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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超额度收付汇登记提交材料

B类企业超额度收付汇登记提交材料



第一篇:B类企业超额度收付汇登记提交材料

1.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书面申请(标题为“超额度收汇申请”。说明超额度的原因、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在监测系统中下载)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4)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5)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6)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8)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应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9)对于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10)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于公共邮箱中下载。邮箱名:bj_safe@163.com,密码:924925);(11)北京外汇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申请和登记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复印件和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

2.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书面申请(标题为“超额度付汇申请”。说明超额度的原因、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在监测系统中下载);(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4)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5)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

(6)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8)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应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9)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于公共邮箱中下载。邮箱名:bj_safe@163.com,密码:924925);(10)北京外汇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申请和登记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复印件和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

第二篇:B类企业进口可付汇额度的确定

B类企业进口可付汇额度的确定

外汇局根据B类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与特点,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其进口可付汇额度。

进口可付汇额度由报关单可付汇额度、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扣减项三部分构成,由监测系统自动计算产生。进口可付汇额度=报关单可付汇额度+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可付汇额度扣减项。

1、报关单可付汇额度:指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可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此处进口货物报关单限于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进口的报关单以及B类企业报告的在监管期前进口并预计在监管期内付款的报关单;

2、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人工核定;

3、可付汇额度扣减项包括B类企业报告的:

(1)预计在监管期内进口的预付货款金额合计;

(2)在监管期内进口并预计在监管期结束后付款的延期付款金额合计;

(3)监管期内多进口差额合计;

(4)在监管期内开证并预计在监管期内进口的信用证付款金额合计。

第三篇:收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2_]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进口合同;(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5)进出口合同、发票;(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2_]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2_〕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2_〕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_]82号)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67号。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四篇: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汇发[202_]8号),特对公司付汇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常付汇(付款期不超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须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3、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单据、发票及合同以及报帐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等)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4、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延期或逾期付汇(进口日期超过90天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书面提供延期或逾期付汇的报告,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到外管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3、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需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4、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发票、合同以及报帐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5、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收汇

1、T/T收款在20万美元以上(包括20万美元)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等资料。

2、外汇核销单由计划调度室按时提供。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由商务部按时提供。

第五篇:企业申办进口付汇登记指南

企业申办进口付汇登记指南

一、进口企业首次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需先到外汇局保税区外汇窗口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套;、企业公章。

三、企业办理进口付汇登记手续后,需领取《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该表一式两联,用于办理进口

付汇核销业务。

企业申办列入“名录”业务指南

一、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变更名称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加盖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更名登记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局颁发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企业变更名称后,还需继续清理旧名称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五、列入“名录”的进口企业如不按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将撤销其“名录”资格。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指南

一、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核销手续、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在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核销报审单据企业保存五年。

二、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凭备案表付汇的还需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4)正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5)企业电子口岸 IC 卡。、注意事项:

(1)核销时间:货物实际报关进口的当月或下一月;

(2)进口核销报审单据企业应保存五年。

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指南

一、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备案:

(一)信用证项下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报告;、进口合同,许可证商品或配额商品还需提交进口许可证或配额,机电产品需提交机电产品登记证等相

关批件;、加盖银行公章的开证申请书。

(二)托收项下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报告;、进口合同,许可证商品或配额商品还需提交进口许可证或配额,机电产品需提交机电产品登记证等相

关批件;、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承兑 / 付款通知书。

(三)预付货款项下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形式发票、许可证等批件;、预付款金额在等值 3 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经中方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

(四)货到汇款项下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真实性审核进口付汇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需提供:

(1)、信用证:加盖银行公章的开证申请书;

(2)、托收:加盖银行公章的托收付款通知书;(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外方银行开立的经中方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报关单经营单位与实际付汇单位不符时的付汇备案、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发票;、委托代理协议;、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配额);、进口货物报关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开证申请书和托收通知书均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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