划含义的认识,其具体分界线的如何规定、怎么样才能形成系统的分析方式等。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税务代理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在环境方面,一方面,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税法在完善、发展的道路上急速前进,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跟上规定的步伐,便不能预先、准确的调整税收筹划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相对而言较小,所以管理水平也不如国企与外企,所以难免有内部的会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不高,达不到要求。以上问题均表明了中国的税收筹划的研究还仍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急需我们新生一代注入新的血液,加紧知识理论的学习、对实际情况的不断摸索和掌握外、内部环境的调控方法。但伴随着中国相关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各大跨国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中国的税收筹划也拥有前所未有的机遇。

三、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我国税收筹划的探索真正的进入中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各界精英人士开始入手探究,如今的规划税务的技巧得到愈来愈多的企业不可或缺的技能,并重视其实际应用。税收筹划工作要有所创新,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公司经营经济活动出现的税种和该税种现行的法规相链接;其次是现行税种的缴纳法规与企业的方式相链接;最后实现企业的规划的技巧与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做到无缝链接,融会贯通。

(一)纳税筹划的具体筹划技巧

1、考虑适用税率分档,灵活处理纳税基数想要中小企业在各大国企、外企的重重包围中脱颖而出,规避税收的基数是必要的助力手段,为了获得更高的资本付出回报的最大限度,纳税人可以将公司资本投入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项目上。常见的规避税收负担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应用税率分档的条件便利,所以尽可能的调低税负是规避税收方式的一种。企业单位在同一项经营活动中,要考虑周全,制定多个不同方案,在进行选择时才能游刃有余,避开高税率,享用适当低税率,实现税收收益。在这里,必须明晰一个概念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当该数值正处于税率累进边界点时,则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适用低档税率的目的。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到如今,中小企业依然适用所得税的普通标准税率,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本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费用后的剩余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在产业选择上,我们会说到这方面。现在我们举例说明具体技巧,例如:某小型公司在期末结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00元,则未筹划前企业应交所得税的数额为:300500×25%=75125元;若该公司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和控制,则在12月31日,支付办公用品费600元,那么,该企业应交所得税为(300500—600)×20%=59980元,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节约税款15145(75125—59980)元。第二,适当延迟纳税期。即在不违背相关机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现期不必一定上缴的相关税项在合理的范围内向稍后各期延伸。递延的税款可以变相等效为企业获得无息贷款,这样既便于企业的流动资金转圜,也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获得相应的机会成本。

2、合理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众所周知:国家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收益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是当今企业投资者钟爱的两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税负重于合伙制企业,公司制模式下的企业在交税环节缴纳税金后,若尚有剩余,税后利润通过红利的方式发放到股东手里,股东又得进行二次缴税即再补交一次个人所得税。与公司制缴纳方式不同是合伙制企业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绝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对于这两种不同的选择,结合自身情况谨慎用之。例如:有5个投资人,计划每人出资500 000元人民币设立一个食品加工场,投资总额是2 500 000元,预计今年工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工厂在成立时可以两个方案。方案一:成立合伙企业,订立合伙协议,共计出资2500000元,每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5*35%-14750=55250元,5人共计276250元。方案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0000元,假设工厂的税后利润没有他用,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工厂需先交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250000元,继而每个投资者需交纳1000000*(1-25%)/5*20%=30000元,5人共计150000重复共计400000万。对比可知方案一节省400000-276250=123750元。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组织形式取得相应的节税利润,工厂的创始人应根据自身各种因素确定工厂的性质,即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公司在选择下属机构时,不同的选择在不同时段对纳税筹划也有很大的影响。在创立初期,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手续相对子公司来说,简行便利。在经营过程的开始,分公司由于没有固定营业模式、客户来源等原因,不会盈利,而在此时总公司就可以汇总纳税时,可以将这一部分内化。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费用等,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司在形成的早期阶段,比较有可能处于亏本的状况,那么设立公司分支是较为有利的,这样能够缓解总公司的税收压力。反之,如果按照市场行情估计分支机构运营后存在亏损的情况不会多,或者持续时期较短,则最好要创设子公司。

3、适当分散利息费用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等时段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款的费用支出,可以如实的按照支付额扣减税基。如果是向民间借贷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一般比银行高的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明显地,其利息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税基的是向各种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同时这种融资渠道既安全又合法,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如果企业自身情况尚可的情况下,不建议高利息借款,没有这个负担必要。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发生高利息借款后,则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考虑将高利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开支科目下。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高额利息费用转化为其他项目成本。

4、利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进行纳税筹划在这一部分,由于部分企业的内部监管的程度不同,会出现单位必 要的业务接待与纯粹的领导个人消费界定不清的情况,一定要加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与此同时也应参考成熟企业的相关治理经验,严防违规现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说明了招待费的问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此项支出,既要根据其实际发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同时超出本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部分不予抵扣。由此,可以利用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即使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仅满足百分之六十的发生额标准,还要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根据以往经验或估算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自行计算。如业务招待费高出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公司则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调整,公司可以将产生的用于招待的费用移至其余相关科目,进行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无限制项目分化,例如,其他业务成本,能够在税前抵扣,或多或少,积少成多,一定能达到节税目的。此外,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把业务招待费当作会员费进行列支,利用“管理费用”能够在税前列报的作用,进而达到减轻税负压力的成效。

5、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清晰的给出了工资的扣除标准,即除了发生的不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可在缴税之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薪酬费用,除了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均可在缴税之前抵扣;企业提出的工会活动经费,除了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同样可在缴税之前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采取收下措施,进行合理节税。第一,同等条件下,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标准的方式,实现多计工资少计福利。有关法律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虽然对一些公司是一个较好的机会,在进行运用规划时,要关注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否则失去了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将其视为不合理的扣除数额。第二,佣金算作员工工资的情形包括:员工作为企业董事或监事,在此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薪酬,这也是现下上市公司普遍流行的合理节税的方式;第三,企业可实行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发放给本企业持股的员工的制度,以替代应付股利等形式。

6、适时安排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向公益事业单位公开捐赠的开支,若该项开支限额在该单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之内,则能够全额抵扣。高出的部分,则不得税前抵扣。”一般来理解:“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社会性质的公益组织或者县级别以上的政府或者其下属部门,对公益性政府建设事业和遭受非正常灾害、经济困难地区等的馈赠。”换句话说,企业不通过以上组织私下直接捐赠的,捐款不准许抵扣。纳税企业为了争取税收上的最大优惠,在发生捐赠支出时,应尤为重视以下两点: 第一,重视捐款方式。企业应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实施捐赠,后而进行正规抵扣。第二,重视捐赠额度。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发展需要,确定本公益性捐赠的数额,不超上文法律规定。总之,要做到税前扣除,如是有特殊情况需要高出税前许可抵扣比例的,也可以将高出税前许可抵扣比例的公益性捐赠开支安排到以后各期,即俗语“先认捐、后支出”。

7、合理运用企业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本节重点的知识点为公司能以本年的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填补以前递推5年的的经营亏损。第二年不足以补亏的,能够继续填补亏损是为递推,相关法律界定其最长时限五年。想要极限运用补亏法则重要途径有:一是将今年所有的亏损合并到本,包括分支机构,尽量使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包袱降至最低,从而实现利润补亏;二是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地利用不同会计方法灵活的确定其费用的列支范围、列支标准,尽量多列支一些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能够抵扣的项目和金额。在这短短的五年期间内,公司要不断的向前发展,同时就会产生损失,这些损失尽可能地延长税收优惠的最终到期时间,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

(二)最大程度利用税法中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1.企业投资优惠产业的灵活选择当前,所得税优惠方式的法律法规以行业导向为引导,加之地区导向并驾齐驱,投资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来进行投资产业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相关内容,现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当然它的迅猛发展需要一定力度的国家优惠政策扶持,故其企业所得税率仅为15%。有关内容还指出:“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没有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公司可按70%抵扣该投资企业从其获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原则充分地说明了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支持的一项产业政策,在企业设立初期,就应当优先考虑企业从事的项目中是否有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故而企业想要投资时,要首先将目光放到发展势态向上且涉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不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负重,而且也为国家政策扶持的行业做出我们一点点努力,对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有所助力。2.合理选择企业构成人员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规定:(1)在残疾人员从事的企业中,残疾员工的全部报酬在税前加以计算扣除。(2)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如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企业可以进行合理安排,并在以上基础上加计100%扣除。公司在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应当贡献最大能力为安排国家鼓励工作的人员的工作,这些工人既能够能为公司助力企业经济利润,有助于削减公司的税务压力,同时更有助于社会融洽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3.合理使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当今社会服务行业和商品零售行业发展迅猛,小型微利的优惠政策运用得当,将会给企业大大减轻税负。关于小微企业,税法给予了一定空间的优惠政策,其中划定,小微公司若满足以下三个要求的,只需要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有一下三点:(1)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包括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信息产业、黄金、药品等以内的行业,而根据本项内容,只要是企业不属于这些产业类型的,都可以享受20%的所得税率。(2)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0元以下的。我们以连锁店为例:将每一个店面都注册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和一个庞大的公司相比,其中税负不言而喻。故优惠政策的适当使用,在所得税税收筹划中有着成本低廉、安全可靠等优点。结束语在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也显著提升,为了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税负降至最低则成为必不可少的支撑。故而如何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合理合法的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新技能,纳税筹划已然成为社会一项新崛起的领域。在我国经济、科技与人文的共同进步的大环境下,相信中小企业在此平台能够大放异彩,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将会更加成熟和蓬勃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面对的问题、纳税筹划所涉及技巧等结合案例进行了阐述针对企业所得税筹划所涉及的技巧方面以及其要面临的主要问题等一系列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对中国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操作起到一些积极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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