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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 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 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第三篇: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的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工会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企业。第三条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职责:

(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三)审批工会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创立企业、购置土地、经营性不动产等。

(四)审批工会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资产与产权变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预算与决算方案、对外投资、技术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股权代表,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正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在转型发展中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七)建立和完善工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和日常管理监督,对工会企业或经营性资产实施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工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定期对工会投资绩效及工会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九)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实行投资和收益两条线分开管理,原则上应把上的投资收益全部返回工会。

第四条 工会企业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二)工会企业董事会要确立公司愿景和战略目标,审核批准工会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经营计划、重要投资和重大决策;

(三)工会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进行管理层面的分工部署,做到规范经营,科学管理;

(四)制定工会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五)制定工会企业经营业绩管理办法,完善基于工会企业效益增长的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审计监督。做好工会企业的审计和经营者离任审计,接受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检查,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做好审计并出具报告,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委会或安全工作小组,自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母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接受母体企业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管理,向全资和控股工会企业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九)做好工会企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每季按时向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经××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于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

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要法人签名决定。

第五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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