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尚礼村民自治章程202_
鲁班镇尚礼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村村民(含流动人口、驻村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实行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制约与扶助并举的指导方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依法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行使计划生育权利,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本村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接受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实行主任负总责,全体成员负责制,村人口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村民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民组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小组育龄妇女小组长联系制度,每个育龄妇女小组长联系50户以下的农户。育龄妇女小组长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规范管理:开展优质服务、实行定期妇检、普查普治、优生优育。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本村所有出生、节育、迁进、迁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办证、流动人口办(验)证、优先优惠政策兑现、奖励扶助和违约责任的兑现等内容按规定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九条 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对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有关问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村委会给予一定奖励,并作好保密。
第十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召集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驻会会长等召开计划生育例会,对有关情况进行报告或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与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并事前通知服务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村委会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协助政府解决或帮助解决育龄妇女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1、宣传、贯彻中央《决定》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按照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计划生育“村为主”要求,管理和服务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事务。
3、积极开展“少生快富”工程,协调上级有关机关落实奖励扶助及其它优先优惠政策和根据本村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
4、协助镇人民政府、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在本村内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常规的计划生育管理等公务活动。
5、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本《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改建议,征求村民意见和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执行本《章程》并与《章程》有关的《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等内容。
6、违反本章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村民,可以行使宅基地审批、低保、救灾救济、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帮扶、子女参军、树木砍伐等签字和初审否决权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权利、义务和职责:
1、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孩生育的申报、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2、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帮助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家庭脱贫致富。
3、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4、积极开展“三结合”帮扶。
5、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手术对象主动落实节育措施。
6、对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无具体村民行使权力的,有主张村民委员会向计划生育协会支付违约的权力。
7、帮助村民实现计划生育相关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1、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模范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2、参与对所联系户的生育证审批、村民低保、扶贫救济、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帮扶、子女参军等具有审查评议权利。
3、联系和了解联系户的生产、生活、生育的情况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4、每月与所联系户中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见面交流,并向村委会报告变更信息。
5、组织参加宣传教育和普查普治等服务。
6、违反本章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村民,可以行使宅基地审批、低保、救灾救济、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帮扶、子女参军、树木砍伐等签字和初审否决权 第十六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利。
3、符合政策规定获得奖励扶助的权利。
4、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求予以保护的权利。
5、学习、宣传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以及违约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第四章 违约金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的违约金委托鲁班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现金和账目管理。按取之于违约用之于履约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违约金的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村民委员会对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的村民依约收取为违约金的收入来源。支付范围和优先顺序为:
(一)因村民委员会违约向村民支付违约金,村民委员会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村相关人员进行追偿;
(二)对举报本村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奖励;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困难补助等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相关的支出。违约金不得用作支付村委会人员的补助、福利以及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无关或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有明确经费来源的支出。
第十九条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违约应向本人支付违约金,向村委会提出支付申请,村民委员会应的7日内研究处理。认为应当支付的及时支付,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有异议的,不予支付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的理由不成立的,可向镇人民政府申斥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相关条款无效,以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尚礼村民代表大会于202_年8月9日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常住在我社区内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计生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二)建好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等活动阵地。(三)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四)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五)做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落实计生户的优待和奖励措施。第六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任副组长,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和修改章程。征求计生委员会、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协调本村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三)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能;(一)组织会员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帮助计生困难户发家致富。(三)参与本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生育政策的落实。(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妇代会、民兵、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二)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三)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即生育一个子女(42天至90天内)上环、二个子女(60天内)结扎,因特殊情况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
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生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
奖励的权利。(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对
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
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
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政策外怀孕后必须及时落实扑救措施。(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生管理的义务。
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留置、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违法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一条学习宣传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每年举办2次以上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讲座。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二)村民小组每季度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三)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办理《生育
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村民小组长和协会小组长对本组重点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一般育龄妇女每年访视二次以上。应积极配合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对产后、术后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本组育妇的生育、节育情况。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应向村民小组长和村计专干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生育漏报。(三)配合计生服务站按规
定开展每季度“三查”“两补”工作,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协助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四)落实“计生户”的优惠措施和计生困难户的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发放名单;(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三)避孕节育措施落
实名单;(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六)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
项;
第十四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l日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会长和各村民
小组长参加,会议听取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每季度由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两委成员和计生协会理事联席会,研究决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半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
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
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计生协会优秀会员等。
第五章奖励与限制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政策的发给《优惠卡》,享受有关优待规定。(二)独生
子女户,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升学、参军;在生产、生活困难时,给予优先照顾
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育龄群众,不享受救济和补助。(二)凡违反《计划
生育协议书》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的,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应当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不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违法生育对象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的,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还要承担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篇: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会议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办发[202_]17号文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 1
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户推选产生1名。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 4
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支部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十九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村民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第二十二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 人,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和委员 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给予劳动报酬,本村干部报酬可参照镇政府制定的《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报酬奖励办法》实施。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 9
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开支 元以上,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财务的干部签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 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能报销入帐。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中山市村级经济责任人财务审计暂行办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 10
推选3—7人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十三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类承包要到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或到镇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十六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按不同投资额度,分别由村委会(万元以下)、村“两委”(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会议(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扩大)会议(万元)、村民代表会议(万元)、村民会议(万元以上)研究决定或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的,须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予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四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的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定期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对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十一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十四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镇建委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镇国土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 13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十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五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五十四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七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八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九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七十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七十一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七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节 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七十八条 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第七十九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八十一条 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八十二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第八十三条 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第八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 17
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八十五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七节 教育及办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小学和幼儿园是村委会参与管理的一所学校,村委会除对小学校舍等硬件设施投入外,还每年由集体划出一定的资金进行奖教奖学。
第八十七条 重视中小学教育,塑造一代新人。鼓励教师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刻苦攻读,尊师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四有”新人。
第八十八条 家长对学校或教师有意见,可通过村委会向学校反映,由村委会调解。
第八十九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九十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镇、村合作医疗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合作医疗方案。18
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九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九十三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的,经村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区)社会事务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十四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款,由镇、村统筹统缴。每年按规定标准在 月底前把优待金全额缴存镇社会事务办专户,由镇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对象或其家属。
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九十五条(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九十八条 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篇:202_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工作。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十条 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 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违者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者,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每户门前定期打扫。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者将配合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损失自负。
7、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苹果及其他作物。对偷盗者处以作物两倍以上罚款。
8、自觉养护屯中水泥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严格执行封山育林规定,贯彻落实《森林法》,对乱砍盗伐,放牧毁林,上坟烧纸、烧荒引起火灾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无理拖欠集体款项,有能力而不还的,村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第五篇:村民自治章程
兴隆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全村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理、管理民主。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在村总支委员会的领导及上级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凡居住在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流入人口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凡属本村户籍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选一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重大事务决策会议。村民代表由每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应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本村、组需要解决的事务可随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本村的政务、村务和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会议一月召开一次,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八条:本村设村民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理财小计划生育协会、民兵、妇联、共青团、调解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各组织应接受村总支委员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助村两委完成各项任务,反映群众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向村民宣传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村的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参与讨论村务,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应遵守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由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村级事务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每一位村民(除在校学生、军人、服刑人员外),经过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平等投工投劳、集资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村的一切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属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经村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承包土地随便转变用途或转让,公益事业、村民宅基等用地,都应接受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水资源,按照先保证人畜饮水,其次灌溉用水,再次工业用水的顺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等培训方面服务,推广实用技术,办好试点,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以分类指导、分期推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评比表彰、务求实效的原则,对村民进行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婚育新风教育。
第十七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喜事喜办、丧事从简,厉行节约,不滥办酒席和违规吃酒。
第十八条:爱护环境,保护生态,搞好家庭环境和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整脏治乱,改变村容村貌。第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野外用火,房前屋后不准乱堆杂物。
第二十条: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违法生育,实施“三大工程”(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村民自治,村组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二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做好小事不出村,禁止违法集体上访。
第二十三条:本村事务、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制度,由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源建设,逐步壮大村级积累,村级账目应接受监督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