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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第一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202_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调整。修改后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贯穿始终。证据制度的调整、程序的增加,也必然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不能再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检察机关更应该强调文明、规范执法。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很多,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也很多,但是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需要司法警察研究如何开展并做好这些工作,破解这些工作带来的难题,这也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很大机遇和挑战。

1、强制措施的修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的如何执行看管安全,实行看管分离原则,以及如何时刻注意和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是我们司法警察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2、增加证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四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采取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重任责无旁贷。如何保护证人,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对司法警察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应该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以立法宗旨和原意为研究的出发点。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必将要求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作为执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将紧紧围绕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并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履职方式,调整工作机制,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着重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理念的培养。第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第二、要树立法律监督意识和理念。第三、要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克服在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中自身的弱点。第四,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只有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司法警察个人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应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2、对司法警察部门机构、队伍建设有了新影响。

尽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增加或调整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依然很尴尬。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绝大部分的执法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

新法律实施后,检察工作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更加依赖,不可缺失。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一支强大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检察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视司法警察人才培养。一要高点定位,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素质建设。二要围绕办案,进一步提高履行警务职能的水平。三要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四要认真探索,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该确立司法警察地位,明确司法警察职权。要突出法警部门作为一线实战单位的法律定位,增强司法警察职业自豪感、归属感,为法警更好的参与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

第二篇:简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

简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公诉工作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修改内容较多,这对公诉工作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以检察实践为依托,阐释了修改后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并由此试图分析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挑战的基本对策。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公诉工作 基本思路 基本对策

一、新形势下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加快开展加强公诉工作的专题研究和机制构建

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的程序规定还不系统,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抓住机遇,就要对上述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想办法、提思路、找对策。

一是要对理论性的争议积极开展专题研究。相较于旧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一些新规定、新概念。“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有关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关系等理论性内容如何理解需要深入开展专题性研究,为顺利开展公诉工作排除理论障碍。此外,对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人员要及时消化吸收,严格执行。

二是要积极开展相应机制的创建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创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加上诉讼职能配置以及各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积极研究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完善公诉工作相关各项机制势在必行。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量刑程序等内容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增强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检察机关内部看,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案件管理、办案期限监督、保障律师权利等相关工作机制。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内容以及程序发生了变化。因此,检察机关必需研究落实相应的保障机制。在机构、人员配置方面,要根据新刑诉法调配、增加的任务量,科学调整检察机关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经费等物质保障方面,要科学制定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装备和信息化水平。

(二)系统开展如何加强公诉工作的专题培训

切实提高公诉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要途径。一是要分阶段开展培训。根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202_年1月1日实施。从司法实践规律的角度看,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施一段时间后以及实施较长时间后,刑事司法实践会经历不同发展阶段,也会出现不同问题。因此,要根据司法实践规律,针对不同阶段的特殊性,明确培训方向,突出培训重点内容,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二是要注重类型化。对公诉队伍开展专题培训,既要根据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不同内容进行分类,也要根据业务专家、业务骨

干和一般业务人员等不同层次进行分类,还要根据专题研讨、现场观摩和实训模拟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三是要处理好工与学的关系。“案多人少”矛盾一直存在,公诉工作的任务却不断加重,要取得好的培训效果必须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因此,要注重将专题培训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以实践代培训,调整好工作与培训的时间分配,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强公诉工作的基本对策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既要充分利用其带来的有利条件,又要积极应对其提出的挑战。

(一)应对起诉风险增加的基本对策

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具有风险是符合现实规律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到起诉风险是客观存在,并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尽量减少这种风险。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与证据制度的修改增加了起诉风险,但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应对这一挑战的对策。

一是在起诉前充分利用证据制度降低起诉风险。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较多的修改完善。从证据概念、种类的科学化,举证责任的明确,证明标准的细化,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创设以及证人、鉴定人员出庭制度的强化,都是修改的重点内容。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要充分理解、适用好这些新的规定,尤其是证明标准的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创设以及证人、鉴定人员出庭制度的强化。首先,要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在旧《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基础上细化了证明标准,既要定罪与量刑的所有事实均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又要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严格执行上述可操作性强规定有利于降低起诉风险。其次,要充分利用非法证据纠察与排除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证明责任,但同时规定检察机关有对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要充分利用非法证据纠察与排除的权力,确保移送起诉的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以避免法庭审理阶段因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而处于诉讼劣势。最后,要重视证人证言、鉴定人出庭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认真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有疑问或可能在庭审发生变化的证人证言进行复核和固定,同时根据需要对证人、鉴定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可以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单位等个人信息等。

二是在起诉后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降低起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不明确或者无实质性争议。为有效推进诉讼流程,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新刑诉法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通过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可以有更为充分的时间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交流。一方面,由于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可以提前解决;另一方面公诉人可以充分听取辩护律师对证据等问题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在庭审前降低影响指控犯罪的变数。

此外,检察机关还需要积极建立并完善律师接待制度,及时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收集辩护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等证据,以综合分析案情,降低起诉风险。

(二)应对起诉任务加重的基本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既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修改,也增设了不少新的制度,起诉任务也随之加重。对此,一方面,公诉队伍要摆好心态,正确看待任务加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有应对之策。

一是整合原有资源,发挥结构性优势。新《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同时也创设了不少新的制度,这增加了检察机关开展公诉工作的任务量。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部门内部进行资源整合,从功能角度调整人员结构,创新案件办理的流程管理机制。首先,可以实施“审诉分离、轮值出庭”的办案模式,由部分公诉人专门负责出庭工作,采取定期轮流制度。其次,可以实施“辅助性工作与主体性工作相分离”的工作模式,由专门的勤务人员从事向犯罪嫌疑人告权等辅助性工作。最后,可以创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促进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积极建立并完善“轻刑快审制度”,对可能判处拘役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10日内办理完结的速决程序。

二是正确处理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①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案件诉讼程序等四种特殊程序。如何适用好这四个特殊程序需要正确认识它们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特殊程序既缘于普通程序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围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一目的逐渐展开的。而四种特殊程序都是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的,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就是需要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暴力型犯罪构成的行为,危害公安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而这个确定过程是依附于普通程序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次,特殊程序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它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判。特殊程序都不同程度坚持了控、辩、审三方的刑事诉讼构造,这与普通程序具有相似性。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需要转化为特殊要程序审理,反之亦然。因此,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深入研究普通程序与特殊程序的衔接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不起诉工作。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载体或途径,也是弘扬公平正义,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形象的有利窗口。同时,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及时终结诉讼,节省诉讼资源。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种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另一种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对上述两种新增情形应当依法及时适用不起诉制度,避免诉讼程序倒流增加的不必要的工作。另外,在推进相对不起诉工作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执法理念。对需要从严惩治的职务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只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权保障原则,能够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都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不断完善机制,为不起诉工作创造条件。为更好地推进不起诉工作,检察机关还需要认真研究简化不起诉工作的各项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

四是将诉讼监督融于审查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既增加规定侦查监督任务,也增加了审判监督任务。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将诉讼

监督融于审查起诉当中。既要对证据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审查,也要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动发现违法线索。既要发挥好当事人及其律师等申诉、控告或举报的辅助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也要依法在审查起诉中根据发现的线索,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既要认真审查案件是否起诉,也要对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情况进行依法处理。总之,要充分利用审查起诉的时间,既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从而高效的做好诉讼监督工作。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于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面对机遇,要抓住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能力;面对挑战,要迎难而上,抓住主要矛盾,积极研究对策,并予以落实。当然,检察机关加强公诉工作不能仅靠公诉部门来完成,而是需要各相关部门统一联动的推进。只有从“一盘棋”的角度来开展检察工作,才能使“弱项变强,强项更强”。

第三篇: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莘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杨少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第四篇:浅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其工作职能履职方式等仍在探索中,笔者对此加以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也得到进一步加深。但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投入不均等问题,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管理不科学,有的领导还存在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旧观念,造成司法警察岗位缺乏吸引力,高素质人员进不来,队伍不稳定,法警作用发挥不明显等状况,这种现状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必须尽快改变。

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司法警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管理;二是名义上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与法警队双重管理;三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大量的机要、档案等非警务工作。工作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方式使得司法警察难以集中学习训练,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第一,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规范管理。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但许多基层院司法警察机构设置流于形式,人员大部分分散在各业务科室,无法实现统一管理。

第二,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职能发挥。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司法警察人员大龄化、素质不高等问题,与检察工作的快速发展有很大差距。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职能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多,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

第三,不利于法警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专业性是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特点之一。很多基层院分类管理意识淡薄,“检警混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传唤、提押、送达法律文书等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还是按***惯由检察人员自己提押、自己执行。

三、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是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水平和执法的公正性不仅要受到国内评判,而且要受到世界的评判。这就要求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顺应世界法治进步潮流,做到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活动客观上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必须明确,司法警察必须独立履行其法定职责。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赋予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挥权,把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具体侦查工作交给司法警察承担,这是规范化标准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为顺应国际化潮流,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成为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需要。把那些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的检察官从现有的检察人员中剥离出来,形成一支专家型、学者型、精英型的检察官队伍,并逐步实现其职业化专业化,以此突出检察官的主体作用,这样的检察官数量必然少而精,这也是必然趋势,那么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许多具体的工作就应由司法警察来完成。在自侦工作中尤显重要,司法警察将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等。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这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自侦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创一流的业绩,必须要有一流的队伍,这就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司法警察队伍,这既是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更是党的十八大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

第一,建立完善的机制。实践证明,制度是保障,机制是活力。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创新,使司法警察工作进一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从而有效地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责。不但要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还要建立参与办案和保障办案机制,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长或主办、主诉检察官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侦查活动,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任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确保依法办案效率。

第二,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由感性向理性深化。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其次,加强理论学习。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再次,要加强与办公室、政治处及其它业务部门的联系,对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合作调研。最后,司法警察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开展调研的习惯。虽然法警工作不象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但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及探讨的领域,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养成勤思考、多动笔的习惯,通过写调研,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三,抓培训重保障。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首先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司法警察工作,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做到忠于职守、公正执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司法警察是一只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在强化司法警察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六)项对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有明确规定,对司法警察的学历条件虽无明确规定,但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熟”、“两懂”、“三会”目标加强训练,真正做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支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强警务保障,改善和加强警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确保随时都能快速、顺利出警。

第四,科学编队管理,全面履行职责。科学有效地落实编队管理是开展警务工作的前提,我们经过多年实践认为,应按照警力统调的要求,打破各自为战、疲于应付的困局,有效解决人员不够用的问题,把集中和分散有机地结合起来,打造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司法警察生力军;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警察“进出”机制,达到法警队伍“进得来、出得去”的良性循环,使法警队伍结构长期保持最佳状态;此外,法警大队也可以从自侦、刑检、内卫三个大方面对现有法警的工作进行分工,对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形成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的格局,使全体法警队员在履行各项法警职责时,把主要警力集中用于加大对侦查工作的警务保障力度,积极服务检察业务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以及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的提审、押送、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维护涉检信访秩序。

第五篇: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影响和相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影响和相关...202_.10.17 20:50:52上海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影响和相关对策

奉贤区院反贪局王益春

自1996年10月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已经时隔15年,目前刑事诉讼法正迎来第二次大修。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说明,这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拟将刑事诉讼法从现在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修改、修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新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也将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调研要求,我们现结合检察机关反贪实务工作,就新刑诉法修改可能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作简要分析与预判。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有利影响

分析新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新刑诉法在侦查程序当中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正案四十七条提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修订很有必要,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难以核实,在12小时内无法决定对嫌疑人适用相应的措施,这类型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至24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二)确立了技术侦查手段

新刑诉法修正案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

施。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反贪部门技术侦查手段针对的是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他们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从新刑诉法立法精神看,侦查权的变化呈现出既强化又限制的倾向。一方面,反贪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和依法行使新刑诉法赋予的侦查权力,有效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体现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采取技侦手段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实务中一般须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等,严格限定技侦手段取得的证物的用途;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将嫌犯送至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要在看守所进行,禁止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进行讯问等等。在行使必要的侦查权力、侦查手段的过程中,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保障人权方面,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也增加了大量的规定。这既是面向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也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转变观念,采取措施,提高能力,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原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不承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修正后的刑诉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意味着控方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不少学者称之为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跨越。然而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独立收集证据,不能过于依赖被追诉人的配合,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

(二)充实完善了证据制度

针对原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新刑诉法修正案中证据一章新增条款就有8条,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其中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有:

一是增加了几种证据种类。新刑诉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

录”等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核实,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由此,反贪部门取证工作的证据来源得以扩大,如何有效、规范的获取证据,是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诉法十七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是明确了证明标准。原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新刑诉法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充实、完善,也对司法机关包括侦查部门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辩护权不断扩张

辩护权这部分的修改,被各界认为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刑诉法还规定,除三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从立法上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暗示”,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因此,反贪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讯问破案压力,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也大大提高。

(四)同步录音录像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

修正案四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结合之前两个《证据规定》和最高检的有关要求,讯问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庭审中经法庭提出要求,公诉部门应当当庭出示、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新刑诉法在这方面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日后当事人提出供述系刑讯逼供时,通过录音录像查明事实、消除争议,也对反贪干警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

修正案二十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据此,经法庭要求,侦查办案人员具有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我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主要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实,特别是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常常成为辩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初衷。此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在这方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多角度地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因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应对能力。

三、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策略

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对反贪侦查工作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反贪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依赖于一对一的口供,主要“由供到证”,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后,再根据口供寻找固定其他间接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简洁明了。但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规定,使得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反贪侦查工作也将更加公开透明,如果还按照传统的侦查模式,案件很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不利局面。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

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过去那种靠“一支笔、一张纸、两条腿”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办案工作的需要,应具有先进的侦查理念和技术手段。一方面,我们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让其“自证其罪”的义务转化为其享有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反贪侦查工作又必须要在“零口供”定案能力方面下工夫,真正做到不必依赖口供定案。

(二)规范和加强初查

202_年以来,市院反贪局提出“分兵初查、滚动发现、集体评估、集中突破”十六字查案机制。这些内容和要求,适用整个侦查工作,主要针对初查阶段。突出强调初查中的指挥者,应当明了全局、掌握进程,能动地、有序地抓好线索分配直至案件突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而这只有通过强化管理才能实现。随着十六字查案机制不断深化,初查管理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并且成为侦查机制转变中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十六字”查案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我们侦查工作的主动性、侦查谋略的预见性、侦查措施的强制性、侦查手段的先进性。

(三)提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讲,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制侦查行为,无论如何转换侦查模式,口供始终是一种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具有侦查成本低及对侦查破案起直接、可信、可靠的作用等特点。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同时,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行为,坚决杜绝为破案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而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四)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反贪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我们认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整体性应有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工作。侦查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尽量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

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取证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证据质量:一是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三是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五)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此同时,要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按照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和操作,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出现录音录像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

(六)针对出庭说明义务,开展模拟庭审演练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很可能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质疑和辩方的“吹毛求疵”,这往往会让侦查人员心理上难以接受。一旦侦查人员不理智,回答中带有个人情绪的过激言语或出现矛盾之处,就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开展模拟庭审演练,不仅要加强其作证技巧与应对能力的培训,通过庭前演练,使侦查人员真正出庭作证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情况提供给法庭。另我们感到,新刑诉法在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义务的同时,应当同时规定:侦查过程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职业秘密的,如国家安全、秘密侦查的措施手段等,侦查人员可以也应当拒绝回答,或者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经准许采用不使对方知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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