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第一篇: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练习题

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甲出资50万元,张乙出资45万元,张丙出资5万元。张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广告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约定,由印刷厂为广告公司印刷某杂志。印刷厂印刷的杂志共计35万元,但广告公司仅支付10万元,尚欠25万元。2001年5月,张甲给印刷厂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所欠款将于2001年12月底付清,但广告公司到期仍未付款,且印刷厂在追债的过程中,发现广告公司已无财产可以偿还。2002年3月,印刷厂将张甲、张乙、张丙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印刷款。法院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2003年,印刷厂再次将广告公司和张甲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题:印刷厂依法是否有权要求广告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偿还印刷款?为什么?

合同法练习题

案例:海参公司于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田园公司发出采购15吨药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到田园公司。田园公司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到海参公司,但是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指导信件后,在10日电话告知田园公司收到承诺。

问:承诺的期限从何时计算,承诺何时生效。

案例:

1、甲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文件资料、司法考试用书及文具的挎包存放在存包处,领宝时发现包丢失了,索赔时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偿10元。双方发生纠纷。

2、某运输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对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运输公司认为仓对仓是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客户认为仓对仓是货物所在仓库到达所要运达的仓库。双方发生纠纷。

问:

1、上述纠纷你支持哪一方?为什么?

2、如果你作为法院的法官,你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篇:公司法案例

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

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及答案: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3、.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篇:公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朱某君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于2006年5月31日入职被告处任ID工程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31日届满。任职期间,原、被告约定的原告工资结构为原告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本薪为700元/月,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本薪为750元/月,2008年7月至2008年8月本薪为900元/月,另有奖金、加班费等。2008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原告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怀孕,要求延续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给予书面答复。此后,在原告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公司领导仍要求原告离职,2008年8月9日还让保安阻拦原告进厂。原告担心在此情形下继续工作会对腹中胎儿不利,遂于2008年8月13日办理工作交接后离职。离职后,原告随即于2008年8月19日和9月1日发函被告,称被告明知其已怀孕而不延续劳动合同,强行阻止原告上班,应全额支付其“三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被告三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将依法追究被告责任。被告均收到上述函件。2008年9月12日,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八、第八十七条,参照国务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君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

二、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君产前检查费849元及生育医疗费4847.38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性质?

【法律评析】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又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上的不对等,用人单位强势,而劳动者弱势,所以现行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措施。联系到本案,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甫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依据本案认定的资料,原告在怀孕之际,不会主动离职,因为这对保护权利人很不利。

该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作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的决定在送达原告时即已生效,只要原、被告双方此后未就延续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就无法改变其已实施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事实上原告不同意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也没有和被告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原告2008年7月27日在广东边防龙华医院检查的病历资料显示其当时已怀孕14周左右,依常理,原告不可能在此时主动离职。若原告离职确为其自愿,被告并未强行要求,则被告完全没有必要在此后发函或刊登《声明》要求原告回公司上班。而且,被告如果真的想撤销先前的决定,其完全可以在原告提出延续申请后即刻做出,而不是等到原告离职后的二十余天才以发函或刊登声明的形式做出。被告发函或刊登《声明》的行为恰恰说明,正是由于其先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才企图以此种形式来予以挽救,抑或是逃避法律责任。

3、原告称被告公司保安2008年8月9日阻拦原告进厂上班,被告对此的解释是原告有孕在身而不要求其加班,但实际上原告在此前每周六都被要求上班,被告之解释显然不足为信。被告在此时不让原告上班,应当视为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后续行为。综合上述几点意见,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被告在原告孕期内单方终止。被告在原告孕期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那么依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告必须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法律提示:在社会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关系而发生各种法律纠纷,而经济上的弱势往往使得劳动者法律的救助上不如用人单位,但是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一定要知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所有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如果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那么这时候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篇:公司法案例

【案例3】

[案情]

2010年4月,甲与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帐户。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到2010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面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甲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4】

[案情]

原告:某市食品厂

被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2011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5】

[案情]

2008年9月,郑某、徐某、梁某三人合伙投资成立某化学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60万,徐某、梁某各出资5万。2009年1月,徐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郑某,收回股金5万元。此后,由于徐某认为其已退股且声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项与他无关,因而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致使某化学有限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4月,某化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退还已收回的股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收到的5万元转让金予以退还。

[问题]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第五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 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 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1、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解题思路】

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性规章,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