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XX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安心村卫生室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办﹝2015﹞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X卫基层﹝2015﹞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6﹞X号),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比照在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在岗乡村医生,具有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参保条件

乡村医生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龄、缴费标准、交费年限、参保程序及享受待遇按《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在参保前已参加其他形式保险及相关退养待遇的,按相关社保政策规定执行。

三、参保程序

各镇卫生院在乡村医生个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负责参保登记、初审,汇总后报区卫健委审核。区人社局负责办理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四、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XX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单位承担12%、个人承担8%,按月缴纳。单位承担部分截止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为止。

2、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村干部标准执行,每年一次性缴纳。单位补贴部分截止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为止。

五、其他

1、引导在岗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并出据《自愿选择承诺书》,载入个人档案。

2、各镇卫生院每年要将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村医准入、培训和管理,新录用的村医自录用之日起享受上述政策,乡村医生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5/932986.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