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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商银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机制,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管理对象是本行在岗职工。第三条 职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按需聘任,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鼓励职工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职称的原则;

(四)自愿申报,统一确认或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职称管理实行确认和聘任分离制度。省联社统一组织确认,本行进行聘任和聘后管理。

第五条 省联社审查确认初、中级职称,推荐职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本行高级职称由省联社推荐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代为评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本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经济、会计、审计三个职称系列。因工作或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系列。

第七条 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其中初级含员级和助理级。

第三章 资格取得

第八条 高级职称资格通过评审取得。

第九条 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社会考试或正常晋档取得。

(一)参加社会考试,获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初、中职称资格证书。

1.参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见习期满(或工作满一年)的,可报考员级职称。

2.报考助理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

3.报考中级经济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

四年以上。

4.报考中级会计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以上工作年限均从取得学历后开始按满年计算。

(二)申报正常晋档。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员级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再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3.大学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取得中级职称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取得中级职称资格。

第十条 由外系统调入,96年以前在外系统经评审取得专业对口的职称资格的职工,在本行工作满两年,可申请重新确认。

第四章 确认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确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金融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条 取得员级职称资格,且上一年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申请确认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取得助理职称资格,且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以年度考核代替),可申请确认助理职称。

第十四条 取得中级职称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确认中级职称:

(一)外语能力须取得英语C级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职工可免考外语。

(二)计算机能力要求取得win98操作系统和其他12个模块中2个的合格证书。

(三)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以年度考核代替。

(四)最少要有一份个人成果材料。第十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免试规定。

(一)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或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

职工确认中级职称的。

(二)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的职工申报确认中级职称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内不得申报:

(一)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尚未撤销处分决定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被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申报确认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具备资格者,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提供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单位推荐意见,上报办事处。各办事处审核上报材料,并汇总上报省联社。

第十八条 单位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确认XXX等X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告》一份。

(二)《市(联社)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工花名册》一份。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1)一份;

(二)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个人成果材料复印件一份;

(七)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申请确认初级职称的,报

(一)、(二)、(三)、(七)项材料;申请正常晋档的,报

(一)、(三)、(七)项材料;申请确认中级职称的,以上七项材料必须齐全。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必须用16K纸正反面打印,并签注“工作部门推荐意见”和“评委会评审推荐或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评审表中业务自传是申请确认人对自己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的基本评价和介绍,是了解其基本情况的依据,要求至少达到1500字,而且内容反映清楚。

(三)申报确认中级职称的个人成果材料可以是发表的专业技术文章,也可以是在所在单位或以上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本人为单位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或工作总结等。

(四)个人报送材料,除《评审表》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报送材料必须真实、规范、齐全,按人分装,每人一个档案袋,将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职称类别、材料清单统一打印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

职称确认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固定为每年6月15-3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聘任与聘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认职称资格的职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称岗位职数,进行聘任,兑现工资等待遇。本行职称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高级职称控制在在岗职工总数的5%以内,中级职称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得聘任:

(一)不能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四)专业技术考核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

(五)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职称聘后管理建立年度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放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依据、续聘和聘后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有效提高全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三定”、竞聘上岗、考核、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下岗、辞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管理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

第二章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根据机关各部门及各支行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本行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 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业务骨干不得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第九条 招聘方式、招聘和录用程序。

(一)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网络)发布招聘信息; 2.在人才市场举办招聘会; 3.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荐; 4.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

(二)招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聘公告; 2.资格审查; 3.笔试和面试; 4.体检; 5.考察; 6.录用。

第十条 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核定计划,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上报总行领导审定是否录用。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员工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员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招聘工作自始至终受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员工,执行本行的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应执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本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经双方协调一致,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行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 员工“三定”

第二十四条 为改善和加强本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行内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编、定岗、定员”是本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编、定岗、定员”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本行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臵,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大小,科学确定各岗位人员,减少冗员。

(二)经济核算原则。合理设臵岗位和编制,做到人尽其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面:异地交流、转岗、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待岗人员每人每月只享受基本保障工资,总行对待岗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培训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全过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实行集体决策,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搞暗箱操作。

第三十三条 总行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举报、申诉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员工薪酬

第三十四条 本行员工薪酬坚持“基本保障、按劳分配、绩效挂钩、激励适当、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三十六条 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务指标(如存款、利收、利润、清收等)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三十七条 员工薪酬增幅与业务增幅相联系,遵循工资增幅低于收入和利润增幅的原则,增效增资,见效减资。

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薪酬按支行考核,由支行列支,总行统

适当放宽要求。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四条 本行对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于每1月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一般员工的考核由支行组织,根据本人述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分别由支行行长(部门经理)初评出考核等次,写出本单位、本部门评鉴意见。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四十六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总行成立考核小组,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全方位考核。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总行党委根据考核等级结果做出任免、调整等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中层干部,总行党委可根据情况免去其职务或降级使用。

第八章 岗位轮换

第四十八条 岗位轮换的范围和对象:

(一)支行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4年、5年;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副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5年、6年;

(二)主管会计、分理处主任、信贷人员、专项资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临柜人员在同一单位、同一个岗位任职满3年;

(三)总行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四)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员工。

(二)出纳岗位;(三)柜员岗位;(四)储蓄岗位;(五)资金清算岗位;(六)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

(七)总行中层以上及支行行长、副行长;(八)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岗位。第五十三条 强制休假人员的确定

(一)在第四十七条所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未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应至少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二)总行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的人员。

(三)总行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认为有必要实行强制休假的人员。

(四)每年的强制休假人数由总行根据情况确定。第五十四条 休假时岗位安排

(一)一般员工的强制休假,原则上由支行行长或部门经理在内部安排人员顶岗。

(二)支行行长、部门经理的强制休假,由总行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强制休假岗位的时间确定

员工强制休假的时间应根据岗位的性质与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

1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十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总行及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各支行作为一个回避区域。第六十一条 亲属回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亲属回避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先不就晚”的原则进行,即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行政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回避的一方。

(二)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三)凡有辖内员工有第五十九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2.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自学,得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目的。

第六十六条 对本行出资进行学习教育的员工,在规定年限内(最低5年)不得提出调离本行或辞职的要求。本人坚持调离的,必须如数退回培养费。

第十二章 辞职和辞退

第六十七条 本行员工辞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本行主要负责人辞职,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开除处分。

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不得辞职。

本行出资进行学历教育或EMBA等高端教育未满5年的员工,不得辞职。

第六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任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优化组合中下岗的;

(四)因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遵守纪律,有经济问题和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的,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第六十九条 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所在行提出书面意见,由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总行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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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员工休假由总行审批,具体由监察室和行政综合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篇: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_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 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 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

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

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

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 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农商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草 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适应竞争形势的营销机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培养和锻炼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促进各项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从事服务客户、组织资金、营销贷款、拓展业务、推介金融产品和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客户经理的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客户经理在本行辖区范围内代表所在营业机构稳定和发展与客户的关系,开展存款、贷款、结算、代理、咨询等金融产品营销,提供一揽子信贷服务。具体的工作职责:

(一)拓展客户。搜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根据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层次,制定发展计划,推广介绍本行新的业务品种,及时发展培育和吸引新的优质客户,巩固同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吸收存款。拓展农村、城镇、社区存款市场。挖掘培植储源,开发系统性集团存款客户,扩大中小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涉农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面和资金结算量,增加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理财等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三)营销贷款。立足“三农”,及时调查了解辖区农户、农村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开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建档、评级、授信、年检工作,指导成立贷款农户联保组织,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评定工作。接受客户贷款业务申请,对客户的授信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四)客户监测。客户经理应定期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深入了解客户服务要求,提出服务措施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贷款类客户,必须有定期贷后跟踪检查书面报告,大额贷款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定期书面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到期30天前,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贷款逾期后,每季度至少要催收一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更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清收不良资产。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夯实贷款占用形态,保全、清收和处臵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

(六)组织收入。通过营销信贷产品,提高经营效益,负责管辖区贷款利息的清收,提高贷款收息率。

(七)开展信息调研及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积极了解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信息,做好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工作,密切跟踪客户的经营情况,掌握客户风险,分析风险产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客户经理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钻研金融业务,提高业务营销公关技能。

(三)依法合规稳健操作,规范业务行为。

(四)保持良好的心态,敬业爱岗,积极向上。

(五)注重树立营销人员的良好形象,维护单位利益。

(六)加强沟通和配合,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七)竭诚为客户服务,虚心听取客户意见。

(八)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九)严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向他人透漏客户信息。

(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第五条

客户的营销与管理

(一)分析营销市场,分类管理客户,制定营销计划和营销方案。客户经理要定期分析自己所面对的营销市场,收集客户信息,深入市场调查,挖掘培育新客户。对于潜在的客户,应根据客户的规模、服务的复杂程度、所处的行业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营销方案。

(二)提供优质服务,全面销售金融产品。客户经理应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全面销售存款、贷款、结算、中间业务等金融业务产品,对客户的帐户加强分析、监控和管理。对优良客户,要提供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等贵宾式的跟踪服务。

(三)加强内部协调,解决客户需求。客户经理对客户提出的金融需求,如需要该行内其他岗位配合解决的,客户经理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传递给相关岗位研究办理,跟踪相关岗位的处理进程,并及时将结果和办理方式反馈客户。

(四)定期访问客户,动态跟踪管理。客户经理应当定期对客户进行访问。访问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抱怨和不满,以密切与客户关系,解决工作难点,发现客户有重大情况,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五)动态评估与客户关系,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客户经理应当经常检查本行各项金融服务的效果,研究分析与客户合作的效果,不断改进对客户的金融服务,及时提出新的金融服务项目建议方案,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档案。客户经理应当加强日常基础管理,负责收集客户的各类资料与信息,建立客户台帐和基础档案,满足管理、监控的要求。

第三章 客户经理的上岗条件

第六条 客户经理的上岗条件

(一)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并参加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二)上考评为“称职”及以上;

(三)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和内控制度;熟悉和掌握本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产品的运作方式;能独立完成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及其他中间业务,了解市场并有一定的营销能力;

(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有一定的分析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

(六)经本行综合考察合格,适合从事客户经理岗位。

第四章 客户经理的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上岗条件的客户经理实行等级考核管理,依据个人业务素质、上拓展客户数量、工作质量和实际经营业绩确定次等级。分为一级客户经理、二级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并按照评定等级享受相应岗位系数薪酬及补助。

第八条

客户经理等级每年考核评定一次,由总行统一指标口径、统一考评程序、统一考评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总行人事薪酬委员会下设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于每年元月中旬进行,考评等级以正式文件确认为准。

第九条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级客户经理;考核得分在75

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为二级客户经理;考核得分在75分(不含)以下的为三级客户经理。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指标标准分设臵为100分,具体考核项目为基本业务素质10分、经济指标70分、岗位工作质量20分。

(一)基本业务素质(标准分10分)

1、学历(标准分3分)

本科及以上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高中)学及以下学历计1分,实际学历以总行确认的学历为准。

2、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分2分)

中级及以上职称计2分,初级职称计1分,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计分,以取得任职资格并经省联社确认、总行聘任的为准。

3、通过信贷业务从业资格考试(标准分1分)。通过的计1分,属考试免考对象的计1分,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得分。

4、专业工作年限(标准分2分)

按实际从事信贷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3年(含)以上的计2分,3年以下1年(含)以上的计1分,见习期满不足一年的不计分。

5、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标准分2分)熟练掌握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操作的计2分,较为熟练的(会操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计1分,不会操作的不

计分。

(二)经济指标(标准分70分)

由所在营业机构提供经员工签字认可的上任务完成考核表,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逐项计分。到人任务完成情况必须与营业机构任务完成总数相衔接。

1、管护贷款客户数量(标准分10分)

按客户经理上实际管贷户数占全县客户经理平均管贷户数(不含总行机关、会计、出纳岗位人员)的比重考核计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其中:公司类客户经理管护公司类贷款客户1户按20户自然人客户折算。

2、管护贷款规模(标准分10分)

按客户经理上实际管贷规模占全县客户经理平均管贷规模的比重考核计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2分,其中:公司类客户经理管护贷款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实际管贷规模以5000万元为基数考核计分。

3、管辖区农户、个体工商户建档评级授信面(标准分10分)

按照上客户经理管辖区农户建档评级年检授信面80%为基准比例,已建立授信评级、年检合格档案户数占管辖区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80%的计满分,低于基准比例的按实际比例与基准比例的比例考核计分。

以管护城镇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客户经理其管辖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建档评级授信面的考核参照农户建档评级面考核办法考

核计分。

4、组织资金(标准分10分)

客户经理上组织资金完成计划净增任务的计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上年组织资金月平均余额超过本人全年计划任务数的,按每超5万元加0.1分,最多加5分。

5、清收不良贷款(标准分10分)

(1)不良贷款净降任务(标准分4分)按上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完成净降计划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超任务不加分,呆账核销部分不计算任务考核。

(2)不良贷款现金清收(标准分2分),完成计划的得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超任务的按每现金超收1万元加0.2分,加分不超过标准分。

(3)管辖区不良贷款控制(标准分1分)。客户经理管辖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的计1分,不降反升的不得分。

(4)表外已核销贷款、已臵换贷款清收(标准分1分)。完成任务的计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超任务的每超1000元加0.1分,最多加1分。

(5)到逾期贷款催收(含表内外逾期贷款,标准分2分)。客户经理管辖区到逾期贷款贷款催收通知发送面达到100%的计2分,不足的按发送比例计分,凡管辖区不良贷款当年出现新的诉讼时效丧失的本项不得分。

6、收回贷款利息(标准分20分)

按上收回贷款利息完成计划任务的实际比例计算得分。

(三)工作质量(标准分20分)

1、执行贷款基本操作制度(标准分10分)

本项目随机抽查上20笔万元以上新增贷款进行考核评定。

(1)贷款受理(标准分2分)

凡借款申请书要素(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担保情况)不齐的,每笔扣0.2分,扣完为止;借款人姓名与其身份证、名章任意一项不符的,本项不得分。

(2)贷前调查(标准分2分)

①已评级授信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每缺1份《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或《信用等级评定表》扣0.5分,扣完为止;

②对前款规定之外的贷款,每缺1份贷前调查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凡贷前调查报告要素(对借款人及其家庭或公司基本情况、借款用途真实性、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情况的调查,以及明确的调查结论意见)不齐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

(3)贷款发放(标准分2分)

凡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要素不齐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凡未按规定签定借款主从合同的,每笔扣0.5分,扣完

为止;凡借款人姓名与其身份证、名章、借据、借款主从合同任一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凡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未按审批通知书内容办理抵质押登记、以及保险、公证的,本项不得分。

(4)贷后检查(标准分2分)

每缺1份贷后检查报告(公司类贷款和本机构前10大户贷款按季检查、自然人5万元及以上贷款每半年检查、其他贷款按年检查)扣0.5分,扣完为止。

(5)贷款新规执行(标准分2分)

个人贷款未执行面谈面签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应实行受托支付而未实行受托支付、且支付审批资料不齐的本项不得分。

2、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标准分2分)本项目随机抽查20笔万元以上贷款进行考核评定(1)认定表、台帐以及信贷档案目录编号不一致的,扣0.5分;

(2)对初分结果未进行讨论或记录不齐全的,扣0.5分;(3)对小额贷款未按距阵分类程序和特别规定分类、认定结果不准的,扣1分;

(4)对上报总行审核认定的大额贷款,未按规定撰写工作底稿的,扣0.5分;

(5)工作底稿内容与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扣0.5分;(6)分类认定表或分类台帐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分;

(7)分类认定表或分类台帐建立不齐的,扣0.5分;(8)不良贷款分类偏离度大于3%的,本项目不得分。

3、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管理(标准分2分)

本项目抽查上客户经理所经办业务进行考核评定。展期不合规,每笔扣2分;借新还旧不合规,每笔扣1分,扣完为止。

4、执行利率政策(标准分2分)

本项目抽查上客户经理所经办业务进行考核评定。凡贷款利率执行存在偏差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存在擅自减免利息的本项不得分。

5、信贷档案管理(标准分2分)

本项目随机抽查20笔万元以上贷款进行考核评定;设有信贷内勤岗的,本项目不考核。

信贷档案未统一编号的,扣1分;档案资料以本行授信业务制度规定确定的重要资料为准,不齐的,每笔扣0.2分,扣完为止。

6、客户信息管理(标准分2分)

抽查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客户经理录入客户信息是否完整,要素不齐全的每户扣0.5分,扣完为止。设有信贷内内勤岗位的,本项目不考核。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涉及在一个跨变动的,在原机构工作满二个季度的其经济指标业绩考核与现机构业绩合并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对见习期未满人员不参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在该内从事业务营销的按照三级客户经理对待。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等级管理考核必须以上岗位责任和目标任务实现情况为前提,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统计考核。客户经理营销业绩情况应与所在营业机构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相衔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实行等级浮动制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经营情况和职务行为进行检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级客户经理、二级客户经理下调一个等级,三级客户经理取消客户经理和信贷从业资格。

(一)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上岗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年龄不满50岁参加省联社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能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客户经理所经办业务,存在以贷收息、发放背冒名贷款、跨社区贷款和违规向禁入客户(指存在挂息、涉诉、拖欠不良贷款本息未清偿的客户)新增授信的。

(三)办事效率低、协作精神差、报表差错多、违规经营问题频发,内在内部及监管部门稽核检查中累计通报达到三次或客户投诉累计满三次的。

(四)总行认为其他应浮动等级的。

第十六条

总行建立客户经理定期培训制度,所有客户经

理每年至少参加统一培训一次,以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新业务、新产品、新制度、新规定培训为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续聘上岗。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能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给本行带来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负责任造成客户或业务流失;资产质量下降等,应按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无锡市中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根据《无锡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要求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包括卫生系列和旁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包含岗位设置、评审管理、资格管理、聘任程序、聘任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院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按上级规定,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审核评审材料。2.根据市、局职称工作意见,布置本院职称工作。

3.负责本院高、中、初职称报评、报评人员资格审查和执业资格等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

4.做好聘任工作,负责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科主任对科内人员的聘任决定。

第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每二年调整一次。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当然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明确并合理分解单位职能、逐层定编定员、兼顾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中、初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力求结构合理系列配置,职责分明。

第七条 设岗原则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岗、岗职对应,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1.最低岗位原则: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人员就能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职务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3.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4.最佳组织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5.最多限额原则:要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管理办法)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结构比例。

第八条 设岗步骤

1.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职能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应该承担的工作为单位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2.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的系列和档次。

3.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等,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做到责、权、利统一。

4.根据单位医疗业务任务增减,在总额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增减微调。第九条 岗位设置

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将按照上级有关设岗的要求,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并坚持向重点科室,向发展快科室倾斜的原则。

1.正高级岗位设置:临床医疗专业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可设正高岗位,规模较大的科室(核编人员数超过16个)可增设1—2个正高岗位,药剂医技部门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时可设1个正高岗位;护理专业待医院核编病床达400张时设一个正高岗位,管理部门及其他系列编制以每满16个设1个正高岗位。

2.副高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各专业科室(包括二级科室)均可设1个副高级岗位,病床超过15张的可增设一个副高级岗位,科室卫技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的科室增加1—3个副高级岗位。管理部门副高岗位的设置以正高岗位为基准,不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政工系列岗位设置按卫生局政工岗位设置意见执行。其他系列的高级岗位设置根据上级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3.中初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管理和其他系列专业均可设中级岗位,但岗数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重点专科可适当增加中级岗位的设置。护理专业原则上每个病区、手术科、急诊科、供应室、门诊部、护理部、营养室可设置1个中级岗位。对病床规模超过40张的病区可增设一个岗位。各专业系列的初级岗位根据编制而定。

4.设立过渡岗:在高级岗位中设立过渡岗,占高级职务岗位数,并控制在高级岗位数的10%以内,用于解决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对在管理岗位上任职(护士长以上)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或接近退休年龄人员(不超过三年)可按过渡岗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步骤由职称办公室提出医院总体设岗设想,广泛听取意见,经院部讨论后确定。各科室部门如岗位数及结构要做变动,需向职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职称办公室提交院部讨论决定。但岗位变动时要考虑到结构及安排的合理性。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权威性组织机构,其职能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职称规定条例等文件,评议、审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对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测评和实际工作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的产生及调整,要充分体现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年轻化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委会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省、市职称评审的有关条例与标准和被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面试、能力考核、理论考试和广泛评议等形式,对被评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主评议原则:评审活动要坚持民主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评审活动要注重对被评人的工作实绩的考核,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脱颖而出。

4.保密原则: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应绝对保守评委会对被评人的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外界泄漏评审内容。

5.回避原则: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务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1.专业组评议:评委会可成立3人以上的专业评审组,根据任职条件和被评人递交的材料,对被评人进行业绩评估,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破格人员必须面试),并写出初评意见。不通过的对象要说明原因。

2.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全面的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明确肯定和否定的直接原因,然后形成评议纪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等于或超过到会的执行委员数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

评委会每年活动一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当年不复议。

3.评审结果报批。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应在十天内将评审结果以公文形式报告相应的职称办。内容包括评审时间、地点、被评人员情况、评委参加情况、评审形式、评审结果、通过人员名单及未通过人员的原因等。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也是专技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箩筐的聘任采用院科二级聘用的办法进行:

1.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院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2.其它专技人员的聘任在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在所在科内进行,由各科室主任(包括科室负责人)及护理部主任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聘任。

3.行政管理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机关民主测评小组组织进行述职测评,各科科长提出初聘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科长聘任科员。

第十九条 各科室成立聘任民主管理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由科主任担任组长,人员较少的科室可邀请所在支部委员参加。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1.审核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及履职条件。2.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述职、群众测评、考核汇总。

3.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审议科主任提出聘任名单,报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聘任按个人申请、科内述职、群众测评、综合考核的程序进行。首先个人按有关要求提出择岗申请,填写择岗申请表,择岗申请可以是平聘、高聘、低聘,也可以转岗,申请高聘人员要符合有关高聘人员的履职条件。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择岗申请表递交给职称工作办公室,其它人员交科室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组织个人述职和群众测评,个人述职应突出任期内(近二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主要成绩、医德医风,群众测评采用无记名互相打分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聘任根据设定的岗位数,按照综合考评成绩,以得分高低决定聘任次序。综合考评成绩按群众测评占30分,量化考核成绩占70分比例统计。

第二十三条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将综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及经审议的科主任聘任意见上报医院职称办公室,经审核后再由科主任聘任。

第七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是事业单位与专技人员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明确任用岗位责、权、利的组织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任原则:医院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竞争上岗。聘任工作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二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专技人员可以应聘、拒聘、辞聘。聘任合同(除各级职称的首聘)期限二年,跨越二个整,对隔获得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如科内有岗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试聘用,如无岗位则需等已聘任人员聘期满后再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聘任要求:

1.聘任上岗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对高聘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履职条件及通过规定的程序。

2.聘任正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学科带头人和科室主任(包括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副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本科室某一学科或学组的带头人,中初级岗位人员的聘任按照有关履职要求进行。

3.考核综合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分数。4.聘期内必须符合规定的履职要求。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科室、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高级转业技术职务聘任,如无岗位者可暂按过渡岗聘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管理岗位上担任职务,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护士长以上)或对接近退休年龄(不超过三年)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按过渡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制定各级专技岗位职责和履历要求,加强对上岗人员的考核,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成绩是聘任的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别是:学历5分;任职年限6分;行政职务5分;奖励情况5分;医疗行为8分;工作实绩65分;出勤情况6分。

第三十条 各级专技人员聘期内履职基本要求,除考核成绩必须合格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低聘:

1.综合考核一次不合格;

2.工作不负责任,任期内发生二次严重差错或一次事故; 3.违反职业道德,任期内受到二次待聘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聘任管理实行任职资格复审制。专制人员在聘期满前一月,应在个人做好任职情况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复审按照个人述职,群众(科室)测评和专家评议的程序进行,通过综合评分,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同时,需提出下一轮聘任的择岗申请,凡已聘任人员或虽具备任职资格但在上任聘期中低聘,均可提出竞争上岗申请,然后按资格复审中得分情况择优聘用。

第三十四条 专技职务低职高聘制度。对于临床业务科室技术骨干,德才兼备,并在群众中有良好基础的未具备任职资格但专业水平已达到相应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实行低职高聘。

第三十五条 低职高聘对象为无规定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职龄未到者,低职高聘条件如下:

1.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合格; 2.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并为二级学科以上的负责人; 3.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为院内普遍公认;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为病人所称颂;

5.有规定的论文发表(中级市级以上2篇;高级省级以上三篇); 6.本科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 7.任期内有二次考核优秀;

8.有市级以上获奖科研项目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取得突出成绩(至少二项以上)。申报中级职称需具备上述1—7项条件,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上述1—8条件方可申报。第三十六条 低职高聘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向人事科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经院部审定资格后组织参加市统一职称晋升考试。3.向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述职。

4.接受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论文答辩。5.经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院长提名推荐。

6.根据医院职称评审委员的推荐;报市卫生局审核,由院长聘任。第三十七条 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所聘职务仅限于院内聘期内有效。聘期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续聘或平聘。

第三十八条 高职低聘人员工资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对在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已被聘任相应职称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并存制,即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均按所聘技术职务兑现,原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作档案工资保留并作为工作调动和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对在此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或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按新人对待,即按所聘职务岗位兑现工资,并作为工资调动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及职龄计算随所聘岗位而定,实行一岗一薪,移岗移薪。

第四十条 在聘人员可按其聘任的职称在条件符合时申请晋升和聘任高一级职称。第四十一条 聘任的任何一方需在聘期内解除聘约(试用期、违法追究刑责责任的除外),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岗位设置中涉及到的病床数应与使用率挂钩,计算口径为开设病床数乘以使用率得出的实际病床数。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签订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由院部重新按岗聘任。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做好第二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卫技人员的竞争意识、创优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卫技人员的使命感、危机感,敬业爱岗、奋发向上的精神,现对六届二次职代会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补充说明:

1.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九条:床位规模,根据《无锡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原办法中“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改为“按病床设置在20张以上的计算”。

2.第七章:聘任管理,第二十六条:中级岗位的聘任按照市职称办及国家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必须具备以下聘任要求:

(1)全国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1981年6月底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现仍在该岗位工作人员,可古典医籍考核合格),其它人员均须国家或省外语考试合格;

(3)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4)公共必修课考试合格;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合格;(6)任职期内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7)技术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具体要求见中医人[202_]10号文);

(8)科室医、药、护、技人员中技术骨干。其中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毕业十年、大专六年、本科五年以上助师资格工作经历。

(9)量化考核成绩优良。

3.以考代评人员择岗竞聘,必须符合上述1-8条,任职资格复审人员竞岗续聘,必须符合上述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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