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根据地方是否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情形:
1.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所谓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因此,如果被征地所在市、县已有征地统一年产值,那么结合《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被征耕地面积×该耕地每单位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2.在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地方实践中通常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平均农作物价格得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其中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而且耕地的年产量也应当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即在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结合《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包括副产品)×平均农作物价格×补偿倍数。
第二篇: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以及附着物
补 偿 协 议 书
甲方:侯马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上马街道办事处史店村民委员会
监督方:上马街道办事处
按照铁路规划设计要求,黄韩侯(侯马段)铁路工程建设,黄韩侯铁路工程需征收乙方48.2亩土地,为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征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等费用,经多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征收乙方48.2亩土地,为了及时解决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先行按15000元/亩预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723000元。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以多方清点数字为准,先行预付99362元,以上两项合计共支付822362元(大写:捌拾贰万贰仟叁佰陆拾贰元)。
二、付款方式:本协议自签定后,甲方可一次性转入乙方帐户内,由监督方监督乙方给农民一次性补偿,施工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都由监督方负责监督、协调。
三、此款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以及附着物
补 偿 协 议 书
甲方:侯马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上马街道办事处驿桥村民委员会
监督方:上马街道办事处
为了支持黄韩侯(侯马段)铁路工程建设,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黄韩侯铁路工程需征收乙方亩土地,为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征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等费用,经多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及时解决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先行按15000元/亩预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元。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以多方清点数字为准,先行预付元,以上两项合计共支付元(大写:)。
二、付款方式:本协议自签定后,甲方可一次性转入乙方帐户内,由监督方监督乙方给农民一次性补偿,施工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都由监督方负责监督、协调。
三、此款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
情 况 汇 报
各位领导:
在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我市涉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2个,一个是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厂分公司2×300MW热电联产项目;另一个是南同蒲铁路榆次至侯马北段电气化扩能改造工程侯马段占地项目,具体情况为:
一、侯马热电分公司2×300MW热电联产项目拟占用上马办事处张少村,单家营村集体地564.7亩,2009年11月,侯马热电分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张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挖坑。卫片拍出20.7亩,实测20.6亩,该宗地地类为园地。卫片图斑号为21号。我局于2010年1月6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公司负责人郑小虎提出了处分建议书。
2010年9月30日国资源部以国土资厅函(2010)1026号复函同意该项目先行用地14.8552公顷。目前,因该公司铁路专用线方案需铁道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整体工程的用地报批手续不完善,不不能上报用地资料。
二、南同蒲电气化改造工程占用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北庄村集体土地156.21亩,其中耕地129.23亩,实地伪变化26.98亩。卫片图斑号为1、2、3、4、5、6号。2009年3月10日侯马市政府以侯政临土字(2009)13号批复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249.2亩,2009年3月21
日该项目动工建设。2010年7月侯马市政府向临汾市政府提出该项目建设用地请示,目前等待批复。
第三篇:各类工资计算方式
各类工资计算方式大全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附:病假工资计算法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八、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十、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第二十八条: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篇:财务指标计算方式
1、应收帐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应收帐款余额年初数+应收帐款余额年末数)/2
2、存货周转率:
是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
存货周转率(周转次数)=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平均存货余额=(存货余额的年初数+存货余额的年末数)/2
3、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数值取自企业《资产负债表》;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
注:流动资产周转率指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资产利用率的一个重要指标。
4、固定资产周转率:
它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的比值,是衡量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一项指标。
固定资产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年初数+固定资产净值年末数)÷2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价值指标有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净额等。
净值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净额则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5、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
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率(次)公式中:营业收入净额是减去销售折扣及折让等后的净额。
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总额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数值取自《资产负债表》
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企业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周转率越大,说明总资产周转越快,反映出销售能力越强。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反映企业本以及以前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和变化,发现企业与同类企业在资产利用上的差距,促进企业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一般情况下,该数值越高,表明企业总资产周转速度越快。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6、可持续增长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留存收益率×权益乘数)/(1-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留存收益率×权益乘数)
第五篇:浅谈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紧靠城市的农村集体土地陆续被征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导致纠纷不断发生,有些已经成为农村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亦困难重重。为此,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处理
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表现,其特点就是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不能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人身上,这里的集体所有不同于民法理论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共同私有,不是个体私有的集合,每个农民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是集体土地的占有者、使用者,农民平等的在土地上劳动,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按劳分配”,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资分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并应当支付相应补偿费,同时规定除青苗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外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将其称为“卖地款”。将包含有土地价值的“卖地款”分配给个人所有,即将集体财产无偿地转化为私有财产,这似乎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现阶段,这又是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方式对封锁几十年的土地补偿费用途问题给予解冻,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2005年12月1日起,**省政府制定的《**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也开始实施。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也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受理及处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那么,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哪几类?是不是所有纠纷的起诉,法院都受理?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照《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以及“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和第二十三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三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一般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人认
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高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若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以审判权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公正。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就个案发生法律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是对本组织全体成员有约束力的,个别人对方案有意见不等于全体成员都有意见。
而实际上方案就是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少数人有意见是正常的。法院若对少数人或者某个人的诉讼受理后,对分配方案调整并不对案外其他人有效,其他同类人依生效判决应得利益必然会另行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完全偏离了法院审判解纷止争的功能。同时法院审判权也是对村民组织法定民主决策权的不当干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呢?依《解释》第三层意思,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以及《**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当,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对方案的纠正是从面上纠正,对全体村民有效。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当与不当的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其他相关规定也只是对前述规定的重述。除此,再无其他法律的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二是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一是被征地农户,二是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只要不违反此两条就应当认为是合适的。至于其中谁多谁少,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组织实际依民主议定原则灵活确定。
那么又应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户”和“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这里的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指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际承包到土地的承包者,而不是被征承包地的所有承包者。一般而言,土地的承包者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但是,农村人口的户口变化实际上一直是成动态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变化将更加加剧,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人因考取大中专院校、婚嫁、参加工作、自然死亡等户口迁移或注销而实际还承包土地,因出生、婚嫁新增加的另一部分农村人口没有承包地。也就是说在农村,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实际承包土地,这种状况将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面对现实,机械的以实际承包土地者或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口者为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无法平衡相关利益是显易而见的。
笔者认为,不管农村人口户口的怎样变化,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应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以此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能够平衡相关利益,也能被社会广泛接受,至于各自受益多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实际状况,自由确定。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违背上述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综上,本人的结论:
1、原告是以土地承包者身份起诉,以其承包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为由,主张的是承包者依法应享受的权利,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予以支持,当时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其败诉;
2、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或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反映,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基本原则,违背该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由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