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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煤矿综掘工区停头措施(5篇材料)

10303煤矿综掘工区停头措施(5篇材料)



第一篇:10303煤矿综掘工区停头措施

一、说明

根据矿202_年春节放假安排,我队在放假时间(2月9-11日)10303轨顺中上段不再生产,为确保放假停头期间迎头安全及放假后为开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特编制本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 1、10303轨顺中上段停头放假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⑴通风部门认真检修好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保证正常通风。迎头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得大于10m。

⑵维修工在停头前认真检修好各分路开关、电缆和有关机电设备,杜绝失爆,并切断迎头供电电源。有检修项目的班次可以送电。

⑶停头前,必须将迎头最外端风水管闸门关掉。

⑷停头最后一个班,迎头必须割直,不得留有伞岩,并打封迎头锚杆,锚杆数量不低于四条。保证迎头最前一排锚杆距迎头不超过0.3m。

⑸停头后掘进机倒出迎头5-10m。

⑹停头最后一个班必须将工作面范围内集中洒水降尘一遍。2、10303轨顺中上段复工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⑴开工前首先由班组长由外及里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状况、运输安全设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恢复迎头供电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⑵检查沿线各部动力、设备、风水管路是否完好,迎头高压皮管是否有破损,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钻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鼓管伤人。

⑶检查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3、10303轨顺中上段沿10302采空区掘进,巷道有积水,需要安排留勤人员进行排水。经区队研究决定,留勤人员共6名,按“三八制”上班,每班2人,相互监护好安全。如遇突发状况,及时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三、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10303轨顺中上段》作业规程及其他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煤矿综掘工作面放假停头开工措施

一、说明

根据公司安排,202_年1月30号7:00—2月2号7:00矿井统一放假,2月2号早班恢复生产。为确保春节放假期间迎头安全工作及放假后为开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特编制本措施。

二、现场描述

1、我队10306运顺设计长度为2309.619m,截止到1月22号中班迎头施工约25m,剩余工作量为2284.619m。2、10306运顺巷道支护为锚网、锚索联合支护,实体煤掘进,现迎头顶板及两帮较完整。3、10306运顺巷道无淋水、积水情况,为独头掘进,局部通风机为双电源双风机。

三、停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一通三防及综机机电管理

①停头前通风部门认真检修好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保证正常通风,迎头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得大于10m,停头最后一个班必须将风机至工作面范围内集中洒水降尘一遍,并将迎头最外端水管、风管闸门关掉。

②维修工在停头前认真检修好各分路开关、电缆和有关机电设备,杜绝失爆,并切断迎头供电电源。

③停头后掘进机倒出迎头5-10m,并停电闭锁。防止迎头积水淹没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将迎头积水和巷道低洼处积水及时外排。

④停头前,必须对迎头及沿线的设备、设施、材料及工具上架并分类整理好,确保开工后能够正常使用。

2、顶板管理

①停头最后一个班,迎头必须割直,不得留有伞岩,迎头最小空顶距不得大于0.3m,并打封迎头锚杆,锚杆数量不低于四条。若迎头煤体破碎,根据现场情况在正迎头打超前锚杆护顶。

②停头最后一个班,区队跟班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对迎头及其沿线的顶板及支护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锚杆、锚索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③放假停头最后一个班必须由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跟班,并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隐患后方可停头。

四、留勤应急人员注意事项

202_年春节放假期间,根据《兴隆庄煤矿202_年春节放假工作安排》,我队10306运顺不再留人看面,区队每天留一名机修工作为应急人员及时处理井下应急情况,且做好以下工作:

1、留勤机修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保证留勤期间体力、精力充沛,禁止饮酒且必须在区队24小时值守。

2、留勤应急人员必须每天按时上班,按点点名,坚决杜绝漏班空岗现象。

3、井下风机停止运转、监测电源掉电或有其它应急状况时,留勤应急人员必须查明风机停转或电气设备掉电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恢复供风、送电。

4、留勤机修工下井担负应急抢修工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检查好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甲烷气体浓度,有报警现象时,不得通电或检修。

五、开工安全技术措施

1、开工前,认真检修好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保证正常通风。迎头风筒距迎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防尘设施是否齐全,风机切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维修工在开工前认真检修好各分路开关、电缆和有关机电设备,杜绝失爆,确保供电电源正常。恢复迎头供电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3、开工前第一个班,必须将工作面范围内集中洒水降尘一遍。必须对所有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种安全设施的灵活可靠并正常使用。

4、开工前第一个班,首先由班组长由外及里检查施工地点及沿线的顶板支护状况、安全设施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规程要求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迎头施工。

5、开工前,认真检查沿线各部动力、设备、风水管路、通风设施是否完好,迎头高压皮管是否有破损,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钻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鼓管伤人。

6、开工前,由维修工检查并试验各部皮带的六大保护系统:防跑偏、烟雾、堆煤、温度、速度、自动洒水系统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控制按钮、信号、通讯、闭锁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7、开工前,由掘进机司机检查掘进机各部件是否完好,各种保护、及紧停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照明、截齿是否齐全完好。

8、开工前,检查好辅助运输系统,绞车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检查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安装位置是否满足在非风袋侧顶板下300mm处,距掘进工作面<5000mm。

9、开工前,由班组长检查备用支护是否齐全,距迎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进入迎头生产前,必须严格执行好敲帮问顶制度,由班组长两人找掉迎头的活矸危岩(煤),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10、开工第一班必须由区队副职以上管理人员跟班。

11、开工前,由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负责传达《10306运顺》作业规程和本措施,传达后进行考试、签字,成绩合格方可下井作业。

12、本措施适用我队施工的10306运顺。

六、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10306运顺》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一、说明

根据公司安排,202_年1月30号7:00—2月2号7:00矿井统一放假,2月2号早班恢复生产。为确保春节放假期间迎头安全工作及放假后为开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特编制本措施。

二、现场描述

1、我队7307运顺、轨顺已施工完毕;切眼现进行扩宽施工,切眼设计长度为105m,截止到1月22号中班迎头施工约60m,剩余工作量为45m,预计1月24号扩宽完毕。2、7307运顺、轨顺巷道支护为锚网、锚索联合支护;切眼巷道支护为锚网、锚索及单体支柱联合支护,7307运顺、轨顺及切眼巷道顶板及两帮较完整。3、7307运顺、轨顺及切眼巷道无积水情况,为全风压通风。

三、停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一通三防及综机机电管理

①停头前停头最后一个班必须将工作面范围内集中洒水降尘一遍,并将迎头最外端水管、风管闸门关掉。

②维修工在停头前认真检修好各分路开关、电缆和有关机电设备,杜绝失爆,并切断迎头供电电源。

③停头后掘进机停电闭锁,为防止迎头积水淹没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将迎头积水和巷道低洼处积水及时外排。

④停头前,必须对迎头及沿线的设备、设施、材料及工具上架并分类整理好,确保开工后能够正常使用。

2、顶板管理

①停头最后一个班,区队跟班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对迎头及其沿线的顶板及支护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锚杆、锚索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切眼内单体支柱重新加压补液。

②放假停头最后一个班必须由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跟班,并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隐患后方可停头。

四、留勤应急人员注意事项

202_年春节放假期间,根据《兴隆庄煤矿202_年春节放假工作安排》,我队7307运顺、切眼导硐及轨顺不再留人看面,区队每天留一名机修工作为应急人员及时处理井下应急情况,且做好以下工作:

1、留勤机修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保证留勤期间体力、精力充沛,禁止饮酒且必须在区队24小时值守。

2、留勤应急人员必须每天按时上班,按点点名,坚决杜绝漏班空岗现象。

3、留勤机修工下井担负应急抢修工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检查好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甲烷气体浓度,有报警现象时,不得通电或检修。

五、开工安全技术措施

1、开工前,对切眼内的单体液压支柱压力情况重新检测一遍,发现压力不够或失效的单体支柱及时处理。

2、维修工在开工前认真检修好各分路开关、电缆和有关机电设备,杜绝失爆,确保供电电源正常。恢复迎头供电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3、开工前第一个班,必须将工作面范围内集中洒水降尘一遍。必须对所有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种安全设施的灵活可靠并正常使用。

4、开工前第一个班,首先由班组长由外及里检查施工地点及沿线的顶板支护状况、安全设施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规程要求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迎头施工。

5、开工前,认真检查沿线各部动力、设备、风水管路、通风设施是否完好,迎头高压皮管是否有破损,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钻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鼓管伤人。

6、开工前,由维修工检查并试验各部皮带的六大保护系统:防跑偏、烟雾、堆煤、温度、速度、自动洒水系统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控制按钮、信号、通讯、闭锁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7、开工前,由掘进机司机检查掘进机各部件是否完好,各种保护、及紧停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照明、截齿是否齐全完好。

8、开工前,检查好辅助运输系统,绞车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检查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安装位置是否满足在非风袋侧顶板下300mm处,距掘进工作面<5000mm。

9、开工前,由班组长检查备用支护是否齐全,距迎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进入迎头生产前,必须严格执行好敲帮问顶制度,由班组长两人找掉迎头的活矸危岩(煤),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10、开工第一班必须由区队副职以上管理人员跟班。

11、开工前,由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负责传达《7307运顺、切眼导硐及轨顺》作业规程和本措施,传达后进行考试、签字,成绩合格方可下井作业。

五、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7307运顺、切眼导硐及轨顺》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煤矿综掘工区放炮措施

一、说明

7307轨顺迎头施工至140m时揭露DF17断层,断层落差8米,为保证安全顺利穿过该断层,特编制本补充措施。

二、过断层施工方法

自现迎头倒机20m按+10°挑顶施工,施工至迎头停头位置后,再采用爆破法松动岩石,通过综掘机铲板扒载到综掘机第一部运输机上,再通过综掘机第二部运输机转载到40T刮板运输机及皮带运输机上,通过外部煤流系统将矸石运出。过断层后采用掘进机截割装载。

三、锚网支护参数

掘进时锚杆排距为800mm;锚索每排布置2棵,锚索长度7.5m,并及时根据现场顶煤厚度调整锚索长度,保证进入岩石1.0m以上。

四、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前,将掘进机后撤10m,并将综掘机停电,将电缆拖至隐蔽处,将各收缩油缸收回,并利用破皮带或网将其盖好。以防爆破崩坏电缆或其他零部件。

2、爆破前,班长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在爆破地点按直巷120m、弯巷75m外站岗,并且爆破母线备足相应的130m和90m,通往爆破地点的各通道必须设岗,防止他人进入,爆破前要清点人数,并全部撤至警戒线外。

3、岩石采用普通钻爆法施工,炮眼深度1.2m,炮眼间距0.6m,每孔装药量2-3块。

4、施工时用YT-24型风钻凿炮眼。

5、风钻操作应按《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13页<凿岩工>有关规定执行。

6、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并持证上岗;爆破员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7、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4~329、331~335、337~342条和《煤矿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32条进行装、爆破工作。

⑴324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⑵325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 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⑶326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拧结成短路”。⑸327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⑹328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得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⑺329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⑻331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⑼332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⑽333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⑾334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③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④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⑤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⑥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⑿335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⒀337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⒁338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⒂339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 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⒃341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8、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施工地点以外120米处站岗并亲自将岗哨与迎头之间的人员撤出,站岗地点距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直巷120米和弯巷75米的规定,爆破母线的长度≮130米,且不得有明接头。

9、爆破员和班长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0条:

⑴第340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⑵342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至少0.3m以处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井下爆破要严格执行“爆破三保险”、“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制度。

11、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的施工地点,必须采用毫秒雷管全断面一次起爆。

12、施工地点使用的各种工具、打眼设备和电缆等在爆破前,都必须加以保护或撤出工作面。

13、附图:炮眼布置图,站岗示意图。

四、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执行《7307运顺切眼导硐及轨顺》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煤矿综掘工区绞车安装措施

一、说明

在掘进巷道施工中,为了满足辅助运输的需求,巷道掘进中及门口位置需安设25KW绞车,为确保25KW绞车安设施工中安全,特编写本措施。

二、准备工作

1安装绞车前应首先选择好合适的安装地点,地点应平整,视线开阔,便于操作观察,要有足够长的摘挂钩车场,保证绞车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绞车安装后,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操作,空间不够时要进行扩帮处理,绞车外缘至轨道外缘最小距离不小于0.5米。

2、安装绞车前应根据现场选择合适的绳长、绳径及保安绳,装车前必须对设备的完好标准、防爆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不合格及失爆不得装车下井,没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的不准装车下井。绞车与控制开关要分开装车。

3、安设25KW绞车前,先对沿途及施工现场的铁路、道岔、阻车器、挡车梁等设施进行全面认真仔细检查,保证在使用的绞车地锚必须达到地锚螺丝齐全、紧固,所有绞车必须达到稳固可靠,绳、闸、钩头、按钮、信号、安全设施等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不得运输。

4、如现场不具备装车运输绞车条件时必须采用手拉葫芦将所安绞车牵引到施工地点;坡度上方首次安装绞车时,必须在底车场安装标准绞车,在安装地点前后打设两组地锚并且在牵引绞车前5-10m打设两组护身柱采用回头轮专车运输方式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

5、安装绞车前应彻底清除绞车安装地点及沿途的杂物,如煤粉、煤泥等,并在绞车施工地点打设专用起吊锚杆。

6、安装绞车使用的器材、工具等提前运往施工地点。

三、绞车安装及质量要求 ㈠绞车安装

1、提前将25KW绞车运至安装地点。

2、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好绞车方向,慢慢地起吊,下放,对准绞车基础螺栓,当方向需要进行微调的过程中,禁止把手或身体的其它部位伸入绞车底座下。绞车调正、调平后紧固好地锚螺丝。绞车安装过程中,要指派专门的施工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

3、绞车主体安装完毕后,必须再打设2根锚杆作保险生根之用。在绞车底盘后部沿混凝土抹面的边缘、沿前后锚杆同方向布置,与底板上平面成45度斜角往后打入底板,加长锚固。用不小于单根锚杆破断力强度的圆环链连接,一端与锚杆相连,别一端与绞车底盘相连,拉紧不得有余扣。

4、然后对绞车进行接电,电气操作使用QBZ80N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配用LA81-3型防爆按扭进行操作,接电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为绞车安设专用信号,如为对拉绞车,则信号必须进行连锁。

5、绞车接电完毕后,则可对绞车进行上绳。上绳时,首先将钢丝绳的一头从绞车电机侧的绳孔内穿过,并用压板压紧,严禁锐角压绳;然后即可由绞车司机缓慢、匀速开动绞车继续缠绳,缠绳时必须确保排绳整齐,严禁出现排绳乱、咬绳、爬绳现象;最后将钢丝绳的另一头配合绳皮进行插铧头,并安设保安绳。如为对拉绞车,则至少有一个绞车设有保安绳。

6、最后用沙、水泥砌筑绞车基础,确保绞车使用安全可靠。㈡绞车安装质量要求

1、绞车要安装到小绞车专用底座上(矿机厂加工18#槽钢),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座子固定螺丝齐全并且有垫铁和防松垫,螺丝紧固后外露1-3扣丝;绞车基础螺丝齐全并且有防松垫或者被帽,紧固后外露1-3扣丝。

2、接操作线时,带螺纹的小喇叭口最少啮合扣数6 扣,丝压紧后有余量,压紧程度为用手向拧紧方向拧不动为准,使用中要有密封圈和挡环,闲置的有密封圈和挡板。电源或负荷侧大喇叭口进线嘴连接紧固用手晃不动、密封良好,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为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的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平方电缆除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当密封圈外径大于或等于20时为小于1mm当密封圈外径大于20小于60时为小于 1.5mm、当密封圈外径大于60时为小于2mm。

3、电缆接线完毕后,现场要清扫接线室,使室内卫生清洁,然后防爆面涂凡士林盖好上盖,上盖螺丝规格一致,齐全并有防松弹簧垫,螺丝紧固以压紧弹簧垫为合格。

4、绞车安装地点超过三台设备时,设备需接地,接地系统的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接地线截面为:铜线25平方毫米、扁钢50平方毫米厚度4平方毫米、镀锌铁线50平方毫米。

5、绞车安装后绞车滚筒中心线应尽量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绞车的压绳板或螺丝合格不松动,压板不少于2个,绳头压接后余量不超200mm,并连接可靠,绞车钢丝绳母绳长度大于3圈,小于一层,钩头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径的20倍

四、安全技术措施

㈠辅助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绞车必须安装专用信号,信号规定为:一“停”二“开”三“松”。禁止用“喊”“晃灯”或者其他方法代替信号。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接到信号后方准开车,如信号不清晰,必须重新联系。

2、绞车司机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取得合格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绞车提升过程中,绞车司机严禁擅离工作岗位。上、下车场把钩工要精力集中,认真负责,按章作业。

3、上、下山运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的规定。第372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4、绞车提升运输过程中,上下山所有人员均须进入躲避硐内,矿车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逗留、行走,严格执行好“行车不行人”制度。

5、使用绞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1~3款的规定。第371条:(1)钢轨的敷设应符合规程第353条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2)托绳轮(辊)应按要求设置,并应经常保持转动灵活。

(3)在倾斜井巷的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6、上车场要有足够的摘挂平坡段,绞车距矿车摘挂地点的距离≮5m,摘挂钩侧矿车最突出部分到巷帮的安全间隙≮0.8m。

7、绞车在运转时,司机应时刻注意声音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8、绞车松车时,严禁不带电或者松闸放飞车。

9、工作完毕将开关手把打到停止位置,切断绞车电源。

10、斜巷运输中需要停车装卸时,绞车司机应按紧闸把,不得离开或进行其他工作。装车或卸车时必须掩牢车,并在下方使上趄柱;作业时不得站在车的下方。

11、①人力运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⑴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不准低头推车;推车时,手不准放在车沿上,手应在车沿下0.2m的地方,防止挤手。

⑵同轨道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离不小于10.0m,坡度较大时不得小于30.0m。⑶推车过风门时,先打开第一道风门,车过第一道风门后,将第一道风门关好,然后再打开第二道风门,禁止用车撞风门,或者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推车过弯道及岔道时要减慢速度,进入直道后再按正常推车。

⑷在巷道交叉处摘挂车、推车要注意两帮和脚下,以免碰手和滑倒;摘挂车时,不停稳不准摘挂车,不准站在道心或者把头深入两车之间;车停时要用掩木将车掩好。

②人力推车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362条规定:

⑴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0m。

⑵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⑶严禁放飞车。

③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2、出现车辆掉道处理掉道时,先检查封车情况,载车的稳定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平巷时从一头开始上道,另一头必须掩牢车,斜巷时,下方打上锲柱,绞车绳拉紧,先从下方上道。

㈡重物起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起吊设备重物严格执行《兴隆庄煤矿井下起吊重物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1、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做到小链、棘爪、护罩等齐全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后,方可使用。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

2、起吊设备重物吊环固定方法:

严禁使用作为永久支护的锚杆、钢带、锚索、金属网作为起吊构件,需要起吊时,起吊2t以下重物时,提前打专用起吊锚杆;起吊2t以上重物时,应使用“组合梁”并编制专门施工安全措施,经审批后实施。起吊用的钢丝绳套及连接构件的强度不小于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的8倍;起吊用的吊环拧入锚杆尾部丝头后,露出锚杆丝的长度不小于2mm。起吊时,应专人观察生根吊环和生根锚杆,确保安全可靠。

3、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的铭牌规定,严禁用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

4、吊装地点的选择必须是支护完好、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在巷道失修的地点。起吊设备重物时必须有班组长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选定地点,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必须将吊装地点前后10米的巷道进行修复,达到标准并且后路畅通、安全,方可起吊。

5、起吊时,必须有二人进行,一人检查、指挥,一人操作,严禁一人起吊。重物下严禁有人,操作人员必须站在非重物一侧,防止重物突然掉下砸伤人员。负责指挥检查的人员,必须密切注视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指挥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吊装。

6、上下山起吊设备、重物时,其下方不得站人或操作。

7、操作时,手拉倒链用力要均匀,应尽量避免冲击,松链时,要小心操作,严禁倒链自锁失灵,而造成设备、重物突然下沉。

8、起吊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并放下起吊的设备、重物,进行处理。

①起吊时,支架变形、撑木折断、顶板掉矸、钢丝绳套断丝。②起重链打滑、松脱,手链、棘爪打滑。③起吊异常沉重、起吊手拉葫芦工作声音异常。④所起吊的设备、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五、其它未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各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煤矿综掘工区岗位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岗位责任

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2条 和班(组)长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第3条 必须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设备完好标准,按小绞车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会操作、会检查、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5条 上岗后,首先检查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的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运输路线的通风等必须达到完好或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各安全距离(间隙)符合规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6条 提升前,先空试绞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压趄柱、防跑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7条 绞车在运行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手不离闸把,注意观察绳路、电机及电气控制系统,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停电,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8条 工作中严禁脱岗,并正确使用安全、信号设施。

第9条 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第10条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11条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第12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第13条 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第14条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第15条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16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第21条 不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小绞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运输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由于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不符合规定、工作范围内的运输路线和安全距离(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车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小绞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第30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第31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小绞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工作完毕,没有停电闭锁、各种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不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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