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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第一篇: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税法常识课后练习作业题

1、全年某大型油罐生产企业销售100吨级的石油产品储运油罐100只,每只油罐的单

价为30万元(不含税价),每只油罐从企业运往客户的平均运费为10万元,每只油罐的原

材料进项税额约为5万元。请计算:

① 当企业将油罐和运费统一作价销售时,其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② 假定该企业决定设立专门的运输企业来运送油罐,那么其全年可能节省的税款是多

少?

2、某天然牧场一年中生产的乳制品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价),消耗草料及精饲

料约500万元,其中外购草料及精饲料共计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准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仅约10万元,故此,牧场的乳制品的增值税负担很重,接近17%。有人建议牧

场将乳制品厂独立出来,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买鲜奶就有了进项税抵扣,增值税负可大幅减

轻。请测算:

假如在乳品销售规模维持原有规模的条件下,每年乳制品加工需要从牧场购买的鲜奶至

少达到2000万元(不含税价),鲜奶的增值税率为13%,那么,独立后,乳品厂每年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每年可能节约的增值税又是多少?

3、某民营土特产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甲、乙两大类特色产品,其中甲类商

品的年销售额约60万元,乙类年销售额约75万元,现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

增值税率。但让该企业经营者头痛的是虽然土特产的进销差价较大,但其进货时

很多都没有发票等,导致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少,致使其增值税负很重。假如

你是这家企业的老板,你可能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4、某装饰材料厂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在客户需要时并代为用户铺设安装。

该装饰材料厂去年全年实木地板销售收入为660万元,施工收入510万元,则两

项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共计170万元。感觉税负太重,如果你是该企业的员工,你能有什么办法建议老板科学地减轻其税负?大约可减轻多少?

5、某展览公司去年举办了一次农副产品展销会。吸引了400余家客商参展,每位参展

商按规定缴纳参展费5000元,共计收取参展费200万元,展览公司随后向展馆缴纳场地租

金100万元。请问:本次展览业务,该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多少?假如你是展览公司的在组

织者,你有何办法节约税负?能节约多少?

6、某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欲签订一份房屋建造合同。甲方提出:乙方只

负责建造,由甲方自行负责所需建材的采购。工程预算造价为1000万元。其中建材价值350

万元,施工费用650万元。因施工单位与建材供应商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同样的建材,施工

单位购买可按市场价打八折。因此,乙方向甲方提出:建材由施工单位代为购买,建材质量

由甲方进行监督,且总承包价比预算造价下降50万元。你觉得乙方的这一提议有何好处?

7、某酒厂销售三种不同税率的产品:瓶装粮食白酒,五加皮(药)酒和礼品套装酒;

增值税税率均为17%,而分别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10%和20%。本月该厂对外销售1斤

装10000瓶粮食白酒,不含税单价22元/瓶;销售15000瓶五加皮(药)酒,不含税单价

38元/瓶;销售1500套礼品套装酒(2斤装),不含税单价118元/套。假定其增值税进项

税税额为0,则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为多少?

8、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配套生产某汽车厂家的汽车用轮胎,年销售1000000只,每只从出厂价600元,其中每只汽车用轮胎含50元包装物。该公司现采取连同包装一起出售的轮胎销售策略,应缴纳消费税税率为3%。因为是长期供货,包装可以回收使用。为此,有人建议采取汽车厂提供轮胎包装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办法,一年内汽车厂家退还包装,橡胶公司退还押金。请问:

A、按现行办法销售,该公司每年应纳的消费税为多少?

B、如果改按建议的办法销售,公司有何好处?

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一、股权转让,处理不当挨罚,多缴税

1、案例背景资料:

甲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三位股东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因公司经营需要,陆续共注入公司资金1150万元,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等变更手续。目前公司的总资产是2100万元,净资产是1380万元。2008年5月,张姓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转让给李姓股东,转让价为350万元,随后李某以现金248万元支付给张某,两人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2009年10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张某补交个人所得税67.5万元,滞纳金17.5万元(按日息万分之五计),并处罚金85万元,合计170万元。因数额太大,遭张某拒绝,随后张某将其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匿,使税务机关无法强制执行。2009年底,张某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犯罪被捕入狱。

张某不服,委托其律师申诉,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其投入公司的原始资本实际是300万元,其获利仅48万元,即使不计资金的利息成本,其获利部分按20%的所得税率计也仅仅只有9.6万元,再加上滞纳金等也不过10万元出头,税务机关的补税金额计算依据有误;二是如此高的罚金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张某承诺愿意按重新计算调整后的结果补税和接受处罚。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2、案例分析要求:

A、税务机关的补税数据是怎样计算得出的?请列出计算式并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B、税务机关的补税和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为什么?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D、你从这一案例能得到哪些教训和启示?

二、欲虚假注资偷逃税,枉费心机尝恶果

1、案例背景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虚假注资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伪造银行资金进账单骗取虚假验资报告,也有的与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有的先出资再抽逃资金,有的注册资金形式上到位实际不到位,有的用实物出资者先虚夸投入资产价值再委托验资,也有的验资后资产不办理产权过户等,手法五花八门,目的是骗取银行信用以方便融资或加大折旧以偷逃税款。

刘某于2005年底注册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刘某手头资金仅200来万,但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系刘某利用他人的10辆汽车、5台数控机床设备等作为实物投资作价800万虚增了注册资本,以加大折旧额进而达到降低应税所得额的目的。

2008年9月该公司又注册了两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或微利边沿,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检查,该公司2008年实现主营收入约563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约5617万元,经营毛利率为0.28%,毛利率和税负率等指标显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税务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注册时投入的固定资产并未投入经营使用,三年多时间里,共计多计提折旧等达370万元,少纳所得税约92万元。且刘某的公司三年来一直存在部分销售收入账外循环和虚增广告成本等行为。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了查补增值税及所得税款共计约385万元,并处三倍罚金的处罚,刘某本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偷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2、案例分析要求:

A、依据计税原理,解析公司虚增注册资本的利弊有哪些?

B、本案例中,假如你是刘某,你会怎么做才能不至于违法且有可能减轻公司的税负?

C、从本案例中,你得到哪些启示?

三、节税筹划方案设计

1、背景资料

甲、乙、丙、丁四家私人企业的经营规模均满足不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无法取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许多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于是,经磋商,决定四家企业联合起来组建一新的实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各自的业务仍然按原有的归属关系分别经营,互不干涉,自负盈亏。为此,有人提出了如下两种设想:

方案一:以甲为主体,吸收乙、丙、丁入股,在合资入股章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实施“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统一一块牌子对外,内部以分公司或部门形式分别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共同运作管理费用按股份分摊。

方案二:以甲为主体,乙、丙、丁成为甲的经销商,均以甲的名义对外。乙、丙、丁的进货和销售均以甲的名义操作,凡需要开具增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逐单清算,财务核算统一由甲对外,甲按每单业务的固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2、案例分析要求

A、请就上述两种筹划思路分别指出其涉税业务操作时的利与弊,以及其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税负减免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B、假如请你来筹划,你将提出何种运作思路?与上述思路相比,你的思路有哪些好处?

四、促销策略实施筹划方案分析

1、试比较下列三种促销方案有何不同?

A、购价值2000元的电冰箱送价值200元的电饭锅一个;

B、购2000元的电冰箱,加1元钱可购价值200元的电饭锅或其他等值的商品;

C、购2000元的电冰箱即送200元购物券;

D、购2000元的电冰箱,返还200元现金;

E、购2000元以上的电冰箱统一按八折计价销售。

2、分析要求

分别就五种方式所可能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做出详细测算,依据测算结果分析比较其优劣。

假如你是商场的营销策划负责人,你将如何向你的上级推荐最佳的促销方案?

五、以楼抵债的涉税处理问题讨论

1、法律及政策知识点概述

财税【2003】第0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人出售房产时,以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的税基;

财税【2008】第174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出售非普通住宅时,购买不足2年的,以转让全额计缴营业税,超过2年的按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税基;出售普通住宅时,购买不足2年的,按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税基,超过2年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771号《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债务,无论是协商、法院裁定或拍卖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的,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缴营业税。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使用,或用于捐赠、奖励、福利、投资、抵债或换取非货币资产的行为,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案例背景资料

事件一:2008年初,张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自身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年,现无力及时归还。拟将其4年前购买的市内目前正用于出租的145㎡的商品房作价200万转让给王某,除抵顶债务外,王某即时支付给张某现金100万,双方于2009年4月去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事件二:2009年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欠B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万已逾一年,B公司反复催收,A现决定以新开发的市场评估价约500万的五套商品住宅作价400万(开发的账面成本约320万)抵顶B的债务,随后双方签订抵债协议,去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A公司就此业务计缴了营业税20万元。2010年初,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对此业务的处理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万元(500-320-20-100),补交所得税15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免于处罚。

3、案例讨论要求

A、事件一中,张某和王某分别应缴纳哪些税?数额几何?

B、事件二中税务机关为什么会提出异议?依据是什么?

C、你从这两起案例中获得了哪些启示?

第二篇: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第五章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5-1

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3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1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112万元;乙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9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率为4%。

分析要求:分别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案例5-1解题思路

1.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2.该企业不含税抵扣率(R)=210÷300=70%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70%)小于平衡点的抵扣率(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3.该企业不含税成本利润率(R)=(300-210)÷210=42.86%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42.86%)大于平衡点的抵扣率(30.7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案例5-2

某商场分别于元旦和春节推出大减价活动,商场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一律七折销售,分别实现287万元和308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该商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分析要求: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对让利损失的补偿效应。

案例5-2解题思路

假设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C

未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70%÷(1+17%)-C]×17%+[(287+308)÷70%÷(1+17%)-C]×33%

=123.50-0.17C+239.74-0.33C

=363.24-0.5C

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1+17%)-C]×17%+[(287+308)÷(1+17%)-C]×33%

=86.45-0.17C+167.82-0.33C

=254.27-0.5C

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363.24-0.5C-254.27+0.5C=108.97(万元)

该商场折扣销售的损失=(287+308)÷70%×÷(1+17%)×30%=217.95(万元)

因此,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能够补偿折扣销售损失108.98万元

案例5-3

某企业为工业企业,欲出售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分析要求: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应如何确定设备销售价格的范围?

案例5-3解题思路

根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的相关方法,由R=

(S-P)÷P和平衡点升值率R=1.92%,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S-200)÷200=1.92%

S=203.84(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S大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越高越好;当S小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尽量不要超过设备的账面原值。

案例5-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4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3÷133=77.44%<80%,应当选择B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33=75.19%>71%,应当选择A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5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

案例5-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5-6

某装饰材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4%;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还是采取混合核算?

案例5-6解题思路

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时

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应纳税额=0.69(万元)

当混合核算时,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4+5)÷(1+4%)×4%=0.7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减低纳税额0.04万元。

案例5-7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

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

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

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A、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案例5-7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8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四: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案例5-8解题思路: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

000万元。

分析要求: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

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分析要求: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2解题思路::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200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

000万元。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

250万元,市场价为2

500万元。

分析要求: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7-4解题思路::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第八章

关税税务筹划

案例8-1

某钢铁企业急需进口一批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个国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2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矿石,价格为19美元/吨,由于其航程是澳大利亚的两倍,运费及其杂费为55万美元。该矿石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

分析要求:该钢铁企业应从哪一国家进口矿石?

案例8-1解题思路

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20+200000=420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200000*30%=1260000(美元)

从加拿大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19+550000=435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350000*30%=1305000(美元)

因此,该钢铁企业应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一方面降低了购进价款150000美元,另一方面节减了应纳关税额45000美元。

案例8-2

某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0

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5

0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3

0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要求: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案例8-2解题思路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20%=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0)*17%=612(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0-612=788(万元)

购进部件及其组装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60%*15%=27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270)*17%=351.90(万元)

国内组装的应纳增值税=1*3000*50%*17%=255(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270-351.99-1*3000*50%-255=823.01(万元)

因此,作为管理层应当选择从国外购进部件并在国内组装方式,虽然购进成本比整机方式上升300万元,但支付的税额比整机方式下降了335.01万元,降低的税负抵减购进成本的上升后,增加收益额35.01万元。

第九章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9-1

某企业在2004年先后进同样数量的货物两批,进价分别是400万元和600万元。2005年和2006年各售出一半,售价均为7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要求:纳税人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2)

如果2005年企业是正常纳税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企业2005年所得税额=(750-600)×33%=49.5(万元)

企业2006年所得税额=(750-400)×33%=115.5(万元)

(3)

如果2005年企业是免税优惠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

案例9-2

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中外双方各持股50%。2000年开始生产,同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公司2000至2005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800万元、1

200万元、1

000万元、1

300万元、1

500万元、4

600万元。2006年,外国投资者决定从历年税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

500万元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按期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所得税免征。

分析要求:为该外商投资者筹划几种再投资方案,并分析哪种方案最节省税款。

答案要点:

依据有关规定,该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自获利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税率100%。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外商当年

分配利润额

(万元)

400

600

500

650

750

2300

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的证明,税局就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商的部分,从最早2000年开始推算。

1500万元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分别是:2000年:400万元;2001年600万元;2002年500万元。据此计算再投资退税额。但是因为2000年、2001年属于免税期未缴纳所得税,故不需退税。2002年属于减半纳税期。

再投资退税额=500÷{1-7.5%}×7.5%×100%

=40.54(万元)

(2)假如投资者能提供再投资利润属于2002-2004年获得的,因为均按照15%征税,就可以多退税。

再投资退税额=1500÷{1-7.5%}×7.5%×100%=121.6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享受再投资退税额81.08万元。

案例9-3

国内某企业甲出资500万元与某一从事制药工业的经营期12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乙进行联营。乙企业1995年开始获利,且当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乙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均盈利。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全免。2003年、2004年,甲每年从乙企业分回利润9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由于2003年是乙企业的减半纳税,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其享受的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经缴纳。因此,当甲企业得到从乙分来的90万元利润时,尽管该部分利润在乙企业仅缴纳了15%、15.88万元的所得税,在甲要缴纳30%的所得税,但甲企业享受了22.69万元的税收饶让优惠。

(2)2004年乙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按正常税率纳税,实际适用税率是30%,企业实际纳税38.57万元,在A却要缴纳42.43万元的所得税。由于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勿需补税,但只能享受3.86万元的税收饶让。

投资方企业选择处于减免税优惠期或得到特殊税收优惠的联营企业进行投资,分回利润时,可享受税收饶让优惠。

案例9-4

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于2004年新上一个生产线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改造。在拟投资的新项目中,公司拟花费1

200万元购买某设备。公司的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假定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总额相同、地方所得税全免)

公司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税前利润

400

600

200

600

分析要求:企业如何利用购买设备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购买国产设备

因为公司从2000年开始盈利,则2000年、2001年公司免缴所得税,2002年-2004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200×30%×50%=180(万元)

公司2005年应纳所得税=1600×30%=480(万元)

按照规定,允许公司将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设备购置款底40%。因此,企业若选择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480万元的设备购置款可从2005年比2004年新增加的300万元所得税中抵扣,余额可从2005年开始的五年内用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

则,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万元。

(2)假如公司购买国外设备,2005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

第十章

其他税税务筹划

案例10-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6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4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

6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

6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该如何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以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答案要点:

(1)不分开核算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10000-5600)÷5600=78.57%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5600)×40%-5600×5%=1480(万元)

(2)分开核算时,普通住宅:增值率=(6000-3000)÷3000=10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000-3000)×40%-3000×5%=105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4000-2600)÷2600=53.8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000-2600)×40%-2600×5%=430(万元)

通过计算发现,发现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同。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100%,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案例10-2

朱先生在武汉市有一套私人住宅,市价8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5万元。已经居住满三年零九个月。这时因工作调动,需要出售其原有住房。

分析要求:朱先生售房的时间有几种选择,应该何时售出才可能减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答案要点:朱先生至少可以选择两种时点转让住房:

(1)现在出售。

增值额

80-25=5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55/25×100%=22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55×60%-25×35%)×50%=12.125(万元)

(2)一年零三个月后出售。朱先生的住房已经住满五年,在其出售时可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显然,如果朱先生现在马上出售该住房,就只能享受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再等一年零三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使得朱先生减少12.125万元的纳税义务。

案例10-3

双嘉门窗厂与某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双嘉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4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双嘉门窗厂提供。双嘉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25万元。双嘉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10万元。

分析要求:双嘉门窗厂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尽量减轻印花税的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双嘉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25+10)

×

0.5‰

0.0175(万元)

(2)分开核算时

如果合同中将双嘉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如,收取费用25万元,列明其中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15万元。

则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10×0.5‰)

+(15×0.3‰)+(10×0.5‰)

=0.0145(万元)。

由于分开核算,企业少纳税30元。

案例10-4

某煤矿2005年6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5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0.1%。

分析要求:该煤矿应该如何就缴纳印花税进行筹划,可以减少多少税额?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因未分开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

应纳印花税税额

350

×

0.1%

0.35(万元)

(2)分开核算时,假定运输合同列明,含货物运输费30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则:

应纳印花税税额=(300

×

0.05%)+(50×0.1%)=0.2(万元)

企业通过简单的税务筹划,使得订立合同的双方均节省1500元税款。

案例10-5

赵先生在儿子结婚时准备送其一套住房。一种方案是赠其现金40万元,让他自行购买一套110∽130平方米的新房;二是把一套市价30万元的现房赠送给他儿子,但是,在是否办理房产证转移手续上犹豫。契税的适用税率是5%。

分析要求:请为赵先生出谋划策,以最大限度减轻其交纳契税的负担。

答案要点:

赵先生赠送市价一套30万元住房,适用5%的税率缴纳契税,则该男士或其女儿要支付的契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

5%=1.5(万元)

假如并不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则就可以节省1.5万元的税款。

第三篇: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是适用税率33%;现有职工942人。主营业务是制造销售变压器、风机。

二、基本案情

该单位自以来,采取虚列成本及价外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申报纳税等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一)该单位在至度的成本结转过程中,由于该企业生产的设备安装地点多在外地的偏远地区,企业在成本结转中存在以多暂估材料成本方式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本次检查发现,该企业至三年中在多个项目的成本归中,虚列成本15,076,000元(虚列6,087,200元;虚列2,902,600元;虚列6,068,200元)。

该单位8月收取的某集团逾期付款利息350,08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

(二)办案经过

鉴于该案的工作量巨大,案情复杂,要查清问题需要对被查企业多年的成本核算及应税收入进行全面的检查。国地税稽查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制定了周密的检查计划。4月29日由两局稽查骨干4人组成的检查组进入该单位,首先仔细询问了该企业的有关财务人员,责成他们提供该企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相关的资料。同时检查组的同志深入该企业的生产场地和供销部门对该企业的二级核算情况以及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了解。根据掌握的情况检查组的同志决定从该企业的收入及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查起,采用顺查的方法,把本次检查查深查透,把本案办成铁案。

经过检查组对该企业大量的原始成本资料的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安装地点多在偏远的地区,在设备安装和调试期间,许多设备的配件需要由供货厂家直接发往设备的安装地点。该企业的有关财务人对安装地所发生的成本掌握不了,只能按照施工现场传递过来地不准确材料,对部分成本进行暂估。在项目完工后,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取得的发票进行成本项目的认真核算和还原相关的成本。针对以上情况,检查人对该企业的法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进行仔细地询问,并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工作。经过对该企业三年来的进货情况进行统计,同时认真比对了该企业每个项目中所耗用的材料,发现该企业至三年中在对多个项目的成本归中,虚列成本15,076,000元。

另外,该单位8月收取的某集团逾期付款利息350,08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该项费用属价外费用,本次检查该企业应补提销项税50,866.32元.四、处理处罚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检查共计查补企业所得税2,850,777.60元(在调增计税所得额同时考虑企业原来亏损等因素),查补增值税50,86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定性为偷税,本次检查共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901,64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398,559.42元,并处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450821.96元。

第四篇:《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1、请论述,在国家电子政务案例中,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的主要内容和建设成果是什么?中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从中吸取哪些成功经验?

2、城市电子政务的建设是国家电子政务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请以上海和东莞为例论述中国在城市电子政务所取得的建设成果。在县级电子政务方面,中国和美国存在着差距,请以中国南海和美国米若尔县为例进行分析。

3、“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标准化是支撑电子政务重要手段。标准统一实施有助于大规模电子政务的应用;有助于系统接轨;有助于不同网络系统间互联互通;有助于避免重复建设,避免浪费。它对于建设者和供应商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请以相关案例对以上观点进行论述。

4、目前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中处于领先的国家有哪些?它们的教育电子政务的特点、成果和经验是什么?我国的教育电子政务的情况是怎样子?

第五篇:2014国际法作业题与案例分析模拟题

国际法作业题 第1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

1、构成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A国际法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B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C各个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D来自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

2、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B)。A.博丹 B.格老秀斯 C.边沁

D.宾刻舒克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4、下列各项中,只能针对本国人行使的是(B)A.领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D)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在政府承认的方式上,国际法上一般把默示承认方式称为(D)。A.新正统主义 B.史汀生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7、在条约继承问题上,国际法领域达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是(C.)。A.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条约必须继承

8、国际条约法必须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国家是(①)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日本

B.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C.非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D商务、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3)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 10.导致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2)。

A.权利义务的转移 B.领土变更 C.新政府取代旧政府 D.财产和债务的转移 1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2)。A.单一国 B.联邦国 C.邦联国 D.永久中立国

1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1)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2)的承认。A.新国家 B.新政府 C.交战团体 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3)倡导的。

A 中国

B 中国和印度

C 中、印、缅

D 中国和缅甸

1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3)A 一律废除

B 一律承认 C 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 全部接受 多选题

1.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全)。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

3、在领海中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D)。

A.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B.沿海航运权

C.领空权

D.立法和管辖权 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新创设的海洋法律制度有(2345)。①毗连区制度 ②专属经济区制度 ⑤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6.国家领土包括(1345)

A、领陆

B、大陆架

C、领水

D、领空

E、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7.有权请求引渡罪犯的国家一般是(A C D、)

A、受害国

B、任何国家

C、罪犯本人所属国

D、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E、罪犯财产所在地国

8、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 B D)

A 共管

B

租借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9.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BC)。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

11、国际河流的航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D.)A.一切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航行,并有平等待遇

B.沿岸国对本国河段行使管辖权,负责管理维护自己管辖下的河段,并保留沿岸贸易权 C.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D.设立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管理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2次作业:

1、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其构成要素包括国家的一致行为及法律确信。

2、国际地役: 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3、过境通行: 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7、国家主权: 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8、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③过境通行制度

④群岛水域制度

9、国际法上的继承: 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0、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 海里

11、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

1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13、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时,须有包括全体 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9票才可以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不同意,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便不能通过。弃权本来不等于同意,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被认为不妨碍提案的通过

1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16、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为排除条约的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或更改某些条款而免除该国义务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17、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18、引渡: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家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1、沿海国在领海上的权利和义务

2、毗连区与领海的区别。

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

4、国家承认的概念、性质和条件。

5、《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6、使馆的职务。

7、外层空间法的特点。

答:1国际空间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2国际空间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3主要是条约规则,习惯规则很少

4前瞻性,立法先行。如79《月球协定》:建立“站所”、开发月球资源等

5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主张在空间法中得到了较多的体现

9、领馆制度与使馆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A、领事与外交代表都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都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均为官方关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但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

B、在一国行政系统中,使馆和领馆均由外交部领导 C、在接受国,使馆领导领馆

D、使馆可以兼任领馆职务(使馆内设领事部);在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馆也可以兼办某些外交事务(2)区别

A、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而领事则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B、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是派遣国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商务及侨民利益

C、在工作范围上,使馆可及于接受国全境,主要是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联系;而领馆仅局限于其辖区,同地方政府打交道

D、领事享受的特权与豁免比外交代表少

案例分析模拟题

1、A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B国以维护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的支持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的领土的一半,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重要港口布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1、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试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

1、B国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2、基本原则的作用: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2、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3、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血统主义。②出生地主义。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2.属于血统主义中的双系血统主义。4、2004年3月9日,古巴外交部发言人在哈瓦那透露,30名海地难民已于日前抵达古巴,但他排除了今后将有大批海地难民继续涌入古巴可能。据悉,这30名海地难民目前正在古巴岛最东端的迈西角,此处常年被用于收容进入古巴的海地人。据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古巴代表处的官员已前往迈西角调查这30名海地人是否符合难民条件。古巴岛最东端距海地仅为50多公里。1990年海地发生政变时,约有1000多名海地人涌入古巴,居住在迈西角。古巴政府没有将其遣返,并向其提供了包括饮用水和用电在内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1.难民的概念是什么? 2.难民的条件是什么? 3.古巴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上对待难民的原则?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3.符合,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

5、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潜逃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份。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政府认为他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无权在加拿大居留,因此驳回其难民申请。2002年8月2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将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之后,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赖昌星是否符合难民身份?

答: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本案例中,赖昌星因走私罪而逃往加拿大,符合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非政治罪行条件。

6、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 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

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 答: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本案中,中国是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犯罪本人所属国家。7、2003年7月22日清晨,根据中也两国1993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9时40分左右,船长应继光突然发现有4条海盗船快速向正在作业的渔轮冲来。应船长当机立断,命令船员停止作业,立即起网,快速离开危险水域。然而,载有手持步枪和冲锋枪的蒙面武装分子的海盗船越驶越近,一阵激烈的枪声划破长空。这伙匪徒约40人,两条船负责警戒和接应,另两条小船分别跳下六七个人,强行登上9501号渔轮。这伙匪徒命令趴下躲避枪弹的船员不得出声。其中一伙人则扫射着直扑驾驶台。枪弹将驾驶台打出片片火星,舵机油泵转换开关和磁罗经罩被子弹打坏。一个蒙面匪徒将船长和大副李世实推下驾驶台,并向他们开枪,李世实不幸中弹身亡。匪徒见我船员中弹身亡,又无财物可抢,便快速离开9501号渔轮逃逸。事件发生后,9501号渔轮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指挥船和中水公司驻也门代表处汇报。在公司另外两艘9503、9505号渔轮协助下,9501号渔轮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抵达马哈拉省的尼士顿港口。

1.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可否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 2.我国渔轮对于海盗行为应该如何处置? 3.我国渔轮可否备有一些武器,以防海盗行为? 4.此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哪一国来处理该事件?

答:1.其他国家的国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2.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

3.商船为了防御目的而配备武装是允许的,但若主动攻击敌国舰船,则将失去国际法的保护。商船如改充为战舰,就具有军舰的地位,但应符合1907年《关于商船改充为军舰公约》的规定。

4.应该由也门政府处置该事件。首先迅速捉拿海盗及其相关犯罪人,并从严处罚;其次,应该向中国政府就此次事件表示道歉;最后,还应该对在该事件中遇难的中国渔民的家属表示慰问,并给予经济赔偿。最近,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笔者认为,“鲍迪奇”号是一艘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黄海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鲍迪奇”号闯入的海域属于什么性质的海域? 2.美国测量船在该海域应享有什么样的“航行自由权”? 3.中国政府对“鲍迪奇”号采取的行动是否得当?

答:1.专属经济区。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

2.“自由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公海及沿海国所控制的“专属经济区”及“毗连区”等水域内。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必须“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毫不迟延地迅速通过”、潜水器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因素。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至少是不损害沿海国的权利。

3.正当。在“鲍迪奇”号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机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行为。“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北京时间2005年1月18日3时16分,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确认找到了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的位置—南纬80度22分00秒,东经77度21分11秒,海拔4093米。这是人类首次“登”上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南极冰盖冰穹A这一亿万年来寒冷孤独的地球“不可接近之极”,终于有了人类的足迹,中国人为人类认知南极、认知自然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历时63天总行程3078公里的考察中,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开展了大量科学考察工作,内容包括:从中山站到DomeA共1300公里沿途进行冰川学、气象学、气候学、测绘学、天文学等多学科考察与研究,以及进行数据采集和采样工作。1.我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南极条约》的内容? 2.《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符合,因为属于科学考察。

2.(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007年8月18日,两名被指称为“基地”组织成员的人劫持一架从塞浦路斯岛飞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客机。飞机迫降土地中海沿岸的安塔利亚,机上大部分乘客在飞机着陆后逃出。劫持者挟持数名人质与安全部队对峙大约4小时后投降。

1.空中劫持是哪个公约规定的内容? 2.该公约对空中劫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空中劫持是海牙公约的内容。

2.海牙公约专门将其定义为一种单一罪名的国际犯罪。该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1999年5月7日深夜,当刺耳的警报和防空炮火再次在贝尔格莱德上空响起时,住在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三层的人民日报驻南联盟记者吕岩松又进入了一个不眠之夜。北京时间5月8日凌晨5时50分,三枚北约导弹几乎同时击中了五层高的使馆办公楼。巨大的爆炸声撼动着大楼,水泥、玻璃碎片四处飞溅,大火、浓烟腾空而起。北约空袭中国使馆,正好发生在5月7日的最后十几分钟。北约轰炸时,使馆里一共住着3位记者:新华社的邵云环、光明日报的许杏虎和人民日报的吕岩松。中国驻南使馆被炸,当时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失踪者是武官,已在废墟中找到),20多人受伤。1.本案涉及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中的哪项内容? 2.本案涉及的牺牲的记者是否属于外交人员?外交人员应受外交保护?

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是一国的领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代表。按照国际公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记者应该属于使馆其他人员,如参赞、各级外交秘书、各种专员、行政技术人员等,外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003年8月4日凌晨4时许,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开发公司在该市一处工地施工时从地下挖出5个金属桶,其中一个不慎当场挖破,桶内的油状物溅出并渗入土中。上午9时,两个民工买下这5只金属桶,并对其进行了切割,又造成两只桶内的油状化学物品外泄。这两个居民将金属桶全部转卖给当地居民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由于挖金属桶的工地上被污染的残土被清运到几处地点,造成污染扩散。油状化学物所到之处,不断有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经专家鉴定、侦检和化学分析确定伤人毒剂为“芥子气”,是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8?4毒剂事件受害人数达43人,其中最严重的受害人河南民工李贵珍,因大面积烧伤、多器官枯竭于8月21日死亡。此次侵华日军遗弃毒剂事件造成中国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解决这一事件中日外交当局举行了多次磋商,中方严肃要求日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由于在世界范围内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在联合国的推动下,1992年9月10日通过《禁止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从而为处理遗留化学武器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使这一问题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中国和日本均在公约上签字,1997年《公约》生效,对两国均有约束力。1.本案中涉及到的条约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2.何为有效的条约?

答:1.一国参加某项条约后,要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此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必然结果。

2.有效的条约是指依据国际法合法缔结的、现行有效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

2003年“九?一八”国耻日前夕,三百多名日本游客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此事披露后,国人群情激愤,觉得此举纯属有意挑衅,侮辱国体。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人集体嫖娼事件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身为一名中国人,笔者和所有人一样对此表示愤慨;身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觉得有必要冷静、理智地处理此事,特别是依法处理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1.日本人的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 2.如果是个人行为,能否归因于国家?

答:1.查清这些日本人与本国政府的关系。如果他们系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系代表日本国家机关行事,或者虽非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受日本国家机关的控制或授权,则可断定其为日本的国家行为。如此,我们除了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依国际法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否则,我们只能视其为个人行为,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已披露的信息不能证明这些日本人系代表日本国家行事,也无法证明其得到日本政府的授意,故暂时只能说日本人的这次涉嫌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2.国际法一般认为: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国家故意纵容或唆使其国民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把国家的这种责任称之为间接的国家责任。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加强其对本国国民的教育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各国尊重。任何国家的国民都有义务遵守所在国法律,任何国家也有义务教育本国国民在他国境内遵守他国法律。

英国《泰晤士报》网站2006年5月27日文章报道:美国军人特拉萨斯及其他士兵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多达24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由于此事引起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美国海军部调查局不得不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果事实成立,有12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将面临军事法庭的审判,他们甚至有可能被控犯有谋杀罪。

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在军事行动中应该如何对待平民?

答: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2.在军事行动中对平民应当实施保护。军事行动对于平民的最大危险来自不分皂白的攻击,因此公约强调必须在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作出区分,军事行动仅能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禁止对平民的报复,禁止将平民作为人质置于易受攻击的军事目标处。

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有个臭名昭著的阿布格拉博监狱,一位叫作达希亚的伊拉克人曾先后数次在这个“人间地狱”中“小住”。其中,前两次是因为触犯了萨达姆颁布的“天条”,最后一次则是以美军俘虏的身份在其中受难。他在接受关联社记者采访时愤怒地强调,自己宁可再次让萨达姆时期的看守百般毒打,也不愿意被美军看守扒光衣服肆意羞辱。虽然尚无法独立证实此君所言是否属实,但最近几天不断曝光的虐待俘虏照片已让美政府“很没面子”。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尔斯宣称,虐待俘虏的行为是个别现象,不能因少数人行为败坏了美军的“整体高大形象”。不过,根据一些国际组织的调查,驻伊外国联军“疯狂而有计划”地折磨伊拉克俘虏,需要对此事开展公开且独立的全面调查。1.哪些人可以具有战俘地位? 2.战俘应该受到哪些保护?

答:1.这八种人分别是:(1)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2)包括抵抗运动在内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3)自称效忠于未经居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4)得到特别许可随同武装部队的非战斗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等;(5)冲突各方商船的全体船员或民航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较战俘更优惠的待遇;(6)居民军;(7)被占领土的武装部队中被遣散或释放的成员,占领国怀疑其可能重新加入其他的敌方部队;(8)进入中立国而被中立国依中立法羁留的任一前列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取得较战俘更优惠的地位。

2.国际法对于战俘地位的基本观点是,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俘的在俘,不是一种惩治措施,而是对一个解除了武装的对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战俘可以被拘禁,但应受到人道待遇,其安全、健康以及其他生存条件都应予以保证。交战方不得杀害、虐待和惩罚战俘,不得以战俘作为人质或作为报复的对象。战俘的人身、宗教信仰和尊严应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根据《日内瓦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1.9.11事件是战争吗? 2.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

答:1.“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2.美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上自卫权的规定。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

(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

(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驶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吉恩 坎班达生于1955年,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大屠杀期间担任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总理,到处宣传屠杀。1998年9月,因被指控的“灭绝种族罪”和“反人道罪”罪名成立,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初审庭判处终身监禁。上诉法庭最后也维持了初审庭对坎班达的判决。在本案中,关于“灭绝种族罪”,法庭认为:“灭绝种族罪是罪行中的罪行,这一点必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在哪一个公约通过后,灭绝种族罪就作为一个新的单一罪名得到了确立? 2.反人道罪是在什么审判中确立的?

答:1.在《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后,灭绝种族罪就作为一个新的单一罪名得到了确立。2.反人道罪是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特别是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5.卓长仁劫机案 案情: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

(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3、论述题

试述领海的法律地位。答:根据《海洋法公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的法律地位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加以规定,这体现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之中。(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①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②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③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⑤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船舶,这存在着争论。我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只是外国非军用船舶。

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2、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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