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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6.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第一篇:6.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诚实守信的和谐经营环境,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从管委会设立的“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同类别、同级别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商分局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奖励的申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篇:5.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12号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12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对动漫创意产业的投资,奖励动漫创意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企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动漫原创生产、游戏制作、动漫及游戏作品外包加工、动漫与游戏应用软件产品生产及服务、动漫周边产品研发及生产加工、动漫与游戏人员实训、剧本创作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原创动漫游戏精品项目,可申报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立项,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六条国内外大型知名动漫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实际资金到位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天津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予以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和机构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动画片的播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天津市或其他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800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在二维基础上予以加倍奖励;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九条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原创产品出口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促进动漫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和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鼓励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动漫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天津高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动漫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第十三条 动漫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天津动漫游戏行业协会筛选推荐后,报管委会软件园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

第三篇: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7号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项目,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自带项目在高新区创业或者进入高新区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能够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项目资助

第五条予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300~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六条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 ~500m2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七条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予以5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第九条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予以500~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或者按照项目已获得国内外创投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匹配创业投资资金。

第十条在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根据项目流动资金需求,以贴息、拨付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安排100~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项目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三章人才鼓励

第十二条予以科技领军人才100 m2左右公寓住房,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三年后,在本市购买自用住宅的,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在项目启动实施五年内,对科技领军人才因工资薪金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以返还项目实施企业的方式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科技领军人才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对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已享受高新区内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及发放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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