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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第一篇: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关于培训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其实人力资源最大化是我们这个行业永远要研究的什么样的规模需要什么样的人员配备是要有计划的1、学生300人以下的校区,设兼职教学主管一名,办公室文员兼出纳一名,教师1-4人。总编制数:3至6人(依据学生人数,100人以下3人,200人以下4人)。

2、学生达300人的校区,设教务副主任一名,办公室文员兼出纳一名,教师4人。总编制数:6人。

3、学生达500人的校区,设教务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管兼出纳一名,教师6人。总编制数:8人。

4、学生达800人的校区,设教务主任一名,办公室主管兼出纳一名,文员一名,教师9人。总编制数:12人。

5、学生达10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一名,办公室主管一名兼出纳,文员一名兼保管员,教师9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校长、副主任、主管每人兼管一个学科)。总编制数:15人。

6、学生达15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两名(其中一学科由教务主任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兼出纳,文员两名(一人兼人事专员,一人兼客服部专员),教师12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专职后勤兼图书器材保管员一名。总编制数:21人。

7、学生达2000人的校区,设副校长一名(执行校长),教务主任一名,教务副主任一名,教学主管三名,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办公室文员三名(一人兼出纳,一人兼人事专员,一人兼客服部专员),总帐会计一人,教师16人,专职保洁人员一名,专职后勤兼图书器材保管员一名。总编制数:29人。

说明:

所有教学主管任课班级不少于4个班,副主任、主任不少于3个班、副校长不少于2个班(2000人以上的校区执行校长任课不少于2个班)。

因此佳一提倡,专业人做专业事所有教学管理人员,首先要是一线教学人员这样,有利于学校核心教学竞争力的提升人员编制,涉及人才潜能的发挥,和人力资源最大化的实现对于一般可以替代的岗位

例如

办公室文员、一般要严格控制编制尽可能,让新教师或课较少的老师,兼职负责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而对于,教学主管,副主任,主任,副校长或执行校长最好的提拔流程,是逐级提拔从普通教师做起做教师时,首先成为同事的榜样然后,才能成为领导让一个优秀老师,从教师到执行校长的培养周期,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以后,从事领导岗位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利于学校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现总的来说,佳一是根据不同校区的不同阶段的发展规模来配备,教学和管理人员所以说,佳一直营校的编制是动态的人才培养的主体方向是内部培养与提拔让员工不断的找到工作成就感看到学校发展的美好未来这样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和潜能发挥不同的地方情况是不一样的佳一的人员编制方案仅供大家参考,不能完全照搬

第二篇: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报告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报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 2号)的《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编〔2014〕32号)和《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宛编〔2014〕32号)精神,我单位组织实施了机构的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情况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调情情况:行政机构 家;事业单位 家(其中:全额拨款 家;差额拨款 家;经费自理 家);内设机构 个。

2.实际设置情况:行政机构 家;事业单位 家;(其中:全额拨款 家;差额拨款 家;经费自理 家);内设机构 个。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核定编制情况;行政编制 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 名):事业编制 名(其中:全额拨款 名;差额拨款 名;经费自理 名);工勤编制 名;机关其他编制 名。

2.实有人员情况:使用行政编制人员 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 人):使用事业编制人员 人(其中:全额拨款 人;差额拨款 人;经费自理 人);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人;使用机关其他编制 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部门领导职数 名;部门其他领导 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名。

2.实际配备情况:部门领导 人;部门其他领导 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数 人。

(四)非领导职数情况

1.核定非领导职数 名。

2.实际配备非领导人员 人。

(五)编外人员情况

编外人员数合计 人。

二、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自理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4.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情况。

5.超编 人;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 人,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 人。

6.“吃空饷”问题合计 人。

7.除上述六类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学校的编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无问题存在。

三、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下步工作打算

单位盖章2014年5月30日

第三篇: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报告

盐湖区委统战部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报告

根据区编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盐编发〔2014〕1号)文件精神,我单位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情况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情况:行政机构1家。2.实际设置情况:行政机构1家。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核定编制情况: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2.实有人员情况:使用行政编制人员7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部门领导职数3名。2.实际配备情况:部门领导3人。

(四)非领导职数情况 1.核定非领导职数0名。2.实际配备非领导人员0人。

(五)编外人员情况 编外人员数合计0人。

二、核查组织实施情况: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7件。

2.公示期间,共收到举报和反映0件,已办结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变更修0件,未办结0件。

三、核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擅自加挂牌子、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超编、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吃空饷”等情况。

四、对上报核查信息的承诺

我单位上报的核查信息已经单位自查、进行了公示。核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报、瞒报的情况。

专此报告。

盐湖区委统战部 2014年9月15日

第四篇:“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城市管理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股(挂局信访办牌子)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本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本系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2、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调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4、受理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4名,副股4名。

机关工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旌阳区城市监察大队。为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 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名。其中:大队长 名(按八级职员配备),副大队长 名。

六、附则

本方案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职能、编制等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 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 “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 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2、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经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批复有关申请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瑞基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三条 对下属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

(二)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推荐负责人,同时对该机构、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新设机构、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由于集团业务发展、运营模式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部门承担的,原有机构、部门撤销,岗位合并。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职能机构,应予整顿。

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实行审查制度。各公司应予每年年终向集团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一)《机构编制审查表》

(二)编制工作总结及下一机构设置、编制调整计划

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形式进行通知或公示。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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