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淮北水费垃圾费下半年起正式“捆绑”征收
淮北水费垃圾费下半年起正式“捆绑”征收随着我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加,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处理。目前,淮北市垃圾费实行的是上门征收的方式,但由于部分居民环境卫生意识不强,拒缴、欠缴、漏缴的现象时有发生,带来收缴率低、征收成本高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并参照国内其他城市在征收垃圾费的先进管理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市容局决定委托供水总公司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今后,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不再采取“扰民”的上门收取方式,而是与水费同步收缴,由供水公司的收费大厅或银行代收网点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这种方式收取垃圾费收费成本较上门逐户收取的低,且收费率高,便于市民交费,规范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效确保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处理各环节。目前供水公司已做好前期的微机升级调试阶段,预计今年下半年将逐步实行水费垃圾费捆绑交费。今年每户每月收取2元垃圾费,明年为每户每月3元。此次调整的垃圾费征收方式是从便民、利民、以人为本为出发点的一项措施今后,这种收费方式还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市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改进和完善。
徐芳
第二篇:水费捆绑报告
建环卫文„202_‟25号签发人:陶 伟
关于将居民卫生费随水费进行征收的报告
县城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业州城区面积逐步增大,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相应增多,每天产生的生产及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而作为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的卫生费的收取却越来越难,特别是居民卫生费的收取工作,投入人力物力多而效果不好,影响了环卫工作的健康发展,改革居民卫生费的收费方式利大于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居民卫生费的收取情况
城区居民卫生费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进行
收取,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卫生费。但是,多年以来,居民卫生费的收取率都不高。据不完全统计,城区居民户大概为7690户,每年实际收取到卫生费的只有1430户,卫生费收取率仅20%左右。按每户每月5元的收费标准计算,每年居民卫生费可收取461400元,实际收取的只有86000元(202_年),差额为375400 元。而这些没有收到费的居民所产生的垃圾,还是由环卫部门进行了清理。由于卫生费未能足额收取,每年政府划拨的生产经费又不够,造成环卫部门生产经费缺口大,不能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一些管理工作不能及时跟进和提档升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费对象方面的问题
在收费对象上,有部分收费对象从来都没缴过卫生费,而已经缴了的,因看到别人不缴,也不愿再缴;有的自己不缴还怂恿他人也不缴;有的出租房中,房主与房客相互推诿;有部分对象就是不想缴费,却还要故意找理由拒缴,不缴的理由是扫得不干净,没有倾倒垃圾的地方;还有的说要交费,就要先解决其他与城市卫生毫不相关的问题等等。
2、征收工作中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城区卫生费的收取都是由环卫所收费人
员上门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因缺乏必要的手段或措施,征收难度大,收缴缺口大。一是居民卫生费的收取时间只有在中午和晚上,中午收取时影响居民的午休;有时家里无人,无法收取;而晚上收取时,影响收费工作的因素更多,许多居民不敢开门,以为是不法份子的骚扰。二是对于收费员来说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环卫所收费人员基本上是女同志,在晚上收费人身及财物安全得不到保障。三是单位在岗正式职工趋于老龄化,在收费人员中,大部分同志还有几年就将退休,按此趋势,因没有新同志补充,收费工作更加难以完成。
三、随水费征收的具体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
知‣(鄂政发„202_‟50号)、•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2_‟89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对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可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交通工具)可采取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服务部门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城市所在地物价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制定”。县环卫所经过调查及参照利川市的经验,拟申请对城区居民卫生费的收取方式进行改革,将城区居民卫生费随水费进行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全年共60元。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进行代收。
四、随水费征收的效果
在城区居民卫生费随水费进行征收后,一是可以全额收
取居民卫生费,以补充环卫所生产经费不足;二是可以降低收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三是可以减少收费工作的人力投入,顺应环卫行业改革发展的趋势。
特此报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环境卫生管理收费报告
第三篇:垃圾费征收方案
洪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镇开征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村、驻镇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汉滨区洪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二七日
抄送:镇领导班子成员,各驻村工作组,存档(2)
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为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现代新洪山,根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2_]17号)、汉滨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汉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汉区价费发[202_]103号)、汉滨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汉洪政字[202_]66号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在我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村民。
二、征收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采取定额收取办法进行征收,集镇每户每月6元,普通营业店铺每间每月15元,餐饮营业店铺每间每月20元,机关单位每月20元,学校每月100元,修车及洗车店每月100元,卫生院每月50元,卫生室每月30元,废品收购点每月20元,营运客车每月50元,集镇摊点每摊每月15元。其他征收标准参照汉区价费发[202_]103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征收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环卫所负责征收,镇清洁办、财政所、综治办等部门监督、配合。
五、管理办法
1、收费票据使用镇清洁办统一发票,加盖镇清洁办公章。
2、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未涉及到的村的垃圾处理由各村委会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参照此办法实施,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用于各行政村内的生活垃圾处理。
六、经费用途
所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费、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购置相关保洁环卫工具,以及租赁清运车辆等支出。
七、减免征收对象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难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一年。
八、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垃圾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九、本办法从202_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篇: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文章标题: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根据《用水户协会章程》,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经费来源,节约用水并使水利工程长期为当地烟农服务,结合永兴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有偿供水。烟区范围内的用水按亩收费,按实际灌溉亩积核算。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
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烟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移栽烤烟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烟用水每亩5元。
四、水费征收。
(一)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统一收取。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据统一发票(收据)。
(二)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1‰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三)水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水费的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开,接受公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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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根据《用水户协会章程》,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经费来源,节约用水并使水利工程长期为当地烟农服务,结合永兴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有偿供水。烟区范围内的用水按亩收费,按实际灌溉亩积核算。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烟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移栽烤烟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烟用水每亩5元。
四、水费征收。
(一)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统一收取。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据统一发票(收据)。
(二)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1‰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三)水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水费的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开,接受公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