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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巨额罚金 三公司告税务局稽查局(推荐阅读)

不服巨额罚金 三公司告税务局稽查局(推荐阅读)



第一篇:不服巨额罚金 三公司告税务局稽查局

不服巨额罚金 三公司告税务局稽查局

【案情简介】

永信永事务所和华融和信公司分别成立于2002年和2006年,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2002年2月和2006年8月,经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两次批复,永信永事务所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华融和信公司在2006年度至2007年度期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永信永事务所先后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等公司提供咨询并收取咨询费共计810万元,由于永信永事务所的免税期已过,故通过正处免税期的华融和信公司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导致国家少征收税额高达765.45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事实及永信永事务所的其他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对华融和信公司、永信永事务所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以及13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德融汇通公司系北京德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公司分别以列支他人高尔夫会籍卡费、企业宣传纪念金币费用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营业金额达47万余元。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4张,合计2580万元,金来欣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将该笔费用记入开发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造成金来欣房地产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851.4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德融汇通公司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非法提供发票的事实,对该公司处以总计855.4万元的罚款。

【裁判要点】

三家公司均不服上述税务行政处罚,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行政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述三公

司具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且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上述事实,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第二篇: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1.2.

(二)……

二、处理决定

(一)1.2.

(二)……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

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文号字轨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第三篇: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三)

格式三税务局(稽查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协三„‟号

根据规定,我局已依法将的实施拍卖,请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附件:

1、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

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号)、《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

3、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有关机关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规定”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对的实施拍卖”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拍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请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横线处填写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产权的买受人的具体名称。

7、本通知书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税强拍„‟号)、《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协三”,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三”。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第四篇: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一○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0年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在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局总体工作思路和省局稽查工作重点,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强化全员素质培养,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完成稽查收入16525万元,占年税收收入计划的1.06%,占年稽查任务的42.3%,比去年同期增加4594万元,增长38.5%。其中,四环节检查纳税户415户,有问题363户,选案率87.5%,稽查查补收入1851万元,占稽查收入的9.4%,比去年同期增加329万元,增长21.6%;企业自查473户,有问题385户,企业自查等非查补收入1467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265万元,增长40.97%。

一、严格执法,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稽查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一是查处大案要案。全系统克服因企业自查影响大案要案查处的客观因素,从主观上强化查处大案要案意识,尽心竭力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在查前的调查研究,对疑点多的企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使案件的定性更加及时、准确,同时选择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新闻媒体和专业刊物上曝光,提高稽查震慑力。上半年,全市共查处大案要案10件,查补入库总额540万元,其中市局稽查局查处2件,入库109万元。

二是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各县(市)区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稽查、征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发票整治重点行业是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服务业,整治重点区域是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曹妃甸新区、唐海县。截至目前路北区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处伪造的税务机关建筑业代开发票3份,涉案金额600万元,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三是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和各县区实际情况,全市地税稽查系统组织开展了外资企业、长亏不倒企业、房地产和建筑业、医药经销行业、长期未实施稽查的中小税源企业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151户,入库总额924.82万元。

四是重视涉税举报案件和案件协查工作。全系统认真落实《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严格责任制度,突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整体意识、协作意识和效率意识,对重点举报案件及时跟踪,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协查的工作效率与质量。上半年,全市共受理涉税举报案件32件,查补入库总额168万元,其中市局稽查局受理涉税举报案件14件,查补入库总额28万元。市、县(市)区两级稽查局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及本身受理税务协查案件131件,涉案发票398份,涉案金额12690万元。

二、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全市地税稽查系统积极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严格工作考核机制,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是召开业务汇报会。定期听取检查科、组的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5月份,市局副局长张永利、调研员王铁良来我局听取了各科1-4月份工作情况汇报,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局领导召集检查组长会议,听取了各组检查情况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予以研究、协调、解决,促进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严密组织企业自查。上半年,市局稽查局联合直属分局先后三次召开由相关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的查前告知会议,对稽查局概况及查前告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对查前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阐述,并发放查前告知文书、承诺书及企业纳税检查自查表,对纳税人查前准备和自查自纠相关事项进行告知。上半年市局稽查局共对486户企业实施了查前告知,企业自查入库938万元。

三是实施分级分类和上选下查的工作方法。今年以来,市局稽查局通过对所属县(市)、区

纳税前30名的企业进行全面分析、筛选,确定116户企业进行直查,指定79户企业作为上选下查计划。目前基层稽查局对部分上选下查企业正在检查中。

三、提升素质,推进稽查队伍建设

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塑造一支过硬的稽查队伍:

一是做好人员思想工作。今年上半年,市局调整稽查局领导班子,科级领导干部变动较大,全局人员思想浮动,局领导及时掌握人员思想情况,以科为单位加强正面教育和沟通,广泛开展了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

二是提高全员道德修养。根据上级部署,在全局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学习领会领导讲话及相关资料,做到组织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坚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开展了读书活动,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员修养。

三是加强业务素质培养。注重全员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鼓励大家以多种形式对税收政策及相关知识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今年上半年,邀请市局政策法规处的专业人员,对全体稽查人员进行了一次涉外税收法律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了检查人员的涉外知识。

四是注重廉政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建立了科级领导干部“两书一卡”及科级以下人员《干部廉政情况申报表》、《干部勤政情况申报表》等廉政档案;坚持采用《廉政回执卡》制度、电话回访和下户走访等形式监督检查人员在企业的廉政执法情况,掌握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全员的廉政教育,组织全体人员到河北冀东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稽罚告〔2018〕24号

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7MA4KL4UM9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外调、取证、核实情况如下:

(一)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情况:据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提供证据证明该单位于2016年2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直接走逃失踪且不纳税申报的情形。(见证据一、六、七)

(二)发票流(见证据二、三、六)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信息,该企业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26日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 4200161130、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发票号码: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发票号码:02265571至02265620、03006597至03006621、02228975至02228999 03025230至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根据国务院第5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武汉千重鼎业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200152130,发票号码:02265571-02265620、03006597-03006621、02228975-02228999 03025230-03025279,开具金额14,826,120.30元、税款2,520,440.50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拟

对该纳税人处偷税罚款1,251,743.4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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