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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致辞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致辞



第一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致辞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致辞

2014年3月24日

结核病仅次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是全世界成年人的第二大致命性传染病。结核病每年造成130万人死亡,并致使近900万人患病。

可悲之处在于,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但约三分之一的结核病患者——约有300万人——没有得到所需治疗。他们当中大多数是穷人,许多人来自移徙工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囚犯、土著人民、少数族裔等被边缘化人群。

近几年的进展业已证明,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应对这一威胁。1995年至2012年期间,由于采取全球健康干预措施,我们拯救了2 200万人的生命,并成功地为5 600万结核病患者提供治疗。

为了加快取得成果,我们需要扩大健康服务的利用,动员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救助更多的人,提供更快的治疗。我们还必须加大研究投入,以找到诊断工具、药物和疫苗。

每人结核病患者都应获得所需服务,以便得到快速诊断、治疗和治愈。这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卫生安全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正在迅速出现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未被发现这一问题。结核病患者即使得到确诊,他们当中许多人仍然没有获得有效治疗。

值此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之际,我呼吁加强全球团结,以根除这一可预防疾病。通过关爱没有得到所需治疗的300万人,我们就会为全人类构建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二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及历年主题

1882年3月24日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德国的罗伯特·郭霍在柏林向科学界宣布:在肺结核人的痰中发现了结核杆菌,从而确立了结核病的病原体。这是控制结核病历史上的最重要的第一个里程碑。

然而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人们在同结核病作斗争的过程中,感到控制和消灭结核病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尽管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效的抗结核药物不断问世,但是世界上大多数结核病人仍然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治疗管理,因此,在纪念郭霍氏发现结核菌100年之际,在国际防痨和肺病联合会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倡议下,将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从此,每逢3月24日国际防痨和肺病联合会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举办一系列宣传活动,以便进一步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对结核病的重视,提高全民对结核病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各界参与,使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更加公众化、社会化、科学化。

由于全球结核病的回升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国际上对结核病的流行十分重视,1998年联合国首次将“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视为全世界在卫生领域的一件大事。主要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强在全球范围的结核病控制工作,利用现代有效的手段,使人类历史上的最大传染病杀手——结核病能够得到及时的诊断和合理有效的治疗管理,最终在地球上消灭结核病。

历年主题

1996年:我们面临结核感染的危险

1997年:防治结核病,人人保健康

1998年:结核病--严重危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实行归口管理,有效控制结核病

1999年:依法控制结核病,防止结核病蔓延

2000年: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结核病

2001年:积极发现、治愈肺结核病人

2002年:遏制结核,消除贫困

2003年:人类与结核病,DOTS治愈我的病,也能治好你的病

2004年:控制结核 让每一次呼吸更健康

2005年:防治结核,早诊早治,强化基层

2006年:防治结核坚持不懈

2007年:结核流行广泛,控制从我做起

第三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管理办法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

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

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主题

曾经蔓延全球、造成数百万人死亡的肺结核,二十世纪在医药进步和卫生条件改善下而消退。已被大多数人“遗忘”的结核病,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又“死灰复燃”,如今已成为所有传染病中的最大死亡原因。针对全球结核病疫情恶化情况,全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全球结核病紧急状态”,并把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

病日,要求全球采取紧急措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施与结核病斗争。

今年世界卫生组织确定宣传主题为:“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人类与结核病,DOTS治愈我的病,也能治好你的病”。这一主题强调将结核病人动员为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宣传者,并强调了病例发现和DOTS扩展。值此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来临之际。37℃医学网推出此专题,旨在普及结核病的基本知识,并积极配合全球宣传防治结核病的活动。

第五篇:2012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专题

关于开展2012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的总结

2012年3月24日是第17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你我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促进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我院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

通过电视台、黑板报、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了解结核病的传播途径,使人们知道患了结核病并不可怕,只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规则用药是可以治愈;做好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宣传,使人们知道最好预防结核病的方法是新生儿接种卡介苗,开展义诊活动,现将此次活动的总结如下:

一、召开全镇各村卫生站负责人会议,学习此次文件的精神,并要求各卫生站出期关于结核病防治知识的黑板报。

二、在科主任和村委领导的陪同下,对现症的监导病人进行一次监导,并对其做了检查,了解其服药情况。

三、本科室在3月24日已出一期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黑板报,并向群众派发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

四、于2012年3月24日在大家乐广场开展一次义诊活动,参加人员有防疫科、医院务股、门诊医生等人员参加。

总结此次活动:共出黑板报21个、派发宣传资料150份。

黄江医院防疫科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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