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保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二)作为成员参与两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课题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两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
(四)作为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一项以上。
二、从事环保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二)作为成员参与大中型一项以上环境工程招标。
(三)作为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四)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五)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三、从事环保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一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一项以上。
(三)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四)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设区市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六)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七)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
四、从事环保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两项以上。
(二)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两年以上。
(三)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两项以上,并被采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四、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研究成果主要参加者。
五、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一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的主要参加者。
六、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的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两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环境工程,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一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九、在监测技术工作中,其成果有一项以上被国家、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的获奖者。
十、在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一、在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优秀)实验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二、主要参与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一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三、对企业三废治理设备实施技术管理,能保证企业设备连续正常运转,被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着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着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第二篇:江西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电力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电力专业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2兆瓦以上水电,或50兆瓦以上火电,或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2项,或其他发供电工程3项,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过中型以上水、火电厂的机、炉、电、水工、热工、化学、燃料、金属监督等其中之一的专业,或县级以上供电部门;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一、二次设备其中之一的本专业主要设备(或现场高压电气、化学试验)运行、检修管理4年以上,解决本专业运行、检修、试验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责任事故。
三、从事电网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者:参与制订电网(包括配电网)发展、改造规划、工程设计或技术方案,在提高电网(包括配电网)安全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或参加过5项以上10千伏配电装置(包括用户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解决工程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或主要参加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降低线损等技术工作,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四、从事电网调度技术工作者:从事电网调度岗位工作4年以上,正确处理过电网事故,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参加过编制电网运行方式、调度规程,进行电网分析研究;或参加过3项以上安装调试、维护电力通信设施,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无因工作过失,造成通信
中断影响电网调度;或参加过2项以上电厂或变电站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装置的安装、调试;或参加保护整定计算、保护方案审查,使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五、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发电厂环境保护初设、评估或审核;或参加过2台以上火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参加过治理1项以上发供电企业脱硫、消烟除尘、噪音、废水、废油处理或“三废”开发利用、环保监测分析等,在上述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六、参加过设计、建设、调试、研制电力计算机应用工程1项以上,该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七、在电力安全监察、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参加制订2项以上具有指导作的用的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制度,实施后对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技术进步、安全生产取得较显着效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完成1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的新技术项目,在引进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四、生产运行管理达到上级要求的安全运行及经济指标,设备大修或改进工程取得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缩短工期及延长检修周期的效果。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着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四、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五、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着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3、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以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三篇: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产增、养殖、水产捕捞、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渔机渔船、渔业工程、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海洋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水产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的科技现状,以及与本专业有关 的主要政策、法规、科技标准、规程;
(三)了解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过县(局)级以上不少于1项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工程设计、安装以及技术支援工作;
(三)在产品或设备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总结有效地组织协调生产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分管范围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四)参与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参与市(厅)级以上至少1项或县级2项以上的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六)在丰产试验或生产中,至少负责1个环节(或1个 项目)的设计、施工;
(七)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八)负责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
(九)从事渔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十)参与负责运用信息技术在海洋与渔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完成推广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或分管项目主要产品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及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科教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得到有 关部门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贴在“申报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 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学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3、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4、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6、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7、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第四篇:江苏电子信息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电子信息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电子信息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信息、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本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较先进。
(四)完成过本专业较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五)完成过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完成过有关情报资料汇编或提出报告,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七)完成过中型工程(包括新建与扩建、技术改造与引进、投标中标)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工作。
(八)参与过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规范的编写。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 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参与本行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对单位的技术进步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负责完成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1项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较好效益。
(七)提出1项科技建议,被单位采纳,经专家评议,对单位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l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实例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 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电子信息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l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是对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专业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的具体实例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 在10万字以上。
2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2.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3.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度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意见。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 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3.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公布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7.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l)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篇:江西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2005年版)介绍
江西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2005年版)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装修、测试、监理、造价、技术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
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建筑设计、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且具有一定的配合施工的经验。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
(三)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设计、施工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包括选择项目、确定方案、实施过程、成果报告等。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过本专业某一分支两个三、四级工程设计、施工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三)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1项一级岩土工程项目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项二级岩土工程或3项三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测、咨询或监理。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小型岩土工程研究项目。
(四)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四、担任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中型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四)曾在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负责完成过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
(五)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专业骨干人参加1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
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的全过程。
(三)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市(厅)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或3项横向研究、开发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3项以上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三)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不少于6项由国家授权单位或市(厅)级行政单位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的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效果良好。
(二)承担或组织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效果良好。
(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编制居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
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规划效果良好。
(四)参加过2项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的综合研究课题,并曾担任过重要研究课题的单项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成果已获评审通过。
(五)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八、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1项国土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二)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1项市级或两项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3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
(四)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作为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五)在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2个生产以上。
(六)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过公路4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2项市(厅)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担任过单向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四)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以上中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工作的全过程。
(四)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五)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二)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并担任过编制撰写人。
十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一级或2项二级或4项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
(三)参加过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的获奖论文1篇以上(须有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有1篇以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须有宣读证书)。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省(部)级三等、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作业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以市政府、厅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的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的省内先进水平,并获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有2篇以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附则
一、正常申报人员,按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破格申报人员,则按本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破格人员和挂编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1500字以内的业务自传,重点写明任现职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力、水平、业绩。业务自传由单位(挂编人员还需挂编处的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高级工程师)对申报者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评价意见。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含本科,“论文2篇以上”含2篇。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市级”和“市”指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委、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单位签章,提供相关资料,而后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
组织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定。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签定认可”是指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出具了成果鉴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或由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组织同行专家组作出评价意见。
7、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相近专业的学历。
8、“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