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第六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5篇]

第六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5篇]



第一篇:第六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六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2004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可减轻税负?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从业务模式变换中寻找筹划空间

二、案例适用:“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东方集团是国内知名企业、“东方”已成为知名品牌,集团位于中原腹地,不断整合和优化电机研发、制造、销售的价值链,在国内拥有多家生产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现东方集团(文中称甲方)与沃马商贸公司(文中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一座商务大楼的经营租赁达成合作协议草案。为了规避相关财税风险,更好地发挥资产的经营效益,集团聘请税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经过细致分析和实地调研,税务专家为东方集团设计了两个不同的纳税方案:

方案一:资产租赁经营方案。

甲乙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在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中应严格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条款安排如下:

(1)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甲方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乙方。

(2)为了保证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完整性,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经营押金,并约定所委托资产的维修费用(包括对房屋、电梯、供电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电梯、房屋主体结构、给排水设施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为了便利操作,甲乙双方就维修费设立定额制。

(3)为了保证资产的合理使用,所委托经营资产的物业费应由乙方负担。乙方还须承担经营期内的水、电、空调、通讯及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4)出于管理的需要,甲方派驻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对委托经营资产进行管理,由乙方负担该派驻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及相关费用。

(5)甲方拥有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所有权,但甲方对外出租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时,须征求乙方意见。乙方有权提出有偿使用该部分广告位,并享有优先权,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凡涉及该广告位有偿使用的,须另行签订独立协议约定。

(6)甲方人员对乙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乙方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反之,乙方人员对甲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甲方也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

(7)甲乙双方在资产委托经营中出现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途径,并可通过调整交易价款和交易条件的办法予以解决。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诸法律。

方案二: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甲方在项目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动产物业部分进行剥离,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然后对该商业公司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方式,即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最后经过运作,乙方经过一定程序后成为承包方。

要求:(1)试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评析;

(2)站在东方集团的角度,该如何对上述方案作出选择?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案? 案例四

一、案例名称:捆绑式销售 巧纳税多获利

二、案例适用:“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每一个流通领域的小老板都想尽可能多的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同时还希望尽可能多的减少纳税负担。

赵源是广州的一家服装品牌店的小老板,闲时总爱到广州各大商场“游逛”,以调查各个商场服装的销售情况和促销手段。2005年11月,赵源在中华广场手机专卖区又见到某大型

移动电信公司“1元购机”活动,该电信公司打出了“1元手机+1年话费=话费同等价值手机”的广告语,只要是该公司的银卡以上用户在预存话费后,可以最低1元的价格购机。

赵源使用的手机通信网络正是该运营商的,频频使用手机联络业务的他早已经是该移动电信公司的“金卡”用户,预缴话费又能获得低价手机这么超值的活动吸引了赵源的眼光。当时赵源看中了一部索尼爱立信S700C,其市场价格为3967元,金卡用户预存3720元话费后可以1元购买,购机预存的话费分12个月平均返还,每月必须消费310元,如果当月消费不足,仍按规定金额收取。以市场价九折的价格买下该手机,又可以获得与手机价格相当的话费,可谓是手机、话费两兼得,而赵源一个月的手机费远远要超过该规定数额,这便十分划算。在调查市场的同时,赵源又买下一部超值手机,他心里十分愉悦。

但是,赵源在买下该手机后又想了这么一个问题:为何该电信移动公司要采用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来促进销售?精明的商家肯定会计算好促销时的得失,但商家的算盘是怎么打的呢?

(1)试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帮助赵源释疑解难。

(2)服装品牌店的老板赵源,是否能够采用该移动电信公司销售的手段,对其服装实行“买一送一”,对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呢?

案例五

一、案例名称:融资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不转让可能节税

二、案例适用:“租赁业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试分析:该企业(甲公司)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第二篇:营业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摘要】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由于营业税覆盖面很广,涉及许多行业,所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本文即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为例对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前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即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由于营业税覆盖面很广,涉及许多行业,所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本文即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为例对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技巧进行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很多业务均涉及到营业税,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房屋;(3)转让在建项目;(4)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5)代建房产;

(6)代销房产;(7)出租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3)自建自用建筑物,对建筑行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自建建筑物以后又销售的,其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筹划思路

从营业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如果降低应纳税额,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降低营业额,二是适用较低税率。在这二者中,由于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减少应纳税额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纳税筹划的对象,这样缩小计税依据——营业额就成为营业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从降低营业额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经济业务不同,其营业额的计算也就不同,有的是全额计算,有的差额计算。纳税筹划人在进行经营决策的时候,尽量使经济业务的发生符合按差额计算营业额的规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那些不能采用差额征税的经济业务的,则可以采取业务分拆法,或者直接采取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从而直接降低应纳税额。当然,降低营业额要以不损害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前提。

从适用较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中,销售房产、出租房屋、提供代建服务、提供后续物业管理等都是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提供建筑方面的劳务则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采用税率差异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从其他方面分析,房地产企业还应该综合考虑到各行业特殊的税收优惠、特殊的经营行为;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达到为纳税筹划创造空间的目的;如果在利用营业税自身内部因素调节而达不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时,就应该侧重考虑外部因素。例如:在代购代销货物情况下,受托方应该考虑销售的前景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三、筹划策略

(一)利用工程承包合同筹划

房地产企业进行承包建筑类工程作业时,如果工程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企业不管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计算缴纳营业税。相反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企业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则按照“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工程承包收入只需要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承包收入就需要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都会相应增加,当然,从另一方面将如果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纳税人就可以不用缴印花税,所以纳税人要进行计算、分析、权衡。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加的数额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纳税人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有一工程需要承建。甲工程承包企业承建了此项工程,并和乙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之后,甲施工企业又该项业务转包给丙施工企业,并支付其工程价款1000万元,则甲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1000)×3%=30(万元)。如果甲施工企业没有和乙建设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最后由丙施工企业和乙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丙施工企业支付给甲施工企业 400万元服务费,则甲施工企业为:400×5%=20(万元),相比减少税额10万元。

(二)利用营业额项目筹划

1.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类工程作业,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都用该包括建筑工程所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双方无论是采用“包工包料”形式还是“包工不包料”形式,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都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其实,“包工包料”形式和“包工不包料”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价值记入整个价值中。在实际工作中,一项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如果由建设单位购买,因为建设单位是从市场上购买,购买量少、价格较高,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较高,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较多;反之,一项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如果由施工企业提供,因为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买量多且稳定,价格相对较低,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较低,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降低设备的产值。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构成中安装工程设备的产值占有较大份额,所以安装工程的产值直接影响计税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因此,在实务中,安装企业尽量不要提供设备。

例如,某安装企业A承包单位B的一项安装工程。若由A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安装费100万元,设备价值500万元,则A应缴营业税(100+500)×3%=18万元;如果改为A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元,设备由单位B自己采购,则该A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从而使企业少交营业税15万元。当然在进行此项业务的纳税筹划时还要考虑提供设备所带来的收益与节税数额之间的比较。

(三)利用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项目筹划

税法对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及混合销售行为做了不同的税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提供装修服务。在进行装修时,如果是该企业同时提供装修服务并提供装修材料,价值一并核算,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该企业将材料先售予消费者,然后再为其提供装修服务,两业务单独核算,则属于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应按照兼营行为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质上对同一消费

者而言,支出数额没有区别,但对企业的税额影响就很大,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差别很大,所以企业应比较选择,当然纳税人还要考虑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四)利用股权转让筹划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规定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举例说明如下:假设由甲房地产企业开发某建设项目,打算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乙企业,在转让的过程中甲房地产企业需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甲企业成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丙企业,并由丙企业拥有该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企业。在该转让过程中,从法律意义上,丙企业仅仅是更改了股东成员,公司的名称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样纳税主体的地位就没有改变,此建设项目的产权仍然属于丙企业,结果是,甲企业仅就转让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虽然甲企业失去了对丙企业的控制权,但这正是成立丙企业的目的所在。从乙企业这方面来讲,以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都没有实质的差异。并且,甲企业将一部分省下的营业税款转移给乙企业对乙企业也有利,所以双方都会乐于接受这种方式。

四、案例实证分析

【案例1】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位于市中心的地带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2008年国庆节前夕,推出了一个促销方案。方案规定,凡在2009年10月1日到10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彩电一台。该销售优惠吸引了不少客户前来购买,在优惠期间共销售住宅5000m',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送出彩电100台价值25万元。

方案1:龙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给客户免费赠送彩电。对于这种情况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要将所赠送的彩电的价值加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则龙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25)×5%=76.25万元。

方案2: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送价值25万元的购房折扣,将实物优惠的价款算作购房折扣,以降低成交价,在这种情况下,龙源公司就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龙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25)×5%=73.75万元。方案2只是修改了优惠方式,就节省营业税2.5万元。

【案例2】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开发了一栋高档写字楼,房屋全部精装修后交房,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开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其中,毛坯房的建筑成本约为每平方2500元,精装修后建筑成本约为每平方米3000元,预计对外售价暂定为每平方4500元。

方案1: 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按每平方4500元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则龙源公司应缴营业税:4500×40000×5%=900万元。

方案2: 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按每平方3500元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再按每平方1000元由下设分公司装饰工程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则龙源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500×40000×5%十1000×40000×3%=820万元。

方案2与方案1相比较少缴80万元的营业税。

在方案1中,把装修费用包含在总的房款内,则销售的房款和装修款的总营业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的来计缴缴纳营业税,在方案2中,房款和装修款分开计算,装修合同另外签订,这样就可以将售房的一部分收入拆分到其他分公司,从而将销售精装修房屋的行为分解为销售毛坯房和提供装修劳务两种经营行为,这种情况下,装修部分收入适用“建筑业”税率为3%计算营业税,销售房屋的收入还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与方案1相比可以少缴纳80万元的营业税。方案2采用的是分拆法和税率差异法,通过分离经营行为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使用较低税率,这样的结果是既能详细核算经营行为,又减少了公司的应缴税额。

【案例3】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3月份取得含税收入5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装修材料30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2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万元。

方案1:统一经营,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销售装修材料,由于其销售装修材料的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则按照税法规定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应纳增值税为:500÷1.17×17%-30=42.65万元。

方案2: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为:300÷1.17×17%-30=13.59万元,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纳税19.59万元。

方案2与方案1比较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要多纳增值税42.65-19.59=23.06万元。另外分开经营还可少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建筑安装劳务,则纳税情况就大不相同。设其总营业收入500万元不变,进项税额30万元不变,销售收入200万元,建筑安装务收入300万元。再来比较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1:按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处理。由于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方案2:按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纳税处理。分开经营,分别纳税。则应纳增值税为:200÷1.17×17%-30=-0.94万元,即不交增值税下月还可抵扣0.94万元。应纳营业税为:300×3%=9万元。合计纳税9万元。

方案2与方案1比较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要多纳营业税6万元。另外分开经营还可少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篇: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

第二章

纳税筹划基础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 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 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 000 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 000 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答案: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第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 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 000 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 000×20 %=38 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 000-100 000-38 000 = 52 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 000-2 000×12)×20 %-1 250 = 4 35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 000-4 350 = 47 65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 000-100 000-2 000×l2)×35%-6750=16350(元)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 000-100 000-16 350 = 73 650(元)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 000 元(73 650 一47 650)。

2.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 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 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答案: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 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5 万元(100×17 %一1.5)的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 万元(100×3 %)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 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 万元。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答案: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l 十17 %)= 93.6(万元)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15017%8017%8.19(万元)117%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50-80=48.(万元)2税后利润=117% 150-93.6100%=37.6%150增值率(含税)=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 %(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 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 %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l 十17 %)= 93.6(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1503%=4.37(万元)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

150-93.6=52.03(万元)13% 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

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 万元。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答案: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 %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15075600056%255600(元)250 应纳消费税税额=

销售利润=75×6 000 一29.5×6 000 一255 600 一8 000 = 9 400(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 元,与临界点70 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 %。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 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15068600036%150480(元)250 应纳消费税=

销售利润=68×6 000 一29.5×6 000 一150 480 一8 000 = 72 52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 000 元(75 ×6000-68×6 000),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 120 元(255 600 一150 480),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 120 元(72 520 一9 400)。2.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答案: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 %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 税。

35030%130%应纳税额=()=150 元。

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厂一下,向后推移),则: 809030%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130%)=72.86 元。

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 元(150-72.86)。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 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 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 万元。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答案:如果该公司未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两项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

29217%17.4424.99(万元)117%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果该公司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则装修工程收入可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共应缴纳流转税:

2928017%17.4413.36(万元)117% 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80 ×3 % = 2.4(万元)

共应缴纳流转税=13.36 十2.4 = 15.76(万元)

比未分别核算少缴流转税=24.99 一15.76 = 9.23(万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通常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时,如不分开核算,所有收入会一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税,适用税率很高(17 %),而劳务收入部分通常很少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故实际税收负担很重。纳税人如果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劳务收入部分即可按营业税计税,适用税率仅为3 %(或5 %),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个人投资者李先生欲投资设立一小型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 万元。该企业人员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析李先生以什么身份纳税比较合适。答案:李先生如成立公司制企业,则: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0 000 ×20% = 3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l-20 %)×20 % = 28 800(元)

共应纳所得税税额=36 000 + 28 800 = 64 800(元)

64800100%36% 所得税税负=180000

李先生如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 ×35 %-6 750 = 56 250(元)

56250100%31.25%180000 所得税税负=

可见,成立公司制企业比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多缴所得税8 550 元(64 800-56 250),税负增加4.75 %(36 %-31.25 %)。2.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 万元,2009 年和2010 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 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09 年底将300 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 年底捐赠100 万元,2010 年再捐赠200 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更有利。

答案:方案一:该企业2009 年底捐赠30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 万元(1 000 ×12 %), 超过120 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 年和2010 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0 万元、200 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 万元(180 ×25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张先生是一家啤酒厂的品酒师,其每年的奖金都高居酒厂第一位,而其平时的工资并不高,每月仅有3 000 元。预计2010 年底,其奖金为30 万元。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 000 一2000)×10 %一25 = 75(元)请为张先生进行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参考答案:

由于张先生每月收入高于当年国家所规定的免征额,未经筹划时,其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为25 %(300 000 ÷ 12 = 25 000),速算扣除数1 375,则: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 000 ×25 %一1 375 = 73 62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5 ×12 十73 625 = 7452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300 000 + 3 000×12)一(75×12 + 73 625)= 261 475(元)如果采用规避年终奖税率级次临界点税负陡增情况的方法,则: 张先生全年收入=300 000 + 3 000×12 = 336 000(元)留出每月免税额后,分成两部分,则:

每部分金额=(336 000 一2 000×12)÷2 = 156 000(元)

将1 56 000 元分到各月,再加上原留出的每月2 000 元,作为工资、薪金发放,则: 张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56 000 ÷ 12 + 2 000 = 15 000(元)另外156 000 元作为年终奖在年底一次发放。则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税后所得: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 000 一2 000)×20 %一375 = 2 225(元)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225 ×12 = 2670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6 000×20 %一375 = 30 8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 700 + 30 825 = 57 525(元)比原来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4 525 一57 525 = 17 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路是一种基本安排,在这种基本安排中还要考虑,按照现行年终奖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只扣l 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只有l 个月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 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还须对上述基本安排进行调整。

2.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1168235.29(元)

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2=920 588.23(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答案:本案例中明星直接参加的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肖像有偿提供给企业则应该属于明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甲企业能够将合同一分为二,即先签订一份参加广告宣传活动的合同,每次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20 万元,再签订一份姓名、肖像权使用的合同,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120 万元。则支付总额保持不变,只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应税项目的合同。实施此方案后,甲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l)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000-7000)(1-20%)40%7000]4335294.12(元)140%(120%)= [(2)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只有一档20 %)1200000(1-20%)20%=228571.43(元)(1-20%)=1-20%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5 294.12 + 228 571.43 = 563 865.55(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合并缴纳,共节约税款356 722.68 元(920 588.23 一563 865.55)。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09 年11 月15 日,该公司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2 000平方米,单位平均售价2 000 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2 400 万元,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 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 100 万元,利息支出100 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为10%。假设其他资料不变,该房地产公司把每平方米售价调低到1 975 元,总售价为2 370 万元。计算两种方案下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和获利金额并对其进行分析。参考答案: 第一种方案:

(l)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400(万元)(2)扣除项目金额:

①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24(万元)② 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③ 房地产开发费用=(324 + 1 100)×10 % = 142.4(万元)④ 加计20%扣除数=(324 + 1 100)×20 % = 284.8(万元)⑤ 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400 ×5 %×(l + 7 % + 3 %)= 132(万元)允许扣除项目合计=324 + 1 100 + 142.4 + 284.8 + 132 = 1 983.2(万元)(3)增值额=2400 一1983.2 = 416.8(万元)(4)增值率= 416.8/ 1983.2×100%= 21.02%(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16.8 ×30%一O = 125.04(万元)(6)获利金额=收入一成本一费用一利息一税金

= 2 400 一324 一1 100 一100 一132 一125.04= 618.96(万元)第二种方案:

(l)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1981.55(万元)(2)增值额=2370 一1981.55 = 388.45(万元)(3)增值率= 388.45/1981.55×100% =19.6%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4)获利金额=2370 一324 一1100 一100 一130.35 = 715.65(万元)降价之后,虽然销售收入减少了30 万元,但是,由于免征土地增值税,获利金额反而增加了96.69 万元。该公司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之所以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率超过了20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就是控制增值率。

2.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 000 万元。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 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答案:方案一: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O×12 % = 144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144 000 = 210000(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0 000 000×(l 一30 %)×1.2 % = 84 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84 000 = 150000(元)可节省税费=210 000 一150 000 = 60 000(元)

第四篇: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第三章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本章介绍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等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企业的兼营行为、应税项目定价、混合销售和利用减免税政策等四个有代表性的纳税筹划做法,并对企业合作建房、建筑工程承包、分解营业额和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案例进行解剖,说明纳税筹划的做法。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法规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言,营业税在我国实行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它以提供劳务服务收人为计税的主要依据,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一、营业税纳税入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具体情况是:(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行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权缴纳,分保人的分保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九个税目、三档税率,具体是:

1.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

2.对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3.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20%的税率。

为了解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税率高低不同不好计算的问题,营业和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人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税收人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2.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六、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的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施工企业合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人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

八、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0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 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 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合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公司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上个联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因具体做法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也不相同。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房建成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第一种做法: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3 000×5%﹦150(万元)。

第二种做法: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这样A企业就可少缴150万元户税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 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 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 050–5 000)×3%﹦1.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8﹢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 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 000元的支出。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 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 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 000元。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是,只要有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即使没有利润,只要有了营业额,也要依法缴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2003年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 应纳税额﹦800×5%﹦40(万元)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5%﹦2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变更收人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中方1 200万元,占40%,外方1 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 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 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 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人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第五篇: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负方面可以精心进行筹划,既可以减轻税负,又可以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从行业角度看,共有9大部门类,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

营业税的税率有三种情况: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需要大力支持发展,从低规定一档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规定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8%;

3、娱乐业,税率为5%~20%的弹性税率,在各省、市地区的幅度内,根据适当情况确定;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征收方法采用的是传统方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营业税的筹划重点在几乎都集中在营业额上,从税率方面几乎很难合理去避税。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营业税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而且一个行业一个税率,所以对各个行业而言,税目税率一目了然,便于计算也便交纳。具体筹划的思路是:

1、寻找影响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营业额和税率两大因素。税率随行业而变,除娱乐5%~20%外,其它空间没有,所以重点分析影响营业额的因素,但各个行业均有不同特点。

2、考虑各行业特殊的税收的优惠、特殊的经营行为;

3、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为纳税筹划创造空间;

4、在利用营业税自身内部因素调节所达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时,应着重从外因方面考虑。例如,在代购代销货物时,受托方要考虑销售潜力和自身实力,以便分析做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做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建筑业是建筑安装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作业的业务。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公司为: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合理的营业额。

1、确定营业额时,安装工程作业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为如果设备价值作为工程产值,则设备价值包括在营业额中,从而不利于节税;

2、转包收入由于总承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此项收入企业不再另行计算交纳营业税;

3、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中,通一方面通过一物多用,减少价款计算等合法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1.工程承包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承包公司不与建筑单位签

订建筑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目业务则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承包收入就需要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这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就会加重,当然,不签合同,纳税人可以不用缴印花税,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纳税人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例1:某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要承建。施工企业A承建了此项业务,并和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之后,施工企业A又将此项业务转包给施工企业B,并支付其工程价款800万元,则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1000-800)×3%=6(万元)如果施工企业A没有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最后由施工企业B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万元,施工企业B支付给施工企业A200万元服务费,则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2、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物。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以物易物”的方式和“合营企业”的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进行筹划就会产生较为理想的效果。

例2:甲乙两个企业作建房,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以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1500万元,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750万元的房屋。

根据规定,A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转证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750万元,甲企业纳营业税额为:

750×5%=37.5(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事前纳税筹划,则可不必交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以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就不须交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37.5万元,这就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效果。

3、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对方如何计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以做出相应的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3:有一施工企业甲为某建设单位乙合同约定建造一座营宿楼,总承包价为800万元。工程所需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600万元,价款结清以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800+600)×3%=42(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企业进行购买,这样甲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的优势,诸如熟悉建材市场行情、客户相对熟悉等因素,以相对低价买到原材料,若甲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材料,这样总承包价就变成了13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工业营业税额为:

1300×3%=39(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3万元(42-39万元)

三、服务业的纳税筹划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服务业的纳税筹划方法有:

1、改变营业性质

例4: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原有的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决对外出租仓库为主营业务。2002年该企业的仓库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50万元,房产税120万元及其它一些税费。经测算,该企业2002年仅营业税和房产税就占到收入的17%,企业感到税负较重。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房产对外租赁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现在我国正处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资源重新进行组合在所难免。但许多企业反映,都感到税负较重。因为,对一项房产租赁收入,租赁者要交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以及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等,总体税负已经远远超过17%,在目前税法普遍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负的出路只能是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免。具体到本案例,操作的思路是:考虑到物业管理费,只需交纳营业税,因此,以此作为突破口。首先,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对年租金收入进行筹划,把年租金1000万元,变成年租赁5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之后,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物业管理的资格上,而物业管理的资格的认定是规划部门的业务,只要规划部门予以认可该企业的物业管理资格,再去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了。这样,通过筹划,物业管理费的500万元,就只需交纳500×5%=25(万元)的营业税,可以使企业减轻税负85万元。当然,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要增加管理人员及费用,既使这样,仍然会为企业节省一大笔费用。长此以往,则效果更好,不仅满足了客户的要求,也满足了税法的要求,同时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此外,这样做的好处还有许多,一是符合仓库管理规范,有利于仓库的安全,我们国家对仓库的安全十分重视,不仅要求备足防火沙、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池等防火防涝设备,而且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有一定的标准;二是有利于职工就业,产生社会效益,2、巧妙转移营业额

例5:2002年某市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一项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发生客户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情况下,则该企业2002年:应纳营业税=1000×6%=600(万元)

净收益=1000-600-60=340(万元)

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的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该项措施出台以后,该公司营业额可能会降低到700万元,但相应的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增加会下降到200万元,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情况下,则该保险公司:

应纳营业税=700×6%=42(万元)

净收益=700-200-42=458(万元)

由于购买防火设备,保险公司可能会和防火器材公司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还有可能获得部分回扣。

3、准确核算有利于减轻税免

6、君思地歌舞厅是驻马店市数十家比较大的歌舞厅之一,营业额与其它同等规模的歌厅相差无几,可是税负都比其它几家轻得多,难道是他们偷税了吗?税务人员在发现,君思地歌舞厅账薄设备合理,提供歌舞的销售收入与销售的酒、饮料、烟分得十分清楚,而其它歌厅则账薄设置比较混乱,以致于提供的营业收入和销售收入难以区分。由于前者账薄清楚,能分别核算营业税和增值税能,而后者由于混乱,所以只能适用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11%(驻马店市税率),这样君思地歌舞厅平均税率约为(17%+11%)÷2=14%,而其它歌舞厅的平均税率则为17%,显而易见,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君思地歌舞厅的税率比其它要低4%。

歌舞厅降低税负的另外一种方法,想办法向文化体育业方向靠,可以在舞厅中设置些表演舞台,定期举办文化沙龙讲座、设置图书阅览室等,这样,由适用5-20%税率的娱乐业,变成适用税率3%的文化体育产业,也就是前面讲的改变营业性质的方法。

四、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税法规定,当运输企业将货物或旅客从境内运往境外时,如果直接运往目的地,则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营业税税金,但如果运输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旅额送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计算营业税金。因此,运输企业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税,合理扣除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

例7: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工厂货物运往某国A地,总运费为8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以后,委托该国另一家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20万元,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80-20)×3%=1.8(万元)

如果支付给国外企业运输费为40万元,则可节税

(80-40)×3%=1.2(万元)

第二年,再将这家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国内公司虽然收入减少,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6/1233450.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