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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一篇:土地登记审批表

编号:220322115211JA0000

3土地登记审批表

2012年07 月日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第二篇:土地登记审批表

编号:集有(2012)000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012年 8 月29 日

单位:公顷、万元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初步审查,_____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为公顷:其中公顷,林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该宗地权属清楚,面积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公告15天无异农民集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审查人:(盖章)2012年8月29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

国法律依据充分。同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发土地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公章)2012年8 月 29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负责人:(公章)2012年8月30日

第三篇: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基本要求

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基本要求

权属审核结束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情况。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单位性质、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2)土地情况。包括地号、图号、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权利设定情况、取得价格、使用权面积、土地分类面积等。

(3)附着物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等。

(4)需役地情况,包括坐落、证书号。

(5)土地抵押情况,包括土地价格、土地抵押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名称、编号、日期等。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8)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提出,其他人员无效。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②宗地的土地状况审核情况,如面积是否准确等。涉及到地籍调查的,还应填写地籍调查结果的审核情况,并记载宗地界址坐标;③宗地的权属状况审核情况,如权属是否清楚等;④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⑤其他审核情况;⑥签署是否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意见及相应的法律依据;⑦初审人员签字盖章,注明初审日期。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重点对初审情况进行核查。审核意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初审结果进行核查的情况;②需要公告的,记载公告结果;③初审意见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④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签署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其他登记的,签署是否报请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意见;⑤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审核日期。

是否报人民政府批准,视具体的土地登记类型而定。土地总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的第一次登记,要报人民政府批准;至于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凡是涉及土地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以及涉及核发或更换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均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在《土地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进而核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凡是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如名称、地址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或只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初始登记等,以及不涉及核发或更换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审核人员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簿》上注册登记的依据。

土地登记审批表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第四篇:(范本)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五篇:各类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各类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初始土地登记:

1、个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2、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耕地占用税(或免税)及各项规费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注意:

审核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审核要点:严格落实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或免税证明及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 ⑤其它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村办公楼、学校、村企业等用地土地登记。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票据; ③出让合同原件; ④出让金票据;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土地评估报告; ⑦计划生育证明。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用地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及规费票据;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出让合同原件; ⑤出让金票据;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⑦土地评估报告;

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注意:要严格执行五不登记规定。

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收原件); 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④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 ⑥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各项规费发票。

以上是安陆涉及的七个类型的初始土地登记必备资料。还有作价入股、租赁、出租等没有涉及到的类型,如果出现再个别交流。

变更土地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个人)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出让合同原件; ③契税及出让金票据; ④土地评估报告;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单位)变更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件、原《土地使用证》);

②契税、出让金、各种规费发票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证照;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权源文件);

②契税、土地收益金、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土地拍卖资料(土地拍卖确认书原件、拍卖协议书等 资料);

4、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变更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契税发票;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5、继承或赠予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继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或公证书(原件); ②原《土地使用证》;

③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⑤村或社区意见;

⑥申请书所有继承人都要签同意继承的意见; ⑦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可不提供)。

6、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

①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孝感日报、孝感晚报); ②补发土地证申请(原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未抵押证明;

⑤原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 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房改房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房改办审批资料(原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总土地证原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8、商品房分割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计划生育证明; ⑥总土地证(原件); ⑦规划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证; ⑧总出让合同复印件。

9、名称变更(更名)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原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文件;是公司或单位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公司章程等其它证明文件;

10、用途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原件(规划局批件、国土局批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等);

④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法院裁决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②法院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③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⑤契税及土地收益金发票;

⑥原土地证(不能提供原土地证的,另行办理注销公告,公告期1个月);

⑦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是我市常见的11个类型,没有涉及到的个别情况再个别交流。各类土地登记的办理程序

1、关于土地登记的受理地点

自2008年3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土地登记统一在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目前已经运行一年。因此,今后的各类土地登记,由各所(分局)完成地籍调查、填写好各种表格、收齐各种必备资料后,统一到行政服务大厅国土窗口受理,每星期五由局领导带队到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审批,请各所(分局)合理安排好上报时间,再不要报到地籍股。

2、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下达《责令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通知》,期限满15天; ②由国土资源局在孝感日报上进行注销公告,期限满30天后直接进行注销;

③注销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进行。

3、权利人姓名错误更正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或社区签暑意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②审查合格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更换证书。注意:其它更正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即重新填写一套土地登记表格,经审批后重新注册登记。

4、异议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书” ③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④异议登记失效后,及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5、预告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预告登记证明书”;

6、查封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是原件),将查封或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查封期满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注意:对一宗地的查封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的可以续查封一年,超过时间的可以不受理,查封期间除非有人民法院的“解除令”,否则不能办理土地抵押、过户手续。

7、未成年人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我们在过去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人未满18岁的不予受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土地权利,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以后受理未满18周岁权利人的土地登记,除须提供前面所讲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土地证遗失后补发如何办理? 土地证遗失后申请补发的,要提供前面所讲的“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登报满一个月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补发土地证。补发的土地证上要加盖“补发”印章。

注意:

①遗失声明必须在《孝感日报》或《孝感晚报》上刊登; ②内容应有:土地座落、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发证日期等。

9、继承或赠予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按前面所讲的提供所有材料,可直接进行登记。10、86年非农业清理漏丈的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我市在86年进行了一次非农业用地清理,当时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少量土地漏丈,在办理这类土地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村或社区证明材料;

④所在所(分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的材料两份(要调查该宗地附近久居居民至少2户以上);

⑤国土所(分局)证明材料。资料齐全后可作为权源填表申报土地登记。

注意:清理漏丈的土地应是82年5月份前占用,82年5月份后的要重新补办用地手续,不能直接登记发证。

11、商品房分割发证如何办理?

我市在启动商品房分割发证时,考虑到起步难,按建筑占地分栋分摊,这样导致出现了几个问题:一是部分开发商利用这一点,按建筑占地交纳出让金,流失了国有资产;二是只要房地产开发,多多少少出现开发完成后多占土地的问题,有的面积还很大,有的没有按要求开发。现根据国土资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以后商品房办理中,封闭式的按总面积分摊,开放式的按整栋分摊,并且在进行商品房分割登记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 商品房开发竣工后才能申请分割登记; ② 必须有规划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③办理分割前要重新进行测图,界定实际使用范围,超 占面积的要重新补办手续后才能分割发证。土地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界址点坐标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按目前安陆现状,农村宅基地测量每宗地的界址点坐标条件不成熟,无人力物力。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农村土地登记时暂不提供界址点坐标;城区及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必须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单位用地必须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80西安坐标系)。

2、关于地籍调查的责任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地籍调查应由土地权利人委托土地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地籍调查及责任。鉴于我市暂无中介机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地籍调查沿用原模式,即个人地籍调查由所属国土所(分局)完成,单位地籍调查由评估中心完成,今后地籍股无特殊情况不参与地籍调查。因此,地籍调查表审核,要求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应加强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谁调查谁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由中介机构完成。

3、关于地籍调查的要求

在过去的地籍调查中,部分所(分局)没有到实地进行 调查,通知书批多少就发多少,与实地完全不符,相邻及本宗地签字由填表人代签,少数单位发证也如此操作,并且签字也五花八门,横签竖签斜签都有。地籍调查必须到现场按要求调查清楚,必须由本宗地及临宗地人员到现场指界及签字,不得代签。下半年将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发证与实地不符的,签字为代签的,将追究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

4、关于土地登记簿

什么是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共有宗地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成,是土地登记的重要资料,我们常说的注册登记,如何注册?就是根据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在土地登记簿上注册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证与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准,可见土地登记簿的重要性。再者,更正登记、遗失补发土地证、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更名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登记等都要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注册登记,发放证书,如果没有土地登记簿,将不能进行。我市在过去土地登记中,由于一段时间多条渠道登记,没有填写土地登记簿,在办理更名等登记时,本来只须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记载,换发证书的,由于没有土地登记簿,还要重新填写表格。因此,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要规范填写所有表格,对过去登记资料不完善的,在今 后变更登记时要逐步完善。

5、关于土地权属性质的界定

过去,少数所(分局)工作人员没有搞清“征收”、“划拨”的涵义,在办理新征拔用地手续时,都签署“划拨”字样意见,在土地登记中发国有证、集体证随心所欲。我们应该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只能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家所有土地“划拨”才能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今后在土地登记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6、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用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不能超过14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40㎡;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建设用地的不能超过2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200㎡;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不能超过1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00㎡,超过部分作临时用地使用。但是一定要注意:82年5月份以前形成的占地,有多少登多少,不需要打补丁。

7、关于土地用途

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土地用途必须按2007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填写到二级类。关于一宗地多种用途如何处理,过去土地登记中,遇到很多一宗地 多种用途的问题,很难把握,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专家,我们在今后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表格上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它事项”栏记录宗地兼容的几个用途,能计算出各用途面积的,要记载各用途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记载各用途出让年限;土地证上用途栏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记事栏要填写兼容的用途,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要填写各用途的出让年限。

8、关于不予登记的内容

我们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过去土地登记一直坚持“五不登记”,在今后的土地登记中,我们在审核时一定要注意,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①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②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 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④ 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⑤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⑥ 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申请要件的;

⑦ 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⑧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⑨ 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

⑩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9、关于86年老证可否作为权源的问题

86年老证在93年农村初始登记及96年城镇初始登记时已由市政府公告作废了,应该不能作为权源。但是由于两次土地登记都不彻底,在过去土地登记时,86年老证可作为土地权属依据,但一定要注意:凡利用86年老证作为登记的依据的,要附93年农村登记、96-98年城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复印件,如果审批表中已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不能作为权属依据,如何审批表中没有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可以作为权源依据。

10、关于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批准面积小于实地面积,要补办用地手续后才能发证,但由于丈量误差引起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5㎡,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2㎡。

②批准面积大于实地面积要求发证的,凡大于5㎡,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放弃多余面积承诺书,否则不予登记。

11、关于城镇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问题

我市城镇调查正在有序开展,凡城镇调查结束,已建库的乡镇,要充分利用二次调查成果,采用二次土地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城镇调查未结束的,暂时采用原模式。

12、关于土地登记表格实行电子报件的问题

按照土地登记规范化及办公无纸化的要求,土地登记要求实现电子报件。考虑到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规范填写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只印制了新版《土地登记表格》4000套,只够一年的用量。从2010年元月1日起,土地登记的报件要报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即先在电脑上填好电子件,打印出来后,只经签字盖章,装订成册上报。为此,我们制定了土地登记各种表格电子件,各所(分局)复制回去,明年元月1日正式实行。

13、关于土地登记资料的归档

土地登记资料是永久性档案,每年年底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为了便于查询及今后的应用(比方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档案不应装订,各乡镇农村土地登记资料应按村、组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及时归入各村组;城镇土地登记资料应按街道、街坊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归入各街道、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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