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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第一篇: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100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 二类31~50 三类21~30 四类11~20 五类5~10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臵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臵。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臵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臵。

(三)停车场地的设臵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 类别建筑面积(m2)

一类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m2)二类1180~1550 三类870~1130 四类555~820 五类260~470

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m2计算。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 项目名称

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档案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候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技术监控室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200 120~200 80~120 45~80 40~80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m2。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臵。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臵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臵。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宜设臵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设臵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m2~600m2。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以建标[2007]165号文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二○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臵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

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公安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安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有所扩展,警力编制有所增加,规范化建设也有新要求,但目前派出所的建设相对滞后。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浪费,公安派出所建设应坚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行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为。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其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也缺乏正常的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将公安派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为了节约资金和土地,避免重复投资和反复施工,本条规定新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突出,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周边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总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公安派出所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对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合理分类是保证本标准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科学指导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规模一般与辖区人口、辖区面积、治安状况等因素有关。由于各地在批建派出所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核定了派出所的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因此,本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建设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场地,是指派出所的出入通道、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和设臵公告栏、宣传栏等场地,以及绿地等,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十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房屋建筑由三部分构成。

本条根据公安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房屋的功能和用途,将派出所房屋建筑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并提出了各部分的具体项目内容。

一、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会议室除用于民警召开各种会议,还用于召开群众评议会、组织治保会学习培训等。

二、业务用房,是用于完成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

(一)值班室: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室内需要配备内、外线电话和传真机、无线电台等通讯联络设备。随时接收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和对重大案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对派出所警力进行指挥调度;接受群众的报案、报警、求助;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以及收发公文等。

(二)接待室:用于接待其他部门和单位来派出所联系工作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到派出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人员。在接谈过程中,有些涉及保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关系到群众的人身安全,所以,需要设臵接待室(或称接谈室)。

(三)户籍(办证)室:用于为群众办理户口异动,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治安管理相关证照等。户籍(办证)室采用分区设臵,分为民警工作区和服务群

众区。民警工作区需配备办公桌椅,放臵计算机、打字机、户籍管理资料柜等。城区派出所一般有3~4名民警,农村派出所有1~2名民警,同时在前台为群众办证办照。服务群众区主要是提供到派出所办事的群众依次等候和填写有关表格和个人信息的区域。辖区人口多的派出所每天几百人次,辖区人口少的派出所每天也有几十人次前来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类型派出所的不同面积指标。

(四)计算机室:用于放臵计算机硬件设备、文印设备等。设备用于各种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内部警务工作信息传输等公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操作。因此,计算机室是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中心”。

(五)档案室:用于保管有关档案材料。派出所目前保管的有:户籍管理的历史资料、刑事案件案卷、治安案件案卷,派出所人事档案、声像档案、文书档案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室应分为内外间,内间为保管室,放臵档案柜(架),外间为查阅室,需摆放桌椅,供查阅时使用。

(六)纠纷调处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对治安纠纷进行调解。发生治安纠纷后,矛盾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为保持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又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需设臵纠纷调处室。在纠纷调处室需摆放桌椅,20~30m2已是最低建筑指标。

(七)讯问室: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查证。为了保证安全,民警进行讯问时,要求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3m以上的距离。因此,讯问室单间面积需15m2左右。派出所有时一天办几起案件,在一起案件中涉及对象多人,有男有女,讯问室应是两个以上的单间。

(八)候问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或带至公安派出所讯问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还需继续盘问的对象,经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送入候问室。候问室要求牢固、安全、通风、透光,配备固定座椅,并采用栏杆分隔。继续盘间的人员有男有女,所以,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需设臵两间候问室。

(九)技术监控室:用于安装、使用电子监控平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运用电子监控技术在派出所辖区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复杂场所安装摄像探头,与派出所相连后,由民警实时监控,对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打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派出所暂无监控设备的,可将此室用于保管已有的技术设备,待以后发展时再启用。

(十)物证保管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保管依照有关法规扣押的物品、赃物和犯罪的物证等。

(十一)武器警械室:用于保管、保养配发的武器、警械(包括盾牌、防弹衣、头盔、警棍、路障带等)。提出的建筑指标是根据派出所警力和配备的武器警械的数量而定的。

(十二)备勤室:用于待命执行任务和加夜班民警的休息。城区派出所按编制二分之一人数备勤,设臵备勤室。农村派出所民警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派出所,有时家属团聚,按派出所编制人数1人1间设臵备勤室。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各种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臵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第十二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臵。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个人的公安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而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状况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臵了多个派出所。设臵公安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公安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一些地方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了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臵。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进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臵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时,则不应高于面积指标的上限。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派出所民警一般住所工作,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备勤室按照编制人数每人1间,每间20m2计算,比其他类别派出所备勤室备勤人员人均8m2多出12m2。因此,该条注①作了说明,地处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在《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中各指标项基础上,按编制人数每人增加12m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城区派出所备勤室面积按备勤人数人均8m2计算。农村派出所备勤室按编制人数1人1间,每间20m2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公安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计为低台敞开式。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设臵候问室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臵候问室。候问室应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各不相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臵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办公、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臵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

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当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第二十九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第三十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和被盘问留臵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第三十一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篇:浅谈基层派出所公安信息化建设

浅谈基层派出所公安信息化建设

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警务机制是适应社会信息化、治安动态化新形势,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战略举措。目前,我县公安内部三级专网全面联通;350兆无线对讲机、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基本配备到位;“天网一号”视频监控系统初具规模;主要公安业务、各警种基本上都开展了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信息正在源源不断地采集录入。全县公安信息化建设处于“硬件建设基本成型、思想观念尚待更新、应用能力亟需加强”的状态。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落脚点,如何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派出所如何落实信息化?我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领导认识到位是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前提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转变观念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前提。信息化建设之所以被称之为一场警务革命,是指应用层面以及由此带来的警务模式、思想观念的转变。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公安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必须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派出所的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把握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避免无序工作,关键要看所长“指挥棒”的导向。一个派出所能否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这个单位的“一把手”对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视程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目前,大部分派出所领导普遍对信息化的认识存在这么几个误区:一是认为公安信息化是上级公安机关时髦的提法,是一时之风,搞几天形式就完了,况且就算是长期建设不是说一天两天就能达到某种程度,心存侥幸,上面安排我就动,没有通报时暂且放在一边,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不积极、不主动。二是把公安信息化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打字要达到每分钟多少个,制表要会划各式各样的表格,各种基础档案要电子化录入警综平台等等。三是认为公安信息化就是网上查询、网上执法办案,以前办案通和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也搞过,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对公安信息化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递文件、查看信息、简单查询比对的层次上,谈不上对信息进行综合、碰撞、分析、研判。对为什么要开展基础信息采集不知其因,信息化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不知其果,观念比较滞后。对以大情报系统建设为龙头的“金盾”工程二期,由传统警务模式向现代警务模式的转型甚至闻所未闻。由于存在上述认识上的偏差,派出所领导对信息化缺乏深刻理解,也就阻碍了其推进信息化应用的力度和深度。

二、信息采集录入是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我们所建立的系统、数据库都必须要有强大的信息库作为支撑,没有信息就不可能有信息化,没有信息再先进的系统也是无源之水。派出所作为公安工作跟群众接触的第一道线,掌握着大量基础信息:如辖区内的重点人员情况及行业场所情况,辖区地理位置、道路交通情况,入住辖区旅馆内人员前科情况、活动轨迹,高危地区人群作案特点及活动轨迹、相关赃物的销赃渠道等等。公安工作信息化,需要更多、更广泛、更鲜活的信息来作支撑。可以说,信息化程度越高,对基础信息采集的要求越高。派出所要结合“两实全覆盖”,将入户调查、场所检查、线索排查的过程作为信息采集的过程,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紧抓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把好源头关,要逐步建立起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的信息工作机制,在阵地管控、重点人员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建设基础化”。同时,信息采集录入是一个长期的原始积累过程,是一项贯穿于派出所民警基础工作的日常性事务,这项工作没有尽头,永无止境。只有将一个一个的信息孤岛联接起来,把大量的“口袋信息”、“纸袋信息”、“脑袋信息”从民警手中输送出来,再对静态的信息通过梳理、碰撞、比对变成研判结果,变动态的信息为有用的信息,通过开放共享、关联整合、多警种研判、多层次应用,做到动静结合,高效转换,全面盘活手中的信息资源,直接服务现实斗争,不断提高驾驭日益动态复杂的治安局势的能力。对于信息采集录入,一些民警认为就是要录入人的信息、住的信息、物品的信息、案件信息、生活轨迹信息等等基础信息。事实并非仅仅如此。比如警综平台中的协同办案系统,从广义上来讲,这个系统就是一个信息采集系统。一个案件,除了有指纹、足迹、工具这些有形的痕迹外,还有作案时间、方式、地点这些无形的痕迹,通过对案件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区域、作案手段甚至选择的天气这些信息的分析,一是有利于寻找规律,二是有利于串并案件,三是有利于扩大战果。对于单个的案件,可能感觉不到输入这些信息有什么用处;但是,许多个案综合在一起,就不是这个概念了。在江浙等信息化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区,每个基层派出所民警只要与当事人有接触,第一件事就是采集信息。他们信息采集的项目分得非常细,从身份证、指纹、血型、专长、口音、体貌特征到物品品牌、型号、颜色、产地甚至新旧程度等等,从文字记载信息到视听信息,包括语音、步态、姿势等等。随着公安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后将会整合更多的信息来为我所用,包括公安范畴之外的其他社会信息,例如信用卡、邮政汇款、供水供电登记、物业管理信息、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记录等等。这也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全警采集,全警共享”,这里的警甚至指全国的警。我们常说的“海量搜索”,就是指信息量像大海一样。一个民警就是一个采集点,就像是大海里的一滴水,积少成多,达到一定程度就转化为战斗力,就可以掀起惊涛骇浪。

三、服务应用实战是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只有应用才能出成果,只有出成果民警才想用,才有兴趣用;反过来,只有应用,基层才会在应用中提出问题,才会促使技术部门去弥补和修订各类系统的缺陷,这样才能走上信息化建设良性循环的轨道。信息化建设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基本覆盖了整个公安系统。目前,我们对于信息的应用能力非常有限,带一个嫌疑人回来,只知道核查一下身份证,输到在逃人员信息库看看是不是网上逃犯,然后最多采集一下指纹信息,整个信息化应用三步就结束。不会发散思维,没有进行关联比对,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派出所的信息化与人口管理、阵地控制和治安防范等基础业务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就拿侦查破案来说,传统侦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很难从无形痕迹物证中寻找嫌疑人的踪迹,而网上侦查则非常有效。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作案手段,乘坐什么样的交通工具,从什么地方经过,违法得来的赃物销往什么地方,违法所得的钱财在哪里消费等等,各类应用系统都可能留有他们的踪迹。202_年3月1日10时许,我局接到万某报案,称其在城关镇某路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被一个身穿警服、持电警棍冒充公安民警的犯罪团伙抢劫,其妻子、母亲被电警棍击倒,收购点铜件及现金一万余元被抢走。通过发案现场及周边的调查走访,仅了解到是一辆银灰色越野车。民警反复调取城区主干道口、卡口视频监控录像,通过作案时间的分析,初步锁定一辆鄂xxxxx银灰色丰田越野车,随行的还有一辆“宝来”车。针对作案手法为抢劫、作案对象为废旧回收点、冒充公安民警等三个主要特征进行网上搜索,但未搜索出有效结果。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该犯罪团伙实质采取的是先诈骗未果而后抢劫的作案手法,便再次以诈骗、抢劫废品回收点进行搜索,发现了类似案件,且孝昌籍违法犯罪人员属于该类案件的高危人群,由此结合车辆逃逸孝感方向的特点,重点立足孝昌进行侦查。同时对涉案车辆悬挂的三副牌照在警综平台中查询,核查宝来汽车作案后出城时悬挂的鄂AXXXX为真实牌照,其余牌照均为套牌,依此找到该车辆所有人,一汽车租赁行业主肖某。肖某反映该车于202_年3月1日租给孝昌籍男子孙某,再次印证了侦查方向。虽然租借人孙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由于受害人辨认效果较差,还不能完全锁定,直接接触抓捕条件尚不充分。因此侦查民警继续贴靠信息技术,进一步围绕孙某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工作,在孙某居住地孝昌县花园镇孙家湾必经之路的卡点上调阅视频信息,通过扩展时间、反复查看,发现孙某曾驾驶过一辆与涉案车特征相符、牌照不一致的丰田越野车,进而锁定孙某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孙某接触人员进行秘密监控,发现其与李某、陈某等人联系密切。同时,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查出李某曾因涉及利用废铜诈骗作案被打击处理过。在基本摸清该犯罪团伙涉案人员、藏匿地点后,侦查民警依靠市局刑侦、技侦部门的支持,运用秘密力量、通信技术等专业侦查措施,于3月20日至4月2日连续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该犯罪团伙。由于该犯罪团伙系流窜、职业化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审讯时仅仅就事论事,拒不交待其他情况。侦查民警再次发挥网上串并速度快、区域广、成本低的优势,迅速将侦破情况通过信息研判平台、跨区域协查平台发布串并、协查信息,在短时间内成功并案20余起。在重新调整审讯策略后,犯罪嫌疑人很快就被全线突破,如实供述了以武汉为轴心辐射周边县市,针对废旧收购点,以铜件为道具进行诈骗、抢劫作案60余起的犯罪事实。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成功运用了比对、查询、碰撞等多种手段,应用了警综平台中的高危人群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调阅等多个系统,基本上足不出户就侦破了整个案件。以最小的成本获取了最大的效益,这就是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依托警务平台和公安网络,积极开展网上侦查串并,对作案特征相似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发挥了抓一人、摧一伙、带一串的实战效能。

四、建立长效机制是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保障

信息化建设对派出所警务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派出所的运行机制要与之相适应。同时,各个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特点、警力配置不一样,如果只是盲目的向民警“堆积”工作任务,非但起不到效果,反而会引发民警的“畏难”心理。因此,派出所一是要领导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本所在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改进的地方等多个方面问题,寻找到将信息化融入民警日常工作内容的切入点,使民警不同时期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内容,将各个时期的基础工作内容固定化、模式化,使派出所基础工作规范、鲜明。二是要根据情况确立信息研判联系人,与上级研判机构保持联系。研判人员要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要求,对本地及相邻地区违法犯罪变化的规律、特点、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发案的重点时段、路段和部位以及作案手段、区域分布等动态特点,为科学配置警力和现实斗争提供有力的支持。三是要建立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将通过源头信息采集发挥作用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员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坚持定期统计、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引导民警在比学竞赛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积极性,并在年终评选出信息化应用先进个人和信息采集标兵、网上应用之星等,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营造浓厚的信息化应用氛围,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纵深发展。

第三篇: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2_]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

(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臵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二节 设臵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第三节 警力配臵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第九条 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第四节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副所长若干名。

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

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第十二条 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

(二)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

(五)协助办理各类案件;

(六)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

(七)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二)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警情;

(三)开展辖区治安巡逻;

(四)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

(五)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违法犯罪;

(二)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三)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治安案件;

(二)调解治安纠纷;

(三)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

(二)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

(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一节 社区农村警务

第十七条 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

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第十八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四)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五)维护治安秩序: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

第十九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走访调查

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情况;

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

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发动

1、依靠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巡逻守护

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活动;

2、维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发案。

(四)实地检查

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警情通报

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

第二十条 警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县(市、区、旗)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臵;

(二)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派出所XX警务室”标牌;

(三)室外醒目位臵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间;

(四)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

(五)安装防盗门窗。

第二十一条 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做好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

第二节 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

(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二)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

(四)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

(二)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

(三)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查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

(四)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包括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

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掌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基本情况、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二)依法督促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住宿、居留登记,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三)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四)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三十条 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

(二)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体貌特征及列管原因;

(三)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档案;

(四)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五)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

(一)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三)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参照监管对象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监管对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每月向公安派出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三)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四)离开居住区域,管制罪犯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其他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对象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二)向监管罪犯及其居住地群众或原单位宣布其犯罪事实、刑罚种类和期限、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由社区(驻村)民警、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居民群众组成监管小组,制定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档案;

(四)社区(驻村)民警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

(五)对于经县、市公安局批准迁居的监管罪犯,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及档案转递至迁入地公安机关,并通报监管情况;

(六)执行监管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社区(驻村)民警代表执行公安机关向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管,并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发现监管对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呈报原批准机关收监执行;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原批准机关予以减刑。

第三十四条 监督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三)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四)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发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报经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

(一)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二)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

(三)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一)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三)其他需要纳入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重点管理的危险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爆炸物品;

(四)剧毒物品;

(五)其他依法需要纳入管理的危险物品。

第三十九条 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督促辖区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二)掌握重点行业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档案;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治安检查,整治治安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治安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重点单位的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同时进行;

(四)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六)对扣押、收缴、追缴的钱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

(七)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八)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督促整改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并注意发现下列对象:

(一)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

(二)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

(三)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无力整治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集中整治。

第四节 安全防范

第四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治安情况;

(二)向辖区居民和单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三)指导治保会和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组织居民和单位进行巡逻、看护;

(五)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安装物防、技防设施;

(六)组织辖区治保会和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七)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单位、村组、楼院活动。

第四十四条 指导治保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治保会工作制度,选好配强治保会成员;

(二)每月召开一次治保主任例会,互相通报情况;

(三)组织治保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四)维护治保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指导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争取党委、政府和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支持,组建群防群治队伍;

(二)协调解决群防群治组织和人员的经费保障问题;

(三)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四)带领群众开展治安巡逻、防火、防盗、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物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和帮助居民安装防盗门窗和安全锁;

(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村)委会,在社区、居民楼道安装照明设施;

(三)协调物业管理、居(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居民住宅区修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车场(点),落实看护措施;

(四)指导、督促城镇新建住宅区建设安全防范基础设施。

第四十七条 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技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指导辖区单位设臵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臵和防火、防爆装臵;

(二)在居民住宅楼推广使用自动报警装臵。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的主要方式:

(一)向居民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传授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举办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三)选派民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辅导课。

第五节 情报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收集下列情报信息:

(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映;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

(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四)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信息;

(五)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的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一般通过下列方式收集情报信息:

(一)通过广泛接触群众特别是治安积极分子获取情报信息;

(二)通过走访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情报信息;

(三)通过治安耳目、信息员提供情报信息;

(四)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收集情报信息;

(五)通过教育、管理、监控工作对象发现情报信息;

(六)通过处理各类案件、事件获得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对获取重要情报信息的民警和信息员,提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重要情报信息的民警,视情追究责任。

第六节 巡逻盘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划分巡逻区域,确定巡逻路线,明确巡逻重点,并根据警情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巡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巡逻区域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大型居民区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

(三)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四)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五)及时处臵矛盾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巡逻的主要方式:

(一)步巡与车巡相结合,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二)着装巡逻与便衣巡逻相结合,以着装巡逻为主,以便衣巡逻为辅。

第五十六条 民警执行巡逻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巡逻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和携带装备;

(二)执行便衣巡逻任务,应当报经所领导批准,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对携带的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三)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四)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五)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臵,并及时报告;

(七)巡逻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八)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九)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后,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十)记录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十七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五十八条 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第五十九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臵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第六十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臵,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六十一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

(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遇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十二条 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离家出走、逃学的;

(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

(四)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节 值班备勤

第六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六十四条 值班民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

(三)接收投案自首人员和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传达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命令;

(五)向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相关事项;

(六)保卫所内安全;

(七)做好值班记录和工作交接。

第六十五条 值班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携带武器警械,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漏岗,严禁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第六十六条 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向带班所领导报告,并通知民警赶赴现场。接到出警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带班所领导和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认真询问,制作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所领导指示交有关民警处理。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 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群众求助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二)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认真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三)对群众报告走失人口的,认真做好登记、比对,积极帮助查找;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刑侦等有关部门;

(四)对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

第六十九条 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明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备勤民警应当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待命。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应当继续备勤。

第七十一条 备勤民警临时看管或者解送犯罪嫌疑人,应当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不得把犯罪嫌疑人交由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单独看管,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八节 警情处臵

第七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群众报警求助,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特定勤务的现场进行先期处臵。处臵警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

(二)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三)保持通讯联络;

(四)维护现场秩序;

(五)保护群众安全。

第七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现场的处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定区域,布臵警戒,保护现场;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受伤人员;

(四)开展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

(六)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现场处臵情况;(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臵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臵,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

第七十五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五)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臵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臵;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七十七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十八条 在对案件现场进行先期处臵后,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七十九条 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警戒、警卫、现场管制等特定勤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工作任务,掌握工作要点;

(二)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三)沉着冷静,认真负责,高度戒备;

(四)发现情况迅速处臵,确保安全。

第八十条 执行现场处臵的民警应严格按照规定和上级指令着装、携带武器警械。

第九节 案件办理

第八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第八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八十三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危害行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要求公安机关出警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办案期限办理。

第八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八十六条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八十七条 经过调查,发现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

(二)没有违法事实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第八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第八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九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一条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九十二条 经过侦查调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三条 侦查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十节 户籍办理

第九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临街或所内显著位臵设立户籍室、接待室,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登记、境外在华居留人员住宿登记等证照、手续,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接待来访。

第九十五条 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出生登记,应当审核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者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并经婴儿父母核对签字确认;

(二)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对照《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核查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入证件,填写《死亡登记簿》,注销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迁出登记,应当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等情况;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全户迁出的,应当收回居民户口簿;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告知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迁出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四)办理迁入登记,应当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并经本人核对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迁入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第九十六条 办理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有效入境证件原件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对于居住在私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居住在单位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属租住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对于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为申报人发放《境外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报人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将境外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境外人员居住登记表》,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九十七条 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核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确保登记项目与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登载的本人信息相一致;

(二)为申领人采集人像和制证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经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收回旧证;

(五)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并告知本人;

(六)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要注意与公安机关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逃犯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九十八条 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情,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

第九十九条 户籍室、接待室应当设臵下列便民服务设施:

(一)在显著位臵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提供桌椅、纸笔、饮用水等服务设施;

(三)设臵警民联系电话或者联系箱、意见簿或者留言板。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内务管理 第一百条 公安派出所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民警向带班所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带班所领导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请示,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警械,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武器、警械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民警执行勤务前领用枪支、警械,执行勤务后交还,并严格登记;

(三)出警、处警和公开巡逻要按照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四)值班民警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备勤民警应当将警械、枪支放臵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五)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六)对枪支、警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核对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使用警车,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警车实行统一管理,使用车辆必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二)警车应当由公安派出所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

(四)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规范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

(一)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并做到警容严整;(二)不得推诿、训斥、刁难群众;

(三)工作时间不得嬉笑、打闹、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因工作需要进入居民住宅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五)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七)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到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八)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五条 严格保守下列警务工作秘密: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七)武器警械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八)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九)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调查掌握的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教育训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教育训练的主要目标:

(一)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

(二)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教育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掌握《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掌握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巡逻防控、群众工作、案件办理等公安业务知识;

(四)学习掌握公文写作、语言表达、信息录入、上网查询、擒拿格斗、缉捕看押、盘问盘查、手枪射击、警械使用、现场急救等警务技能;

(五)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所要求的体能指标。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教育训练。集中教育训练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五天。

第一百零九条 对公安派出所所长、政治教导员的集中培训,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他民警的集中培训,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节 台账档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基础台账,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材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集中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档案、户籍档案、文书档案和视听档案。

(一)业务档案包括:重点人口卷、监管对象卷、刑事案件卷、治安案件卷、治安灾害事故卷,特种行业管理卷、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和备查卷;

(二)户籍档案包括:常住户口卷、暂住人口卷、船民卷和居民身份证卷;

(三)文书档案包括:工作计划卷、工作总结卷、敌社情简报卷、专题报告卷、会议记录卷、登记簿册卷、统计报表卷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发的指示、命令、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四)视听档案包括: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必要的档案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以便于查询、使用和统计。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编制计算机程序,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检索现代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应当分清内外。重点人口卷、耳目卷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一节 基础设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一般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等;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文印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询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四)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五)场地包括停车场地和训练场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规范》、《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悬挂、设臵外观标识,统一建筑外观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公安派出所内部合理设臵接待群众、民警办公和民警备勤的区域,并在醒目位臵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办公室和民警值班备勤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第二节 经费装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公安派出所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公安机关预算,确保公安派出所的办公、业务、办案等经费需求。

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本着急用先配、逐步到位、优化配臵、资源共享的原则,配齐公安派出所必需的武器警械、防护器材、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装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的装备分为下列10大类:

(一)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船艇;

(二)通信设备:包括公网电话、专网电话、传真机、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

(三)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光盘刻录机;

(四)户籍管理器材:包括户籍底簿专用柜、居民身份证读写仪、人像采集设备、指纹核验设备;

(五)档案管理器材:包括档案专用柜、档案装订器材、档案保护器材、复印机;

(六)勘查取证器材:包括现场勘查箱、摄像器材、照相器材、录音器材;

(七)武器:包括手枪、微型冲锋枪、防暴枪、非致命性武器;

(八)警械:包括警棍、警笛、警绳、手铐、手电、强光手电、望远镜、手持喊话器、警戒带、阻车路障、停车示意牌、夜视仪;

(九)防护器材:包括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毒面具、救生衣;

(十)候问室监控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装备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装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公安机关整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应对公安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并制定补充计划。

第三节 民警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从优待警的方针,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基层高于机关的原则,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工作性质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切实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障民警的正常休假和休息时间。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建立公安派出所民警健康档案,每年为民警检查一次身体,及时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县(市、区、旗)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基层所队长一般从基层所队民警中提拔。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一节 等级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

(一)人口管理;

(二)治安管理;

(三)安全防范;

(四)案件办理;

(五)服务群众;

(六)队伍建设;

(七)内务管理;

(八)后勤保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公安派出所、二级公安派出所、三级公安派出所、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和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评定等级后,对同时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申请奖励。报请公安部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一级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对公安派出所的各项考核评估工作应当统一纳入等级评定,严禁各部门各警种多头考核、重复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派出所及民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与立功受奖、责任追究有机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和制约作用。

公安派出所等级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公安机关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节 警务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实行警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公布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公开监督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公安派出所每年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接受群众评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询问、继续盘问、调解、值班等易产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执法环节,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候问室内有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必须全程录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上级通报、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事项,应及时核查、整改,并反馈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发生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和严重不作为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和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结

公安派出所和人口信息系统建设

工作总结

年00派出所全年按照上级机关和户籍部门的要求,以人口信息数据完整、准确、鲜活作为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克服基础条件差、工作量大、设备老化和经费不足等诸多困难,完成了202_年人口普查的前期工作、入户核户,人口信息纠错,人口数据维护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数据维护更新机制。现将我派出所人口系统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落实到位: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基本状况,强化实有人口管理和服务,所领导以及社区民警都比较重视该项工作,把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在工作中,00派出所把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找准薄弱环节,随时解决存在问题。从而保证了人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学习,强化户籍管理:

(一)00派出所针对户籍相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社区民警学习了《居民身份证法》、《省级人口业务系统介绍》、《居民身份证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重点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撰写出了学习笔记和个人学习心得、分析材料等,找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二)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意识。从小事做起,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需,不断推出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得到不断提升。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要求提高窗口、行业服务质量,推行文明用语接待群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派出所窗口服务质量。

二、加强管理、落实到位: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基本状况,强化实有人口管理和服务,所领导以及社区民警都比较重视该项工作,把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在工作中,00派出所把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找准薄弱环节,随时解决存在问题。从而保证了人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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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户口清理整顿

(一)自户口整顿工作开展以来,00派出所开展了大规模户籍清查整顿行动,在辖区内开展了户口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三个多月的实施,户口清理整顿活动经历了部署、宣传动员、清查三个阶段,目前00辖区内共计辖区变更更正26176,换发户口本500本,迁入20人、迁出65人、出生落户116人。落实好户籍清查补录工作。

四、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00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要求责任区民警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私房的清查工作,逐户上门,全面调查,登记造册,摸清辖区出租户和流动人口底数,有效地遏制出租房被一些重大案犯作为藏身处和庇护所。

2、及时督促已暂住在出租房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尽快将流动人口录入流动人口的管理系统,及时做好跟踪管理,以“人来登记办证,人走注销”,确保信息翔实、鲜活、准确。

3、责任区民警要加强对石场、村委会、砖瓦厂的流动人口加强管理,督促办理暂住证,将其管控。

4、对辖区内与本地常口通婚的流动人口要进行全面登记和函查,彻底查清其来历及基本身份情况,发现在逃人员要立即组织抓捕,有犯罪前科的要纳入视线进行管控。

五、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人口管理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积极向局领导汇报工作,争取在人力、财力上的支持,保证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要求,落实责任。一是再加强民警户籍业务工作及理论知识学习,对操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二是充分利用网络,对各操作点发生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尽量减少问题的发生。

第五篇:如何加强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

如何加强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是指以提高公安派出所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派出所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将公安派出所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的综合性一线战斗实体的组织活动过程。

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建设。组织机构正规化建设主要是健全理顺公安派出所的组织机构,首先规范机构编制,根据本地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能,规格,内设机构等情况进行设置;其次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最后强化班子建设,对所长及教导员的管理权限及任职资格进行限定。

(二)执法执勤正规化建设。执法执勤正规化建设要求规范执法主体,严密工作规范,强化执法管理,严格执法

考评。要求执法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并规范其执法执勤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落实派出所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并定期对派出所民警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三)思想政治正规化建设。思想政治正规化建设做到加强政治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活跃文化生活。经常组织

开展集中教育,分析民警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民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教育训练正规化建设。突出岗位练兵,搞好集中训练,为完善训练机制。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组织民警

进行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学习,提高公安民警的工作本领水平,加强民警训练,提高民警整体素质。

(五)内务管理正规化建设。一要强化养成教育,规范内务秩序。派出所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内务条令》等规

章秩序,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建立正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二要管好武器警械,做好内部安全防范。

(六)监督制约正规化建设。深化警务公开,完善外部监督,严格内部监督。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

作为特约外部监督。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定期倒查,规范派出所工作。

(七)警务保障正规化建设。加强经费管理,配备必要好装备,搞好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建设,落实福利待遇,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保障民警身心健康。

再者,要加强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的全局出发,坝派出所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地位,从政策指导,领导指挥,警力配备等方面大力加强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做到加强统一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科学指导,建立导向机制;严格绩效考核,推行综合考评;改进领导作风,扎实服务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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