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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责任(5篇)

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责任(5篇)



第一篇: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责任

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责任

组织民兵战备执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武部门必须根据上级指示和有关规定,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就全国而言,组织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军警民联防,是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在民兵、地方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配合下,联合执行边防、海防勤务的活动。它是和平时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人民战争思想在保卫边、海防斗争中的具体体现,是发挥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整体威力的一种有效形式。哨所执勤,是根据需要,在边海防一线地区的重要地段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油库、仓库等重要目标附近设立民兵固定哨所,组织民兵担负侦察、警戒和守护勤务。我国有38000多公里的陆海边防线、6000多个岛屿,幅员辽阔,与15个国家毗邻。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后,我国常备军数量减少,保卫边防海疆的安全,仅靠边、海防部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边、海防部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民兵和广大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力量的整体威力。因此,在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边、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积极配合边、海防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加强边、海防对敌斗争和管理工作。

组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和9自所执勤的具体任务是:根据对敌 斗争的实际情况,在重要地段或地区组织武装巡逻,通过设置边防哨、海防哨、防空哨、季节哨和放牧哨等方式,配合边防、海防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收缴敌人的心战物品,严防敌人的武装袭扰,保卫边、海防的安全;当发现敌人武装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时,组织民兵迅速配合部队,人民武装警察或单独对敌实施围歼,对少数漏网之敌进行搜捕;根据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民兵在敌人必经之地,选择有利地形,隐蔽潜伏,预有准备地开展反偷袭、反袭扰、反渗透斗争。组织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加强对边境的控制和管理,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实施监视和控制,对过境人员、船只、车辆设卡验证,防止内潜外逃,打击走私活动,查禁贩毒贩枪,维护边疆安宁和正常秩序。

组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的基本要求,一是在明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指示落实兵力和部署;二是在有关部门协同下,拟制民兵参加联防和哨所执勤的行动预案,明确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三是适时组织执勤演练,检验执勤方案,使执勤民兵进一步明确任务和有关规定;四是加强对执勤民兵组织的检查、指导,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民兵完成执勤任务的能力。

2.组织民兵搜集情报。搜集情报,是民兵战备执勤的重要任务之目的是掌握敌情动态,为上级军事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敌情信息。组织民兵搜集情报应以海、边防和部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活动猖獗的地区为重点,基本方式是运用民兵信息网进行侦察、整理和传递敌情信 息。民兵信息网,是以一定的通信联络方式将民兵侦察分队、侦察船、侦察员、观察哨、信息站等联结而成的民兵侦察系统。在边、海防建立民兵信息网,是边、海防信息情报侦察和防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守备部队观察和防御空隙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使边、海防减少防御的空隙和死角,完善整个侦察配系和防御体系。因此,把民兵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赋予其力所能及的信息收集和侦察任务,这对增强边、海防地区民兵的侦察力量,具有重要意义。在部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活动猖獗的地区建立民兵信息网,及时准确地掌握境内外敌人活动的情报,对于弥补警力的不足,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及时制止和平息突发事件,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武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地位和作用,在上级的指导下,有计划地组织以民兵为主体、人民群众参加的搜集敌情的信息网络。尤其应注重在边、海防部队防御的间隙,便于敌人渗透的通道、海区、岛礁上建立民兵对陆、对海、对空观(侦)哨和信息站,以及武装放牧点、侦察船等民兵信息点。

运用民兵侦察信息网搜集敌情,必须加强民兵侦察分队建设,选好民兵信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教育训练;建立健全相应的情报报知、传递制度,明确信息传递的方法和手段;给民兵信息网点配备必要的侦察和通信器材,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要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

3.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守护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 展,以及战时军队作战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目标,是人武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的安危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越来越密切。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对组织民兵保卫重要目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人武部门组织民兵脱产守护的火(炸)药库、油库、发电厂、变电站等国家重要目标,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根据需要组织民兵临时看护铁路、公路、仓库、银行、水厂、电厂等与生产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目标;在特殊情况下,派出民兵增强由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守护的一些重要目标的守护力量;警卫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等。

人武部门在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任务时,应当明确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必须全面准确地掌握与完成执勤任务有关的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落实执勤民兵分队和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勤方案。要选择政治上合格,军事上过硬,身体健壮,家庭负担较轻,居住在重要目标附近的基干民兵担负执勤任务,并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和器材。执勤方案要设想多种情况和处置措施,使其具有弹性,并报上级军事领导机关批准。同时,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要合理用兵,联系执勤实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执勤工作,努力减少非执勤用兵;掌握一定数量的机动兵力,以应付突然情况;与公安、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地方各级行政组织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目标附近人民群众在保卫目标安全中的作用;积极与目标单位协商解决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的报酬和执勤点所需的营房、营具、厨具、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另外,要教育民兵熟悉目标周围地形,掌握警戒、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人武部门组织民兵在守护重要目标执勤任务中,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长期担负执勤任务的民兵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其责任感,对不适应继续执勤的民兵应及时调整。

4,组织民兵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国防工程是用于国防目的,主要在平时构筑的各种永备工程的统称。包括永备阵地工程、大型指挥工程、通信枢纽工程、军港和军用机场工程、导弹基地工程、洞库工程,人防工程等。国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外来入侵,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资条件,也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的重要目标。组织民兵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可以解决重要方向、沿海地区和撤防地区国防工程保养力量的严重不足,防止国防工程设施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

组织民兵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主要任务:一是检查,每年定期对国防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是保养,利用冬季,组织民兵对国防工程设施内部的零部件除锈、上油、刷漆,清除工事内部的淤泥积水,疏通排水系统,对封闭的工事启封通风,保持工事内部的干燥;三是维护,对国防工程口部进行封闭、覆土、绿化、伪装等,防止人、畜危害国防工程设施;四是抢修,对遭受损坏的国防工程及时抢修,确保国防工程设施原有功能和战备的需要。

各级人武部门要加强对国防工程维护和管理的组织领导,与部队保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军事设施委员会的规定,抓好国防工程维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教育协助部队维护和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坚决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开山采石,违章建筑等行为。

5.组织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人员多、分布广、与社会联系最直接,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可以起到其它武装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维护本地区正常社会秩序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组织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

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单位或本地区人武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护厂、护矿、护店、护村、护路,维护本单位、本地区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部署,协助公安部门追捕逃犯、抓获重要犯罪分子,破获重大案件等;执行应急机动任务,协助公安、人民武 装警察和部队制止**、骚乱,平息反革命**等突发事件。

组织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教育民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遂行平息**、**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慑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民兵治安执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军事工作,必须不断提高执勤民兵的政策纪律观念和执勤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要教育民兵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各级人武部门对民兵治安执勤可能遇到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对执勤民兵进行训练,使其熟悉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教育民兵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各级人武部门要加强民兵治安执勤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很高。洪涝、地震,台风、雪崩、干旱等重大灾害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建设乃至社会稳定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历来都把防御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无论是对民兵的建设还是对国家的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发生雪灾、震灾、风灾、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火灾、有毒气(液)体泄露及其他恶性事故时,人武部门应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健全、突击力强的优势,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其主要任务是制止灾害扩大,抢救人员、物资、设备,协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组织民兵抢险救灾时,应根据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迅速确定抢险救灾方案,明确使用的兵力、部署、方法、手段、保障和指挥等。一旦灾情出现,各级人武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周密组织、迅速出动,及时准确地掌握险情和灾情,正确指挥民兵运用正确可行的方法、手段,及时排除险情,制止灾害扩大。例如:在扑灭火灾中应组织民兵正确利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就便器材,迅速扑灭火灾,切断火路,防止火灾蔓延。在抗洪抢险中,各级人武部门应派出领导干部参加地方同级抗洪抢险指挥部工作;带领民兵加固堤防,打坝筑堤,堵溃抢险、排险堵漏,坚守险工地段;抢救转送被洪水围困的群众,配合公安部门搞好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帮助部队疏导和维修车辆,协调与地方的联络;开展自救互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对有毒气体泄漏的抢险救援,主要是组织民兵控制事故源的扩大和加剧,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内危险品的危害程度,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对事故通道的管制、清除堵塞。对空中、水上、地面恶性事故的抢险,主要是组织民兵维护好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抢救人员和物资,对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在抢险救灾中,应教育民兵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努力保护国家和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

抢险救灾情况紧急,任务艰巨,组织复杂,保障困难,在组织指挥、思想准备、后勤保障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虽不是参战但近似参战。为了充分发挥民兵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平时应制定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进行必要的抢险救灾的演练;要对广大民兵进行民兵的使命和职能的教育,强化广大民兵抢险救灾的责任意识;组织民兵学习抢险救灾的一般常识;做好车辆、救灾器材、医疗用品、粮油等各种物资保障的准备工作。

7.组织民兵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民兵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是指在部队遂行的战役、战斗任务中,民兵承担一定的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民兵配合部队作战,既可弥补部队作战力量的某些不足,还能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我国民兵在开展对敌作战方面有着光荣的传统。在革命战争时期,民兵紧密配合部队作战,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保卫了红色政权,巩固和扩大了革命根据地。新中国成立后,在历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期间,广大民兵充分发挥地形熟悉、语言相近的优势,不仅完成了侦察敌情,炮火袭击、设伏堵卡、打敌特工等作战任务,而且还无数次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打出了中国民兵的威风。

战时组织民兵配合部队作战和担负的勤务主要有:第一,直接在战略要地,重点人防城市配合部队担负对空警戒,反空袭、反空降;配合部队打击、牵制、疲惫敌人;我军信息对抗作战中,组织民兵电子和计算机网络专业分队,利用其自身装备和地方技术设备,配合部 队组织电子和计算机网络防御,并对敌实施电子干扰和计算机网络攻击,增强我军信息作战的力量;开展敌后游击战,破坏敌方补给线,袭扰敌后方基地等。第二,战场勤务支援。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民兵为骨干,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编成运输、担架、医疗救护、工程保障、道路维护、军械修理、技术支援等分队,协助部队构筑工事、设置障碍、布设雷场;抢修公路、铁路、渡口、桥梁、通信线路;选派翻译、担任向导、侦察敌情、审讯俘虏、翻译缴获文件;在地方对口专业单位组建数据、光纤、微波、卫星、移动通信等民兵通信分队,利用地方通信设施和器材,支援配合部队行动,协助部队进行通信维修和保障;组织民兵技术力量,协助部队对武器装备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对战损的武器装备进行抢救、抢修和后送;配合部队巡逻警戒、监视敌人动态、传递情报、封锁消息;运送各种作战物资、抢救护送伤员;打扫战场、清点战果、押送看管俘虏等。第三,巩固后方。配合公安部门和人民武装警察站岗放哨、守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敌特分子、防奸保密等,保护人民群众,保卫生产,巩固后方,支援前线。

组织民兵配合部队作战和担负战时勤务的一般要求,一是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以便充分发挥民兵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二是合理使用兵力,即根据需要和民兵的特点用兵,正确处理当前和尔后、前方与后方需要的关系;三是加强指挥,应按照轻重缓急使用兵力,把指挥的重心放在重点地区、重点方向、重要任务和重要时节上。

第二篇:执勤战备条令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第二十六条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第二十七条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第四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第七十一条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第七十六条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第七十八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十条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第八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当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下列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现场警戒: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八十六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条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

(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第八十八条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当根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八十九条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

第九十条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九十三条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九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部门或者单位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队伍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作用,及时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九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不断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第一百条战评组织通常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消防中(大、支)队独立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战评与总结,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总)队共同完成执勤战斗任务,或者特别重大火灾和典型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由上一级首长或者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民兵战备工作

民兵战备工作

战备,就是战争准备或作战准备,包括物质准备、组织准备和精神准备。战备工作是打赢未来战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军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等各个方面。

民兵战备工作包括平时准备和作战实施两个阶段。为打赢未来技术局部战争,大量的战争准备工作必须在和平时期完成。因此,做好平时战备工作是人武、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民兵战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平时民兵战备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战备和作战准备两大类。日常战备包括战备教育、情况研究、战备值班、战备执勤、战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战备演练。作战准备包括物资准备、兵员准备、战场准备、方案准备等。

战备教育: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每季度、乡镇人武部、民兵营、连每半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每年必须集中组织一次战备教育。可结合节日战备组织,也可结合执行战备任务或组织民兵整组点验组织。内容以形势任务为主,适当安排有关战备法规的学习。

情况研究:主要研究敌我双方的有关情况。我情在全面掌握与作战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搞好作战需求分析和组织与之相对应的战法研究;敌情主要掌握编制、装备及其变化情况,基本作战思想、原则和主要战法,强敌可能介入的时机、方式、规模,其它可能受到的威胁等情况。情况研究要形成制度和相关的资料,以保持其连续性。

战备值班:包括作战值班和分队值班。作战值班由县以上军事机关组织,分队值班涉及到基层人武部以下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时间内,担负分队值班的民兵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按战备要求保持在职在位。专武干部主要掌握值班分队的基本情况、部署位置、联系方法、可能半遂行的任务等情况,每天必须抽查1-2次。

战备执勤:主要包括包括执行一般勤务和执行特殊勤务两个方面。一般勤务指执行正常的巡逻、警戒和守护任务;特殊勤务指根据需要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军事行动保障等任务。

战备设施建设:乡镇一级以下主要是指资料室建设。这是平时战备工作的基础,应按照齐全、配套、实用的原则高标准建设好,注意按标准建设,讲求实用性。

战备演练:根据任务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适时组织。通常以课题演练为主,也可根据方案组织综合演练。

物资准备:包括武器装备,作战保障物资、器材,军民通用的科学技术等准备。

兵员准备:包括首批动员对象、持续动员对象的储备。战场准备:包括现有军事设施保护、预设战场建设和在可为战时作战服务的地方经济建设项目中植入军事功能等。

方案准备:这是最基本的作战准备之一。需要制定的战备方案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作战方案,包括防卫作战方案、兵员动员方案、支前保障方案等;第二类是应付突发事件方案,包括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方案、抢险救灾方案等。方案必须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修定,条件允许时应结合方案组织相应的演练。

第四篇:民兵战备工作

民兵战备工作教案

一、民兵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民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中国民兵发展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兵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支新型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总结起来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工农革命运动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后。

(1)工农革命运动时期

随着工农革命运动的兴起,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产生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1924年8月,在广东成立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时期,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有了很大发展。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彭湃、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广州、武汉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开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民自卫军,培养了大批骨干。广东农民协会颁布了最早的一个《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广东农民自卫军的发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民自卫军的建立和发展。湖南农民协会的梭镖队声势更大。1927年3月21日,在周恩来等领导下,以上海工人纠察队为骨干,成功地举行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一度解放了整个上海。南方各省、市工人纠察队、农民自卫军的迅速发展,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势力,大力支援了北伐战争。

(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建立人民群众武装作为创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在领导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中国工农红军的同时,广泛建立了群众武装。1931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赤卫军组织法》和《苏区少先队组织条例》,规定了赤卫军、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将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统一为赤卫军(队)和少先队。赤卫军由23~40岁的青壮年参加,少先队由16~23岁的青少年参加,均不脱离生产,负责保卫地方,配合工农红军作战,并挑选部分强壮勇敢成员组成模范营,作为随时调遣保卫革命根据地和参加红军的基干队伍。革命根据地的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多达250万人,配合红军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

(3)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由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发展成为民兵和自卫队。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主力军、地方军和人民群众武装(即民兵和自卫队)三个部分。民兵和自卫队都是广大群众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根据地的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组织,民兵是骨干。按照中国共产党关于普遍组织民众武装的方针,各抗日根据地所有乡村和城镇普遍建立了民兵和自卫队。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余人,自卫队1000万人以上。民兵和自卫队在配合八路军、新四军,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反蚕食、反封锁、反扫荡,粉碎敌人的“三光”(烧光、杀光、抢光)政策,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的斗争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4)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扩大民兵组织”的指示,各解放区重新整顿民兵组织,加强民兵军政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兵达550万人,自卫队达几千万人。在粉碎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进行战略反攻和向全国进军中,民兵不仅源源不断地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且一批又一批地参加支前队伍,随军参战远征,为解放全国大陆作出重大贡献。

(5)解放后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经过10多年的建设在大中城市和边海防等重点地区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已步人正规化的建设轨道,基本实现了武器装备现代化、通信工具现代化,成为一支素质优良、动员快速、战斗力强的队伍。在加强民兵应急部队建设的同时,加强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目前,全国共组建对口专业分队近万个,编组民兵数万人,在平时的生产建设、抢险救灾和军事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后备军的作用。

3、民兵的任务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民兵的编组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队服现役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民兵中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编有高炮、地炮、通信、侦察、防化等专业分队。

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男民兵、女民兵,应分别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

二、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提到民兵战备工作那么就得先说说《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1、是民兵战备工作的依据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中提到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对各级单位及民兵执行战备任务有指导性意义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3、明确战备任务

在《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明确战备任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举实例:

三、民兵战备工作意义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人确信: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因此,从中国革命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之日起,到最终取得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民兵始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武装力量,为世界民兵的历史写下了新的篇章。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兵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守卫祖国的陆海边防,配合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得力助手,而且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支积极力量。

三、世界民兵情况

民兵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经久不衰的民兵制度,对世界军事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今天,当民兵制度向着不同方向发展演变的时候,人们关心的是它的时代价值和它未来的命运。如果不是从一国而是从世界的范围看,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在现代,民兵这种具有古老传统的军事制度都始终存在着,表现为一种连续不间的断社会历史现象。时至今日,民兵制度仍为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士的武装民兵、朝鲜的工农赤卫队、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伊拉克的民兵、罗马尼亚的爱国卫队、澳大利亚的国民训练兵……这一切都在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不争事实:古老的民兵制度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我们以美国民兵来举例。

美国国民警卫队(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简称为联邦国民兵,是美利坚武装力量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可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当时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一支民兵队伍,1824年8月25日正式改名为美国国民警卫队。国民警卫队是美利坚武装力量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隶属于各州政府的地方武装部队。平时,国防部对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无指挥权,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经费开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国民警卫队司令部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国民警卫队队员,按政府行政级别领取工资。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这种体制还是200多年前华盛顿总统创立的,由于其具有便于训练,便于迅速征召和动员等优点,因而一直沿用至今。按照规定,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末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有一次15天现役集训,即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参加训练的国民警卫队队员着与正规军相同的军装,并按各自的军衔和训练日领取工资和补贴。这种实际上的双工资优厚待遇,对于维护和招募国民警卫队队员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陆军国民警卫队

陆军国民警卫队陆军国民警卫队(Army National Guard)是美国陆军的一部分,占其可用作战力量的约一半或支援体系的约三分之一。

陆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10个作战师,22个独立旅、团,2个特种部队大队(空降),1个侦察大队,共44万人。

美国陆军多次裁减后,一些陆军师成建制的转为陆军国民警卫队。所以有的国民警卫队师实际是小型的正规部队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鲜战场表现不佳的第24师就被降格为国民警卫队。这和中国将陆军乙种师改为武警机动师是同一个道理。

空军国民警卫队

空军国民警卫队空军国民警卫队(Air National Guard)是美国空军的一部分。

空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92个中队,飞机1700多架,共11.81万人。为实现与现役部队的“一体化”,他们还装备了如M1A1坦克和F-15战机等先进武器。

这两种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局管理,其局长是参谋首长联席会(Joint Chiefs of Staff)的一员。美国国民警卫局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联合国防部处理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的行政事宜。

作为内卫武装,原本国民警卫队是不能出境作战的。但是因为美军追求部队的精简,所以军队人数过少。加上还有大量海外驻军,所以一旦有持续时间较长的作战行动就会出现作战力量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增加征兵数量,但是这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第二个方法是抽调后备役人员,也就是联邦后备队(这个是真正意义上的后备役,联邦政府是有指挥权的),第三个方法就是与各州协商,抽调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临时加入现役进行海外部署。

所以,国民警卫队出境,实际上是美军军队人数不足的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看成联邦政府希望能够更多的掌握原本由各州掌握的地方武装力量。

四、怎么搞好民兵战备工作

1、严格执行民兵战备工作规定2、3、体制改革

第五篇:战备执勤工作封皮(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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