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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汽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R受控□非受控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版本号:A/0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

作业指导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名称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文件编号:

目的

为了规范车用汽油产品的抽样检验行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抽检结果的可靠性。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产品的分类

抽检产品为车用汽油。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5487

汽油辛烷值的测定

研究法

GB/T

17930

车用汽油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720

汽油中含氧化合物量测定法(气相色谱及氧选择性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NB/SH/T

0663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

抽样方法

在加油站的加油机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加油机、同一批次的产品。城区工地等施工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行随机抽取,抽查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确定或随机抽样。

5.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4L。其中2L为检验样品,2L为备用样品。

5.3

样品处置

5.3.1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样单。

5.3.2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应防震动和破碎,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5.4

抽样单

抽样单的填写要字迹工整、清楚、准确、齐全,所有项目要用全名,不能用简称、缩写,在抽样单上不得填写与检验工作无关的其它信息内容,参加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亲自签名,同时交被抽单位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被抽单位印章,抽样单填写有误需更改时,更改处应有双方签字确认须在备注栏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方法。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车用汽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研究法辛烷值

GB/T

17930

GB/T

5487

氧含量

NB/SH/T

0663

SH/T

0720

甲醇含量

NB/SH/T

0663

硫含量

SH/T

0689

密度(20℃)

GB/T

1884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7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

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即检即报。检验报告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检机构报送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告知单、检验报告等寄送至被抽查对象,并妥善保存送达记录。

如被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向承检机构或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事实清楚、诉求明确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确需复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复检,复检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预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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