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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

3.生产企业地址;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成分;

8.质量合格标记;

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

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质量合格标记;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

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成分(净含量大于15g或15ml的);

5.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质量合格标记;

7.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它文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适应症;

(二)宣传疗效和医疗作用;

(三)使用医疗术语;

(四)虚假夸大宣传;

(五)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出其含义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在保证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___年___月___日起生产或进口的,其中文标签应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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