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增值税筹划补充练习
1.某建材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2006年11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安装。建筑材料购入成本为100万(含税)元,该商店以115万元(含税)的价格销售并代客安装(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某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3.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即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公司又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某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扣除的进项税额共12万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4、商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商品销售额500万元,其中粮食、植物油销售额100万元(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该商场分别核算好,还是不分别核算好?
5、某商城和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商城代销公司的产品,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元/件(不含税)的价格销售。到年末,商城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方案1,采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根据代销数量,商城向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方案2,采取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商城每售出一件产品,公司按8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
请问商城应选择哪个方案?
第二篇:税收筹划补充
税收筹划: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的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视同买断代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委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税收筹划有哪三个类型,表现的差异。
类型:①规避额外税负②优化涉税经营方案 ③争取有利政策
差别:①目的不同:规避额外税负目的是规避纳税错误;优化涉税经营方案目的是顺应国家税法立法意
图,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争取有利税收目的是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制度或税收管理。②重点不同:规避额外税负的重点是如何不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优化涉税经营方案的重点是如何对其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中的涉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争取有利政策的重点是提出符合自身特点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③层次不同:规避额外税负是企业初级税收筹划;优化涉税经营方案是企业中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政策是企业高级税收筹划
第三篇: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13年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2013的污水处理收入2000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第四篇: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范文)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其中,非常特出的问题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国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然后再予以清算的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对战略、经营、投资及财务活动和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节约税收、递延纳税、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如下几项:
1、收入分散筹划法
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所以,分散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从而达到降低应税收入的目的,就是一项很好的应用。常见的办法就是,把在整个房地产中可以分开的部分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块精装修的楼盘,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8亿元(含装修费0.6亿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第一次可以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定1.2亿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次在装修时再签订0.6亿元的装修合同。第一次涉及房地产的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次是装修合同,并不涉及房地产的转让,所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万科开发的楼盘就是这样运用该方法的典型例子。
2、费用迁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筹划的方式,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从而,期间费用减少,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临界点”筹划法
税法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具体来说,先要测算出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再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增值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指销售过程中预先定价可以适当高于20%的增值率,利用中国人喜欢占便宜的心理,设定减价幅度,从而使得实际销售总价不不超过20%的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成本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可以直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亿元,假如定价1亿元,则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000万元×30%=6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0000-8000-600=1400(万元)。现在进行纳税筹划,销售房屋定价9600万元,其他不变,则增值率为(9600-8000)÷8000=20%,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所以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0-8000-0(免征土地增值税)=1600(万元),后者减价销售,反而比前者土地增值税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
4、成本均衡筹划法
如果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很多,必然导致不同地方的开发成本可能不同,进而出现有的项目增值率较高,有的项目增值率较低,这种增值率不均衡的情况实际会加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因此,成本均衡分摊是抵销增值额、节约税负的一种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把一段时间内各个项目发生的开发成本,根据增值率可能出现的高低不平现象,进行最大限度的合理调整,均衡分摊,这样避免出现某个项目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比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共开发五个项目,经预算,这五个项目的增值率可能分别为25%、38%、43%、54%、68%,如果合理运用成本均衡筹划法,经过调整可能的增值率为29%、40%、48%、49%、50%,结果必然导致实际税负的降低。
5、利息支出筹划法
一般来讲,房地产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可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无法避免。利息支出的不同运用方法一定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发生影响。根据税法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那么,利息支出筹划法就可以运用了。假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依靠借款,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当以金融机构的借款证明,对利息予以冲抵费用;反之,借款很少,则不列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充分运用占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予以调整,从而达到节约了数额不菲的税负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6、特殊方式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通过其他特殊的市场化行为,也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1)代建房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设全资的建筑业子公司帮助他人代建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未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其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征收11%的增值税而已。(原来是属于营业税3%,营改增后11%,则还可以抵扣。老项目3%征收率。)
(2)集体土地开发房屋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针对的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征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集体土地项目,比如安置房、农村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则根本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合作建房筹划法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企业重组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收购、兼并等方法,对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则对被重组企业转让房地产或者目标企业的股权变更,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发生权属变动等情形,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月12月13日
国务院138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006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8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第五篇: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性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 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 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 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 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 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进项税额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增 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分散优势”避税 筹划案例、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和销售”避税筹划案例和购进 扣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 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 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 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 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 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 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 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 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 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 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 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 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 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 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 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 压缩应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 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 点进行避税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 道,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 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 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 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 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 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 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 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 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6%)和8.4万元(140× 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 9万元。
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
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 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避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 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 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
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 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 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 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 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进项税金调整避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 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 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 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 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 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 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 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则
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十70000)×17%=17000(元)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 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 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 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 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 1500000)=21700(元)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
关于增值税的减免规定有几大类,我们将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讲解,以说明如何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进行避税筹划。对增值税相关减免规定的说明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 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 费品以外的货物。
(二)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 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三)对于起征点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 税人。
减免税的计算
企业全部产品减免税的计算如下:
1.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2.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 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 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 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 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
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 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 称为“挂靠”。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 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 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 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 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 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 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 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 税政策,在1995年内,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 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 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 层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 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 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 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 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 的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 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 粉煤灰、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 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 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
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 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 我们先看下面的案例。
某乳品厂隶属于菜市商业局,由于计划体制、行政体制的束缚,该企业一直实行 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 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新增值税 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 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 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 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 税额,销项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该企业1994年税负达到了川%以 上,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995年伊始,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 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 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 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 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 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 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 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 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 政策的规定。
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
避税筹划可以利用分散优势,同样可以利用联合经营达到目的。
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组织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通信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 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 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 呼网络投资,而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作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 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 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 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营业税 税率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 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 所得。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 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 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 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 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 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1. 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 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 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 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 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2.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 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 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 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10/(1十17%)×17%=1.45(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 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3.立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4万元,并利用自己 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800元,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如下: (40000十800)/(1十17%)×17%=5928.2l(元)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案例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 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 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 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 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 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 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1 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十2%)9×(1十3%)9 +2.04÷(1十2%)10 ×(1十3%)10=2.1174(万元)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