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五条);
3、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五条);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五条);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五条);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九条)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3、企业章程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4、验资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据: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9、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六条)
10、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九条)
11、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_年第125号)第九条)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颁发证件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篇: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条件及申办资质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条件及申办资质
所需提供材料
1、申办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申请;
2、公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终极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企业章程;
7、法人身份证明;
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签发);
10、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11、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讯录。
第三篇:企业申办资质所需文书
企业申办资质所需文书
一、申办资质的报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简介、企业组织结构表、需自拟)
三、环保局的环保批复(复印件、扫描图片)
四、规化局的立项批复(复印件、扫描图片)
五、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图片)
六、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扫描图片)
七、技术监督局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扫描图片)
八、公司地理位置图(扫描图片)
九、公司的平面图(扫描图片)
十、公司章程(复印件、扫描图片)
十一、公司对经济、工程技术人员认命书(原件、扫描图片)
十二、经济、工程技术人员的调令或证明(原件、扫描图片)
十三、法人代表、财务主管、技术主管的照片、毕业证书、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原
件、复印件、扫描图片)
十四、其它经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图片)
十五、公司与所有经济、工程技术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六、企业管理资料汇篇
企业试验室申办资质所需文件
一、办试验室资质的报告
二、验室人员花名册
三、试验室总工、主任工程师和执证上岗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试验室设备一览表
五、试运行阶段试验室模拟工作资料
六、试验室管理制度汇篇
第四篇:新企业设立所需资料
T-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feisuxs/),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2_)。
4.《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feisuxs/),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2_)。
4.《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feisuxs/),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2_)。
5.《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材料涉及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外资企业外方股东是法人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提交授权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第五篇:申办建筑资质所需资料
申办建筑资质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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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代理重庆:建筑施工资质、地产开发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建造师挂靠、公司注册及融资咨询
所需要提供资料目录
(一)综合资料卷(附件资料一),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3)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二)人员资料卷(附件资料二),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1.注册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一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样表附后);
(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过渡期内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资料)、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5)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件。
2.管理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二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有有职称管理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
(3)有职称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应由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标准中要求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资料;退休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和返聘协议的扫描件;
(4)中、高级有职称管理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三)工程业绩卷(附件资料三),按所申请的不同资质进行分册,每册应包括以下内容(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目录及页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3.工程合同或协议书扫描件;
4.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扫描件;
5.反映考核指标有关资料的扫描件,如: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单、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等。
(四)改制重组卷(附件资料四),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等产权重组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产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文件;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报送资质申报资料。
建筑资质升级工程业绩说明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受理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2_】138号),施工合同应当经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2_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_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备案,因此审查202_年6月1日以后,202_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2_】138号)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2_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_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在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因此在审查202_年6月1日以后,202_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三)劳务企业申请升级的,只要审查其提供的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等、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四)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外地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1、12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12项
房屋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60项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地基2.土石方3.建筑装修装饰4.建筑幕墙5.预拌商品混凝土6.混凝土预制构件7.园林古建筑8.钢结构9.高耸构建物10.电梯安装11.消防设施1 2.建筑防水13.防腐保温14.附着升降脚手架15.金属门窗16.预应力17.起重设备安装18.机电设备安装19.爆破与拆除20.建筑智能化21.环保22.电信23.电子24.桥 梁25.隧 道26.公路路面27.公路路基28.公路交通
29.铁路电务30.铁路铺轨架梁31.铁路电气化32.机场场道33.机场空管34.机场目视助航35.港口与海岸 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37.航 道38.通航建筑39.通航设备安装40.水上交通管制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44.河湖整治45.堤 防46.水工大坝47.水工隧洞48.火电设备
安装49.送变电50.核51.炉窑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54.管道55.无损检测56.海洋石油57.城市轨道交通58.城市及道路照明59.体育场地设施60.特种专业工程3、13项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13项
1.木工 2.砌筑3.抹灰4.石制作5.油漆6.钢筋7.混凝土8.脚手架9.模板10.焊接 11.水暖电
12.钣金 13.架线4、4项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
一、建筑智能花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四、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一丰商务团队内部下设工商注册服务、财务税务服务、行政许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维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及其它商业服务八个咨询代理部门,另外设立了三个分所。代理范围不受行政区域和地域限制,涉及工商、税务、技监、公安、卫生、建委、商委、法院等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由注册师、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设计师、管理师、律师等20多位专业化、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注册代理师组建,是一支高水准、高效率的优质服务队伍。并协同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商务服务机构、商业顾问机构及管理咨询机构共同为您排忧解难,量身打造一套适应企业发展的成功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