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无证驾驶---黄周定
我已有三年驾龄。无照驾驶。
我十分了解无照驾驶的法律后果,可是有什么办法呢? 三岁那年,小儿麻痹症关照了我。从此,我走路的样子就有点飘飘然----只是看起来没那么优雅。十岁之前,我还没进化成人,我依然像其它四肢动物一样爬行。我家在福建三明的一个极其偏僻的山村,海拔近千米。那里的冬天和北方一样,非常寒冷。九岁我上学了。学校在离家将近一里的地方,之间要过一条小溪。那时的溪面上只有一条长五六米宽约五十公分的木板桥。两岸高得多,要过这条小溪,必须先沿一条崎岖的泥石小径向下走六七米,落差三四米,过了那条木板桥,是对岸的那条一样崎岖不平的泥石小径,同样长六七米,向上三四米。大多数都是家人接送的,只是农务繁重,有时候家人抽不出时间来接我,那时,我只能自己爬回家。记得是在念二年级,在放寒假前不久的一天,事先我知道那天家里忙,没空来接我。傍晚课后,我爬行回家。至今我依然十分清楚地记得当时,天气奇好,天蓝得不见一丝云,夕阳斜照,黄昏中的村庄清冷寂静。我爬行着,脖子挂着刻意挽短的小书包。泥石路冰冷干燥,路边沟里没被太阳长晒的地方,还有一些闪着蓝幽幽的寒光的冰凌。在溪岸边,我先把书包往下扔,再一次打量这段曾经许多次教训过我而令我畏惧的崎岖小道。我向下爬着,屁股非常不礼貌地高高地厥向天空,我必须努力平衡好自己,不要让自己又一次滚下去。在最陡的几步,我只能小心地转过来,腿先下去,然后一点一点往后退。过小桥时,我坐下来,跨在桥上,双手撑一下,屁股往前挪一点,这样,我就不会掉进溪里了。当时我就这样回家,赤裸的双手忍受着路面的冰冷。我必须不时停下来,交叉双臂,把手夹在胳膊底下,暖和一下。快到家的时候,正在屋前喂猪的祖母飞奔而来,把我一下拉起来,抱在怀里。直到今天,我依然感受到她当时长时间的颤抖。她拍去我手上的尘土,递给我一根木棍,命令我从今往后不许爬行,一定要站起来。那时起,只要看到我爬行,她都会把竹枝狠狠地抽在我的屁股上。感谢如今已在天上的祖母,是她使我借助拐杖站起来。几年后,她又叫我扔掉拐杖,小学毕业时,我已经可以不用任何借力自由行走了。
直到今天我的走路姿态仍然无法像常人那样平稳。很大部份是由于这个原因,我没念完初中一年级就休学了。中学离我家几十公里,许多原因使我极其痛恨它。不管家人软硬兼施,我最终还是永远离开学校。接下来很自然我就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在祖祖辈辈都是务农为生的山村,我怎样养活自己。那时我已十五岁了。我做的第一份工作是卖油饼。我把大米用水泡软,掺一点黄豆,自己用石磨磨成浆。当时还没有电视,村里的会场不时在放电影,唱戏,方圆村庄的人都会赶来。那时我就在会场门口升起小火炉,架起油锅,把我辛辛苦苦磨出来的米桨炸成油饼,换成一片片叮当响的硬币。
第二份工作是碾米。我父亲和他人合伙买了一架碾米机,在废弃的生产队仓库开了一家碾米加工厂,由我和那个合伙人的妻子经营。由于利润极低,那个合伙人不久就退出了,加工厂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独资企业,我就是董事长兼唯一员工。这份又脏又累的工作我干了一年。每天早早开门,等待生意。工作的时候我要不断把装着四五十斤的谷子的竹筐举起来,倒进和我一样高的碾米机漏斗。有时候还要帮客人扇风车,以便把米中的谷糠分离。一天下来,我绝对是蓬头垢面,腰酸背痛。感谢有人后来也开了一家这样的加工厂,使我得以有时间自学了初中课本,接着我又自学了裁缝技术。不久,我有了略为人道的第三份工作----我在家里开了一家裁缝店。
我终于可以养活自己了。这样很开心地干了三年。后来社会的发展使我无法这样干到永远。我发现人们到外面买的成衣不管在价格还是款式都比我们裁缝店好。我的危机感随着日子一天天加大,直到我关掉裁缝店,来到泉州。在泉州,我最初在石狮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天干十四五个小时,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什么叫被剥削。艰苦的工作,恶劣的生活环境,加上刻骨铭心的想家,没多久我义无反顾地不干了,当然别指望拿到工资,就偷偷开溜,回家。到那时我活了二十多年,之间除了到几十公里外上了一年初中,一直都在那个四面环山的小山村。我多么愿意一直生活在那里啊!可是现实却不允许。要想有尊严地活下去,我只能出去工作。
我依然想家想得厉害。有一次,我再也受不了了,当时我在金井的一家服装厂打工。我不干了,我要回家,向老板要工资是不可能的,我身上只有十几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我买票坐车回家。我掏出地图研究着,发现坐车到莆田仙游的一个地方,徒步翻过一座山,就到了永泰县境内,在那里继续坐车。这样估算一下,我的钱大约刚够。我马上实行回家大计。第二天清晨我登上开往仙游的班车,当时道路奇烂,到达目的地时天已黄昏了。我打听到往永泰的路头,满怀激情地开步走。这一走,让我无比深刻地体会到地图之与现实的不同,地图上的那一点点曲线,现实中却是无比漫长的,凹凸崎岖的山路,特别是翻越一座叫凤山的山架,一千多米的海拔,使我只好承认自己有点天真甚至愚蠢。我已经很久很久没用拐杖了,这次长行不得不柱起一根木棍,把双手磨出许多个血泡。信念的力量真是不可思议啊,生性胆小的我,在强烈的回家欲望驱使下,居然可以独自披星戴月,毫无恐惧地在荒无人烟的山道上躅躅而行。到了永泰地界的一个小山村,我累坏了,就在人家晒谷场上睡下来。记得那个微寒的秋夜,蚊子依然那
么无礼.我不得不努力适应打工生活。后来到我姐夫的一个朋友开的鞋厂做。同样一天工作十几小时,同样一个月二三百元钱,但那时我已调整好自己的生活心态,已经可以一边做事一边学习、观察,很快我发现当时鞋样设计师非常紧缺,而我又非常有信心干好这一行,于是我又开始瞄准新目标,发奋自学。
接下来,历来对我极其严厉的命运终于朝我露出笑容。我从低层级的缝纫工上升为让人尊重的鞋样设计师,收入也从二三百升到五六百,并且很快超过一千元,这在当时已是令人嫉妒的超高薪了。三年后,我创办了自己的设计公司。我多么渴望能像常人一样悠游啊!附近的清源山、仙公山我不止爬过一遍。当我攀援陡峭的石阶爬上武夷山的天游峰、当我奋力登上泰山的南天门,我发现自己似乎成了一道风景,吸引了许多那些并不怎么在意他人感受的游人们的镜头。
我这样不厌其烦地诉说着自己成长历程,绝对不是想显示自己是多么坚强、多么富有拼搏精神。我说这些,只是想表明自己是多么渴望能像常人一样幸福生活。我的不是十分健康的双腿完全有能力支起一百多斤的我,不靠任何借力,上山下水,去来自由,正常生活。我的不是十分健康的双腿不能成为自己逃避生活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国家剥夺我的某些重要权利的理由。是的,我觉得我的一些上天赋与的对我来说极其重要权利被国家毫无道理地剥夺了,比如我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自由合法地享受驾驶的乐趣。
我公司雇了许多十分出色的年轻人,感谢他们,由于他们的努力,使我的事业达到令人羡慕的程度。2002年,我买了一部自动档的中高级轿车。我被明确地告知不可以合法驾驶。那个驾校的科长先生看了一下我,就很有风度地摇了摇头。我问为什么,他说因为你身体不行,会影响公共安全。我问你不试怎么知道我不行,他说这是法律规定的。我问为什么包括美国、欧洲、香港等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难道他们就不注重公共安全吗,科长先生有点不耐烦了,简单明了地说,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且用一点也没有幽默感的口气建议我前往那些国家和地区考取驾照。我当然明白交通法是全国性的,只是心有不甘,十分天真地指望有某个地方例外。泉州不行我指望三明、福州,省内不行我指望江西、广东,甚至新疆、甘肃。只要有人愿意让我按正常程序考取合法的驾照,山远水长,我风雨无阻。为此,我实实在在地吃了一些亏----你可以理解成我被骗了。甚至想去简单地买一本,还好我还没狂热到失去理智。冷静之余,我放弃了这个愚蠢的想法。我请了一个老驾驶员,在他的帮助下,我很快就学会驾驶的基本操作。在一个空无人影的开阔地,我第一次开车了。一开始还有一点紧张,不久,我开心地觉得驾驶竟是如此的简单,轻点油门,轻踩刹车,控制方向,这么一部几吨重的车子可以这样轻松的操纵自如。我在开阔地练了一段时间,在老
师傅的建议下,我开始逐步适应不同的路况。第一次单独驾车,是在半年之后。如今三年过去了,我开了将近六万公里,从坑坑洼洼的乡间小道到宽阔平直的高速公路,从七曲八拐的小巷到喧哗拥挤的大街。我手握方向盘,透过挡风玻璃往外看,世界已经是全新的模样。城市变小了,生活的范围不再限于家和公司附近。更重要的是,在车上,我和他人完全一样。手握住方向盘的时候,我从不承认的但事实却存在的自卑感彻底地不见了。我为驾驶而陶醉,我已离不开我的车了。我自认为我应该是全泉州最守规矩的司机了,当然前提是无证驾驶不违法。虽然到目前还从没发生过什么事,甚至从没被警察关照到,可是我难免都有一点不安,因为我十分了解,哪怕是他人逆行、酒醉、横穿,哪怕我完完全全守规矩,然而只要有事了,我都必须毫无道理地承担本来不需要承担的责任。我多么渴望有一本合法的驾照啊,这对普通人非常简单的事,对我来讲却成了难以企及的梦想。自小到大,我一直都用我的努力和成功来回应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总是信心满满。可是,当歧视来自自己的国家,来自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且歧视的理由是因为你是残疾人,我能怎样呢?我真的无能为力。无奈之余,禁不住有些悲愤和伤感!
第二篇: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案情】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39元。
【分歧意见】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根据该条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中,受害人已死亡,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客观情形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对抢救费用提出诉请,法院也无须对此进行审理。为进一步阐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含义,中国保监会在对深圳保监局《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7]77号)中,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费用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因此,由于驾驶者段某是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第一、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本案中进行赔偿,认为《交强条例》的法律位阶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适用。这是对法律的极大误读!《交强险条例》正是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而制定的,从而以明确交强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交强险条例》作为法规,完全可以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换个角度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是对违法驾驶的认可,无疑是在鼓励、造就更多的马路杀手的出现,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与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相背离。综上所述,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交强险条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实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保和财保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如车辆保险了车身险,车辆被撞坏,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篇:无证驾驶复函
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
担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200号)
济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9)赣民二请字第1号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吉中民二终字他第81号《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是否应当赔偿,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情况下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文立法本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有明确规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处理。
此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已近三年了。应当说,该条例实施以来社会效果明显,绝大
多数事故的第三者能够通过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因此也平衡了事故各的方利益冲突,为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给法官带来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以至于各地法院在是否应适用免责条款的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有的案件判保险公司免责,有的认为免责条款对第三者无效,由于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该条的不同理解有三:一种是,从上述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分析,说明出现该条款内容之一情形的,只不负担财产方面的赔偿,对人身遭受损害的不受该条限制,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符合该条款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不承担其他项目的赔偿费用。理由是,该条例是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所称的财产,是相对人身损害而言,是区别人身权受害的其他财产损害,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当然认为保险公
司就应当承担人身损害方面的其他赔偿责任。因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款已经明确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只是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如果说对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损害如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该法条就存有问题,连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都是垫付,怎么误工费、护理费还要赔偿呢?而且对这些项目是赔偿还是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这种理解不符合本条立法精神。第三种意见是,同意第二种条文理解精神,但认为该条款不能对抗第三者。理由是,“交强险”的设制本身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而且“条例”属于法规,系下位法,上位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故从法律的层级效力考虑,二十二条免责事由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者。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一定道理,但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解释前,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意见较妥当,因为“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且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当然,如果适用该条款,对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不利,这是因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大多赔偿能力较弱,况且该事故一旦发生,绝大多数的后果是人身伤亡,赔偿额巨大,加之,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其保险标的本身就是针对第三者的利益面设置,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困扰法官判案思路,自然产生法
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统一司法尺度,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该条的正确适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篇:无证驾驶保证书
无证驾驶保证书(精选多篇)
首先,我错了!虽然在这个社会“无证驾驶”已成为一种潮流,一种时尚,很多人都在乐此不彼地追求,但我还是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我对不起世界人民,给世界人口问题带来很大隐患,对不起地球,我的所做所为更加剧了地球的环境恶化,对不起整个宇宙空间…对不起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甚至对不起胡同口那位刘大妈她二闺女。那次她要我开车送她上班。我因没证拒绝了她,害她被老板罚去二十块。我将为我的罪过负出我应有的责任。在这里我将认真的、深刻的、反复的、彻底的反省自己所做的一切。
我是一名司机,不对,准确地充其
量地说我只是个曾经“开过车”的。就像男人和女人即使在一起做了“所有”事儿没有“红本本”也不能称为夫妻一样。
虽然我驾车已很有经验,但那还都是“地下工作”。就像男女没有任何手续,总在一起不是件光彩的事儿。
记得第一次见到的那部车,我很冲动,心跳的厉害。那线条、那颜色…飘亮,美,所有都是那么完美,完美的无可挑剔。谁奈何它却已明花有主。我虽爱车如命,但绝对不是那种勾且之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盗!谁买辆车都不容易,况且是那么好的车。咱也算是成人之美了。
之后也见过几辆差不多的车,虽说没第一辆那么完美和心动的感觉,但我也想要一辆,却还是囊中羞涩,与之擦肩。
我真正的车手生涯还要从大概三年前开始说起。那是一个深手不见五指的黑夜。我喜欢了两年的那辆车就停在路边。两年了,扔在路边,应该是还没
有主人。于是我把它开回了家。不过有些遗憾,它好像是台二手车,之前虽说没开过车,可感觉它都已经磨合好了。算了,既然自己喜欢它,何必计较。老车还容易上路呢!
那是我第一次体验做一个司机驾车的感觉,而且仅此一辆。那感觉很美,就像见到第一部车的那种感觉!
慢慢的,开车经验有了,可是好景不常;虽说是无证驾驶,不用年检和挂牌,但维护的费用也是一笔不扉的开销;不过爱就是要付出的,这道理我懂,总不能有匹好马而不舍不得买马鞍吧。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我和它还算容恰,就像热恋中的男女一样。我对它说诺言、讲情话…对着一部车子讲情话,还真是笑话!
……
我到现在都还不知道它是被人偷走的,还是因为我没停好车它自己溜走的?原因就不追究了。总之,我失去了它。
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很迷惘、消极。看到路上别人跑的车子,总会想起它。
罢了,只不过一辆车子,有钱在哪里都能买到,虽然这样说,但心里还是隐有一丝伤心和眷恋。
现在我很后悔,后悔;后悔当初拉开车门、拧下钥匙、发动引擎、握起方向盘…,只为当时的一时之乐而失去了驾车在我心里那种憧憬的有些神秘的感觉。我当时应该像对女人一样,让它在我心里保存那种求之若渴的神秘,而我却没有。如果给我重新来一次机会的话,我会对那辆车说:爱你,等到有驾照再开你。
现在的年轻人都喜欢刺激,驾车时更是无所顾忌。创红灯,不分车道。甚至双人司机,一人开多车,五花八门。夜里几人一起甚至还要彪车。动不动就是交通事故,撞车了、死人了。医院里的大夫倒挺高兴。皮外伤,开刀,缝针完事儿。
年轻的朋友们:这篇东西虽是我的
保证书,但我还是想它能给年轻朋友们一些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的欲望而给自己留下终身的遗憾。得到一时的欢乐,会失去一种追求的渴望。就像自己暗恋的一个女人,还没怎么追求她就跑到你的床边脱光衣服。这时就算做什么都会觉得缺点什么,缺的就是到目的地路上的那种追求的坎坷。
补充:我虽无证驾驶过,但驾车之间绝对没发生过交通事故,从没给公共安全和国家财产带来过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交通安全法: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2 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浙公复99号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认定的批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包括:“未取得驾
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而倪某持b照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 的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2014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39元。
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根据该条规定,在
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中,受害人已死亡,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客观情形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对抢救费用提出诉请,法院也无须对此进行审理。为进一步阐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含义,中国保监会在对深圳保监局《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费用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因此,由于驾驶者段某是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车辆而发
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第一、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本案中进行赔偿,认为《交强条例》的法律位阶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适用。这是对法律的极大误读!《交强险条例》正是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而制定的,从而以明确交强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交强险条例》作为法规,完全可以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换个角度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是对违法驾驶的认可,无疑是在鼓励、造就更多的马路杀手的出现,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与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相背离。综上所述,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无证驾驶
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交强险条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实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保和财保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
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如车辆保险了车身险,车辆被撞坏,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无证驾驶致人死,保险公司应否赔?
作者:杨桂明发布时间:2014-02-04 13:45:53
案例: 2014年11月12日18时许,原告熊某驾驶桂jyl688号轻型货车由桂林往荔浦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1线527公里加770米处时,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车辆过程中,驶过公路左侧与对向由邓某驾驶的桂hj1077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熊某无驾驶证,且违反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熊某
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原告与邓某家属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由熊某赔偿受害人邓某家属20万的协议,之后熊某向邓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1万元,尚欠9万元分5年付清。桂jyl688号轻型货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熊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 11万元。对该请求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熊某11万元。理由: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不仅仅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更主要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更为及时、便捷的补助,故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两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只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均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邓某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熊某、邓某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熊某与邓某家属达成赔偿20万元的协议,并垫付了赔偿款,使邓某家属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现熊某请求邓某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该赔偿数额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对熊某的请求不予赔偿。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案系熊某与邓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邓某死亡,而非邓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死,故保险公司应从机动车的第三者强制保险金中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熊某与邓某家属达成赔偿20万元的协议,但熊某只支付了11万元,尚欠9
万元未支付,邓某家属没有完全得到赔偿。邓某家属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该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这是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法定责任。熊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保险金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的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的免责。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在
对第三人进行赔付后,由于其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有向责任人追偿的
权利。基于本案,若保险公司赔偿邓某死亡保险金的,其还有向熊某追偿的权利。熊某作为无证驾驭人员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再者,邓某家属不是本案当事人,熊某得到了死亡赔偿金后,邓某家属的赔偿是否真正能够得到实现还要看熊某是否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显然这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基于在本案中邓某家属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其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依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熊某尚欠的9万元也因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得以抵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
担问题的复函
济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赣民二请字第1号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中民二终字他第81号《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是否应当赔偿,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情况下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文立法本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
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有明确规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处理。
此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201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已近三年了。应当说,该条例实施以来社会效果明显,绝大
多数事故的第三者能够通过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因此也平衡了事故各的方利益冲突,为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给法官带来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以至于各地法院在是否应适用免责条款的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有的案件判保险公司免责,有的认为免责条款对第三者无效,由于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
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该条的不同理解有三:一种是,从上述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分析,说明出现该条款内容之一情形的,只不负担财产方面的赔偿,对人身遭受损害的不受该条限制,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符合该条款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不承担其他项目的赔偿费用。理由是,该条例是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所称 的财产,是相对人身损害而言,是区别人身权受害的其他财产损害,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当然认为保险公
司就应当承担人身损害方面的其他赔偿责任。因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款已经明确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只是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如果说对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损害如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该法条就存有问题,连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都是垫付,怎么误工费、护理费还要赔偿呢?而且对这些项目是赔偿还是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这种理解不符合本条立法精神。第三种意见是,同意第二种条文理解精神,但认为该条款不能对抗第三者。理由是,“交强险”的设制本身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而且“条例”属于法规,系下位法,上位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故从法律的层级效力考虑,二十二条免责事由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者。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一定道理,但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解释前,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意见较妥当,因为“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且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当然,如果适用该条款,对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不利,这是因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大多赔偿能力较弱,况且该事故一旦发生,绝大多数的后果是人身伤亡,赔偿额巨大,加之,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其保险标的本身就是针对第三者的利益面设置,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困扰法官判案思路,自然产生法
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统一司法尺度,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该条的正确适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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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无证驾驶保证书
无证驾驶保证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保证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那么保证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无证驾驶保证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无证驾驶保证书1尊敬的交警领导:
我是一名未成年人,今天无故骑别人摩托上道,违反了道路法规,是我不对。我坚决改正。以后不犯了。我服从交警的处罚。
在此我请求交警。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我深表谢意。
改正人:xx
20xx年9月
无证驾驶保证书2尊敬的.交警部门的领导:
您们好!
我叫x年x月x日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受到了执勤交警的处罚和批评教育。我认为交警对我的处罚很公正,并且让我知道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后果。这次所幸没有给他人和自身造成伤害。
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害人害己的行为,以后我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的知识。做一个安纪守法的公民。请各位领导原谅我对交通方面法律知识的淡薄,念我是初犯,请从轻处理。
本人在此郑重保证。以后没有取得驾驶证不会在违章驾驶机动车。
此致
敬礼!
保证人:xx
x年x月x日
无证驾驶保证书3尊敬的交警队领导:
我在20xx年X月X日无证驾驶,现已知错:
1、通过这次教训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后的感想;
2、认识到无证驾驶带来的不良严重后果;
3、保证以后不再违反国家的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