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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第一篇: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A公司2008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08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09年6月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

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年度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年度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五年内的任一时点完成搬迁,搬迁及处置收入即应在当年纳入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额,而不应理解为在第五年才纳入应纳税收入处理。

第二篇: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答复

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A公司2008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08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09年6月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营业外支出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

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

[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五年内的任一时点完成搬迁,搬迁及处置收入即应在当年纳入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额,而不应理解为在第五年才纳入应纳税收入处理。

上述业务的处理意见:

一、会计核算

1.2008年会计核算,处置拆迁的收入10万元,应冲减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其实在固定资产清理环节产生的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000

累计折旧5 600 000

银行存款100 000

贷:固定资产6 000 000

2.关于结转“专项应付款”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建议放在搬迁完成的时点一并做会计处理,而不是在每一个步骤之后做处理。这样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和税法中是一致的,可避免暂时性差异的调整。

二、税务处理

1.对于本文的观点三,“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是违背所得税的原理的。政府规划搬迁其实质是一种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行为,对于政府补助,只有两种税收待遇,一种是全额交税,折旧可以扣除;另一种是做不征税收入,折旧不能税前扣除。按照118号文,如果按重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那么对应的收入是应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的,不应做纳税减少。况且,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免税收入,都不包括“其他”这种字样的兜底条款,是明确列举的。118号文,作为一个“国税函”级次的文件,是不能来限定所得税的权利与义务的,即无权制订免税的条款。也就是说,118号文本身来看,不是一个免税文件。

2.对于本文的观点四,118号文:“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搬迁收入可以递延纳税,按照“配比”原则,收入递延纳税,支出也应该递延扣除,应该在确认搬迁收入的时点上(2009)年在税前扣除,而不能在2008年扣除。切切。

3.对于本文观点五的把握是准确的。

请问:

1、假设A公司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如何处理?(可以选择执行财企

[2005]123号和财会[2009]8号,还是必须执行财会[2009]8号?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答:企业若没有执行准则,是可以按照财企[2005]年3号处理的。因为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是没有“递延收益”科目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税收待遇是一样一样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财企[2005]123号未对重置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作出规定,重置资产的折旧或

摊销时也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吗?

答: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或《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3、以上红字部分辛连珠老师持反对意见。我个人认为辛连珠老师的意见是符合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的。

答:同意辛老师的意见。

第三篇: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王小容秦瑞/文

一、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判断标准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府补助区别在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它具有补偿性、强制性、政府主导性,是政府承担责任的体现。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超过搬迁和重建过程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计入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性质是无偿性,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给予有关企业的经济支持。企业取得的除政府财政预算之外的搬迁补偿,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资产处置处理,发生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应区别对待。第一,因搬迁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和费用支出,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包括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档案等的迁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土地、设备等按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结束时,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因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职工安置费,拟新建资

产等结余计入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10年1月 第1期)

第四篇: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

2010-10-15 11:51:00文章来源:中国财税网【大 中 小】【打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企业涉及的搬迁业务逐年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搬迁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其他搬迁补偿款,直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财务处理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例如:2008年,A公司由于本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当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重置土地支出1200万元。2009年,A公司异地重建。2009年6月,新建厂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费用1000万元,并于6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土地按50年摊

销,厂房按20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一)2008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0。

2.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560

固定资产清理40

贷:固定资产600。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

借:递延收益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无形资产36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400

贷:递延收益400。

4.处理拆迁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结转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贷:营业外收入10。

5.重置土地时

借:无形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1200

贷:递延收益1200。

6.11月~12月摊销重置土地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4

贷:无形资产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4

贷:营业外收入4。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收入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2008年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14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厂房建造时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厂房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3.重置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00

贷:银行存款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4.计提两项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35

贷:累计折旧35。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5

贷:营业外收入35。

5.摊销土地成本

借:管理费用24

贷:无形资产2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4

贷:营业外收入24。

6.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资本公积200。

(四)2009年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资产的折旧摊销额59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额为151万元。

第五篇: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0-5-27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13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40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也应先计人专项应付款。

(3)甲企业支付各种搬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4)甲企业拆迁厂房等建筑物,并取得厂房等建筑物的变卖收入650万元时,会计处理为:借:专项应付款 11000000

累计折旧190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00

借:银行存款6500000

贷:专项应付款65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增加专项应付款,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减少专项应付款。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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