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二手房交易上家不交接,下家可否“自救
二手房交易上家不交接,下家可否“自救
案情:
2007年7月25日,W先生(乙方)与L小姐(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从L小姐处购买本市某房产,合同签订当天,W先生支付了定金人民币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乙方W先生于2007年8月3日支付30万元,连同此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构成首期房款共计35万元整,甲方L小姐应在收到上述款项7日内还清贷款并将注销抵押材料交给中介。按合同约定,在2007年10月2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过户当日支付二期房款10万元及装修补偿金人民币15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整。该期间,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W先生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另,合同约定,甲方于2007年11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贷款人民币40万元(做为第三期房款),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贷款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有乙方在合同签之后30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后乙方尽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不足部分补足,但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即乙方取得房产证之后的3日内用现金支付了应支付的第三期房款房款人民币40万元。但甲方L小姐仍要求乙方承担“贷款不足部分没有按期补足”的责任,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W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余元,L小姐于12月1日交房,但在交房时L小姐拒不向W先生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及一些家电的使用说明、保修卡等,并且W先生发现,原来随房屋装潢的一些洗衣房门窗衣拒隔板等物品被人为拆除,因此W先生要求写入房屋交接书,被甲方拒绝,双方不欢而散,后L小姐将房屋质量保证书及一些家电的使用说明交到中介,并声称拆毁家具非其所为。后W先生多次函告、打电话给L小姐及中介,要求先交房,其他问题以后再说,但L小姐声称用法律手段解决此事,拖延半个月拒不交房。急于装修入住的W先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热心业主,办理了物业管理的入户手续,更换了门锁。
律师分析:
W先生单方交付房屋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是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上的“自力救济”。本律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读者交流。按照《物权法》
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给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本案中,该房产已经发生产权变更的效力,即W先生是法律的合法产权人,实际上他也取得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发放的产证权,本律师认为,作为产权人,在不损害上家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单方面的交接应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自力救济。
需要说明的是,W先生所购买的房产,是包括了房子的装修及家电,他也为此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对于装修,完全可以视为其所购房子的不可分割的从物,房子办理完毕过户其也属于W先生所有。对于家电,即使不能视为房子的从物,W先生不能单方面交付,但从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角度讲,W先生对已经支付对价、留置占有处于自己房子里面的物品亦与法无悖。
第二篇:上家无抵押,下家不贷款,要补足定金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买受方(乙方)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上海二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列条件居间购买出卖方(甲方)的房地产。
一、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美元元整。
二、买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
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2.1类型: □住宅□ 花园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可
否工商注册:□可以 /□不可以
2.2座落:区路弄号室以及号车位;
2.3建筑面积(实测):平方米 ;户型:室厅卫;
2.4权利人;
2.5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沪房(地)字()第号 ;
2.6室内装修情况:;
2.7附属设施、设备:;
2.8是否已设立抵押:否
2.9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已
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是
3.0其他:;
三、买卖条件:
3.1 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3.2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A 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补足定金至人民币元整,由甲 方签收后交由丙方暂为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并申请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乙方应直接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或
通过丙方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丙方并将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仅适用于丙方实际保管定金之情形),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期房价款
计人民币元整。
B 待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 亲自或委托丙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由丙方收执收件
收据后日内,乙方应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C 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 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转移占有前的所有费用(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电梯、清洁等费用)由甲方负责,转移占有后的所有费用
(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电梯、清洁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以现金
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3.3 其他:
A 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
(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申请费(若有)、等
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B 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
转让乙方。
C 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
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原有户口(若有)未能及时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
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D 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
E 在本交易履行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出具或委托税务机关出具全额房价款发票给乙方,并由甲方承担
因此而涉及的费用。
四、丙方应在收到意向金后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业务处理情况。
4.1在此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向丙方主张收回意向金。否则乙方应向丙方支付
违约金为本协议3.1款所述房价款的2%。
4.2 在此期间后,如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致使乙方与甲方无法达成交易,除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外,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或乙方认可的两个工作日之外的某个时间,将意向
金无息返还乙方。
五、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
方。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后,由甲方从丙方处取回。若甲方将以甲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
以不将收到的定金交由丙方保管,或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已经由丙方保管的定金。
六、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___天内与
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可由丙方安排或者乙方与甲方
在本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外,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乙
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约定的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
七、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房地产通过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买卖条件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
致的条件出卖给乙方。
八、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___天内与乙方
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可由丙方安排或者甲方与乙方在本
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为总房价款的%。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甲方应当按
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约定的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
九、丙方根据本协议收取意向金等任何款项,均由其承办分支机构统一办理,并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收
款收据为有效凭证;若因特殊原因,丙方无法提供前述有效凭证,经付款方同意后,可以采取其他收
款方式。
十、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帐户:
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十一、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
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
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十二、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三方同意
依法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在未征得
其他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在签署本协议时,丙方已经尽到良好居间义务,且
甲、乙、丙三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
协议,其他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索赔。
十四、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买受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联络地址:
日期:日期:
居间方(丙方):
经办人员签字:
经纪人证件号:
联络地址:
日期:
第三篇:探隐私吃“上家”敲“下家”
说到私人侦探,很多人都会自然地联想到福尔摩斯。在南京,也有一批数量不少的私人侦探。不过,他们没有福尔摩斯戴墨镜、穿风衣加帽子那么招摇。这些私人侦探没有合法身份,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混迹其中。有的在调查过程中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利用获取的证据吃了“上家”敲“下家”。近日,记者采访了南京第一家获工
商局批准、可以从事证据调查的华成律师事务所。证据调查部顾澍律师向记者透露了南京一些地下私人侦探的行为特点。私人侦探的四大谎言谎言一:保证拍到床上镜头案例:张老太的儿子经常出差,老太太发现只要儿子不在家,儿媳妇就变得神秘兮兮的。家里有电话来时,经常是接通了对方不说话,儿媳妇接手机也总是躲着藏着。一天,儿媳妇在接了一个电话后匆忙出门,说是要去单位有急事。媳妇走后,婆婆发现她忘了带钥匙就追出门去,却看见她和一个陌生男人一道往单位的反方向走去。这下,张老太更加坚信媳妇一定跟别的男人有染。于是,她开始寻找私人侦探跟踪媳妇。在这个过程中,多家侦探社都承诺张老太,一定会拍到抓奸捉双的“床上镜头”。还保证做到两点:
1、帮助确定奸夫到底是谁,2、找到他的具体地址。结果,因为价格问题,张老太最终放弃了雇侦探的想法。点评:偷拍他人性爱镜头是违法的,这样的照片即使能拍到,也不能拿到法庭上作证据,搞不好自己反倒成被告,罪名是侵犯隐私权和强行闯入私人空间。(当然,公安部门的刑侦除外)顾律师说,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非常严格,不仅要求类似偷拍偷录的证据确实能反映当时的情况,而且要求这些证据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顾律师介绍了几种合法的做法。在一次调查中,顾律师经过几天跟踪,发现“二奶”竟是委托人的妹妹。他没有贸然找来委托人强行闯入,而是在两人居住地附近走访,做了大量笔录,证明两个当事人长期在此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使委托人在起诉离婚时获得有利的判决。另外,用技术手段提取证据也可以绕开了偷拍的敏感问题。比如,发现两个当事人同时进入宾馆,当他们退房后,可迅速订下该间房,并要求不打扫。进入后把房子里留下的毛发、床单上的精斑等证据取下就可以了。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不能拍,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是例外:比如委托人的配偶在自己的住所“出轨”,因为委托人是在自己家里装摄像机,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另外,被调查人虽然在屋内,但未拉窗帘,在屋外拍下的镜头也没问题。如果被调查人在公共场所有暧昧举动,则视同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谎言二:查不出问题就退款案例:王先生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欲找一个私人侦探查个究竟。他在众多信息收集公司的小广告中,注意到有一家公司承诺“查不出问题就全额退款”。于是,他将信将疑地上门咨询。一个自称侦探行业中的老江湖的男人告诉他:“查婚外情收费3000,跟踪7天,如果查不出问题,保证3000块全部退给你。但是,我这7天也很辛苦,你得象征性地按每天100块给我个车马费。”王先生一听,感觉对方说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结果,7天后,他被告之自己老婆“没问题”,侦探社也按协议退给了他2300元钱。点评:顾律师说,整个事情的过程看似没有问题,其实存在很多漏洞。首先,“无效退款”的保证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因为受委托的侦探不能在调查前,就肯定委托人说的就是事实。为了不退款,他就很有可能制造假证据,无中生有。其次,每天100元的辛苦钱其实就是陷阱。试想,一个侦探如果同时接到几笔这样的生意,那不要笑死了。他可以舒舒服服在家坐收辛苦费,到时间只要跟委托人说句“没发现什么情况”就可以了。谎言三:证据已拿到手,需要加钱案例:不久前,吴女士遇到一件忒窝心的事。她刚买的一辆私家汽车无缘无故被人用利器划得面目全飞。刚开始,她以为是附近的小孩顽皮,没太在意。可后来,划车事件变得越来越频繁,每隔3—5天就发生一次,而且只有她的车被划,其他人的车都没事。虽然买了车险,但也经不起这么折腾。W女士开始怀疑有“仇家”故意跟她作对。于是,她根据广告找到了一家私人侦探社,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了一名私人侦探,约定该侦探连续7个晚上在她停车处附近蹲点,一旦有人来划车就拍下全过程。开头的4天,吴女士的车相安无事。直到第5天早上,她起床后发现,车果然再次遭划。“这下可抓到你了”信心十足的W女士立刻与侦探所取得联系,可却得到这样的答复:“划车人我已经拍到了,但你得再付3000元辛苦费,才能给你。”吴女士虽然生气,但也急于知道“仇家”的真面目,于是爽快地又甩给那个侦探3000元。可拿着录象带回家一放,她傻眼了。画面模糊不清,晃动很厉害,只能依稀看见一个男人的背影在往前走,然后上了一辆面包车,在总长不超过3分钟的片子里,自始至终没有那个男人的正面形象,也没有车牌号。整个录象片看起来更像是一出人为导演的拙劣作
品。气愤的吴女士立刻给那个侦探打电话,却被告之:“天黑能拍成这样就不错了,再说,我只管拍下来,至于你认不出是谁那是你的事,跟我无关。如果想查清楚,再给我5000块,保证没问题。”第二天,吴女士找上门去理论,已是人去楼空。点评:顾律师说,委托人与侦探公司事先一定要签定合同,写清服务项目,收费等情况。侦探公司中途以掌握证据为由
要求加钱,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委托人要谨防受骗。另外,在一些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调查中,也要注意分寸,小心所谓的侦探在抓住把柄后,反过来敲诈委托人,甚至在收了被调查者的钱后,反过来坑害委托人。谎言四:债要不回来,下条腿给你案例:三年前,陈先生借了8万元给一个朋友,碍于面子,当时没有打欠条。可现在,那个朋友却翻脸不认帐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决定找私人侦探解决问题。他找到一个专门帮人要债的侦探社,希望对方从别的途径帮自己搜集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可那个侦探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后,竟然很冷静地说了句:给我5000块,我保证10天内给你要回来,否则我把欠你钱的人的腿下一条给你。这一句话,把陈先生惊出一身冷汗,怕闹出人命。他赶紧表示要回家再考虑考虑,便离开了侦探公司。点评:顾律师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曾经有个老侦探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就帮人讨回了一笔烂帐,不过,他的“大胆”做法实在叫人乍舌。那天,李某接到儿子的小学老师电话,说自己的孩子上午没来上学,他开始以为是孩子淘气,可到下午5点,儿子却在两个陌生人的陪伴下,高高兴兴地回了家,说两个叔叔陪他玩了一天,还带他去吃麦当劳。就在李某纳闷的时候,其中一个高个陌生人开口了:“我们接受某某的委托,希望能把你们之间的债务了结。为了表示诚意,今天带你儿子玩了一天,下次再带出去,就不知道要玩几天了。”一番话说得李某心惊胆战,当场把欠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顾律师说,这样的要债方法确属极端,但有很多所谓的侦探则会采取贴身要债的办法,24小时跟着你,吃住全堵在你家门口,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撤退。实际上,这些办法都是不可取的,搞不好反而给委托人惹来麻烦,甚至灾祸。专业律师取证的做法,应该是发律师函给对方以法律上的震慑,其次也可以通过合法录音等一些手段来达到目的。私人侦探路在何方“‘侦探’是你们记者喜欢用的字眼,其实,准确的说,我们应该是证据调查员。”华成律师事务所证据调查部顾澍律师一上来就纠正记者。“而且,我们的业务不涉及刑事范围,也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我们的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合法帮助委托人解决麻烦。其实,我们一点也不神秘。”据了解,由于“私人侦探”很容易被与跟踪、偷拍、调查、揭底等行为联系起来,所以,“私侦”在国内的争议很大。它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也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目前,南京市内存在的众多“私侦”都是打着“商务调查”、“信息咨询”的旗号,而没有一个真正叫私人侦探所的。他们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地下组织形式从事个人民事调查,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从业人员也大多自称是退休警察和退伍侦察兵,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顾律师说,南京私侦的业务中,“包二奶”的调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让人们知道了“婚姻过错方”的提法,因此,这类调查拥有了潜力巨大的市场。顾律师甚至开玩笑说,正是“二奶”们催生了“私人侦探”。而现在,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已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打假、市场调查、金融取证等方面,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这种发展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结果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很多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便成立了“侦探所”。顾律师认为,私人侦探的调查只要不侵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以查“二奶”为例,每年都有那么多妇女投诉婚姻的不幸,但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解决这种“取证难”问题,对婚姻中的受伤害方是有积极意义的。新闻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9月7日):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第四篇:探隐私吃“上家”敲“下家”
说到私人侦探,很多人都会自然地联想到福尔摩斯。在南京,也有一批数量不少的私人侦探。不过,他们没有福尔摩斯戴墨镜、穿风衣加帽子那么招摇。这些私人侦探没有合法身份,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混迹其中。有的在调查过程中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利用获取的证据吃了“上家”敲“下家”。
近日,记者采访了南京第一家获工商局批准、可以从事证据调查的华成律师事务所。证据调查部顾澍律师向记者透露了南京一些地下私人侦探的行为特点。
私人侦探的四大谎言
谎言一:保证拍到床上镜头
案例:张老太的儿子经常出差,老太太发现只要儿子不在家,儿媳妇就变得神秘兮兮的。家里有电话来时,经常是接通了对方不说话,儿媳妇接手机也总是躲着藏着。
一天,儿媳妇在接了一个电话后匆忙出门,说是要去单位有急事。媳妇走后,婆婆发现她忘了带钥匙就追出门去,却看见她和一个陌生男人一道往单位的反方向走去。
这下,张老太更加坚信媳妇一定跟别的男人有染。于是,她开始寻找私人侦探跟踪媳妇。在这个过程中,多家侦探社都承诺张老太,一定会拍到抓奸捉双的“床上镜头”。还保证做到两点:
1、帮助确定奸夫到底是谁,2、找到他的具体地址。
结果,因为价格问题,张老太最终放弃了雇侦探的想法。
点评:偷拍他人性爱镜头是违法的,这样的照片即使能拍到,也不能拿到法庭上作证据,搞不好自己反倒成被告,罪名是侵犯隐私权和强行闯入私人空间。(当然,公安部门的刑侦除外)
顾律师说,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非常严格,不仅要求类似偷拍偷录的证据确实能反映当时的情况,而且要求这些证据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顾律师介绍了几种合法的做法。
在一次调查中,顾律师经过几天跟踪,发现“二奶”竟是委托人的妹妹。他没有贸然找来委托人强行闯入,而是在两人居住地附近走访,做了大量笔录,证明两个当事人长期在此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使委托人在起诉离婚时获得有利的判决。
另外,用技术手段提取证据也可以绕开了偷拍的敏感问题。比如,发现两个当事人同时进入宾馆,当他们退房后,可迅速订下该间房,并要求不打扫。进入后把房子里留下的毛发、床单上的精斑等证据取下就可以了。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不能拍,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是例外:比如委托人的配偶在自己的住所“出轨”,因为委托人是在自己家里装摄像机,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另外,被调查人虽然在屋内,但未拉窗帘,在屋外拍下的镜头也没问题。如果被调查人在公共场所有暧昧举动,则视同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
谎言二:查不出问题就退款
案例:王先生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欲找一个私人侦探查个究竟。他在众多信息收集公司的小广告中,注意到有一家公司承诺“查不出问题就全额退款”。于是,他将信将疑地上门咨询。
一个自称侦探行业中的老江湖的男人告诉他:“查婚外情收费3000,跟踪7天,如果查不出问题,保证3000块全部退给你。但是,我这7天也很辛苦,你得象征性地按每天100块给我个车马费。”
王先生一听,感觉对方说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结果,7天后,他被告之自己老婆“没问题”,侦探社也按协议退给了他2300元钱。
点评:顾律师说,整个事情的过程看似没有问题,其实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无效退款”的保证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因为受委托的侦探不能在调查前,就肯定委托人说的就是事实。为了不退款,他就很有可能制造假证据,无中生有。
其次,每天100元的辛苦钱其实就是陷阱。试想,一个侦探如果同时接到几笔这样的生意,那不要笑死了。他可以舒舒服服在家坐收辛苦费,到时间只要跟委托人说句“没发现什么情况”就可以了。
谎言三:证据已拿到手,需要加钱
案例:不久前,吴女士遇到一件忒窝心的事。她刚买的一辆私家汽车无缘无故被人用利器划得面目全飞。刚开始,她以为是附
第五篇:二手房交易必备材料
二手房交易必备材料
房管窗口:卖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收款银行账号(卖方本人卡号)。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各1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民政局开具),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再婚证明原件(民政局开具)。
非郑州市居民还需另外提交本市1年以上“郑州市居住证”或郑州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郑州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买方有贷款的需出示“银行预审批资料”。买方或者卖方是未成年人,或者需要办理公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地税窗口: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整本复印)、房产证复印件(整本复印)、老契税证原件、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新契税证复印件、资金监管证明复印件。
(注:个别情况需要其他复印件请到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