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纳入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行业管理名录的企业:
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制作,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从事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等,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2、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3、从事服务外包的开发、经营,ITO类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BPO类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4、2008年12月31日前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以2008年正式年报数据为基准,营业额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则同样适用本政策范围。
5、享受政策的企业年营业额增加率超过30%,次年方可继续享受政策。
第三条 设立高新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七条 入驻企业引进的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须经小组认定,具体标准另见有关规定),在合肥购置住房的,144平方米以内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一级奖励的企业,经小组核实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多次获奖的从高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各类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高新区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在高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年度投资额50%以上投资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设立的担保公司,年度担保额50%以上服务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高新区下属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基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业务,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年营业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或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创动漫作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0万至100万的创新扶持资金。手机电影原创作
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万至5万的创新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我区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一经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高新区再给分别给予全额奖金50%、30%、20%的奖励。在多级或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推出正式运营的3D网络游戏,通过内测、公测,正式运营满1年后,(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到300万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的原创手机电影,预装手机100万部以上,或者下载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奖励5至10万元。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满1年,并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给予成长性奖励。年增长率在50%、70%、10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和300万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为300万。
第十八条 上述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0年,企业经营期限不满10年,在高新区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减免和奖励资金将全部追回。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小组办公室制订,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动漫游戏产品开发和制造的企业。
三、持有国家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3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持有山西省厅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2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2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100 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
四、企业的原创性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企业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获国家、省级大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多次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六、经国家出版总署或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原创游戏作品,每款奖励10万元。
七、对企业开发反映山西地方文化题材的原创动漫作品,并正式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本细则由太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动漫产业发展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动漫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动漫龙头企业和充满活力、影响力强的动漫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的认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动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产品和活动,具体标准如下:
1.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2.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3.游戏: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
要传播运行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pc网络游戏、视频控制台网络游戏、掌上游戏和交互电视网络游戏等游戏作品;
4.卡通形象推广及其衍生产业:以原创动漫品牌形象推广和产业化为目的,组织实施的品牌打造、跨地区大型推广活动,实体玩具、服装、文具开发、制造、销售活动,动漫舞台剧创作演出活动,卡通形象品牌授权、代理和交易活动等产业活动。
(二)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合格,被授予“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称号的动漫企业,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企业为市区动漫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3.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动漫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动漫产品收入8%以上;
4.申请原创奖励企业必须为发行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主要申领单位、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主要创作与投资主体;
5.原创动漫产品开发、生产和相关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具有一种以上自主开发的原创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动漫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市、区两级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重点扶持动画、漫画、游戏、卡通形象推广等四大类动漫项目以及动漫产业公共技术、公共信息、公共展示、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动漫产业投融资服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担保制度创新,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服务,解决中小动漫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申请银行贷款的动漫企业,可在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和贴息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的50%确定,担保补助、贴息额度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由市有关国有集团发起,设立市动漫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动漫企业的重大项目。对于当年引进的优秀原创动漫企业,有股权合作意向、经考察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融资平台可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鼓励动漫企业做强做大。
(三)对企业纳税营业收入连续3年超过5000万元的大型骨干动漫企业,按照企业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六)凡认定企业的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专项经费资助或奖励的,企业所在地区财政应按上级规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对同时获得国家、省经费资助或奖励的,所在地区财政按最高额度予以配套。
(七)鼓励动漫产业优秀人才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
(八)扶持我市动漫企业积累的公共产品和能共享的中间产品,有偿整合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动漫企业提供服务。
三、扶持项目和内容
自认定起,政府对动漫企业的研发、重大项目、市场拓展等给予适当的启动经费扶持、播出奖励、项目奖励,具体如下:
(一)原创动画影视作品
1.认定企业创作影视动画作品题材需经市动漫办审核通过,完成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二维原创动画电视片每分钟800元、三维动画电视片每分钟1600元的标准,先予拨付不超过30%的项目扶持经费。原创动画电影完成制作并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按每分钟10000元的标准,先予拨付不超过30%的项目扶持经费。
2.经市动漫办审核,对正式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的播出奖励参照以下标准奖励: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不高于1600元;在地级市以上地方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不高于800元;三维在二维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原创动画电影按每分钟不高于1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由企业主创且主要投资的单部动画电视片的播出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部原创动画电影的播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原创漫画作品。企业或个人创作漫画作品题材经过市动漫办审核通过,在作品正式出版后,根据出版物页数,以每页50元的标准结算。每部原创漫画作品的项目扶持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原创游戏产品。企业创作游戏作品题材经过市动漫办审核通过,游戏正式上线运行后,对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游戏产品,依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码行数,按每行不高于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网络游戏项目扶持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原创卡通形象推广及衍生产业。企业需向市动漫办提交卡通形象推广或衍生产业拓展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入选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项目的,项目完成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每新增500万元给予新增销售收入1%的奖励。
(五)研发(技术、创作)中心。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以卡通形象推广及衍生产品产业化为目标的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如上述获得扶持或奖励的项目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或未按合同运作,由市动漫办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相关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相关项目。
四、其他规定
(一)对国内外知名动漫公司申请进驻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并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经批准并认定为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后,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符合本意见扶持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扶持。
(三)对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或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锡政发〔2011〕15号文件执行:崇安、南长、北塘由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锡山、惠山、滨湖、新区由市级承担30%,区级承担70%。
五、相关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动漫办另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原《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XX〕109号)及补充意见不再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第四篇:动漫产业发展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动漫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动漫龙头企业和充满活力、影响力强的动漫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
第五篇:高新区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高新区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修订)
2011-03-21 14:01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扶持政策,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自2011年起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设立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聚集优秀企业”、“促进产业发展”、“强化人才供给”、“优化产业环境”等四个方面,每年扶持资金分别拟按3:2:3:2的比例进行分配,各部分资金相互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一、聚集优秀企业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直接在西安高新区设立新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人员规模等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本地20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和50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扩大新增的研发和办公面积(补贴总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三年内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资助。
第三条 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西安高新区新建软件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二、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对成功兼并行业企业或被兼并的企业,其实现收入增长者,三年内按其新增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西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和西安软件园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行业相关活动,给予往返交通费用全额资助或活动费用50%的资助。
对参加由陕西省或西安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行业相关活动给予资助的费用,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执行。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其上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对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租用数据专线费用的资助,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和国内认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提供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ESCM-SP)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于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P-MARK/PIPA认证以及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额度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56号)执行。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对西安高新区重点支持的 “16151”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最高80万元的奖励、或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或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担保,三者择一申请。
第九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立品牌。对于企业申请的各项知识产权(专利、标准、知名商标、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给予资助,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暂行办法》执行。
对于被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公司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可进行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五年内可逐步退出。
对于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出口工程企业(COSEP)、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全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成功申报或复审合格给予10万元奖励。第十条 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对纳入西安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平台项目,根据平台运营企业提供给园区企业的服务总价格,第一年给予70%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与50%的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纳入西安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的产业联盟,根据联盟开展活动的数量和效果,每年给予其5-10万元的联盟运营费资助。
三、强化人才供给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年薪7—15万元(工资性收入)的,按照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薪15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按照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3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奖励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十二条 猎头资助。鼓励企业从省外及境外吸引高层次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寻访费用资助,按照《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提升员工能力,向境外软件及服务外包公司派遣员工或进行境外培训。在境外工作或学习满60天以上者,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资助,前往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资助上限为6000元/人;前往亚洲之外国家和地区的,资助上限为1万元/人。
鼓励企业员工参加国内外知名厂商认证或行业资质认证考试,对取得证书者,给予认证考试费用全额资助,认证培训费50%的资助, 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员工数,对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录用三个月后,给予企业内部培训奖励。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奖励2000元,大专学历每人奖励500元。
鼓励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西安高新区认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被高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聘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者,正式录用三个月后,给予培训机构奖励:ITO、KPO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BPO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高校学生实训基地。对接纳实习大学生的企业,按500元/人·月给予奖励,本科生奖励期限不超过3个月,研究生奖励期限不超过6个月,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20%。
对于接纳大学生实习的培训机构,按其实习后学员在西安高新区就业的数量,按500元/人给予奖励。
四、优化产业环境
第十六条 加大园区建设力度。进一步拓展空间,完善相关配套环境。将软件园区的员工公寓、网络通信、数据中心、双路供电、智能园区应用等配套设施整体规划,投资建设,打造世界一流的国际化特色园区。
第十七条 加大品牌宣传。由西安高新区外宣办牵头、软件园配合,多渠道、多层次提升客户认知度,做好品牌规划和推广,树立“西安软件”、“西安IT服务”品牌。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二)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服务外包;
(三)守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本扶持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暂定三年。在有效期内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享受该政策(可后延至政策有效期外)。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高新发[2008]473号),企业已开始享受未满三年者,可继续享受到满三年止,新旧政策同一条款按照择优原则执行。本扶持政策与管委会其他政策有相同内容的,不可重复申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