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资并购申请书
申请书
闵行区商务委: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年……月……日。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法定地址:……。公司的投资构成为:昆山……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0%,计……万元人民币。
上海……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经原股东昆山……有限公司决定(下称公司原股东),同意韩国…… CO., LTD(下称新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国籍:……)以认购增资的方式(或:以股权并购的方式)并购上海……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月……日达成一致,签署增资并购协议(或:股权并购协议)等相关文件。
(如是认购增资,则填写以下内容)上海……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加至……万元人民币,净增加……万元人民币。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乙方以……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认购……万元,溢价部分……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是股权并购,则填写以下内容)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的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外国投资者。
并购后,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变更为……。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
人民币,其中:昆山……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CO., LTD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公司名称不变,仍为: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公司的经营年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特向贵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0年……月……日
第二篇:外资股权并购2
企业并购重组与外资股权并购实例研习(下)
主讲人:邓永泉
接
六、股权并购的基本流程及要点
(十九)前置审批
比如说开一个餐馆,需要申请卫生许可证,消防产品生产需要公安部消防厅中心认证,房地产开发先拿到发改委立项等。
(二十)外资审批
关于外资审批,大家回去总结一下审批的级别。外资并购客户可能会问你到哪个级别去批,因为级别低一点,效力可能会更高,有些事弹性更大。
(二十一)增资—外汇登记
在有增资的情况下,外资审批完了先办外汇的登记,如果是新设的话,就得结束工商变更。
(二十二)缴付增资款 缴付一部分增资款,至少20%。(二十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略)
(二十四)第二十四步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2.股东与目标公司签订其他协议(如许可协议等)。(二十五)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账户(略)(二十六)公章、海关登记、财务登记等(略)
(二十七)股权交割与股权并购价款支付
作为买方,一定要把钱从境外付进来,我们谈的是外资并购,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一定从境外进来,用外币,中方收了之后,转换成人民币,结汇,然后拿到外管局出一个证明单子,这样的话,真正算是有效的拿到、合法的拿到股权。
(二十八)继续履行交易文件(略)
(二十九)财务投资人退出
如果是战略投资人,就无需退出。退出的方法:一种是股权回购,还有一种是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还有一种是上市,上市时间就长了,股权回购往往是过桥贷款。
七、股权并购的方式
1.部分股权转让
2.全部股权转让(受让方须为两个主体,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续,下同),这个大家要想到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继续存续的问题。
3.增资
4.部分股权转让+增资 5.全部股权转让+增资
八、初步尽职调查
(一)法律初步尽职调查 1.营业范围是否符合并购后的业务需要。2.是否存在实质阻碍交易进行的因素。3.是否涉及政府审批。4.实质影响交易架构的因素。5.下列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1)转让方是否已经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2)转让方是否持有股东出资证明书;
(3)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将转让方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保持更新,这很重要。
(4)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5)转让方是否已经全部出资;
(6)目标公司是否通过最近一次的年检;
(7)目标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我拿制药厂举例,第一要许可证,第二产品准字,第三强制性的注册商标。
(8)目标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否具备相关的证照(包括项目批文);(9)目标公司核心资产权利状况:不动产、知识产。
(二)财务初步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 2.适用于目标公司的税收规定 3.目标公司的缴税情况
(三)主营业务初步尽职调查
1.主营业务流程 2.主营业务基本状况
九、影响交易架构的因素
影响交易架构的因素有很多,例如:
(1)资金来源地 → 是否属于外资并购及种类
(2)本方国籍 → 返程投资。(老师黑板演练)返程投资跟新浪模式似的,中国有一个主体公司,返程投资先讲自然人,自然人到离岸投资地,在这边跟别人搞一个公司,原来基本都是个人,从客观来讲,也有公司主体,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当你作为一个律师站在这儿,要代表这个客户时,要想到这里是否有返程投资的情况。
(3)营业范围 → 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前置审批/后置审批(4)交易对方的主体性质 → 国有资产、上市公司
(5)战略投资/财务投资 → 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商业计划
接
九、影响交易架构的因素
(6)资金需求量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增资。还有上午说的流动资金。
(7)出资方式 → 用于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海关申报
(8)收益实现方式(上市、回购、转股、分红)→ 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商业计划
(9)各方投资比例 → 合并会计报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商业计划
(10)税收筹划(11)税费汇缴地对交易架构的影响。比如外资投资商业企业,(老师黑板演练)在北京设立一个公司,开了一个商场,在上海也开了一个公司,另外设分公司,当然这个要设立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设一个子公司。
(12)地方优惠政策
(13)迁址。这种情况非常少,但要注意。
十、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查什么东西?一个是查真实性,但大家一定要注意,查真实性并不能确保真实性,而是用合理的手段查他的真实性,比如说查公司的工商情况,我们到工商局查出底档来,盖章,这说明我们用合理手段查了其真实性,如果工商底档都是错的、假的,跟律师没有关系。二是通过一致性来查。三是千万不要做假设。
(一)尽职调查的主要方面
1.公司一般情况及历史沿革:
(1)公司现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2006年检);(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3)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4)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以及任何其它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
(5)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
(6)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与公司资产归属相关的文件,包括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8)现时有效的公司经营管理合同或承包合同(若有);(9)公司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近三年);(10)现时有效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1)公司历次变更(包括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涉及的所有政府部门批文、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及变更后经备案的章程。
2.公司的股权情况
(1)其它任何公司和其现存股东之间的,或现存股东之间的文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的控制权、管理、融资相关的协议
(2)如果公司股份上目前设置有任何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质押合同以及质押登记文件
(3)对公司任何已发行的股票期权和其它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的描述,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若有)
(4)公司的经营情况介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3.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略)
4.业务、产品与服务
(1)公司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列表(2)公司代工产品列表
(3)公司在境内外自行销售的产品列表(包括具体销售地信息)(4)公司的所有经营资质 5.重大合同(略)6.权利障碍:
(1)公司在其财产和权利上设定的所有权利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权、还款保证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7.财务和会计 8.资产
不动产是非常重要的一块,还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不属于不动产。
9.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0.税务
11.劳动人力资源
12.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3.环保
(二)公司资质与核心业务资质的调查
1.获得资质的主体:(1)公司(2)产品
2.获得资质的主要条件:(1)资金(2)人员。比如房地产企业需要多少工程师等。(3)业绩(4)认证(5)制度(6)测验(7)环保(8)消防(9)基础设施 3.资质的年限
4.资质的地点。(老师黑板演练)5.资质的保持——年检
(三)转让方在尽职调查中的责任确定
有几个角度可以追究目标公司股东的责任:一个是真实性,一个是完整性。假定目标公司披露的文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还会有个无误导的。在完整性下要提供清单,并且盖骑缝章(写上名称、页数),比较理想的是让目标公司出一个声明函。
延伸:
组成谈判团队时,有的时候要外群狼战术,什么都帮不了,哪只狼不去进攻你,对你的帮助不大,但只要上去,全都给你造成麻烦,但单对付谁,也对付不了。一定要想清楚一定要给对方留余地,如果你很过分的话,告诉对方我很无奈,你答应了这个条款,绝对不是说你求着我,你笨,是我太过分,你理解我。非诉讼律师如果做得有地位,在作料、手艺这两方面一定要大大提高,谈判能力、谈判技巧很抽象,就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通过很实在的东西练。
案例:(老师黑板演练)这是中外合资企业,B为中方,A为外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开办费,外方委派了一个总经理C,是个香港人,中方有一个D关联公司,外方的钱拿不进来,B也很鸡贼,D把钱借给C,C结构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合作失败,直接找这个人就比较方便,如果进入这个公司,得清算。董事会外方有两个,中方也有,数量并不重要,合资真的失败了,D拿着借条告他,外方聘用我跟他打,最后我赢了,我跟法官说,让外方委派的两个董事出一个函,确认钱就是借给这个公司乐观,并且这两个外方委派的董事同意合资公司向他承担偿还责任,一定要想出下一步的路。打官司一定要注重过程,对于外资客户来讲,我上午说过,一个好的过程出来的结果是一个合理的结果。另外,法官也越来越忙,仲裁员也是,我们一定要给法官和仲裁员做好秘书。
关于起诉状和答辩意见,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越简单越好,还有一种是越详细越好。
我并大家讲诉讼就是程序,那个最没意思。程序跟法官走即可,当然程序也很重要,我这儿主要讲了一些诉讼技巧。
十一、主要的法律文件
(略)
十二、股权并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股权转让方与授让方,关于目标公司,我刚才谈到了目标公司一定要加进去,因为将来做一些变更上的事,没有目标公司的参与会很麻烦。
前面是签约的主体,然后是鉴于的条款,鉴于条款特别重要,主要是关于前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前义务,缔约义务。这还不是特别典型,如果你关注目标公司证照的话,你这块要写上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他们承诺内资变成外资了,证照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继续保留给变更为投资企业的目标公司,以此为前提,基于陈述完整才签订这个合同。还有一种方法直接在合同里写义务,他确保这个,但有的时候,那就不是确保的事,就是变不了,证照就是出问题了。承诺与保证,我承诺了我干,但法律禁止我干,我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从合同义务角度、缔约责任来讲,我告诉你这事是可以的,我这儿类似于提供一种咨询义务,如果法律禁止,说明我读法律读错了,就得承担缔约责任。
定义和释义。比如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包括变更条文等,都得写,为什么外资要这么干,就好像我们想象到美国投资,我们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案例,恨不得我们想到的东西通过约定的东西写出来,我觉得这很正常。
保证。基本都是自己有权利的。我现在写合同不会写那么复杂。说到这儿,律师很重要的角色就是把外资的东西解释给中方来听,律师是个双面胶,这边能粘住外资客户谈英文,这边能粘住他的合作伙伴,能够将其解释给他听,在这种交易情况下,外方的律师一定要取得中方的信任。
交割是买卖标的物的交割,非价款交割。交割有前提条件,这个对双方都有利。然后是承诺,保持公司的原状。
保密条款,终止及违约责任。外资有个很大的特点,一定要有一个终止的条款,底限是:如果我不愿意做了,不管付什么代价我可以撤出,都会很关注有没有终止条款,最怕的是这个事继续往下做。
文本。管辖法律争议解决。效力就是全部协议批准生效。放弃,今天违约了,没有没追你不代表我放弃的权利,我后天依然找你。
变更,通知条款非常重要,我们看一个合同,要先看有没有通知条款,如果没有,就说明这个律师解决纠纷意识不强,我觉得一半纠纷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而不是合同本身出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需要发通知,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通知条款。
附件,目标公司详细资料。定义是合同的起草技巧,中国律师起草合同的法律技术不太健全。
十三、会计日/账目日的重要性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风险控制
(老师黑板演练)
十四、受让方合法享有股权所涉及的要素
(略)
补充:审查合同 审查合同或者起草合同,首先我特别关注合法性,合同整体的主题是合法性,合同整体的合法性,具体条款的合法性都要去关注,具体条款的合法性要跟客户去说,那个是有弹性的,比如说作为商场跟供应商签的供货协议,可能有很多过分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如果一旦不认定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话,商场不会额外损失什么。
第二是操作性。从商业角度来讲,行政审批、法律事件、商业目标、商业流程等要考虑做这些事是否合法,操作性方面商业的流程等等,因为写合同时,其实就写一个交易的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流程来写就可以。
审查交易伙伴最好看看它的营业执照,子公司、分公司是否还有经营的主体资格等,还有自己能干这个事。
租赁合同租期不能超过20年。租一个房子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只有15年,若写成20年那就是笑话了。
那么应该怎么写合同?商务流程要列第一步干什么,整个流程你心里要清楚,这些合同主要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纯法律部分,二是商务流程部分,三是提炼部分。
我们今天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第三篇:外资并购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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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资在华并购速度不断加快,并购规模不断加大,并且大都提出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等苛刻条件,出现整体并购、联合行动、全行业通吃等新动向,外资并购引致的产业安全风险不容忽视。研究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合理利用外资、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一)打压国内企业,挤占民族企业发展空间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收购我国企业后,大多既不输入先进技术,也不进行大规模投资,而是设法将我国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并购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频繁地在中国各地上演着.外资并购一般被认为它主要涉及到反垄断问题.但对于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外资并购却更多的是触及到如何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我国现在对中国战略产业的外资并购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以及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从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的角度提出笔者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和措施.外商并购投资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并购控股的强劲势头可能危及我国的产业安全,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对此,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最近出台了外资并购方面的相关政策。这表明,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法律规范大型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行业垄断,优化产业结构,保证进一步扩大开放稳步推进。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新洋务运动”?
据有关资料,美国凯雷投资集团2005年10月25日与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将以3.75亿美元现金收购中国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机械)85%的股票,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迄今为止海外资本收购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规模最大的一宗。另有资料显示,2003年8月11日,生产“Mach3”剃须刀和金霸王电池等消费产品的美国吉列公司宣布,已经买下中国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的多数股权。截至2003年,南孚电池已占据全国电池市场的半壁江山,总销量超过7亿只,产值7.6亿元,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这个曾经让中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力量”,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美国吉列公司的子公司。
应该说,在国企中引入外资,即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成为新股东的做法,前几年就在我国许多地方迅速蔓延。如广东省惠州市的TCL集团便引入了日本的东芝、住友等国际上的大公司投资入股,一举使国有股比例降到40%左右。虽然到2004年,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境外投资者是第一大股东这个情况还只占1.4%,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也只占11.4%。但当前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中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这种新特征表明,其意图已不单纯是商业性,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比如,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03年提交给国内某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就有如下要求: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中国企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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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国内有学者将这种利用外商并购投资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盘活国有资产、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现象,称之为国企改制的一场“新洋务运动”。“新洋务运动”一词也正体现了发轫于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中所提倡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精神。但也有人认为,“新洋务运动”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排头兵重点企业进行大肆并购,在中国控制战略制高点,击败中国新兴竞争对手,实现对整个市场操控的真实写照。“新洋务运动”究竟能否使我国国有企业从低效亏损的阴影中走出来,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达到“借力打力,以强制强”的改制目的,它正经受着实践的检验。
二.外资并购中的负面效应
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是吸引外资最高层面的问题。外资并购引入外资绝对量的增加,最终会危及国家安全。从2005我国利用外资的情况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同比增加50%。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近乎于“斩首”行动,专门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加快了并购的步伐。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渐扩大,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有:
1、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说国企改革使国内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贫富差距,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属于财富的不正当分配,但总量并没有减少。而引进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出现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那将会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一直伴随国企改革的始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有:第一,国内没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不能合理作价。第二,资产存在的多样性导致国资流失。第三,外商投资低价高报。第四,国企改制的透明度不够。同时,地方政府对政绩的非理性追逐、国有企业对长远目标的弱化、管理层以权谋私、跨国公司行贿等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监管。
2、财政税收缩水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逃税避税已成为多数外资企业在国内盈利的法宝。所谓避税,俗称“合理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赋最低化,在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中,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
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除了通过贿赂直接获得税收保护外,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两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和在避税港注册。关联交易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进低出”,即从境外关联企业买原材料或半成品之时高价买进,再把成品低价卖给海外关联企业,这样更多的利润流到了境外,达到了避税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在国际避税地,比如巴哈马等避税天堂成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或低税政策减少税负。虽然我国税务部门一直在对避税行为进行打击,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外资并购的浪潮迅速掀起,更使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税收体系。
3、游资风险投资
跨国公司的资本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并购。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经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份额,或控制中国某些企业产品的生产。另一类则是资本型并购。实行资本型并购,并购企业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内容,跨国金融投资公司只是借用国有企业的品牌和产品的销售网络,在海外推销金融资本,并且通过证券市场等现代化的交易机构,将国有企业逐渐转卖给其他企业,从中牟取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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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外资都视为到中国“揩油”的投机商,但把外资看作国有企业改革的“救世主”,则是绝对错误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每个人都记忆犹新,中国的经济波动并没有投机者扬言的那样严重,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不够完善,没有开放。正因为如此,“嗅觉”灵敏的国外投资银行家们注意到了大量不良资产存在是国内银行体系的薄弱环节,蜂拥而至迅速展开了“掘金”行动。据媒体报道,国外投行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利润率高达100 %。摩根从华融买到108 亿元资产,在一两年内又卖给了中方投资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欠款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行业的外资垄断加上外资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市场寻租,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暴利。
4、产业安全
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更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我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并且不遗余力、不惜血本,意图通过拿下行业排头兵企业,控制战略制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因此,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确立明晰的产业发展战略。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战略产业,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要在开放中保持自主和发展自我,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不能再搞那种一厢情愿式的招商引资,更不能以牺牲自我换取合作。重大并购重组活动,要经过专项评估和论证,进行反垄断审查。对于战略性产业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必须通过专项审议。同时,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
三、规范外资并购的相关对策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与加入WTO并轨的大环境中,开放的步伐、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相关政策的匹配程度难免有脱节、不当之处,政府在注意到经济发展势头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时出台相应的应急措施,这正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贯彻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信息充斥的年代,政策一旦出现负面效应,就有人声称改革断送了十几亿人民的幸福、开放让部分人把国有企业拱手送给了外国人。当相关政策要危及外资的利益时,更有早就眼红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国外的所谓学者叫嚣:中国说是市场经济,政府却制定出计划经济的条例以阻止外资并购;中国在进入WTO而承诺的市场开放举措即将完成之际,它将面临滑向经济民族主义的危险等等。
诚然,并购是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不能因为自己没本事就不让别人进来”。那么,如何把重要行业的主导权抓到行业自己手中呢?笔者认为:
首先,规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定并完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范围内,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制度使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也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在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确立限制外资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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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行业和领域,规范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在认识上要明确的是,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以反垄断为切入点,对外资并购进行一定的干预,这是无可厚非的行为。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目前许多条款已与外资在华并购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在一些行业,外资的并购范围迅速扩大,控制力急剧增强,已经开始危及产业安全。最近,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切中了目前外资并购混乱之要害。该《规定》实际上也是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配套政策。事实上,许多WTO成员国都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
外资并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引起如此广泛而深切的关注,是因为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太多,也太严重。资本的流动总是朝边际收益更高的地方去,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利可图,境内企业购并同样的企业未必就只是亏损。因此,企业并购最后需迈过内外资“同资不同命”的“公平门”,保证内资也能获得机会,而不是被排除在外。
只有更新理念,破除偏见,并对国内外资本一视同仁,让外资并购乃至整个企业产权市场走上公正、公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正确对待愈演愈烈的并购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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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外资并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本框架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8年【 · 】月【 · 】日在【 · 】签署:
甲 方:
股东A,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乙
方:
投资人,一家根据【 · 】法律设立的【 · 】公司,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鉴于:
1.目标公司在【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 】,拥有目标公司【 · 】的股权;股东B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 】,拥有目标公司【 · 】的股权。目标公司是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现状详见附件二)的建设单位。
2.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与乙方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中置公司”),由中置公司和股东B同时对目标公司增资(以下简称“境内增资”)。然后,A公司将其拥有的中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以下简称“境外股权转让”)。在境外股权转让进行的同时或完成之后,甲方可以将其届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B(以下简称“境内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件”),约定将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 · 】增加至人民币【 · 】,注册资本金增资总额为人民币【 · 】。其中,中置公司认购注册资本金增资款项人民币【 · 】,股东B认购注册资本金增资款项人民币【 · 】,甲方不认购任何增资款项。中置公司和乙方应缴付的增资价款应分别按照
记,开立外汇账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按照目标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次性缴付中置公司增资价款和股东B增资价款。为此,乙方应确保中置公司缴付中置公司增资价款。
2.4.6 甲方和股东B应确保目标公司在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起始日(以下简称“管理起始日”)达到下列条件:(i)项目应达到本框架协议附件三所述条件;及
(ii)目标公司的资产中应包含人民币【 · 】的现金。
2.4.7 中置公司应在境内增资文件中约定保护股东B作为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条款。
2.5 境外股权转让
2.5.1 如果在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 】个月或目标公司与乙方另行约定的延长期限(以下简称“境内增资期限”)内,目标公司获得了批准证书,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应以本框架协议
2.6.4 中置公司、甲方及股东B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境内股权转让的各项手续。
5.3
此证,本框架协议由双方的授权代表于2008年【 · 】月【 · 】日在【 · 】签订。
甲方: 股东A
授权代表:
____
乙方:投资人
授权代表:
____
附件一 定义
附件二 目标公司现状
注 册 号:【 】 成立日期:【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企业类型:【 】 经营范围:【 】
股 东:股东A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股东B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项目:【描述:法律状况、工程状况】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
附件三 项目条件
第五篇:外资并购协议控制
外资并购中“协议控制”方式的合法性研究
一、协议控制方式分析
“协议控制”(VIE)又叫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是股权控制之外的一种企业控制方式。其是境外投资者在无法获取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行业的经营牌照的情况下,或者获取经营牌照在经营上或法律上比较困难情况下,用一系列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目标企业法定归属的情况下控制目标公司。其大概有如下系列协议组成:
1、管理及顾问服务协议。经营实体将聘请控制方或控制方操控的企业为独家商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独家管理及顾问、客户管理及市场推广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员工培训等。为此,经营实体须向控制方或其操控的企业支付的顾问费用为等同于净利润的金额。自此,将目标企业的经营利润从目标公司转移到控制人;
2、股权质押协议。经营实体将所有股权质押给控制方及其关联企业;若未有控制方事先书面同意,目标企业不得将其股权削减、出售、再抵押,并且控制方有权获得已质押股权产生的所有股息;
3、购股权协议或期权转让协议。控制方拥有对经营实体的排他性独家收购权。只要中国法律许可,控制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象征性价格或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价格,收购经营实体的股权。
4、业务经营协议。控制方全权代为行使经营实体的股东权利;经营实体各公司的董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将由控制方提名或任命;经营实体未经控制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5、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控制方及其关联企业有权以象征性代价或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金额,收购目标公司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收购以前控制方可无偿使用,禁止目标公司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通过一系列协议,目标公司的利润及其他经营成果、所有权益、经营权悉数掌控于控制人。目标公司虽是一个架构健全的经营实体,但已经完全受控于另外一方。一些企业控制其他企业的协议数量及名称可能不同,然而其从所有权益、1
经营收益、经营权及重大核心资产几个方面对目标企业进行操控的实质不变。尤其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掌控其牌照经营业务的本质不变。有些情况下,控制方不直接签订这些协议或者不完全由其自身与目标企业签订这些协议,而是通过控制方可以掌控的其他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签订这些协议。
目前VIE的方式主要存在于几类情况:
1、境外投资人,通过设置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与目标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协议控制目标公司。
2、境外投资者,直接与国内民营企业签订协议,通过协议控制民营企业。
3、一些内资持有者,意图在国外上市,期望把其所有的国内企业权益转移到其国外上市公司体系内。于是进行法律设计,使国内企业权益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转移出去。
二、“协议控制”模式合法性分析
在VIE案例中,虽然名称上、协议具体内容上会有不同,但基本上一个体系内的协议会把整个企业的核心权益控制在受控方。由于设计上的考虑,单个协议本身不会存在无效。每个单个协议,都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的。
我国《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规定了禁止及限制外资准入的产业,如传媒出版行业、电信行业、武器制造等军工行业、邮政业、金融服务业等等。即便是境内企业在经营这些行业的时候,也通常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VIE的产生主要基于外资试图进入国家禁止及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VIE模式的法理基础在于“契约自由”原则。当控制方通过协议方式对目标实体进行控制的时候,这些协议是控制方掌控目标公司的一个基础。而这些协议的签订,本身是尊重契约自由。然而,契约自由是有限制的,契约自由不能触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违反所在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而,我国法律也将这两条规定为无效。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契约自由设置的三条红线。
然而,VIE模式是否越过了这三条红线?
自新浪通过VIE方式在海外成功上市之后,以VIE的方式,控制目标企业的实例从企业主体范围到产业领域都不断扩大。VIE的合法性与否的探讨,是从支
付宝VIE事件开始的。2011年6月21日,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第三方支付业务,需要国务院审批。经股权转让后,支付宝的母公司是浙江阿里巴巴,浙江阿里巴巴是内资企业,其被阿里巴巴集团以VIE的模式控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样的协议设计,使得支付宝申请第三方支付业务获批。浙江阿里巴巴以其与阿里巴巴集团的VIE协议违法为由,终止了与阿里巴巴集团的VIE协议,使得支付宝完全以内资企业的身份顺利拿到了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签订VIE协议,目的是为了获取国家有可能限制或禁止的经营牌照的审批。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不属于绝对禁止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其批准与否在于国务院。而此时,阿里巴巴VIE已经存在了。
那么对VIE的合法性与否分析就要分做两种情况。其
一、VIE所涉及经营是完全禁止外资进入的。其
二、VIE所涉及经营牌照存在着批准的不确定性或者相关业务是对外资进入没有明确规定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设计VIE的目的是规避我国外资法禁止性规定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此时,VIE体系下的协议,也必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当然也属于无效。
在第二种情况下,相关经营牌照只是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不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只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需要审批。出于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VIE的形式,将相关业务剥离出单独进行审批。或者我国法律及政策对相关业务的外资进入没有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VIE模式,避免经营风险。这两种情况下,VIE合同目的没有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甚至实践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反而经过这些经营方式获得很大的提升)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时,这些协议必然是有效的,终止VIE模式下得协议的行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VIE虽然规避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但从其实质内容上来看仍旧属于并购行为。故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决定》将其列入安全审查的范围。在安全审查之前,VIE并不能够被确定
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VIE模式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判定VIE的模式就是非法目的。照此观之,笼统的说VIE模式是非法的不可取。
三、总结
VIE本身是股权控制之外的一种企业控制方式,是境外投资者通过系列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企业的一种途径。VIE可以说是是实质并购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并购方式,其不存在违法性。然在,对于这种方式为达成的目的的判断,则可以确定VIE模式下协议的合法与否。如果VIE模式下签订的各种协议,目的是违反我国禁止外资进入行业的规定或者结果会对我国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则这些协议是具有非法目的的,可以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