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纳税筹划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第二篇:纳税筹划学习心得
纳 税 筹 划 作 业
姓名:fdfdsfs 班级:财务管理0942班 学号:2054644 5
5转眼间纳税筹划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有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对于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财会人员,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无论是从课上听讲到课下讨论,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悟和收获。全面的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下是这一学期的几点学习心得: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国内外一致公认,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
(3)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2)筹划性。它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规模作出了安排,一旦作出将决策,就严格遵守税法,照章纳税。(3)整体性。不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在筹划时不能指定着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4)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5)专业性。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6)风险性。尽管很多
筹划方案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减低税负,获得税收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筹划风险有关。
二、纳税筹划的职能与作用
纳税筹划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功能的外在体现。作为纳税筹划,其职能是为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的税收制度为纳税主体进行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第一,企业纳税是可以测算的。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第三,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性。
纳税筹划的作用(1)有利于普及税法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3)有利于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2)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3)必须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点。(4)必须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避税、偷税、逃税、骗税与抗税的区别:(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2)逃税。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3)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仿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4)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它与偷税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从本质上看就已不属于税收筹划范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2、事前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实施必须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这既
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业欲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不得在这些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后,再去采用各种手段减轻税负,这样做即使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不是税收筹划。
3、效率原则。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经济筹划活动也必遵循效率原则。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负的效果,但是必须考虑其成本。如何使成本最小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课题。
四、纳税筹划的原理
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以节税、避税、转嫁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划。(1)偷税的法律责任。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2)漏税的法律责任。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由于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等),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缴税款。(3.)骗税的法律责任。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迟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口退税而言的。(4)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欠税的法律责任。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都属于违法行为。
五、从多角度看纳税筹划
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
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
(1)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纳税筹划。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所以,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
(3)从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
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通过这学期纳税筹划的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自己有很多东西要去学习。今后我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探索,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养。唯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式下社会的需要,才能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完善自身,成为有用之才。
第三篇:纳税筹划判断题
第一章 纳税筹划基础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谋划活动。3.()欠税是指递延税款缴纳时间的行为。
4.()顺法意识的避税行为也属于纳税筹划的范围。5.()覆盖面越大的税种其税负差异越大。6.()所得税各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小。7.()子公司不必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8.()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税收优惠的形式。
9.()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更加关注成本费用的调整。
10.()财务利益最大化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参考答案:1。× 2.√ 3.× 4.√5.√6.×7.× 8.√9.√10.×
第二章 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的。
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4.()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5.()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小规模纳税人轻。
6.()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7.()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是通过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来实现的。8.()税率常被称为“税收之魂”。
9.()商品交易行为时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
10.()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参考答案:1。√2.× 3.√4.× 5.√6.√ 7.× 8.√9.√10.√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一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视经营情况随时申请变更。4.()某大饭店既经营餐饮业,又开办歌舞厅,属于混合销售。5.()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属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6.()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准予按照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销售自来水、天然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9.()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时收取。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3.()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
4.()自行加工消费品比委托加工消费品要承担的消费税负担小。
5.()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货款的当天。6.()消费税采取“一目一率”的方法。
7.()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8.()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9.()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不征收营业税。
3.()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4.()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时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5.()我国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6.()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7.()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参考答案:1.× 2.√ 3.×4.√ 5.√ 6.×7.√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合伙制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2.()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率。3.()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纳税义务。
4.()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5.()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计算盈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7.()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已足额提取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算折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9.()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3.()每月均衡发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4.()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年终奖计征时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扣除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6.()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所得适用税率。7.()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加征十成。8.()稿酬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是14%。
9.()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每次可扣除800元的修缮费。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普通标准住宅纳税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全额纳税。2.()玻璃暖棚、菜窖、酒窖等建筑物均应缴纳房产税。3.()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4.()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赠与不用缴纳契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7%、5%和1%。6.()资源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7.()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第四篇:纳税筹划报告
纳税筹划报告
一、企业性质
毕业之后,我打算和几个朋友一起开办一家名叫“城市之光”的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我们决定出资100万,一次缴清。
二、业务范围
“城市之光”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
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
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4.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
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
6.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
7.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8.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
9.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
10.按客户所需订建厂房。
三、经营业务时可能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中介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四、纳税筹划的具体过程
1.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一)利用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对纳税人出售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允许在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 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通过处理收入金额等方式尽可能地获得优惠待遇。
1)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核算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项目的增值额,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2)合理调整销售价格。增值额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为房地产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应该全面了解即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预估地产开发项目完工时所能达到的价格水平,衡量节税收益与缴税成本,保证取得预期盈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房产销售价格,将增值额的比例控制在优惠范围内。
(二)改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该种方式运用的原理同样是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房产项目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比如将独自开发项目改为与其他相关企业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利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降低房产成本,实现双方的利益共赢。或者将立项房产由出售转为投资联营,因为房地产企业作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可以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可以节省很大一部分税收成本。还有些企业将房产出售改为出租,不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则该出租行为只需交纳房产税,不再缴纳土地增值税,节省的该部分税赋也是很大一部分可用资金。
2.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
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①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②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五、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以及必要的税收计划
这几年,随着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的政策,房地产行业进入了萧条时期,我企业也应有一定的调整措施。
1)营销方面,将通过创新与联合来提供全面和增值的服务,如: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代办抵押贷款、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增值服务,谁能够在服务内容方面不断地创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谁就能够赢得客户,提高知名度;另外,因为所有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房源千差万别,且经纪机构的客源也不同,客户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走联合的道路,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合理互补,如:甲企业有客源,没有房源,乙企业有房源,没有客源,这种情况下,两个经纪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作来达到”双赢”的局面。
2)经营模式方面,目前的店铺经营方式在我国将会存在较长一段时间,但现在已经出现利用网络来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独立经纪人,这种模式在我国还相当不成熟,且这类独立经纪人的素质普遍参差不齐,没有执业资格证,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即所谓的”黑中介”),而在发达国家,经纪企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设店铺,而是租赁固定的写字楼,招聘大量的独立经纪人,通过电话与网络进行营销活动,其独立经纪人的素质普遍较高,这种模式在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会逐渐在我国推行开来。
3)品牌经营方面,向专业化、规模化连锁经营发展。实践证明,扩大规模、连锁加盟经营有诸多优势:一是可以统一安排人力、物力、财力,节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获取规模效益;二是统一领导,统一规
范,统一服务标准,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品牌,发挥品牌效应;三是可以扩大业务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竞争力,经纪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必须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成交率,因此,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将是今后房地产经纪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小”而”散”、竞争力不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
配套的税收计划主要考虑:
1.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顺应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
2.注重实地调查研究,增强税收计划分析的针对性。制定税收计划的人员要定期深入基层了解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水平。
3.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公正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要综合评价,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第五篇:企业纳税筹划
名词解释
1.亏损抵补: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亏损后,国家允许其用已经获得的利润或以后获得的利润去...亏损抵补是国家同纳税人共同享受经济利益,共担风险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吸引投资。
2.税负前转: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前转也称逆转,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商品购进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供应者。
3.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作出重要的经济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企业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
4.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5.逃税: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不支付有关的课税。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6.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