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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精选5篇)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精选5篇)



第一篇: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加快推进产业重构,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发费用奖励、实施技术标准品牌、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等自主创新活动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就高执行。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设立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对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当年授权后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5、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财政设立每年300万元的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专利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

排,有较大市场前景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专利产业化项目由企业自主申请,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利、财经、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每年确定30只左右项目,每只补助5-15万元(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按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20%予以财政奖励。其中对大企业大集团,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优势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成长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制订,对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其余单位减半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成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和10万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奖、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品。设立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一次“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表彰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申请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奖励0.5万元,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请奖励程序

在考核年度次年初,由企业提出申请,凭相关认定文件、证书等到科技、质监、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给项目承担企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奖励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凭相关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对取得的奖励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吴江市滨湖新城管理委员会文件

吴滨管发„2012‟62号

关于印发《滨湖新城鼓励企业 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经滨湖新城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滨湖新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滨湖新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以牵头单位完成获批的“国家/行业标准”,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或其它国家级科技项目,成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二、企业获得各类省级科技项目,企业成立“江苏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产品荣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三、企业产品被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荣获“省民营科技企业”,成立各类“苏州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四、企业完成苏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完成苏州市级科技工业攻关指导性计划项目的,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成立各类“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鼓励企业及个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500元,授权后每件奖励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00元。企业专利的奖励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个人专利的奖励额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获得吴江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嘉奖1万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完成当年清洁生产企业给予1.5 万补助;对完成当年能源审计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七、生产型企业成功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经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八、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或实施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企业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亿的每1亿奖10万元。

九、以上各类成绩的认定均以上级科技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企业及个人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滨湖新城(松陵镇)科技创新奖励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滨湖新城经发局内资二科、外资科、科技办核定,最后统一审核确定。奖励时间为下的第一季度。

十、以上奖励所涉及的项目,均需在项目申报时到滨湖新城经发局内资二科、外资科、科技办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奖励。

十一、本办法考核奖励每年一次,所有项目均必须为当所获得。本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科技 奖励 通知 抄报:吴江市科技局

抄送:滨湖新城(松陵镇)领导班子成员,存档

滨湖新城党政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印发

打印:沈建群 校对:彭晓芳(共印400份)

第三篇:内部鼓励推荐和奖励办法

内部鼓励推荐和奖励办法

一、目的为扩大招聘范围,增强招聘力度,鼓励全员参与推荐优秀人才加盟公司,同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不符条件的应聘人员通过熟人关系进入公司,提高公司招聘的及时性和匹配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含下属公司)所有员工。

三、制修废条件

本办法的制订、修订与废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并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签发实施。

四、具体内容

1.岗位等级划分

1.1A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1)高层管理人才

指可从事副总经理、总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2)中层管理人才

指可从事房产公司、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3)核心专业人才

指具备某项专业技能(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的尖端人才。

被推荐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本行业某一领域专长,如企业管理、工程开发、工程建设、营销策划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这类人才的显著特征是:市场稀缺,通过正常招聘渠道(如报纸广告、网站、人才市场)难以获取。

1.2B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中层管理及策划设计等。

被推荐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三年(含)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

1.3C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各类专员、普工等。

被推荐人员需具备于本行业工作两年(含)以上经验,技术熟练人员,能独立承担教育培训职责。

1.4D级推荐的岗位

除以上鼓励推荐以外的岗位,主要指文员、前台、普工、杂工、普通职员和后勤人员等。

2.推荐程序

2.1A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1)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推荐

(2)在推荐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1张1寸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学历证、身份证、职称证等;

(3)人力资源部将推荐信息录入《内部推荐人才库》,在有岗位空缺时优先考虑。

2.2B级、C级及D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1)根据管理部人力资源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推荐

(2)在推荐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联系方式、1张1寸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学历证、身份证、职称证等;

(3)人力资源部优先通知推荐的人员面试,若当时未能录用的,将录入《内部推荐人才库》储备。

3.奖励条件

3.1奖励:A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1)被推荐的高层管理人才(A1)经面试合格后录用,分三次奖励共2000元,试用期转正后即奖励推荐人500元,于公司服务满6个月即奖励推荐人500元奖金,于公司服务满1年再次奖励推荐人1000元奖金;

(2)被推荐的中层管理人才(A2)经面试合格后录用,分三次奖励共1500元,试用期转正后即奖励推荐人500元,于公司服务满6个月即奖励推荐人500元奖金;于公司服务满1年再次奖励推荐人500元奖金;

(3)被推荐的核心专业人才(A3)经面试合格后录用,试用期满转正即奖励推荐人900元奖金;若核心专业人才同时被录用为高层管理人才的,试用期转正除可享受300元奖励外,于公司服务满6个月即奖励推荐人300元奖金;于公司服务满1年再次奖励推荐人300元奖金;

(4)若该类人员被公司录用后没有任命并留用在其它岗位,则按“B级鼓励推荐的岗位”进行奖励。

3.2奖励:B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员工(即推荐人)向公司推荐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若一年之内(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计算的截止日)推荐的人选中有1人被公司录用并通过试用期转正,推荐人可获得“伯乐奖”;

3.3奖励:C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员工(即推荐人)向公司推荐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若一年之内(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计算的截止日)推荐的人选中有2人被公司录用并通过试用期转正,推荐人可获得“伯乐奖”。如在该内只成功推荐1人,则发放“鼓励推荐奖”。

3.4奖励:D级鼓励推荐的岗位:

员工(即推荐人)向公司推荐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若一年之内(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计算的截止日)推荐的人选中有3人被公司录用并通过试用期转正,推荐人可获得“伯乐奖”。如在该内只成功推荐1—2人,则发放“鼓励推荐奖”。

3.5 “伯乐奖”设奖金为300元,“鼓励推荐奖”设奖金为100元,所有推荐人的奖金均在总结大会时统一发放。

4.职责设置

所有推荐人选均需经过招聘面试程序,由用人部门审核和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用人标准严格筛选评价,并且由总经办及董事长审批。

5.操作流程

五、条件限制

1.“A级鼓励推荐的岗位”的被推荐人若是推荐人的亲戚,推荐人须在推荐材料上说明。

2.“B级鼓励推荐的岗位”除技术人员外的被推荐人不得是推荐人的亲戚。

3.“C级鼓励推荐的岗位”的被推荐人若是推荐人的亲戚,推荐人须在推荐材料上说明。

4.部门负责人推荐本部门空缺岗位不获取奖励。

5.如推荐人或被推荐人在期间离职,则此方法及相关奖励同时中止。

六、附则

如有弄虚作假,公司将作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14年7月23日

第四篇: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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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省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区域“城市化、数字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以增加财政引导投入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确保区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设立*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从20*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一定三年。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优秀科技人才,为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设立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公司,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的资金,三年内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的,所得税的区留存部分全额补贴创业投资机构(暂定三年)。

二、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重点,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委托开发),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存部分,财政给予50%的补贴(暂定三年)。

4、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

5、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建立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租用研发用房的,其租金三年内给予20%-30%的财政补贴;对购买土地自建研发用房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供给,并给予土地出让价格20%-30%的补贴。以上补贴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三、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6、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核后重新获得的不再奖励)。

7、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设立区创新型企业奖,对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和重点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9、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实施企业创品牌引导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技术领先的行业小巨人,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江苏著名商标和江苏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对经国家权威机构发布认定为“全国500强”和“行业百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江苏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以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为重点,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来区创新创业

11、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

12、加大对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两年区组织评选10名“突出贡献奖”和10名“技术创新奖”,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13、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成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14、努力提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净所得”。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在本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可享受财政专项补助。在区科技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以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15、加快建设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载体的功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投融资、申报科技计划等多项优质服务,采取举办培训、讲座、信息发布会、网络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的无缝对接。

16、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优惠的创业条件和良好的创业服务;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进入孵化器创办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2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有关说明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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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来源

第五篇:鼓励员工开展技改、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活动的奖励办法

肇 庆 鸿 特 精 密 压 铸 有 限 公 司

鼓励员工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产学研、创造发明活动的

奖励办法

文件编号: QD-XZ-096 A/0 页码:

编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为了引导广大员工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创造发明以及产学研等科技活动,以增加公司知识产权积累,提高公司科技含量,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创造发明、产学研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

3、术语:

3.1、《技术改造》:指在公司内成功开发某个项目、或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革新改造形成新的更高标准的技术并在生产中推广引用取得成果的系列活动。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职责、行动计划、使用技术、获得(或预期)成果(主要指经济效益),所有活动内容做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

3.2、《科技创新》:指在公司范围内运用新发明、新技术进行项目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或设备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果的活动,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职责、行动计划、新发明新技术说明(通过查新)、获得成果(主要指技术成果、成果要鉴定),所有活动内容做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

3.3、《创造发明》:指公司员工在公司内、利用公司资源开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活动,包括实用新型技术和发明,成果需获得国家专利机关的授权,并形成详细的文字说明文件(含电子版)。3.4、《产学研》:指公司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与外面科研院所、大学等研究机构开展的科技攻关并取得科技成果的活动,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职责、行动计划、获得的成果(包括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查新和专家鉴定、经济成果)。所有活动内容做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

3.5、《科技进步奖》:指公司通过向区、市、省、国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司内开展的科技活动项目(可以是《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或《创造发明》活动等)从而获得科技奖励。

4、奖励办法:

4.1、《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或《产学研》项目奖励办法:

4.1.1、奖金提取:如果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成功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可以提取扶持资金的5%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参与获得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的主要人员。

4.1.2、个人分配:行政部与主要参与部门主管根据各主要人员在取得资金扶持项目中的作用大小,讨论后提出初步的奖金分配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4.1.3、如果个人参与多个项目,且都获得资金扶持,个人可以从多个获得扶持项目中分别计提奖。

4.1.4、奖励项目的时间界定:获得政府资金扶持项目以政府批准资金扶持为准,当年获得扶持的项目才能奖励,每个政府扶持项目只奖励一次。

4.1.5、公司内评奖时间:以为时间单位评定,每年年终总结时评奖一次。

4.2、员工《创造发明》的奖励办法:

4.2.1、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公司在职员工发挥自身技术专长,发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属公司拥有,每项可奖励1000元; 4.2.2、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公司在职员工发挥自身技术专长,发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属公司拥有,每项可奖励2000元。

4.2.3、《创造发明》的奖励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为准,一项颁奖一次;每年年终总结时集中颁奖一次。4,3、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

4.3.1、获得区《科技进步奖》:奖金全部用于鼓励参与项目的主要工作工作人员。

4.3.2、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以奖金总额的20%作为奖励金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人员,提取10%作为公司科技活动基金,用于公司内科技人员的培训、交流、开展业余文化生活的费用。

4.3.3、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以奖金总额的15%作为奖励金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人员,提取15%作为公司科技活动基金,用于公司内科技人员的培训、交流、开展业余文化生活的费用。4.3.4、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以奖金总额的20%作为奖励金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人员,提取15%作为公司科技活动基金,用于公司内科技人员的培训、交流、开展业余文化生活的费用。

4.3.5、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级以上科技部门奖励,以拟提取奖励金额度高者作为奖励金奖励主要人员,不重复奖,拟提取奖励金较低部分转入公司科技活动基金,依此类推。

4.3.6、《科技进步奖》以科技部门正式下文颁奖为准,行政部与关联部门主管讨论具体的分配方案后,交总经理批准,及时发放。4.3.7、如果《科技进步奖》是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或《产学研》项目作为基础进行申报,且该项目不仅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又获得科技奖,取拟提取奖励金额度高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5、拟获奖励人员的资格:以公司正式颁奖时在职为准,否则当自动放弃获奖资格,不予颁奖,其已评定部分奖金转入公司科技活动基金。

6、文件生效:该文件通过讨论,经公司领导审批之日起生效。

7、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一年,一年后重新审批生效。

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行政部

2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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