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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第一篇: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抵扣: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你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举例:

如某厂进原料,不含税价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

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9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销项税与进项税

开出的销项税是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进项税是自己购货付出的增值税。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向国家申报缴纳,也就是应缴增值税。当月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的可以留到以后月再抵扣。

销项税 与进项税的关系 会计分录

1.销售一批产品货款60000元 增值税10200 货款存入银行 2.购买一批产品货款60000元 增值税10200 以银行存款支付

1、销售货物发生的税金-销项税发生时在贷方 借:银行存款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

2、购入货物时的税金--进项税发生时在借方 借:原材料6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200 贷:银行存款70200

由于进、销两税相等,因此不用交税,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就要交增值税,如果进项大于销项,就留作下期抵扣。

1、增值税的税率大都是17%,还有部分是13%的;小规模纳税人有4%和6%的。

2、假如有一个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购进货物其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

3、举例:这个企业销售不含税价80万的货物,因计算的增值税额为13.6万(80万*17%),这个13.6万就叫做销项税额;假如购进这批货物为70万(不含税),计算的增值税为11.9万(70*17%),这个11.9万就叫进项税额。它们之间的差额即小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3.6-11.9=1.7万元。什么是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什么是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我刚进一家公司其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财务把各月的预存入纳税专户的款(都 大于当月应纳税款)当作已交税款计入应交税金的借方科目了我现在接手该如何处理其业务呢,且公司原税务专户没有进入公司帐务合算。问题回答:

你先根据应交税金明细帐统计一下,弄清楚有多少笔这样的业务,金额是多少,然后写个调帐说明,表明要调整业务的凭证号,根据说明进行调整.借:银行存款-税款专户(蓝字)借:应交税金

(红字)然后根据各月的缴税凭证: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税款专户

你说的税款专户未纳入财务核算,我认为不可能,如果没有纳入的话,那应交税金的借方发生 额怎么记的帐啊?也不平衡啊?每月存入专户的款是哪里来的呀?

第二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 1.1 采购部门采购货物

1.1.1 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17%);

1.1.2 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 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

1.2.1 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 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3 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 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5 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6 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7 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8 支付邮政费用、快递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邮政业服务11%;收派业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9 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车辆、设备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10 接受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11 随着“营改增”推进,财务人员时时跟踪营改增政策变化,针对纳入营改增项目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分析,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范围与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反列举”要求,即指凡是未纳入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不能抵扣范围的均可抵扣; 2.1 办公耗用外购货物

2.1.1 公司办公所耗用的办公用品、水/电能源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应抵扣。

2.1.2 公司购茶叶,培训/招待用烟、酒、食品,可取得国税普通发票。2.2 汽车耗用外购货物

2.2.1 公司采购的小汽车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抵扣;公司小汽车所用汽油,性质上属于外购动力与能源,应当抵扣;发生的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抵扣。

2.2.2 专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耗油、修理费,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集体福利,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

2.3 电脑系统维护、设备维修与保养

2.3.1 公司电脑系统维护、硬件检查维修、软件系统维护、各种设备维修与保养、办公设施维修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应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

2.4 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采购广宣品,用于对外发放/推广 2.4.1 公司印刷的宣传单,购入广宣品是为向顾客提供商品销售信息而发生的正常物料消耗,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4.2 公司所用宣传资料/广宣品不需要计销项税,也不需进项转出。2.5 劳动保护用品

2.5.1 劳动保护费支出如果不属于“反列举”不可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按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5.2 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反列举”个人消费,因此,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5.3 夏天采购用于生产车间、瓶场生产员工等而发生的防暑降温及清凉费,报告或请示作为劳保费支出预算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作为“福利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直接取得国税普通发票。

2.6 采购农副产品

2.6.1 公司购买农产品,只要取得普通发票,不论供应商是什么身份(免税还是征税,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可以按票面额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6.2 农产品范围,主要由财税(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界定;

2.6.3 公司购买大米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

2.7 固定资产

2.7.1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一是“反列举”要求;二是“用于”,是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政策中的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

2.7.2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公司安装啤酒生产流水线,使用电线电缆可能部分埋没于房屋之中或地基之下。如果在资本性立项中列入房屋建筑物中,会计核算时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此时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得抵扣。如果在资本性立项时列入生产流水线中,会计核算时计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此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搬迁工厂在房屋建筑物与机器设备资本性支出立项时做好筹划。避免引起立项报告类支撑附件与进项抵扣不匹配带来涉税风险。

2.7.3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因此,公司生产中输水管道、输气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公司建筑物内的消防管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_)已于202_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因此,公司发酵罐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进项税额。

2.7.5 公司中央空调和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是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称“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附属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房屋的装修、修缮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直接取得地税监制普通发票。

2.7.6 公司购进绿化用花草树木,如果购进后直接栽培于土地或建筑物中,属于“反列举”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盆栽花草,没有附着在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生产经营,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按取得农业普通发票的13%计算

抵扣;如果用于福利部门(员工宿舍、食堂)作为装饰物的,计入“福利费用”科目,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7 从外公司租赁花草盆栽,属于动产租赁,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抵扣;用于福利部门不得抵扣。

2.8 销售免税货物

2.8.1 公司通过邮政对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是免增值税,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

2.8.2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2.9 商超服务费与返利

2.9.1 公司KA发生的DM单费用、堆头费等与销量、销售额不挂钩的费用,取得商超开具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

2.9.2 公司KA发生的与销量、销售额挂钩的费用(返利),由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

3.1 各公司选择供应商:

3.1.1 首选当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

3.1.2 选择一家或多家固定的供应商、商场或加油站,集中采购行政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作服;

3.1.3 车辆定点加油,定期统一结算。

3.2 采购物资、购进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服务存在:“反列举”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直接取得普通发票。

3.3 进项税抵扣涉及政策不明确或争议的,在专业解读政策的基础上,各公司应尽量早的与税务主管局沟通(最好书面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有利的解释(裁量权)。附则

4.1 本规范由华润雪花啤酒四川区域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4.3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外来发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区域公司财务部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相关税收法规:

一、可抵扣法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规定(反列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不得抵扣项目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免税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六、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第34号公告)中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七、不动产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文件意在明确界定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围。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

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三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还原法...............................................................................................................................1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1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2

二、比例法...............................................................................................................................2

(一)成本比例法...........................................................................................................2

(二)收入比例法...........................................................................................................3

具体例子说明...................................................................................................................................4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2_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2_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具体例子说明

第一方面: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我在对“A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生产领域领用材料进行生产后,有一定比例的材料未加工成品就已经报废,公司将生产中途报废的材料作为废旧材料入库,并对外销售,销售实现了部分利润。按全年统计,公司生产过程中返库的废旧原材料占5.2%,相当于成材率约95%。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对于任何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成材率达到100%(即投入的原材料100%被耗用,没有任何报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即使象汽车工业,成材率非常高,但汽车工业中均包括“破坏性试验(将成品车辆进行破坏性试验不得不报废)”,对于破坏性试验造成的报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从网上查询企业的成材率,共查出1990项查询结果,查出的成材率五花八门,成材率从50%----99%不等,例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销售约82亿元,其在网上公布的各项产品的成材率为60.70%---96.80%,成材率的补数就是报废率,意味着马钢产品的原材料报废(损耗)率在3.20%----39.30%之间。从逆向思维推理,如果生产过程中的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只要根据网上公布的成材率就可以到企业补征税款,那将是数十亿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从来没有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标准,也无法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原因有如下几点:

1、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不同(有国产线、进口线等区分),生产工艺的差异,使各企业无法执行相同的标准;

2、企业在成立之初试产时,报废大量的原材料既是在所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此极低的成材率列为非正常损失,那么既不合常理,也不合税理,并且不利用企业的成长。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制定各行业有关成材率的标准。

关于生产过程中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 “A公司”的处理方法是重新验收入库,并陆续出售,主要为:

1、入库时:

借: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 贷:生产成本

2、销售时: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

“A公司”将从生产车间回收的“不成材”材料入库并核算材料成本,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原则。并且对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利润,并开票缴纳了销项税额,也意味着实现了“增值”。

至于目前许多小型工业企业帐面未能审计到废旧材料,原因有如下几点:

1、部分企业报废的材料价值低,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核算回收成本,例如:家具行业,1立方米木材实际做到家具产品中的部分可能只有0.80立方米,另外的0.20立方米已经成为木屑,因木屑相对于木材的价值低,按重要性原则可不入帐核算。类似的还有服装厂、石材厂等。

2、在审计时未关注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例如晓沙钢材,公司将整卷不锈钢带按客户要求剪切后必然产生废弃的边角废料,公司将边角废料开票销售给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小客户(注:相对于晓沙钢材而言,上述边角料属于废料,但对客户而言仍可作为一般材料),销售价格也低于一般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报废的材料价值并不低,但未反映在帐面。

综上所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原材料废率(相当于约95%的成材率)应该属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方面:库存材料、产品作为废料销售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许多企业都会发生下列类似的情况:

1、为生产某个订单的产品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健性,公司很难做到采购的原材料100%刚好用完,因此产生了一定库存材料,公司日后因为再也没有生产过类似产品,过了一两年以后公司作为“报废”材料管理(例如XX公司),其实这些材料外观上并没有损伤,只是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部分公司对上述材料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因该材料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且销售批量小,因此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帐面价值或当前替代材料的市场价格。

2、为完成某个订单或某批订单,或者公司的经营政策没有产用“以销定产”,往往会产生一些过剩的产成品,这些产成品因未及时销售,时间一长,虽然这些产成品也没有腐烂变质,但已经不符合市场行情,公司作为报废产品管理,并准备低价销售。

上述库存材料或产品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解释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2_]11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_-1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2_]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流动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解释性文件应该同样适用于一般企业。

“A公司”库存废弃材料、产品(与前述第一段不同)帐面价值50多万元,取销售价款大于50多万元,销售已经开票并征收了增值税(意味着实现了增值目标)。应该可以理解为“流动资产至少未丢失,也未损坏(腐烂或变质),因此可以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且税务部门已稽查过该事项,并认同公司的处理方法)。

1、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只要损耗率在同等技术、工艺条件下符合同行业的标准--个人理解,税法无此说明)。非正常损耗按要求要作进项转出。

2、库存材料、产品作为报废处理,其耗用的材料、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应该作进项转出。但企业实际上也可以做些税务筹划,不做报废(损失处理),而做低价销售处理。低价处理做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税法没要求的喔),只需要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项税。但是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低价处理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篇: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_年08月13日

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37号)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明确“营改增”后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营改增”试点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的抵扣情况。202_年8月1日起财税〔202_〕37号又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营改增”后五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分别是如下五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专缴书)。自202_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缴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海关专缴书,应按照国税函〔202_〕617号文件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四)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取得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仅保留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作为扣税凭证并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8月1日前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票上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下同)金额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点已经取消)。

主要有以下情况:

1.8月1日前“营改增”部分试点规定: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已取消此项规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修改为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受票方可按代开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

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几点注意事项

(一)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仍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二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试点规定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票,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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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_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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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单位202_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202_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给他们,我单位才如梦初醒。(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我单位立即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可能由于春运原因,根本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所以不存在抵扣税款。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想咨询一下,时间跨度超过1年了,能否有补救措施?若不能冲回,我单位将几十万的税收损失。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17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2_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17号)规定:本条自202_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202_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2_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您单位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帐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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