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法案例
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 B C D
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
A
B
C
D
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4.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由他们均摊是合理的。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燎原石油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远大石油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之后不久,燎原石油公司被远大石油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合并前,燎原石油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为(C)。
A 甲和乙
B 由两家公司协议规定
C 合并后的远大石油公司
D 合并后的远大石油公司的甲乙丙丁
五、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内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C)
A.因其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六、甲、乙、丙要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中的下列(D)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A、注册资本额为80万元
B、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30万元,丙货币出资10万元、专利权出资10万元
C、甲可以不经乙的同意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丙
D、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才可抽回投资
七、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案: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八、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部分摘要如下,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10)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1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1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答案:
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的法定规定的20%;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会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页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九、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
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
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
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答:
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十、案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B、C)。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十一、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8万元损失。四人为该8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C)
A.由甲、乙、丁分担8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8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8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选C,丁不能成为合伙人,因为合伙人新入伙需要取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因为丙对此表示反对,所以,丁没有取得合伙人的资格。8万元的损失应由甲乙丙分担,因为丁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李某、简某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速过会”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注册会计师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ABC)
A.将企业名称改为“会速过”
B.将本企业所有的剩余办公场所出资
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
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
十三、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下面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多选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甲乙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甲乙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四、案例: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下面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多选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十五、案例:甲乙丙丁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哪些符合法律规定(BC)多选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呦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换
第二篇:商法案例
票据案例: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被告亚细亚公司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他人,且本案系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竞争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公司案例:
李某,某旅游公司,某经贸公司三方于是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汽车租赁 公司。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实物(主要是汽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设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五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所要余款。汽车租赁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当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李某的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破产案例:
上海教科文设备总公司系上海新华书店黄埔区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开业,注册资金100.85万元,1985-1990年间经营状况良好。自1987年在珠海先后承包了两家公司,并且参与一家电冰箱分厂的联营,1989年出资在珠海开办了申海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累计借入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近二亿元,大部分划拨给申海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自1990年初开始亏损,并与同年12月停止经营,经清理整顿无效,遂向任命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立案受理,并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理查明申请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及时宣告申请人破产,并与宣告破产之日第四天成立了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满后3个月后的第五日,支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了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数额。其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对封存于申请人仓库里的700台电冰箱,240台空调器拥有抵押权,并与申请人与1990年5月12日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加挂可识标志,认定有效。第二,三,四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确认了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算组在基本完成破产财产的变卖后,开始了破产分配程序。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有效,应与优先受偿。然后又依法定顺序进行了分配,分配完毕,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背景】
北京大学校办产业是国内高校最具规模、实力最为雄厚的校办产业之一。北大企业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认识到了科技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至关重要,但北大企业苦于没有上市额度。二级市场的收购实现了北大的构想。1998年5月间,北大及其所属企业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北京大学所属上述两公司共持有延中股份占延中总股本的5℅,加上北大方正集团及北大资源集团购入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北大及其所属校办企业成为延中的第大股东。在5月25日召开的延中1997年股东大会上,北大以第二股东身份入主延中。北大入主延中获得成功。【案情】
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中。截至5月11日,北大校办所属四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购入341.7674万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万股,占1.7036℅。
在此期间,王某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王某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徽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中国证监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 ⑴ 对王某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⑵ 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
请根据案例,结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概念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人员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内幕交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保险法案例
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第三篇:商法案例
一、票据法
1、李燕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了支票账户。2005年因其受到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5年5月1日李燕签了一张4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旺荣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并由李燕的朋友王利做保证。旺荣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5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接下租金。5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办公用品。5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王利以李燕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燕确系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1、怎样认定李燕签发的票据的效力?
2、怎样认定保证人王利的保证责任?
2、李华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新世纪公司为收款人,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李华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新世纪公司换取了74万元,新世纪公司将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交通银行申请贴现,交通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0万元,新世纪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6万元。交通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工商银行提示承兑。工商银行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工商银行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因此工商银行将汇票退给交通银行,拒绝承兑。
1、工商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有关银行如何挽回因票据伪造而产生的损失?
3、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从光华钢铁厂购进200吨钢材,总价款40万元。钢材到货后,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光华钢铁厂签发一张以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光华钢铁厂为收款人,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光华钢铁厂从释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办公设备一批,总价款45万元。光华钢铁厂就把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宏达公司,余下的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吨钢材中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宏达公司把汇票提交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光华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1、利德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符合《票据法》?
4、南京农行诉熊猫电视机厂案。2003年1月23日,一个自称为李莉(下落不明)的人持合肥市农行东城区支行签发的IV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南京的熊猫电视机厂处购买电视机,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熊猫电视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熊猫电视机厂的经办人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李莉所购价值7万元的电视机叫李莉提走。同月25日,熊猫电视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南京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南京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熊猫电视机厂帐号。同月26日,南京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南京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南京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莉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南京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熊猫电视机厂拒绝后,南京农行以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被告熊猫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贷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1、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原告还是被告的主张,为什么?
破产法 1、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建筑陶瓷厂的釉面砖生产线技改项目。1996年鹤壁建行营业部与鹤壁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报纸合同,约定鹤壁投资公司为建筑陶瓷厂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合同到期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同年,鹤壁建行营业部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并通知了鹤壁投资公司。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信达郑州办在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鹤壁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1、本案应如何处理?(提示:可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处理。此外《担保法》、《担保法解释》)2、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低32389号民事裁定书手里债务人北京电力电容器厂(以下简称北容厂)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007年10月12日,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一、华北铝业仍认可北容厂只需支付华北铝业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20万元,其余部分华北铝业放弃。
二、华北铝业同意北容厂用部分摩力圣汇公司的会员卡及部分现金偿还120万元债务。
三、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北容厂给付华北铝业70万元(60万元会员卡、10万元现金),余款50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2007年10月13日,北容厂与摩力圣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
1、摩力圣汇公司同意按照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的还款协议,替北容厂偿还华北铝业120万元的债务。
2、摩力圣汇公司替北容厂偿还的债务从摩力圣汇公司付给北容厂的房租中扣除。2007年11月20日,摩力圣汇公司给付华北铝业100万元的消费卡及20万元款项。
1、北容厂2007年10月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有何问题?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受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007年10月24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为15家且均为普通债权人,债权总金额542480523.44元。公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人,故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87.17%。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2007年10月25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1、法院应否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9月13日至2006年6月28日,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贷款18笔,共计欠款2.48亿元。2005年7月,长城公司从湘西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告,湘泉集团至今未予偿还。2002年9月,湘泉集团将自己持有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800万股,以3.528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成功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湘泉集团又与成功控股集团、酒鬼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金由成功控股集团直接付给酒鬼酒公司,湘泉集团怠于行使权利,侵犯原审原告利益,故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湖南省高院查明:2005年9月,因资不抵债,湘泉集团已经向湘西中院申请破产,湘西中院受理了此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时,湘泉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
1、湘西中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长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2、如果长城公司在2005年4月提起代位权诉讼,其结果会是怎样?
公司法 1、2004年2月24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拟设立诚正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诚正公司成立后,欧伟坚多次以陆美萍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中2005年6月8日的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陆美萍持有的诚正公司30%的股份转给何志敏。同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与何志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后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何志敏持有。(陆美萍与欧伟坚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诚正公司成立时欧伟坚在房管所工作。)
2005年11月9日,陆美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欧伟坚、何志敏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何志敏向陆美萍返还诚正公司30%的股份;
3、欧伟坚、何志敏赔偿陆美萍从2005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股份之日止的股份红利;
4、责令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陆美萍的股东资格及30%的股份;
5、由诚正公司、何志敏、欧伟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请依照法理和公司法规定分析上述案件,尤其是谁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宇电源股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股权”)及王安保。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金、丁茗、邹卫平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权46.3636%、王安保37.2727%、梁金9.8183%、丁茗3.2727%、邹卫平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安保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都希望更多地认购王安保拟转让的股权,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权因此与梁金、丁茗、邹卫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5月,环宇股权与王安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安保的股权转让给环宇股权,其后,环宇股权与王安保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环宇股权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梁金、丁茗、邹卫平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有环宇股权认购,同时提出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安保拟转让股权和公司拟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权、王安保赞成,梁金、丁茗、邹卫平反对。2004年7月,环宇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表决的情况下,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梁金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茗、邹卫平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金、丁茗、邹卫平不服,诉致法院,要求确认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安保转让股权和公司新增股权有等额的认购权。
1、王安保与环宇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对于公司增资,你支持哪一方的主张?为什么? 3、2006年5月,自然人刘子玉(本案被告)、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本案原告)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刘子玉出资17万元,张军出资165000元,王晓娟出资165000元,股东应于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原告股东出资材料《验资报告》表明:三股东用货币出资,截止2006年5月1日已经收到三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刘子玉实际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34%,张军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王晓娟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6年5月30日核发了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刘子玉、张军、王晓娟在2006年5月3日签署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第三项内容有:“同意出资建立公司启动准备金,共 2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出资:刘子玉出资比例34%共6.8万元,张军出资比例33%共6.6万元,王晓娟出资比例33%共 6.6万元。”
2007 年9月26日,刘子玉、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子玉因个人原因需要转让其所持股份,由于张军、王晓娟不愿购买,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会东决议通过,允许刘子玉将其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此后,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子玉将其17万元出资,占原告注册资本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转让价格为51万元,刘子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刘子玉付清转让款;刘子玉承诺所转让股权系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并配合刘子文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刘子文对于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已经了解清楚。
但是法院查明刘子玉主张其已经按照章程规定出资的依据《验资报告》附件系伪造,故《验资报告》的内容不真实,法院认为刘子玉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原告确认刘子玉实际向公司出资68000元,刘子玉确实为原告支付了该款,据此法院认定刘子玉实际额为68000元。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刘子玉出资的瑕疵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是刘子玉个人承担责任,刘子文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篇: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为什么
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
第五篇:商法案例201601
《商法》案例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2.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2.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3.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5.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2.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4.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