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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第一篇: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二)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个字)。“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真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划。(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改选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的纪律是:(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是:(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十、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有: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民调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十三、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1、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2、公司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

2、说服教育履行

3、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填空题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三、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第(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的种类: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其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怎样运作,我们的依据是什么?一是202_年9月5日,出台的从202_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是202_年9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第25号令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202_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2_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2)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种类;(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部分有(第一、第二、第十条)三条。司法解释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认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因此,我们强调大的纠纷要有卷宗,小的纠纷要有登记。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2_年9月26日,司法部第15号令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共在七个方面的的内容。(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3)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纪律;(4)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5)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6)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7)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三、新形式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中央政法委侌导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

用 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调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密切合作,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和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素质,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2月24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这是继202_年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

肖扬说,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

肖扬指出,此次会议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回顾202_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落实情况,总结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交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研究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表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人民法庭。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为贵”、“和气生财”、“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这些古语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历来追求和谐社会的理念。对纠纷的处理更愿意不伤和气又解决问题,在相对平和中将矛盾妥善化解。在封建社会也有向官府告状的,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为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刀笔讼师”的盘剥(屈死不告状),在发生纠纷时,却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因此,我们的调解制度被人们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目前,我们国家在处理国际争端时一贯主张和谈、调解。如朝核“劝和、促谈”,中东问题、中美、中日欧等„„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方向)。

(1)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在调委主持下,自己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有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人民调解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又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3)人民调解是通过调解纠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平,符合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 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 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要想后院不失火,必须建好司法所、要想两家不作对,有事要找调委会”。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三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五、目前,对基层人民调委会要求:调委会“六有”“六落实”即:有牌子、有案子、有调解室、有调解档案、有统计台帐、有办公交通和通讯工具;“六落实”即:组织、人员、制度、任务、经费、报酬落实。而我们要求村级调委会要有牌子、有桌子、有印章、有调解登记(大的纠纷有卷宗、小的有登记)调解一般不收费,调解不成更不能收费。

第二讲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30分钟)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2、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清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

2、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1)纠纷的受理必须自愿;

(2)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必须耐心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压制。(3)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接受,不得施加于人。

(二)合理合法原则

调委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一是调解活动、范围、程序必须合法。调解行为公正、合法、规范。

二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道德分是非,辨责任。

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合法。

(三)不得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是调解过程中

三是调解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力起诉,请求法院对纠纷及起诉协议予以裁判。

一、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下列组织形式:

1、村(居)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各村都要建立

2、乡、镇街道设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部频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

(一)村(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般主任由治安主任或村委主任兼任,成员可聘本村为人正派、公道、热心,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的人员。

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调解小组。

(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可聘请乡直部门或本辖区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的民族委员和妇女委员。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调委会应有妇女委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二)纠纷登记制度(三)统计制度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五)、档案内容及顺序

(1)调解协议书;(2)申请书(口头申请应有笔录);(3)答辨材料(口头答辨应有记录);(4)调查材料;(5)调解笔录;(6)小结;(7)送达回证。

2、一案一卷,装订成册,线绳三孔装订;

3、卷宗要有封皮、封底、目录、备考表,从目录后第一页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4、卷宗皮所列项目要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整个案卷的内容。(六)纠纷排查制度(七)回访制度

第三讲 人民调解员

一、人民调解员及其选任条件。

1、什么是人民调解员?

狭义讲人民调解员仅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的条件?(1)为人公正;(2)联系群众;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政策法律和文化水平;(5)成年公民。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1、兼任村(居)民调委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为他大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由司法所长兼任

2、选举

3、聘任

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

三、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五条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2、职业道德

《规定》18条: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四讲 民间纠纷的受理

一、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确定哪些是调委会调解,哪些是人民法院调解,哪些是行政机关调解(在调解范围内也不能强迫调解)人民调解属民间调解,是请求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一)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的首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的主体范围被界定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职工、居民、群众等社会成员之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争农机具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类型(1)家庭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的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二、人民调解受理分工

1、一般民间纠纷

(1)当事人所在地(同一辖区)(2)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地

2、复杂、疑难和跨地区民间纠纷的受理(1)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2)共同受理

三、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和条件(一)方式

1、当事人申请 :一是口头,二是书面

2、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二)民间纠纷受理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 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理的范围

第五讲

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调解准备(一)选珲调解主持人

回避:(1)主动回避;(2)根据当事人申请回避(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第一、第二、第三。(三)拟定调解方案

二、实施调解(一)调解场所

一是调解室,要有主持人座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座席; 二是其它场所。(二)调解的步骤

1、人民调解的目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3、人民调解委员的具体要求: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五讲

调解方法

调解矛盾纠纷十种方法

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高度重视探索新时期民调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处方法。

一是快速调处法。针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民调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快速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时间,突击调处。202_年6月30日,古城永新面粉厂雇工王新平猝死在厨房里,其家属及近亲属50多人赶到面粉厂,将死者尸体抬到厂院,关掉电闸,及时控制住了事态,并积极做好死者亲属的安抚工作,同时联系公安人员及时查清了死亡原因,排除了他杀的嫌疑,通过几个小时的集中调解,一场死亡补偿纠纷及时得以解决。

二是重点突破法。透过问题的表面现象,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集中调处好主要纠纷,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202_年8月,朱古洞乡窑后村村民岳某的丈夫遇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肇事方赔偿6万元,岳某用此款为儿子建成了楼房。202_年7月,公婆突然向岳某索要赡养费9000元,岳某以给儿子建房时钱已用完为由拒付。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给予调解。调解员了解得知,公婆以索要赡养费为由,其目的主要是阻止儿媳再嫁,于是调解员抓住问题的症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岳某主动将赡养费付清,公婆也表示今后不再干涉儿媳的婚姻。

三是耐心说服法。有的矛盾纠纷,牵涉人员多,时间久,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思想转变比较慢,调处时需要多方面考虑,耐心疏导,多次调解才能有效。朱古洞乡吴大桥矿区,8家厂子厂运输道路占用西黄村村民黄六的荒地。1998年以来,石子厂因几易其主,拖欠占地补偿费长达七年没有兑现。今年6月,黄六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道路堵住。致使8家石子厂无法销售石子,每天损失2万多元。8家厂主联合起来,扬言要与黄六拼个鱼死网破。调解会介入后,经过调查了解,查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并与各厂主多次沟通,耐心的说服和劝导,终于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重新达成占地补偿协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四是法德结合法。对一些家庭纠纷,单纯依靠法律规定调处,效果不佳,易留后患。如果法德结合,唤回亲情,则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家庭关系和睦。

五是换位思考法。即让纠纷当事人调换角色,从对方立场看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错误,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

六是真情打动法。家庭邻里纠纷,有时只因一些小事发生争执,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致使矛盾激化。202_年6月30日,新华街办事处菜市街四巷宋某家传出激烈争吵声。原来是宋某酒后回家,不停地唱歌,引起儿子强烈不满,争吵过程中儿子动手打了父亲。调委会姚主任得知情况后,及时对宋某的儿子进行了批评教育:“父母把你拉扯大不容易,哪有儿子打父亲的道理„„”一席话打动了他的心,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父亲道了歉,并带父亲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父子俩重新和好。

七是个别谈话法。就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等牵扯人员较多的纠纷是,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的想法不一时,应单独询问,分别做思想工作,能达到较好的调处效果。

八是排忧解难法。有些纠纷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这就要求调解员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群众之难,办利民之事,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

九是联合调处法。有的矛盾纠纷,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仅靠一个部门调处往往力不从心。这类纠纷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分头工作,联合调处,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是公证预防法。村邻之间纠纷往往久调不决,而且容易产生反复,可采用公证预防法,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

西平县柏城司法所,地处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10个居民委员会,29个居民联组,104个居民小组,辖区总面积36.6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3930人。近年来,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党组和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展司法行政业务,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辖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目的。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基层司法所建设,调处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了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连年实现无因矛盾激化而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众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秩序的稳定。1999年柏城司法所被省、市命名为“文明司法所”;202_年被共青团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司法局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2_年5月,被驻马店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202_年被西平县委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2_年被市依法治市办评为“依法治市先进单位”,并被推荐为“依法治省先进单位”。

常言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没有一个好的司法所长,就不可能带出一流的司法所。我常常这样告诫自己。首先,我不断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

一、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就柏城而言,由于城镇折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再就业,体制改革中的财产分割、村组财务帐目、婚姻家庭、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这些矛盾如处理不及时,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实践使我认识到“要想后院不失火,必须建好司法所”,我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搞好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响亮地提出了“柏城稳,城区稳;城区稳,全县稳,为了全县的稳定,柏城必须稳定”和“经济要发展,稳定是关键”的口号,进一步增强了搞好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领司法所一班人,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办事认真,无一人发生一起违法乱纪问题,使司法所成为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为了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按照省、市、县要求,建立司法调解大格局。202_年,我和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一起先后深入到遂平、确山十三里河等地参观学习,连续10多天时间通宵达旦的工作。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拨付专款3万元,购置了电脑一部,新装程控电话一部,并实现了电脑联网,县局大力支持我所的工作,新增专职人员2人。为了搞好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又多方筹资,购置面包车一辆,为“四五”普法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服务。其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真正使硬件要“硬”,软件不“软”。

一是健全组织。为了切实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我配合柏城街道办事处及早行动,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同时又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以政法副书记为组长的“两劳”帮教领导小组等,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我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加强了办事处、居委、居民联组和居民小组四级民调组织建设。指导各居委成立了由居委会主任、治安主任、信访联络员等三至五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聘请了二至三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知识,政治思想素质高,热心为群众服务的退休干部或居民担任调解员;自202_年8月份以来,共指导建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9个,现有人民调解员156人,全镇配有矛盾纠纷排查联络员168名。在全镇形成了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纵横交错的四级民调网络。二是加强阵地建设。积极争取镇党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202_年以来,先后从镇财政中争取资金十三万余元,整修办公用房和调解室五间共100多平方米。办事处大楼建成后,党工委把最前边的一楼办公用房给司法所使用,添置了办公用品,规范了档案管理,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完善制度。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司法所先后完善了《司法所职能》、《接待来访制度》、《司法所长职责》、《调委会主任例会制度》、《调解员回避制度》、《民调委员会工作职责》、《立结案制度》,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解纪律》、《学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共计十二项规章制度。同时我还从工作实践中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从确认当事人身份、申请调解人员回避、代理人资格审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辨、质证、调解协议书制作与执行以及跟踪回访等各个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把司法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其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几年来,我在市、县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他们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群众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任劳任怨地做好各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2_年8月以来,我又及时组织学习了中央两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传达学习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司法部长张福森的重要讲话展开讨论,使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我还每年按照市、县要求参加司法业务培训,并取得了优良成绩。

二、咬定“青山”不放松。司法所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责任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是我份儿内的事。

首先,我及早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真正为人民群众解“愁”。

群众利益无小事,事事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能否密切,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人民调解要谋人民满意之事,创人民幸福之业。我每调处一件矛盾纠纷,都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喜欢不喜欢”为出发点。为此,我把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工作坚持突出一个“早”字,重在一个“稳”字。“早”就是经常组织本所人员深入群众当中,认真排查各种不安定因素,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联络员的作用。对各种矛盾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早消除。司法所规定每月二十五日为镇司法所例会日,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工作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工作措施。“稳”就是把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在进行分析归类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事”的原则及时进行消除,力争把矛盾消除于萌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避免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筑牢基层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组财务、干部作风等问题以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坚持用疏导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化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我的所作所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肯定,辖区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就到镇司法所请求处理,群众把镇司法所看作是自已的“出气筒”,普法的“宣传站”,干群的“联心桥”,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202_年6月10日上午,柏城镇三里湾居委几名群众来到镇司法所,反映他们的邻居石某在建自家房屋时,用土和石子填平了公用排水沟,影响了群众生产和生活。当时群众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如不尽快解决就到县里上访。我立即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之后,又来到石某家中,与其促膝谈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劝说,终于使石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及时疏通。但因当时正值“三夏”大忙,找不到民工,“怎么办?”,“我们帮助干!”,一个小时后,排水沟终于疏通加固好了。看到我和大家身上的泥土和脸上的汗水,几名群众和石某笑了,连声说:“这样的干部我们佩服!”

去年8月份,我在镇东关居委会康李村排查时,得知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李某,年老体弱,随其第三子共同生活,儿媳代某对老人有虐待行为,盖了新房也不让其居住。我及时对代某进行了教育,苦口婆心地向她说明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法定的义务,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民法》有关法律知识,并与居委会干部一起,动员她娘家哥哥帮助做工作。经过多方入情入理的劝说,使代某认识改正了错误并得到其公爹的原谅。之后,我对李家进行了回访,看到了其全家和睦相处的情景后,又通过此事对全镇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全镇公民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其次,结合形势,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矛盾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切实为党和政府分“忧”。

202_年4月份,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打乱了人们平静的生活秩序,随着各种传闻而来的是人们的恐慌和不安。为了有效阻隔非典的传播,维护城区社会秩序稳定,我们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我深入居委和群众当中,在排查矛盾纠纷的同时,向群众宣传非典的传播途径和防治知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向群众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劝阻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走访慰问返乡被隔离人员,给他们送去矿泉水、方便面、报刊等物品,稳定他们的情绪;劝说群众顾全大局,共同防治非典,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居委会干部,充分发挥“十户联防”的群防群控作用,在防治非典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受到了党委、政府和全镇群众广泛赞誉。5月13日下午,我接到报案,西关一位居民刘某不遵守隔离纪律,擅自到街上一诊所看眼病,我立即赶到刘某家中,对刘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纠正了刘某的错误行为。在“非典”防治工作中,我组织司法所和信访办人员共排查出矛盾隐患21条,化解处理21条,接到举报电话4个,处理4起,对不愿意配合居委会采取隔离措施的2名返乡人员,进行了警告性谈话。为解除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特殊时期送去党的温暖,我还组成16人的帮扶小分队,深入居委会和村组,帮助有困难的农户和外出打工人员收打和交送公粮,并帮助解决其他实际困难。广大群众深受感动,连声称赞说:“这好,这才是党和政府与咱老百姓心连心了。”

其三,依法调处,依理服人,真正做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几年来,我在民调方面注重依理服人,依法治人。一方面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意识教育;一方面为群众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2_年正月17日,接到举报,北关回、汉两组因建民族幼儿园发生纠纷,100多名群众手拿扁担、钉耙,一场民族械斗一触即发,案情就是命令,正在千钧一发之刻,我和镇抓政法工作的书记、抓综合治理的副镇长及时赶到现场,经过多方入情入理的劝说,最终妥善处理了此事。

去年5月25日,三里湾村王某与17家邻居因公用通道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手拿木棒、菜刀准备械斗,正在剑拔弩张之际,我和居委会同志立即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避免了一场重大事件的发生。接着我和居委会治安主任一道,深入群众家中,了解纠纷原因,王某建房多占集体道路60多公分,并把自己家门口垫高,影响邻居通水、通路,通过学习《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和耐心说服教育,李某当场认错,并立即与邻里达成协议,使闹了几个月的纠纷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其四,做好“帮教”工作,维护辖区稳定。

在“法轮功”帮教工作上,我积极开拓新的路子,对“法轮功”问题举一反三,重新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各项社团、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过去查出的“法轮功”修炼者继续实行“一帮一”“多帮一”制度,确保“法轮功”修炼者与其组织彻底决裂。特别是今年三月份,我带领司法所一班人,深夜深入农户和原“法轮功”修炼者家中,与他们促膝谈心,帮他们勤劳致富,学法用法,指导工作,被柏城群众传为佳话。止目前,柏城辖区无一人重新修炼,而且大部分原“法轮功”修炼者都重新走上了致富道路,有的甚至成为致富带头人。刑释解教人员经过“大墙”内教育改造,绝大多数都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心理十分脆弱,思想不够稳定。这些人回归社会以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监督,极有可能旧病复发,重蹈覆辙,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释解教人员成为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成为团伙犯罪的首犯和主犯,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根据以上情况,我转变观念,打破以往的帮教模式,补充、完善了原有的帮教内容。年初,首先对原刑释解教人员澄清了底子,逐一进行谈话,全办事处近五年来共有“两劳”回归人员13人,原“法轮功”修练人员27名,建有帮教谈话记录,安置解决困难记录,对新入册的帮教对象,实行普法教育与勤劳致富双项教育。同时,对其家属进行逐一谈话,实行司法所、家庭、居委会、后备干部、亲属“五位一体”联合帮教措施。例如北关居委原“法轮功”修练者郭冬梅,被判劳教回归后,在办事处领导和司法所人员的帮助下,重新生活,勤劳致富,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开展养鸡事业,筹资二万多元建成了标准养鸡厂,目前已经见效,成为当地的科技致富人员。

三、“四个轮子”一起转。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乡镇工作千头万绪,“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为此,我把司法所工作置身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去,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把民调工作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一是把民调工作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我们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今年元月13日深夜,广大村民都在睡梦里,我和办事处工作人员带着6名民兵进行治安巡逻时,遇到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因被伤害人前往医院治疗,被损车辆停在路边无人照看,本所人员一直在现场坚守三个小时,直至有关人员赶到,受伤者十分感动,连声称赞:“柏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无私无畏,民兵义务打更巡逻为民解忧,值得俺学习。”

二是把调解同信访工作相结合。调解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如果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几年来,我以“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根本,对群众来访,做到“五个一”,即:“一句话暖人心、一盆清水洗尘、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解渴、一本政策释疑”。凡是到镇来访,我根据事由、情节,该解释的讲政策,该处理的及时解决,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不给领导找麻烦。二000年以来,先后受理信访案件32起,无一例上交或因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通过该项工作,稳定了民心、献出了爱心、服务了中心,促进了柏城经济发展。

三是把民调同民政工作相结合。今年以来,我通过宣传法律,调解殡葬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共协助各居委会建骨灰纪念林5个;对全镇41名五保人员进行了安置,帮助发放救济救灾款4800元,面粉3000斤,衣服1000多件。并与镇民政所同志一起,促成了西平县第一家“星光老人之家”的落成。

四是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向高潮。202_年7月以来,我们以“法律进社区,服务千万家”为己任,结合“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宪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合同法》、《民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动宣传车40辆次,出宣传专栏16期,发宣传资料50000多份,举办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座谈活动20场次,为民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五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中,我为招商引资办理见证209件,代理案件14件,解决招商征地等工作引发的矛盾19件,代签合同4份,为基层单位、群众和个体工商户解答法律咨询299件。今年以来,我积极参与鲁洲集团、华景新城招商引资工作,为柏城办事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仅上半年,柏城街道办事处成功引进项目4个,总投资达5900万元,这其中也凝聚着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辛勤和汗水。

十几年来,我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共受理各级各类案件913件,调解913件,调成909件,调解率100%,调成率98%。共排查不安定因素261件,化解261件;防止群众性械斗2起和民转刑案件1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人2起;在柏城辖区有效地控制和化解了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民转刑案件、群众性械斗案件、非正常死亡案件、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共代理经济民事案件14件,标的达600多万元,为办事处挽回经济损失320万元,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两劳”帮教28人,“法轮功”帮教27人,帮教率100%,安置率95%,重新犯罪率为2%以下,“四五”普法验收合格,各项工作已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孙淑萍

一、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个字)。“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支部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

1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真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划。(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改选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的纪律是: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是: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十、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有: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民调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十三、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1、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2、公司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

2、说服教育履行

3、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填空题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三、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第(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的种类: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其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怎样运作,我们的依据是什么?一是202_年9月5日,出台的从202_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是202_年9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第25号令《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202_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2_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2)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种类;(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部分有(第一、第二、第十条)三条。司法解释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认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因此,我们强调大的纠纷要有卷宗,小的纠纷要有登记。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2_年9月26日,司法部第15号令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共在七个方面的的内容。(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3)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纪律;(4)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5)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6)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7)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 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一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202_年8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 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 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 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

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三、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 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1、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 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 12 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4、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四项:(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即告结束。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当事人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的,应予准许。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只有将调解过程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执的焦点,最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虽然双方可能都作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有序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得哄闹,寻 14 衅滋事,扰乱调解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参与人。

其次,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依法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这也是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六)调解过程相关问题

1、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3、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4、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 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5、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臵,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6、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1、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2、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202_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202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双方共同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现实中,许多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时当事人都能即时履行完结。但在一些情况下,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协议的履行,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申请确认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双方签字的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调解协议书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司法确认”是对已经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事 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是法定义务,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如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即时履行完毕,或者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民事给付内容等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的期限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2、司法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3、审查结果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 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调解协议无效。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4、司法确认的效力。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自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 约定履行期间的,自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工作技巧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从而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 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同志们,稳定压倒一切,人民调解工作是村居干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村居干部处理复杂矛盾展现能力的舞台,我今天仅讲了一些基本的操作知识,但愿能为大家在工作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要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除要具备能说会写的基本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灵活多样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让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乘风破浪,一起同行。

第四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二、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 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 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 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四)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矛盾纠纷的技巧

1、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2、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3、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的方法

1、说理法。通过查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方法是非曲直,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感到调解方案合情合理而愿意接受。

河南来杨店打工的郑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左手和右胯骨折,经市二医院治疗四个月痊愈,施工方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现郑某要求支付他在家休养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及后期的治疗费,杨店调委会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耐心劝说和正确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适用民法通则106条、119条和《人体损害赔偿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款、11款、17款)。

2、交心法。我们与群众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时,与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使当事人感到我是在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为他们化解纠纷,从而愿意接受调解。交谈形式和地点要不拘一格,交谈对象不同所使用的语言、方式、方法要不同,以取得调解成功的最佳效果。

在坐的书记主任,有的矛盾双方家中一坐就将纠纷化解了,有的三番两次的做工作都不能达到效果,竞其原因就是平时与当事人接触少,不能对症下药,或者方法不到位,我们不是万金油,但要一把钥匙开百把锁就必须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不 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最主要的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和思想方法。

3、扶弱法。就是千方百计地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老人、儿童、妇女、残废人、下岗职工、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当优待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当然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片面地强调扶弱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同时还要考虑对方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否则调解是难以成功的。

202_年9月,程某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后,程某及女儿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因遗产继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遭到拒绝,同时其父母多次要求程某腾让房屋,《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4、换位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唤起当事人对对方的理解和同情。有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还成为好朋友,互相关心和帮助。

桃花驿小区四楼杨某因未关水龙头,导致三楼的李某新装修的房子渗水,就赔偿问题久闹不休,多次发生口角。我与桥西居委会的主任一起对事情经过和现场调查后,对杨某进行攻心战术,要求杨某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对待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同时对李某及其家人在行动中的过激行为进行批评,使一起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5、集中法。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因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常年积怨,陈谷子、乱芝麻的事非常之多,建议大家抓主要矛盾的方法,不纠缠细枝末节,集中一个或几个主要问题以调解,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麻烦,特别是减少对无关紧要问题的争论,以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去年7月28日,在杨店花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在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僵持一月之久,不能妥善解决,镇人民调委会汇同两村委会,及其说话有威望的家属,三天之内,妥善处理了此交通事故,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6、冷却法。按照上级要求,一出现矛盾,我们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并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抓到底,但是有的矛盾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火气很大,巴不得包子发裂,为了避免矛盾,我们将调解工作的节奏放慢一步,让当事人都回去冷静地思考问题,心平气和后,再重新进行调解。邻里纠纷扯皮时,有扯劝,两人越争越起劲,越吵嗓门越大,甚至互相拳脚相加,若无人,争两句,各自回家。

7、选择法。任何矛盾一出现,我们都要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利弊,提出几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法。但是几种调解方案在实体内容上要基本一致,在效果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实体内容上差别很大,那双方当事人就会选择甚至会坚持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案,这样调解协议就很难达成的。

特别是婚姻纠纷: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二是婚姻管理机关。有一对年青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摔东西,砸家俱,我们干部看到这情景说到:“你们的东西是大风刮来的,还是在地上拣到的,说砸就砸了。”这句风趣的话,使双方举起东西的手轻轻地放下了。显然,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在一场邻居的争吵谩骂时,一位干部诙谐风趣地说:“这是在大街上拍电影啊,吸引了这么多人”。话音刚落,争吵的双方情不自禁地收住了嘴,他们在考虑这影响多么不好。

8、帮助法。我们在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调解以外的困难。

如何针对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心理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人员还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

一、宜少不宜多。我们干部在调解纠纷时,要少说多听。特别是在接待与调查的过程,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批评,道理很简单,你尚不知根底,如何判明是非?退一步说,即使事实清楚了,但当事人火气正盛,你说得再多,他未必听得进去。而且言多必失,倘这时说话稍带倾向性,抑或稍有出入,就会火上浇油,增加调解的难度。有的干部在一般情况下还容易做到心平气和,少说多听,但是遇到当事人出言不逊时,就觉不住气了,也提高嗓门,滔滔不绝,试图在音量上、气势上压倒他。殊不知,这样当事人即使被你压服了,但心理不服,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不买你的帐,当场与你顶撞,把你也卷入纠纷的漩涡之中,又谈何调解,所以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应保持镇静,别指望以话多取胜。而应以静制动,运用较含蓄的、较温和的神态予以劝慰为 好。例如:皱一下肩,摇摇头等,也许倒能使当事人冷静下来。即使非说不可,也要适可而止。要知道,当你说了一遍还未奏效时,再多说几遍也是徒劳,应考虑采取其他有效办法。俗话说:软柴捆硬柴,即是此理。

二、宜缓不宜急。有些纠纷只要不继续恶化,就不必急于调解,这就是俗称的“冷处理”。拿接待来说吧,当事人怒气冲冲来找你,按他的心情,自然巴不得你当场解决。如果你与他一样急切,仅听一面之词,匆匆赶到现场,那么结果很可能是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你不妨搬个凳倒杯茶水,让他独自坐坐,或问问诸如“天气怎么样”,“去年收成如何”之类的家常话,来个罔顾左右而言他。随着时间的过滤,话题的转移,当事人的火气也可能会逐步趋于平稳。这时再言归正传,效果会好些。接待时是这样,着手调解时也同样,有时缓比急好。有这样一件事,女同志在一天之中,找我三次,一边哭一边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与丈夫离婚。其心可谓坚矣!但我除了相劝一番外,每次都以“我要调查一下吧”、“等我手里这件事处理好就来办”等为借口,婉言推托,粗一看,似乎有失职守。其实不然该女性格较急躁。这天下班回家,见衣未洗,饭未烧,丈夫却蒙头在睡觉,不由火从心来,上前把被子一掀骂起来。他丈夫其实是身体不适,此时也气不过,翻身下床,随手拿起一把扫帚劈头盖脑朝她打。双方都在火头上,如果贸然前往,显然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说不定会弄假成真。我深知“欲速则不达”的道理,故施缓兵之计,暗里找她丈夫如此这般叮嘱一 番。果不出所料,没几天,他们已自行和好了,将他们叫来,指出了各人的缺点,双方心悦诚服,表示要引以为戒,需要注意的是,“缓”有别于“拖”,也不是听其自然。

三、宜暗不宜明。有的当事人请我们干部调解时,常是骂骂咧咧、推推搡搡一起来的。到了我们面前,都抢着先说。但在叙说时,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对方的短处,隐藏自己的短处。于是,一方在说时,另一方就不断地插话、辩解、反驳,如此循环,永无了期。而且双方都越讲越气,越扯越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遇有围观者的更甚。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暗”,即背靠背地分别做工作,同时劝散围观者,待双方气顺了,再回到“明”处,面对面地谈。唯有如此,方有可能出现“相逢一笑泯冤仇”的喜局。同样,对调解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也不宜外扬。有的调解人员为了“教育一大片”,对不宜采用公开调解方式的也采用了,当众明辨是非,当众要人承认错误。实践证明,这样做弊多利少,不仅于消气无补,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人要面子树要皮,你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中丢脸面,谁受得了?必须指出,民间纠纷中有些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众调解就不仅仅是方法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宜粗不宜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所以,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调解时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行为都查实,只要基本脉络清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追之过细不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拿说话来说吧,平时可能字斟句酌的,到了火头上,谁还去斟酌?恐怕连个“中心”也没有了,想到什么就讲什么。这些话说是说了,但实在是有口无心,说过即忘。有些干部不明此理,反复盘问:“这句话是不是这样讲的?”结果你说是,他说不是,越争气越盛,火越旺,只是这句话无关紧要。另外,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么就要劝导双方尽量不要纠缠于枝节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不要斤斤计较,以疏通双方感情,以利于今后的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

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 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五、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建议

(一)、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三)、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四)、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一)、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二)、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第五篇: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doc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

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

⑵合理合法的原则

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

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

C、受理

D、纠纷审查

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

B、双方当事人陈述

C、进行调解

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

B、说服教育履行

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特点:群众性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

⑵共同调解

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

⑵抓重点

⑶抓调解

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

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

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

⑵社会性预测

⑶不同类型预测

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

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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