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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公务性活动。

第二条

接待标准

(1)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工作,一律到乡(镇)食堂吃公务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___元,确需在宾馆住宿的,一律住普通标间。

(2)特殊情况确需在村(社区)食宿的,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___元,住宿标准在农村公共办公场所住宿的,可不交纳住宿费,在农户家中住宿的,每人每天交纳住宿费___元。

第三条

接待管理

(1)在乡(镇)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乡(镇)在接待费用中单独列支,并按季度公开。

(2)在村(社区)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下村工作人员直接支付供餐(宿)人,各单位可按照下乡补助等有关规定给予下乡工作人员适当补助。

(3)在村(社区)食宿的,由村级负责人填写《沁水县县乡机关干部职工下村工作食宿费用登记卡》,《登记卡》由工作人员带回本单位,作为下村工作补助的依据,《登记卡》存根由各村(社区)归档备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4)严禁村级以各种名义公款接待县乡机关干部职工,村级财务不得发生公款接待费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业务洽谈等确需公务接待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5)县乡机关干部下乡(镇)村工作不得接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品,工作日一律不得在乡(镇)村饮酒。

(6)各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监管程序,确保机关干部下村食宿费用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第四条

接待监督

(1)各单位要定期对机关干部下村食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县纪委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纪委和乡经管站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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