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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第一篇: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征管性质、收入属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发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5.检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问题

(1)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索取、借用专用发票。

(2)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4)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销售方无法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的情况下,是否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5)从事商业的企业是否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方多扣税款,是否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6)在常规性或专用发票检查中,是否发现假发票?(7)有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9)1994年7月1日以后,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印发的新版专用发票。

6.检查企业1994年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是否已按规定计算期初挂帐税金。是否有以下情况和问题:(1)是否故意虚增1994年期初库存数量,多计已征税款;

(2)按销售价核算1994年期初存货的商业企业,是否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是否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产成品、在产品中外购项目扣除项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已征税款;(5)对帐物不符,商品损耗等因素是否在计算已征税款时进行了调整;(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是否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7)是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已征税款;(8)是否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已征税款挂帐。

7.检查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9.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少交增值税。

10.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不在同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11.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等,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15.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16.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17.企业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8.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9.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是否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0.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下,是否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检查企业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以货物销售价申报纳税。

23.赊销货物,规定期限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24.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申报纳税。25.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装卸凭证,是否合并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6.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申报纳税。

27.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28.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是否挂在清算帐户,未申报纳税。29.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30.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的,申报纳税时,是否作了扣除。

31.检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是否无凭证(包括白条)抵扣?专用发票是否有抵扣联,其真伪性如何?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32.检查小规模人是否擅自抵扣进项税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3.检查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正确。(1)是否有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货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

1.熟悉和掌握消费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经营范围、确定其生产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的消费税申报表、发票,明确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确定是否正确。注意审核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6.检查企业是否正确运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7.审查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否正确划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界线。

8.检查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界线是否划分清楚。审查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偏低,有否存在虚假的代收代缴消费税现象;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否如实地向委托方收取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全部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9.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是否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0.检查企业购进含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在计算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时,是否将增值税税额予以扣除。

11.审核企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准确。12.检查企业缴纳消费税地点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13.检查企业享受“五年返还”税款的优惠规定,计算应退消费税额是否正确。

(三)营业税

1.熟悉和掌握营业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营业范围和内容,确定其营业项目所适用的税率及有关优惠规定。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文等)。

4.检查被查企业营业税申报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营业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真实。注意审核价外费用的内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而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已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6.检查企业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企业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申报纳税。检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旅游业等较为特殊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其有关票据、合同及证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多程运输各承运人之间,工程项目的总、分包商之间收入的确定,是否受关联关系的影响;有无包税条款等。

7.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是否分别不同项目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8.检查企业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确定申报纳税。

9.检查企业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否分别核算其营业额或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按税务机关的决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检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11.检查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

12.检查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现金收款方式,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3.检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缴。

(四)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5.结合对流转税的检查,确定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6.材料的检查 A.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物发票,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进、结存使用等情况,对进货数量和金额,检查有无购料只记数量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影响发出材料的成本;(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3)检查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结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确认有无误计材料成本差异;(5)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B.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核实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材料数量;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结存数,确认有无红字或贷方余额,多计生产成本。C.材料发出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D.检查剩料退库,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重点进行查核,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均应进行调整,避免将未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E.检查下脚料缴库。全面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出售的下脚料有无成本,如无生产,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F.检查销售材料,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确认是否将销售材料计入生产用料,并结合查核原始凭证,验证生产用料的数量。G.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1)将“差异计算表”与“材料采购”明细帐“生产成本”明细帐、“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核对,并与“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对照,审查差异的计算及转入、转出是否正确;(2)检查差异分配表与发出材料汇总表,了解分配的去向和金额是否正确。H.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全面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所记录的物品单价,有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2)检查其摊销方法和金额是否正确。7.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检查 A.固定资产:

(1)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帐借方增加额,对有采购、安装等费用支出的,要同时对照“在建工程”明细帐,了解有无将安装费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2)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的各项支出,同时检查有关凭证,了解有无不合理开支,特别要检查基建借款利息支出在基建期内列支情况,以及是否正确结转到固定资产中。

(3)企业自制固定资产的,应检查“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确认费用汇集是否正确。(4)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确认其是否存在盘盈情况;同时检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检查固定资产更改支出,确认其是否作为大修理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

(6)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设备,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设备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B.折旧:

(1)检查各类固定资产购建、使用的时间、掌握未使用、不需用,停用报废的状况,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和数量是否准确。

(2)检查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加速折旧是否经税务局批准;(3)检查本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了解清理收入的所有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存在虚报损失,瞒报收入的情况;(5)检查转出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及“累计折旧”明细帐,确认其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累计折旧是否正确。8.工资薪金的检查

(1)检查董事会、劳动管理部门关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工资合同,了解工资薪金中包含的范围;

(2)检查企业是否任意扩大工资、薪金开支范围,是否对非本企业人员计发工资问题;全部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都在工资表上反映,是否将基建人员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3)检查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处理是否符合规定。9.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检查。A.检查无形资产取得的途径和金额是否正确合理; B.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金额进行摊销。10.开办费、递增投资损失、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检查

A.检查“开办费”帐户,确认各项开支是否属于开办费范畴;开办费的摊销是否正确;

B.检查“递延投资损失(收益)”帐户和“其他递延支出”帐户。确认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检查摊销是否正确;

C.检查“待摊费用”,确认待摊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费用受益期摊销,有无存在借方红字或贷方余额;

D.检查“预提费用”,结合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帐户,检查“预提费用”帐户贷方余额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和外部加工费等支出,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情况;有无预提费用只提不付情况;跨年度的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报批手续。11.生产成本的检查

A.检查“领料单”“生产成本”明细帐和“生产记录”,确认生产领用材料和产品是否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是否正确;

B.检查退库材料(包括废料)作价是否合理;

C.检查职工工资分配情况,有无将非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D.检查“材料盘点表”盘盈盘亏计算处理是否正确;

E.检查“在产品盘点表”与“在产品成本计算单”,确认有无漏计或少计在产品数量的问题; F.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应检查年末领料单,确认是否有大批领料年末不作剩料退库处理的。12.销售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检查。A.根据流转税的检查结果,对企业的销售税金进行相应调高或调低; B.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真实性、合理性;

C.对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了解是否同时结转了产成品差异;对采用实际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 D.检查销售佣金的合理、合法性;

E.检查财务费用,了解是否将基建贷款竣工前的利息支出和资本性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F.检查董事会费和顾问费的合理性;

G.交际应酬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H.检查职工培训费和研究发展费,是否有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 I.检查差旅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规定;

J.检查记帐汇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存在随意变动情况;

K.检查汇兑损益结转情况,每月终了是否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L.检查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的帐务处理是否合理; M.检查货币兑换的处理是否正确;

N.调剂外汇中买入或卖出的外汇收支处理是否正确; O.检查对外汇额度的处理是否正确;

P.检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情况,确认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支付给其关联公司,若是,检查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同时,检查这些费用支出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

13.检查应收应付款了解有无坏帐损失,有无提存坏帐准备,若有,是否按批准比例计提;同时检查有无将收入不做销售处理挂往来帐,隐瞒收入的情况。14.营业外收支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

(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将罚款、滞纳金等计算在营业外支出中。15.检查上年度累计结转差异额是否正确结转所属年度。

16.检查外国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合并申报,并确定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税率、减免期等)。17.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取得所得(包括分支机构所得)申报情况,正确计算抵免限额。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汇总申报,并确定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减免优惠等。18.对亏损企业应注意检查其真实性,有无有意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19.检查弥补以前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20.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检查被查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正确。21.汇总上述检查结果,完成《企业所得税检查表》(见格式十)。

(五)个人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等; 2.检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往来文件;

3.检查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税法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4.了解企业员工有关情况,包括工资结构、聘任期限、福利情况等;

5.了解员工有无其它收入,包括特别发红、奖金(年、季、月)、境外酬金等; 6.支付给临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时、准确申报纳税; 7.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申报纳税;

8.了解个人每年(或每月)工薪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及时调整申报纳税; 9.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的检查,了解员工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10.了解企业是否为其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在其企业费用中列支,若有,其员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换算为含税所得申报纳税; 11.各项费用及免税额的扣除是否正确;

12.了解各外籍员工的国籍,确定是否正确执行税收协定; 13.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六)城市房地产税

1.熟悉和掌握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条例、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企业与所使用的房产关系,确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3.了解企业房产使用情况,确定是自用还是出租;

4.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5.检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

(1)投资建设的房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价值及时入帐,记帐币种;(2)购入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若有,是否按购入价申报纳税;

(3)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房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通讯、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及电梯、卫生设施等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5)捐赠的房产是否及时合理计价入帐;

(6)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帐; 7.检查城市房地产税的计征方法是否正确; 8.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八)土地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土地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情况,取得的收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发票、税票等,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5.检查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6.检查企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扣除项目的问题。7.检查企业是否有虚报、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不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申报纳税的。

8.检查企业享受有关减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已办理批准手续。9.检查企业是否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偷逃土地增值税。

(九)资源税

1.熟悉和掌握资源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开采矿产品和盐的情况,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额幅度及有关优惠规定。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的资源税申报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是否从高适用税额。6.检查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是否申报缴纳了资源税。7.检查企业享受资源税减免优惠,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十)印花税

1.熟悉和掌握印花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种类,适用的税目、税率及有关优惠规定。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4.检查企业有关应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是否按规定期限贴花。

5.检查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应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增加是否贴花。6.检查企业享受减免印花税而未贴花的合同、凭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篇:各税种申报期

各税种申报期

202_-08-17 17: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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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按期申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二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申报期限各税种有具体的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五、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2_]214号)规定,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2_]214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七、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解缴手续;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明细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应当报送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的,可以延期报送;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的,予以核准。

八、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应在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2_]214号)规定,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2_]29号)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九、烟叶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如果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纳税申报,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

山东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期限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期限一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2_]21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十三、契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四、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篇:各税种含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1] 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篇:文明单位检查内容及程序

区文明办关于文明单位

检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检查内容和程序

1、检查内容:

检查单位的环境建设情况;

检查单位员工学习开展情况;

检查单位内部员工业务和素质教育情况;

检查单位参与地方性公益活动的情况。

检查单位各项工作必须达到的指标。

2、检查程序:

听取创建单位汇报,(材料内要涉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宣传道德模范情况;扶贫帮困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征求创建单位其它班子成员意见;

听取创建单位主管上级意见

听取驻地党政组织意见;

反馈资料检查情况;

反馈座谈会情况;

检查组带队领导总结讲评。

二、具体要求

1、参加汇报的人员:

一驻地党政组织的主管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和专干;二 1

创建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创建单位的行政主管上级;

2、检查事项:

一看环境:内容有文明单位公示牌、员工礼仪、公民道德等宣传栏、单位办公环境、工作场所环境、道路、绿化等情况;二听汇报:单位领导的汇报。要求汇报内容有单位简介,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业务学习、时事学习、文明道德知识学习、群众文化生活情况以及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规划内每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查资料:按照考核标准、逐项考核打分,可先自我打分。分数低于85分,为不合格单位。不参与当年文明单位的评选。四座谈会:按照单位科室建制,原则上每个科室要有人员参加,最少不得少于5人。

3、迎检要求:

一各街道党工委要按照《市文明单位考核标准》和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受检单位,认真做好迎检准备;二指导被检单位,准备好汇报材料文件袋,要求检查组人手一份(内置:汇报总结、笔记本、笔等,提前放置在会议桌上);三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后,由创建单位主管领导陪同检查组在单位办公场所察看环境,并简要介绍沿途单位的情况;四汇报会由驻地党政组织主管领导负责主持。

202_年月日

第五篇:文明单位检查内容及程序

区文明办关于文明单位 检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检查内容和程序

1、检查内容:

检查单位的环境建设情况; 检查单位员工学习开展情况; 检查单位内部员工业务和素质教育情况; 检查单位参与地方性公益活动的情况。检查单位各项工作必须达到的指标。

2、检查程序:

听取创建单位汇报,(材料内要涉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宣传道德模范情况;扶贫帮困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征求创建单位其它班子成员意见;

听取创建单位主管上级意见 听取驻地党政组织意见; 反馈资料检查情况; 反馈座谈会情况;

检查组带队领导总结讲评。

二、具体要求

1、参加汇报的人员:

一驻地党政组织的主管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和专干;二 创建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创建单位的行政主管上级;

2、检查事项:

一看环境:内容有文明单位公示牌、员工礼仪、公民道德等宣传栏、单位办公环境、工作场所环境、道路、绿化等情况;二听汇报:单位领导的汇报。要求汇报内容有单位简介,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业务学习、时事学习、文明道德知识学习、群众文化生活情况以及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规划内每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查资料:按照考核标准、逐项考核打分,可先自我打分。分数低于85分,为不合格单位。不参与当年文明单位的评选。四座谈会:按照单位科室建制,原则上每个科室要有人员参加,最少不得少于5人。

3、迎检要求:

一各街道党工委要按照《市文明单位考核标准》和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受检单位,认真做好迎检准备;二指导被检单位,准备好汇报材料文件袋,要求检查组人手一份(内置:汇报总结、笔记本、笔等,提前放置在会议桌上);三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后,由创建单位主管领导陪同检查组在单位办公场所察看环境,并简要介绍沿途单位的情况;四汇报会由驻地党政组织主管领导负责主持。

202_年 月 日

文明单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级文明办(委)对文明单位实行一年一申报审批制度。

二、文明单位的评审等级有:区级、市级、市级标兵、省级、省级标兵、国家级等。

三、文明单位的申报分申请原等级复查和申报高一等级两种。申请原等级复查的条件为:单位文明创建机构健全、管理完善、活动经常、内未出现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现象。申报高一等级等级的条件为:单位达到现有文明单位等级已满两年、在同等级的单位中成绩突出并符合高一等级验收标准。

四、文明单位的申报需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复查(或申报高一等级文明单位)报告。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文明创建工作状况、提出申请要求等。

2、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内容为: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文明创建工作重点、具体活动安排、文明创建的保障机制等。

3、文明创建工作总结。

申请复查报告需在年初制定,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党委(党支部公章),按上级规定时间内上交。

五、文明单位的审批由申报等级的文明办(委)组织人员在年底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相应的文明办(委)制定(可参照教育局文明单位评估细则),验收结果在第二年年初公布。

六、文明单位一票否决的内容为: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出现综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违反收费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等。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作为未评单位对待,并在两年内取消文明单位申报资格,两年后重新进行申报。

七、教育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教育局下属单位文明创建的统一申报、验收、业务指导、督查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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