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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第一篇: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镇国税发„202_‟345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_年度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做好全市国税系统202_年度考核评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今年刚出台的《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2_]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内容

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1-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等次及标准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优秀等次名额分配

1、优秀等次人数掌握在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2、本年度全局考核人员和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见附件3。

(四)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各单位或部门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首先应在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上报人事教育处;同时市局将在全局范围内对他们进行民主测评;

4、由市局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市局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五)其他事宜

1、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依照《关于做好202_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国税人函[202_]093号)的要求进行。

2、各辖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镇江市局年度考核和评优工作,正职的考核等次由市局评定,其他班子成员由正职评鉴意见,每个单位推荐1名优秀等次人员,报市局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3、市局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统一扎口负责。

4、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统一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

5、事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以往规定执行。6、202_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特殊情况,一律评为称职等次。

-4-7、202_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8、《年度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附件4)均统一使用16K纸正反面打印。

9、各单位和部门的考核结果于1月15日前报市局人事教育处。

二、年度总结评比内容和评选办法

202_年度总结评比内容有先进单位、基层建设先进分局、优秀税务工作者、优秀窗口办税员、优秀税收管理员、优秀税务稽查员等6项,具体奖项的评选名额、评选对象、评选办法如下:

(一)先进集体

1、先进单位

(1)评比对象: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2)名额分配:共8个,其中辖市(区)国家税务局2个;市区各税务分局2个;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4个[行政、业务处室(单位)各2个]。

(3)评比办法:采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推荐意见的汇总结果,按百分制所占比例计算各单位的评比得分,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

①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汇总得分占50%;

②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推荐结果占30%。

-5-③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对评比对象进行审核,汇总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考评委。

④考评委成员推荐结果占20%。

2、基层建设先进分局

(1)评比对象: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含稽查局)。

(2)名额分配:共4个,其中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各1个。(3)评比办法: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参照“先进单位”的评比办法,对所属评比对象进行考评,按要求向人事教育处报送推荐材料,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市局组织考核验收。

(二)先进个人

1、优秀税务工作者

(1)评比对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

(2)名额分配:共34名,其中获得本年度市局8个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入选优秀税务工作者;市局机关5名;市局办税服务厅2名,车购办、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直属分局、一分局、二分局和开发区局各1名;丹徒区局2名;丹阳市局5名;句容市局3名;扬中市局2名。

(3)评比办法:全市国税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原则上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市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扎口负责。各单位依据评比-6-标准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集中公示、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推荐名额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优秀税务工作者的申报材料,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

2、优秀窗口办税员

(1)评比对象:辖市(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区办税服务厅直接从事窗口办税的干部职工。

(2)名额分配:共10名,其中辖市(区)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区办税服务厅各2名。

(3)评比办法:由各单位依据评比标准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集中公示、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推荐名额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优秀窗口办税员的申报材料,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

3、优秀税收管理员

(1)评比对象: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不含办税服务厅和稽查局)从事税收管理的干部职工。

(2)名额分配: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1名,市局直属分局、一分局、二分局和开发区局各2名,丹徒区局6名,丹阳市局15名,句容市局8名,扬中市局6名。

(3)评比办法:由各单位依据评比标准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集中公示、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推荐名额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优秀税收管理员的申报材料,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

4、优秀税务稽查员

(1)评比对象:辖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区稽查局

-7-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干部职工。

(2)名额分配:共10名,其中辖市(区)局稽查局、市区稽查局各2名。

(3)评比办法:由各单位依据评比标准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集中公示、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推荐名额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优秀税务稽查员的申报材料,人事教育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

(三)申报审批

1、《202_年度镇江市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5)和事迹材料,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2、《202_年度镇江市国税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5)和事迹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并盖公章,一式二份。

3、采取“先进集体单位自愿申报、先进个人单位集中推荐”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处汇总各项先进的申报材料,报请市局考评委审核审批。

4、各类奖项的评比标准详见市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考核评比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国税发[202_]151号)。

5、各类申报和推荐材料于1月15日前报市局人事教育处。

附件:

1、《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2、《关于做好202_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国税人函[202_]093号)

3、《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

4、公务员、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

5、《202_年度镇江市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审批表》、《 202_年度镇江市国税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2_年12月29日印发 排版:夏志芳 校对:人事教育处 党传钰

第二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2_〕174号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案后再确定是否列入范围;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后重新纳入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按执行基本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1)工作年限的计算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2_年1月1日。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管理十级和技术十三级最低档标准执行;新招用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普通工最低档标准执行。

(3)调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4)变动岗位的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工作人员按〘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凡工作年限达到上一个档次基础性绩效工资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奖励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40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的次月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其执行基本退休费的职务、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2)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义务教育学校退休工人,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1927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五十年代(含1960年)原享受退职生活补贴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590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202_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职)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职)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对以下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

在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班主任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省标部分、中小学管理和工勤人员202_年7月工改时保留的原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省市为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出台的各项奖励性补贴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退休(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170元(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各项补贴超过170元的部分纳入基本退休费发放)、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市发生活补贴150元、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为生活补贴51.5元。

(三)取消省、市和各部门、各学校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取消各学校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

(四)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暂时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暂时保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2_〕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等。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资项目。在职人员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外,其他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外,其他项目为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和规定保留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纪律规定〙(镇纪发〔202_〕50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202_年1月1日后,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生活费暂按基本工资加上170元的60%发放。

(八)考核为基本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九)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性,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五、绩效工资的核定程序和发放形式

(一)核定程序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财政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上12月份教职工基本工资确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今后,因岗位、工作年限变动或退休等因素要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学校按上述程序报批。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应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按进行。

(二)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一律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到个人工资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福利卡,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3.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表

第三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本站推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2_‟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廉政建设工程规划‣(以下简称•廉政工程规划‣),现制定我省国税系统202_年—202_年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体实施方案。

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1.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围绕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深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法制纪律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各级国税局党组中心组要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202_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廉政工程规划‣。202_-23缴税款的清缴等,加强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收、减免退缓、调库及核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加强考核监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及时掌握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征收指标,强化对税款征收的监控和考核。

7.深化税收管理制度改革。以税收信息化推动税收管理的变革,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提高管理效能。认真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监督制约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配套办法。扩大芜湖市局开发的税收执法工作流系统试点,202_年,推广税收执法工作流系统,健全“人机结合”的双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制约权力运行的随意性。

8.深化税务稽查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配套办法。完善选案制,建立立案制,实行全审制,改进复查制,建立稽查建议制度,加强各环节相互监督制约;规范稽查选案操作标准,将选案流程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建立首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完善集体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程序、处罚权限以及处罚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实施监督,控制自由裁量权。

9.深化税收法律救济制度改革。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决定;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参加税务行政案件的应诉,增强自我纠错能力;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救济制度;尽快下发对税务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制约办法。

10.深化行政决策制度改革。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集体领导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建立系统内各系列的专家库,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征求专家的意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扩大到各市局局长的党组会或局务会,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11.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把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培养后备干部的主要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严格程序、改进方法,从制度上保证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的统一、德才兼备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的统一。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逐步推行竞争制、任期制、限龄制、转任制、交流制。严格执行新任市、县局长和纪检组长易地任职的规定。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12.深化财务制度改革。按照“能开源、会理财、敢公开、守规矩”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在财务公开的广度、深度上下功夫,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对采-67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税收执法的内部制约机制。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督促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正确实施,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办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开展评议和述职以及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8.加强内部监督。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网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行人事、财务、事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切实保障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9.加强社会监督。对外公开税收法规政策、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工作纪律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建立定期向当地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召开至少一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坚持政风评议制度,大力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以评议活动为载体,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保障群众对国税机关和干部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20.以查处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认真查处在基建工程、土地转让、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处置、票证印制和单位存款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等,严厉惩处腐败分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五不准”规定,对顶风违纪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1.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202_年,加大对“六个严禁”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的力度,研究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关于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国税干部和纳税人熟知“六个严禁”及其处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督促检查、明察暗访、群众举报和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六个严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22.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查处大案要案的职能。加强纪检监察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协调行动。202_年,省、市局建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骨干人才库,整合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不断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完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制度,-101127.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责任机制。各级国税局党组要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分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奖优罚劣,推动工作。从202_年开始,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对各单位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落实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_-202_年,是我省国税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努力在202_年初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运行机制。同时,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完善202_-202_年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中期规划,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在202_年建成符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纪委,省直纪工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2_年4月17日印发

打印:赵锡玲 校对:监察室 方 凯 份数:25

第四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粤国税发〔202_〕180号

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 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我省接连受到几个大的台风及强热带风暴影响,一些地区遭受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的洪涝灾害,灾情、汛情和损失都非常严重,有些企业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及企业复产重建工作,省局决定出台九条税收扶持措施,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到风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内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

— 1 — 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内资企业因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台风、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财产损失及扣除的情况,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六、受灾出口企业由于台风、洪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及申报退(免)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因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酌情对定额进行调整。

八、因受台风、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国家税务机关

— 2 — 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台风、洪灾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

主题词:税务

自然灾害△

政策

扶持△

通知

抄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档案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2_年8月23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 马咏华

第五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范文模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赣国税发[202_]25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税函[202_]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江西省X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台帐

3、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4、票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一个月内代开发票不超过5次,一天内代开发票不超过1次)的,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六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

第八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程序

第九条 代开发票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5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第十八条 填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严禁跳号填开,单联填开。

第十九条 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储存、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写。无论是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发票联均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和式样见附件4。发票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刊刻,税务机关名称具体至县(市、区)国税局。

第四章 代开发票的领用、缴销和保管

第二十条 《代开发票》仅限国税机关内部领用,严禁向国税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售。代开发票由国税机关内部开票人员专人领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开票人员缴销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交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查验。发票管理部门应对代开发票情况及征税情况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可核销,核销旧票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将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发票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立卷存档,存期10年。保存期满后,由发票管理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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