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
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
教学目标:
一、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1、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和发胀历程;
2、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3、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
4、掌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
二、教学重点:
1、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2、、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
三、教学难点:
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基本内容、目标。
四、课时要求
讲授3课时,学生学习3课时。
第一课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与发展(见教材p233页)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初,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是建国初期的一个临时宪法文件。它规定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
1949年12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修正案,同月4日中央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对检察机关做了专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使其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平行,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0世纪60年中期开始的“文革”十年**,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使我国检察机关消失达10年之久。
1975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
1979年修改颁布的宪法才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与作用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
与其他警种的共性:阶级性、武装性和强制性。自身的特征:
1、设置依据的特定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置的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院警察条例》
2、履行职责的辅助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必须在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3、执行任务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
1、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和相互监督的作用。
2、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3、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作用。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任务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教材240-246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1、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2、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3、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4、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六)送达法律文书;
1、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2、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3、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
1、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2、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3、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4、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5、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1、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3、明确执法责任
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1、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2、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3、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2_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1、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2、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3、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4、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5、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二、组织管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
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指导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警总队和法警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警务保障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应有计划地改善,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 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指导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法警总队和法警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岗位。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有计划进行政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应有计划地改善,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2_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
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三)监督、检查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跨省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五)指导、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七)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总队和司法警察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或者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八)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九)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大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二)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制定本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司法警察录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检察院拟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经过培训的,一年内安排补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检察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8月14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地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党组深入学习了“关于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的通知”精神后,十分重视,当即组织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本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为确保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为目标,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主题,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主线,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岗》为依据,以基础理论、基本体能、基本技能、专业技能为重点,广泛开展大练兵活动,深入推进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打牢我院司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强化法律监督保障职能,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加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全面提高我院司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遵循“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贴近业务、贴近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练,坚决避免形式主义。
二、总体要求
以“夯实岗位练兵,打造过硬队伍”为目标,提高政治素养和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遵守上级的禁令和有 1
关规定,在政治上不掉队,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提高本职业务和技能水平、提高司法警察体能和心理素质。
三、练兵对象
按照“人人参加练兵,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的目标要求,我院全体司法干警都必需要参加全国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四、练兵内容
岗位大练兵活动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和“面向实战、讲求实用、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抓好司法警察本职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主要分为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专业技能训练科目四大类。
(一)理论知识
每周一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由教导员刘树成同志具体负责,其他时间自行安排学习。
(1)基础理论: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有关文件和系列精神,通过学习,牢固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警察条例及常用工作制度等。通过深入系统学习,使广大司法警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践行“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
(二)基本技能
基础警务技能:着眼实战实用,重点加强擒敌技术、警械具使用、手枪射击、计算机操作等训练,提高司法警察单兵实 2
战能力。积极开展队列知识学习和训练,规范司法警察言行举止,培养司法警察严明纪律。
(三)专业技能。紧贴服务执法办案和保障办案安全,重点进行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押解、看管、追捕逃犯等专业技能训练,使我院司法干警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基本体能训练:围绕提高力量、速度、耐力、弹跳等身体素质,重点进行俯卧撑、仰卧起坐、100米跑、10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等基础性体能达标训练,积极开展健身、球类等群众性体育运动,切实增强体质体能。要求45岁以下司法干警达到良好以上成绩要求。每周五集中进行一次训练,由大队长孟旭东同志具体负责。
五、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根据训练科目的需要,练兵主要采取集中统训、分批轮训、每周一训等模式,灵活组织进行,确保训练工作常态化。采取模拟推演、逐案评查、点将提问等形式,强化实务技能训练。认真搞好摸底调查,充公利用培训时机,采取外请专家、集体研究等形式,突出解决难点问题。找准训练“短板”,采取拜师学艺、结对帮扶、自我加压等形式进行补差训练,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的练习以个人为主,集中训练为辅。
今年岗位大练兵活动从3月开始至10月,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考核验收、总结评比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根据文件要求,我院全体司法干警要提高对练兵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造大宣传声势,营造大练兵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4月1日-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我院全体司法干警要严格按照大队长孟旭东同志的统一安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采取统一训练、个人自学、结对互练;以会代训、集中辅导;模拟演练、岗上实践、组织理念知识竞赛、警务技能比武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练兵活动。
第三阶段(9月11日-9月31日)为考核验收阶段。在练兵的基础上,组织全院司法干警练兵考核验收,评选岗位业务技能标兵,表彰、奖励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中的先进个人、优秀技术能手以及练兵积极分子。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总结评比阶段。要求每位参训干警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个人总结报告及心得体会上交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加深全院干警的活动体会。同时领导小组根据此次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实际情况及成效,与周边县、市同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比对,总结我院此次活动优势与不足,为以后类似活动的开展提供经验借鉴。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司法警察岗位练兵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成立了司法警察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检长吴长接担任组长,法警大队大队长孟旭东、行装科科长陈晓春任副组长,我院全体司法干警为成员。司法警察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警大队,由孟旭东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七、主要措施 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练兵方案,明确具体的练兵内容,采取单个训练与集中考核的办法进行,逐月讲评,结合岗位责任制实施奖惩。
第五篇: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情况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情况报告
法警队队长:张王平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于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地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它的作用将日益重要,所以加强基层检察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升法警队伍素质、整体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唯一一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力的武装性质的队伍。它的设立和职责履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现有干警2人,自编队成立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植执法为民理念,苦练业务本领,坚持打造成了一支过硬的队伍。我院司法警察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向法警灌输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法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持系统学习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检察和警察”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使干警做到能背会用,特别是对法警的职责熟记于心,对各项禁令和规定应用于行,从队领导到干警,都能把《司法警察手册》内容背下来、写下来,照着做,确保在执法中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和我县公安局开展一次专业技术大比武,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并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逐项学习和岗位演练,对每项职责的履行都在操作上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二、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出色配合自侦部门履行职责。我院司法警察坚持按程序派警,严格出警制度。虽说我院司法警察只有两名,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凡需使用法警执行任务的部门,首先需要填写用警申请单,再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填写《派警证》,这样大队长和才和一名司法警察执行警务。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的出警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警。法警出警前必须要详细了解执行警务的时间、地点、执行警务的种类,携带何种警械(具),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护送证人回家(单位)时,规定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鸣警笛、选择恰当的时候和适当的环境,将证人安全送回家,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的保障。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全副武装,带齐“警官证”和“拘留证”(逮捕证),要求法警特别注意保持警惕,切实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办案,用实际行动感化嫌疑人,对许多案件的突破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他们的先派警80余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1人,执行传唤9人,协助执行拘留、逮捕26次,参与搜查10次,执行长途押解任务16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10起,跨省追逃3次,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提供警务协助10次,送达法律文书、案卷214次,保护公诉人出庭2次,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中心工作20次,参与维护社会活动稳定,夜以继日驻守犯罪嫌疑人10多天,没有发生任何失误和安全问题。
三、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管理规范化。我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狠下功夫,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实效。在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准则》、《法警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法警工作职责》、《司法警察大队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关于安全办案、文明执法的十五条规定》。为了便于携带和应用,将上级和本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汇编成《司法警察手册》,法警人手一册,要求随身携带,熟记于心、规范于行、应用于案,作为法警学习、办案、管理基本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了档案柜和资料库,制定了“三簿、二表、一本”的工作制度(即《法警履行职责情况登记簿》、《警械(具)使用管理登记簿》、《专业技术训练登记簿》、《警务值班登记表》、《宣传信息登记表》、《法警出警情况登记本》、《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并抓好落实,使警务工作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在警务值班制度中,每天安排一名法警实行警务值班,要求着装、挂牌、戴袖标,负责接警、出警,处理当日警务事务,并协助机关值班人员负责机关安全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负责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群众的秩序和安全。该项制度既能管事,又能管人,切实可行。为了确保办案安全,制作了一套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流程图和司法警察办案流程图,并采用镜框式制作上墙,以图表的形式将司法警察职责范围、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集中在一起,看起来一目了然,用起来简单易行。这两图被法警们称为“两图在手、办案顺手”。为激发干警活力,实行“酬绩挂钩”制,把大队工作目标按六项十个方面列入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奖惩。此举有效增强了法警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进一步调动了法警工作积极性。
四、不遗余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装备设施系统化、科技化、人性化。他们积极争取院领导重视和支持,从202_年10月起着手筹建办案区,建立起了指挥、协调、监视、监控于一体的指挥中心,以及讯问室、询问室、恳谈室、待诊室、专用卫生间、休息室、法警备勤室、警械具存放室。安装了隐蔽探头、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使整个区域里的监控设施与指挥中心构成监控网络链结,形成整体互动。从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等有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开始,他们就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资料既可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也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了重要保障措施。在改善办公条件的同时、电脑3台、警棍3支、电警棍3支、警绳3副、手拷5副、衣柜、文件柜、保险柜等
在以后的工作中法警大队将继续保持正气昂扬、士气振奋的精神风貌,牢记“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精诚团结、保障有力”的十六字要求,以崭新的面貌和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近年来,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在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以及市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在县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强化和落实了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区管理、使用制度,完善了用警派警流程的规范程序,切实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水平,为我院安全、顺利的办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