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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样要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样要求



第一篇: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样要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检测送样数量要求

1、混凝土抗压、抗折检测:3件为一组

2、混凝土抗渗检测:6件为一组

3、砂浆抗压检测: 3件为一组

4、烧结普通砖、烧结空心砖砌块检测:20匹为一组

5、加气砼砌块检测:抗压3件、容重3件。共计6件为一组

6、小型空心砌块检测:抗压强度5块、含水率、容重3快,共计:8块为一组

7、钢筋原材料检测:4根为一组;≥60T送8根(长度每根:400mm)

8、钢筋焊接检测(包括机械连接接头):3根为一组

注:闪光对焊检测:6根为一组(并将焊接处毛刺打磨平整)长度每根为:550-600mm9、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复检 :每种规格钢筋接头3根,钢筋母材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意根钢筋)

10、岩石单轴天然抗压强度检测:天然单轴抗压强度为9件;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6件(规格:200X150X150的立方体试样;圆试块每组取5块;方试块每组取3-4块。并将上下面打磨平整)

11、河砂细度模数、含泥量检测;10公斤

12、碎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检测;20公斤(最大颗粒40mm以下;30公斤)

13、水泥强度检测;5公斤

14、混泥土强度配合比检测;水泥30公斤、河砂35公斤、碎石40公斤

15、砂浆强度配合比检测;水泥30公斤、河砂35公斤、石灰膏10公斤

16、外墙(陶瓷)砖;大砖为;20匹一组,小砖为:40匹一组

第二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008年10月18日 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为保证式样能真实代表母材质量状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建筑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对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至由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一、见证取样、送样范围

1、见证取样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式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008年10月18日 实施

2、见证取样范围 用于工程结构的所有混凝土试块; ○2 用于工程的所有砂浆试块; ○3 用于工程架构的所有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4 用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7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 必须由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 ○3 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 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授权书; ○

2、见证人的职责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 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 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式样送至检测单位; ○4 由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 ○5 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鉴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由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008年10月18日 实施

三、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1、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质监总站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前应核对填写内容,核对无误的应予签名确认,对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检验委托单,见证人可拒绝在委托单上签名;

3、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由质监站指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4、见证人员应建立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和检测试件的工作登记,以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

5、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管理制度

1~○4条:每次、每项处以罚金50元;

1、见证人职责○

5条:取消见证资格;

2、见证人职责○

3、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执行不利,按玩忽职守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批:

实施日期: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第三篇: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来源:互联网|作者: 佚名|2008-03-14 01:13【大 中 小】

当前,虽然各种质量监督条例、法规和技术性文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说,工程质量监督仍然没有脱离图纸审查、现场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的范畴。从当前地市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质量监督模式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制执行僵硬。一般建设工程监督实行监督负责制,责任到人,从受监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由一二名固定监督员负责到底。它的弊端是,不易全方位地监督,不能充分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廉政建设和发挥全站团队优势;同时不适应目前工程量大和时间紧的工作特点。

二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很多地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忽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屋拆除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成为质量事故的高发地段。

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单一。只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忽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有关建设程序和步骤的监管。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严格履行制度,坚持从源头抓起。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各个环节全部予以监管。工程开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到施工现场核查工地施工的准备情况。若存在未报监先行施工的,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在工地现场监督时,应审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相应的资格和责任能力,以保证责任主体各方在资质、资格上符合要求。

二是积极推行巡查制度。鉴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可采用固定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采用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这样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目的,并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三是着力强化不良行为监管。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要与巡查结合起来、与资质年检挂钩,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四是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将各种情况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布。

五是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因此,要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学习,要把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到为政府和群众负责的高度,自觉地、负责地完成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篇: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要求的简要说明

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要求的简要说明

一、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阶段划分:变电工程分四个阶段,线路工程分3个阶段,各阶段按以下原则划分。

变电工程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三通一平转基础阶段。即:三通一平工程完成,转入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工程施工前。

第二阶段:基础转上部阶段。即:主要构筑物基础工程完成,转入上部构架安装;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基本完成,转入装修(饰)前。

第三阶段:土建转安装阶段。即:主要构筑物完成,主体建筑物装修(饰)基本完成,交付设备安装前。

第四阶段:启动验收阶段。即:建筑物装修(饰)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具备启动条件。送电线路工程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杆塔组立前阶段。即:杆塔基础完成70%及以上,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后。具备杆塔组立前质量监督。

第二阶段:导地线架设前阶段。即:杆塔组立完成70%及以上,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后,具备导地线架设前质量监督。

第三阶段:投运前阶段。即:线路工程施工、调试、竣工验收、整改完成,具备投运前质量监督。

三、工作要求:

1、输变电工程开工前进行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委托(此项工作群工变已完成)

2、建设单位于每月 25日前,将次月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如有)报三明电力质监站,三明电力质监站核实具备条件后,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开展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终检。

3、各参建单位在每次质量监督前应完成的工作是:施工单位的“三级自检”、监理单位的初检、建设单位的中间验收,并都要有相关记录。每次监督检查活动,各参建单位均应向监督检查组提交自检汇报材料(详《福建省送变电建设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第五篇: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加快质监报监审批速度,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保证检测报告真实、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均应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机构登记,并进行人员资质设备和检定证书的审查,未办理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已办理登记的检测机构,在登记有效期内办理质监报监手续时不再审查相关材料。

第三条 检测机构在登记确认的检测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检测员证。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七条 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办理质量报监手续时应将检测合同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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