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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第一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全体村(居)干部、党员和群众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乡镇政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居)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以全面落实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扩展服务。

第三章 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免费服务、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的权利;

(六)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七)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八条

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法下简称《自治公约》)和《诚信计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日常工作在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的领导和监督下,由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居)计生协等组织参与实施。第十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其他成员若干名,成员由群众信任有威望的计划生育协会理事、群众代表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村(居)党支部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领导实施;

(二)加强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和组织协调。

(三)加强计生工作队伍的建设。选配好村(居)计生专干、药具管理员和中心户长(会员小组长、诚信小组长),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四)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为村(居)民自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确保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建设,建设好本村的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

(三)根据《自治公约》规定,兑现奖惩政策,保证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自治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定期把生育指标安排、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重要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实施,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帮助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培育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

(四)积极组织动员村(居)民参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活动,提高避孕节育率和生殖健康水平;

(五)组织村(居)民签订《协议书》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六)对村(居)民反映和举报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将情况向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汇报;

(七)向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提请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一)讨论、修改、通过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举产生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听取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有关情况汇报,审议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村(居)民自治的各项任务;

(三)对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组织理事、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章程》,使他们了解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参与、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会员联系作用,经常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群众的需求,主动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拓宽服务领域;

(三)按照《章程》、《自治公约》的要求,动员群众自觉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收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动员会员和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争创“幸福家庭”活动。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积极组织

群众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全面掌握本村(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负责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和术后随访工作;

(三)积极宣传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四)主动为村(居)民办理相关证明,做好计划生育报表、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各种资料。

第十七条

药管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各类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认真做好对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药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使用药具的育龄群众定期发放避孕药具,做到送药上门,并及时进行随访服务;

(三)及时清点各类药具,保持药具的质量和清洁卫生,做好药具的发放和随访记录。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协议》、遵守《章程》、《自治公约》,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优先评选 “幸福家庭”等各类先进,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优待和奖励。

(一)对实行晚婚晚育的村(居)民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二)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宣传教育、健康检查等系列活动和服务的村民,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在项目、技术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农村“两户”除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优惠外,村(居)委会要视财力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五)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由村(居)委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或违反《自治公约》和《协议书》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违约责任。

(一)不执行生育政策规定,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凡有违反《自治公约》行为的不得评选文明户、幸福家庭等各类先进;

(四)对纵容、包庇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对象以及煽动村民围攻计生执法人员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村(居)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或渎职的,给予严肃处理。

(一)村(居)干部弄虚作假,出具假婚姻证明、假生育证明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村(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长(主任)、计生专干等要向乡(镇)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二篇: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村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核对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村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村委会。本村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百分之(或 元)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镇(街道)、村三级给予202_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享受村规定的风险补偿,死亡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致残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还可享受市、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在安排拆迁安臵时,独生子女数按2倍计算。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7、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 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荣誉的奖励 元。

8、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补贴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年内不得作为其家庭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并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各类奖励费及政策优惠获利,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3、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少分。

4、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5、违法超生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补发。

6、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_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

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

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

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

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收违约金5—10元。

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

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

第七条 共产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九条 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 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测、全体居民监督。”每月向居民代表报告一次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居委会共产党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居民代表签字:

第五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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