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审批(河南)
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机构: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
处
联系人: 综合业务处受理地址: 郑州市农业路3号联系电话: 0371-69129727 传真:0371-65788259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审批
决定。
3、取件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20个工作日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河南省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注册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二篇:设立血站审批(河南)
设立血站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卫生厅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45号
联系人: 李琴联系电话: 0371-65927585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到省卫生厅行政报务大厅受理审核;
3、审批,合格的制发相应的设置批准书。
自省卫生厅受理之日起30天(审批时限20天,发证时限10天)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符合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的单位。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
2、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3、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4、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不收费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处
联系人: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联系电话: 0371-65900671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 收费情况:
第四篇: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1013房间
联系电话: 0371-65808028联系人: 范文亮
办理程序:(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
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30个工作日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合伙人(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请示;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3、股东×××同志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材料明细:
5、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
7、《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协议)》;
8、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的,应提供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9、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不收费收费情况: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河南)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办理机构: 外资管理处业务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 外资管理处业务 联系电话: 0371-63576101 办理程序:
属于各省辖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直接报各省辖市商务局办理;属于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商务局(或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外方(港澳台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港澳台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原件一式三份,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后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呈送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2、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8、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变更)》原件,一式三份(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带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协议原件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如果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等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还要更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注:除上列材料外,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同,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亦不同。例如: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时要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更事项,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应登报公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等。
(三)其他: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并购等可参考商务厅网站内容。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