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广东省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代办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折补登业务的通告
关于广东省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代办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折补
登业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_-07-25 浏览次数:6125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及参保人,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市、县(区)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及时向参保人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权益记录,省社保局从202_年3月1日起向省直社会保险参保人发放《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折》(以下简称《记录折》),从8月1日起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指定营业网点为持折人代办《记录折》打印补登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录折》的使用
《记录折》显示参保人参加省直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情况,按月记录202_年1月以后的参保缴费信息(202_年及以前的参保详细情况,可登录省社保局互联网站查阅)。《记录折》为参保人个人专用,并作为相关部门查验持折人参加社会保险有效证明。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参保人(不含退休人员),可向省社保局免费申请领取《记录折》。
二、首次申领《记录折》办法
(一)单位网上预约申领。网上预约适用于参保单位为其所属参保人集中申领《记录折》。操作办法:参保单位登录省社保局互联网站,从首页“单位社保服务”栏目进入“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折预约申领”界面,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参保单位自行下载打印“预约单(号)”,在预约时间内凭“预约单(号)”前往省社保局服务窗口领取《记录折》,并负责分发给参保职工本人。
(二)直接申领。未通过单位申领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省社保局办事大厅直接申领。
三、《记录折》打印补登办法
从202_年8月1日起,全省邮政储蓄银行各授权营业网点(名址见附件)可为持折人免费代办《记录折》打印补登业务。持有《记录折》的参保人,可携折就近前往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要做好相关告知指引及服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记录折》一人一折,如有遗失、损坏或折页打满需要换折的,参保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到省社保局办事大厅申报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暂不提供换折服务。
(二)《记录折》有关业务详情、办事指南,请登录省社保局互联网站查阅。省社保局办事大厅: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
省社保局互联网址:www.feisuxs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办《记录折》打印补印补登业务网点名址
第二篇: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业务
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业务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
办事详细地址 区中心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88506135、88506136、88506137
上地工作部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62960228
万寿路工作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三层68249896
办事时间 每月5日-2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监督单位及电话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850613
5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政策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国务院259号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_年 市政府183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_年 市政府140号令)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_年 市政府154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 市政府190号令)
申办条件及说明 海淀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第一部分 单位新参保业务
第一步:请您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
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另: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1、非海淀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业务;
2、提交以上材料后,我中心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并打印出《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第三步:办理人员五险参保手续
一、准备参保手续
1、下载采集软件及软件操作视频:可通过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或首信公司的网站下载采集软件及升级补丁,或携带512M以上内存的U盘到登记岗业务窗口拷贝。
网址:.cn
五险企业版采集软件用户名:Admin密码:
12、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
(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满一年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3、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2_年缴费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4)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农村户口人员参保:
(1)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方式,可自行选择:
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均选“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
①缴费与农民工享受的待遇: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不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当期主要享受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②选医院:
单位统一选择海淀区辖区内的2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农民工的医疗定点医院。不发放《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社会保障卡》,单位从社保中心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供要住院的农民工使用(就医卡上盖社保钢印和单位公章)。
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
①缴费与享受的待遇:
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工资基数确定,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享受的待遇与城镇人员一样。
②选医院:同“第三步中定点医院的选择”
(2)本市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选择 “本市农村劳动力”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按实际工资基数确定,其中养老、失业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文)”。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按实际工资基数确定,其中养老、失业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外地农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按实际工资基数确定,其中养老、失业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1)收取首次参保人员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证件复印件二份和两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照片具体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④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造成凸起;
⑥照片尺寸:26mm(宽)×32mm(高),头像不能超大,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2)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还须同时收取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注:我中心每周四下午2点在社保大厦10层1002房间开办新参保单位免费沟通会,讲解新参保办理手续。
二、相关信息录入及报表打印
单位须通过采集软件(V4.2.7版本或以上版本)完成参保数据录入、信息报盘和报表打印工作。
1、录入单位信息(单位在录入信息时,要按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打印出的《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内有四个页签(分别为:五险共有信息
1、五险共有信息
2、四险专有信息、医疗专有信息)→保存(保存后发现信息有误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修改。)→打印
2、录入人员信息
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选择单位名称→内有三个页签(分别为:五险共有信息、四险专有信息、医疗专有信息)→保存(保存后发现信息有误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修改。)要求:
(1)单位在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时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为准;
(2)单位在录入“调入人员”信息时以本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为准;
(3)“个人身份”指标项必须录入,只能选择“工人”或“干部”。
3、操作增员处理
个人变更登记→增员→输入单位名称→确定增员单位→查询→在增员标识处勾选需增加人员→分别设置四险、医疗个人缴费原因→单击设置→增员→打印
要求:
(1)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原因选择“新参统”;
(2)曾参加过社会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原因选择“本区调入”或“外区调入”;
(3)每一个参保人的“增员原因”必须选对,否则无法为其办理增加业务。
4、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核对四个页签中显示的的报盘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新参统)、增员(续保)]→报盘→设置存盘路径→保存(生成dat文件)
三、办理医疗单位开户及五险人员增加
单位完成参保数据录入、信息报盘和报表打印工作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的材料:
(1)存有单位和个人信息的U盘;
(2)由社保中心打印的《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复印有社保号和单位名称的页面);
(3)单位录入信息后通过软件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新参统或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需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各两份;
(4)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二)注意事项
1、医疗特殊人员登记
(1)202_年4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提供《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2)对202_年4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单位录机时暂按在职身份参保,当月完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同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同时上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占地农转工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4)事业单位参保提交参保申请(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确认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2、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参保范围;
3、选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到咨询台领取“农民工选择医院名单”,并在办理完农民工新参保手续后,到指定窗口领取《住院就医卡》;
4、农民工看病时,需要填写就医卡上的所有信息,并且加盖社保中心钢印及单位公章;
5、医疗保险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民工”变更为“农村劳动力”、“城镇职工”时,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并重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6、农村户口人员以“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高,享受的待遇也高,允许调整为“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身份,但不退费;
7、农村户口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村劳动力转为农民工时,需将劳动力本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后,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
8、办理人员新参统手续后需领取《北京市医疗手册》和条形码;以前参加过医保的调入人员使用原存折、原手册、原条形码,需重新打印手册贴纸;
第四步: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上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后,持医疗及四险银行托收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步:统一领取和发放医保存折
1、单位必须及时统一领取、发放医保存折,确保新参保人员能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初次缴费的次月(即办理新参保手续两月后)的25日至月底,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海淀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商场对面往东200米)领取新参保人员医保存折。曾经在单位参保过,之后又调转单位的人员使用原存折。农民工没有医保存折。银行联系电话:8211.6611存折初始密码:0000002、在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此两类人员不发放存折,社保中心将以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的方式按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底进行个人账户汇款,异地参保人员可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一个个人结算户的邮政储蓄存折,参保人必须提供正确的邮局名称、存折帐号和开户邮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注: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提供养老金代发的邮储存折信息,接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款)。
邮储开折要求:
(1)在邮局开存折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
(2)存折必须为结算户存折;
(3)存折账号必须为“60”开头;
(4)办理存折开户时个人需告知邮政储蓄银行此存折为代发社会保险款项专用。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在职: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退休人员
35周岁以下 2.8% 70周岁以下 97元/月
35-45周岁 3%
45周岁以上 4% 70周岁以上 107元/月
第二部分 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供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的复印件,非企业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行政批复原件或其他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涉及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项目变更的单位应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变更手续;
3、涉及除以上项目外其他项目变更的,单位须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1、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2、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发生变更,请按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对变更单位名称的单位,还需领取新的医疗手册贴纸。
第三部分 单位整体转出、转入业务
参保单位因为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于当月的23-25日办理单位整体转入或转出。
一、整体转入
(一)提交的材料:
1、由转出区县审核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转出区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区转移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
(二)应填写的表单:无
(三)注意事项:
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二、整体转出
(一)提交的材料:
五险最后一个月银行托收单复印件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注意事项:
1、在单位无历史欠费、医药费报销完毕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整体转出手续;
2、转出单位如有退休或工伤正常支付的人员,四险请在5日-20日,医疗请在23日-25日分别办理转出手续;
3、手续齐全后由社保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区转移证明》。
第四部分 单位注销业务
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供工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五险最后一个月银行托收单复印件且无历史欠费记录;
4、事业单位提供上级批准撤销批文的复印件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单位于每月23日至25日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办理程序
一、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员工工资表(员工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5.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二)社会保险人员增加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三)社会保险人员减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四)社会保险基础资料修改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修改个人基础资料,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基础资料修改表》并附相关资料;
2.修改单位基础资料,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并附相关资料。
(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二、办理时间:
1.办理社保登记业务为每月2-20日,周一至周四;
2.办理以上其他业务为每个工作日。
注:办理以上各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附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高新区各街道办事处社保办理点
第四篇: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实行浮动费率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56号文),每年4月实行费率浮动。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注: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养老、失业的缴费基数,按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伤的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医疗、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基数。
2、以上金额按省平28563元及市平27272元进行测算。
202_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一览表
第五篇:成都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2_]13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_年缴费基数可在202_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中确定一档;202_年及其以后,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3)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缴纳12%、雇工个人缴纳8%。
(二)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20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成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在此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2_]2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统称残疾军人),统一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_年以前(含202_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从202_年1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3)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2_]9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202_年10月以前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202_年10月(含10月)以后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_年以前(含202_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从202_年1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3)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2_]3号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4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_]12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函[202_]422号文)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3)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3号文)的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同时,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56号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档次。
(五)失业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3)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_]40号文)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82号文)的相关规定,从202_年7月1日起,新参保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202_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两份(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委批准成立证件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完社会保险开户手续,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后,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办理
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变更的,应交还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领新证。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25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相关报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如实填报,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违者将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
●办理人员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月如实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填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增加时间应一致(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增加当月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该人员社保查询单(非全日制职工应以个体参保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和由就业局盖章的招工备案表。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还需提供另一单位为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人员暂停缴费或终止缴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单位调动、按规定开除职工或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死亡、转出、出国定居以及非城镇户籍职工返乡等原因需暂停或终止职工参保缴费业务时,由单位按月及时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填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减少时间应一致,减少当月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成为个体参保人员的,可仍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单位成为个体参保人员,须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方可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办理人员缴费基数变动
参保职工因月工资收入总额发生变化而需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由单位按月及时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当月申报,次月生效。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参保职工的月工资收入总额。
●办理参保职工基础资料修改 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基础资料修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修改参保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用人单位经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需补缴中断的,单位按规定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除缴纳本金、利息外,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
●五险合一的征收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通知》(成社险[202_]13号文)的规定,从202_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项保险指定银行代扣方式按月统一征收。缴费单位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账户,并保证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存有足额的缴费资金(在工、农、建行开户的,每月10日扣款)。
五、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和补缴利息处理办法的通知》(成社险[202_]11号文)的规定,对于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除征收本金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加收滞纳金
(1)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加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如实申报造成职工漏保,要求补缴上一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参保单位有瞒报或漏报缴费基数和少缴社会保险费应予以补缴上一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结束的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参保单位补缴。超出公告规定期限未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加收滞纳金。
(3)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在《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在办理职工转移、退休、停止或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涉及补缴职工在《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所指欠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职工本人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外,加收滞纳金。
●补缴利息
参保单位补缴当年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当补缴利息。利息按照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补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六、关于成都市社保业务办理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发[202_]38号和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2_]150号的有关规定,从202_年4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从202_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七、其他
●相关政策文件查询:www.feisuxs。
●表格下载:社会保险常用表格均可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feisuxs。●用人单位办理本单位相关社保业务,查询、拷贝、核对本单位相关社保信息,应由该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专人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代表单位办理以上业务,必须开具单位介绍信或书面申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公章方可受理。
●单位网上社保查询:参保单位可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开通网上查询业务,申请手续见www.feisuxs。
●成都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地址:二环路北一段4号,成都劳动保障大厦(成都市政府第4办公区)2楼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