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智汇通】云智库: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19日,陈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某一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赵某,房屋价款为12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处房屋交付给了赵某,并协助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赵某在支付了8万元后,余款4万元至今也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余款4万元。
不料,在庭审中,赵某也拿出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5.5万元。为了证明房款已经付清,许晓华提供了地税局开具的一份《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5万元,并显示评估价格是7.73万元。
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提供的合同经丁、许双方签字,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赵某提供的合同系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而提交,但价格低于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评估价,该价格规避交易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提供的阴合同,赵某应支付陈某余款4万元。
【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作为买方的赵某为了避税而与卖方陈某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的交易双方相同,交易房产也同一,但两份合同价款之间的差异数额却较大,这就是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对于阴阳两份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
首先,来看一下陈某提供的阴合同,该合同经丁、许双方签字,且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可以推定该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按照我国《合同法》促成交易原则,认定阴合同合法有效应该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的。因此,上述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提供的阴合同效力,赵某支付陈某余款4万元,应该是恰当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赵某提供的阳合同,赵某提供的合同虽然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评估价,该价格显然不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规避交易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丁、许双方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该阳合同无效。
第二篇:【智汇通】云智库:公司董事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
【案例介绍】
楚某为某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7月,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出现罕见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楚某以某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空调产品,共计价值200多万元,之后,楚某将该批空调产品销售给了某五金交化公司,获利10万元。
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楚某身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楚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楚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空调产品由电器有限公司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空调产品的买卖,是在五金交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有限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楚某作为电器有限公司董事而经营与电器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属于电器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楚某曾于2004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有限公司,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空调产品的购销,楚某身为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空调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有限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楚某买卖空调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但电器有限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因为楚某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买空调,后又销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此交易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至于楚某买卖空调的行为,应将楚某所得收入归电器有限公司所有,并可由电器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而本案中,楚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做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给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系自我交易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第三篇:阴阳合同效力
阴阳合同效力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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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四篇:【智汇通云智库】小微企业成长再逢及时雨
小微企业成长再逢及时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评论人士认为,小微企业当前已是国内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但报告显示多数小微企业发展缓慢,亟待政府从税收等方面推出扶持政策,而国务院此举正是广大小微企业成长所急需的“及时雨”。
3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根据工商总局调查,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截至目前,小微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占据我国经济版图半壁江山。
报告同时也显示,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特别是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可以说,小微企业是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的主渠道。与大型企业扩大就业能力与资本增长呈反比例变化所不同的是,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到5倍以上。因此,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味着以更少的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同时,工商总局指出,当前小微企业发展还有许多问题,如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等问题。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近几年营业额保持快速增长(增长率30%以上),其余大多数企业经营发展缓慢。
看到问题的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地研究对症之策。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以帮助小微企业应对困难,而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重要的方面。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评论人士认为,这一政策能给社会创造更好的创业和创新空间,激励个体自由、提高企业的创业和创新自由,从而提高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本次减轻税负立足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实际效果及上下游企业的联动影响度,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税收扶持效果,可谓小微企业发展中喜迎的一场“及时雨”。
(摘自:中国政府网)
第五篇:【智汇通云智库】公司企业合并时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公司企业合并时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一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概括承受。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同意。
(2)债务概括承担是存续公司单方的、不可撤回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存续公司(受让方)向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为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意义。相反,被吸收公司(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发出债务概括承担通知并无约束存续公司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给予答复。被吸收公司仅需要对自身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3)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得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