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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篇:医院奖惩制度

称多县人民医院 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员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电视、电台曝光,政府行政部门转来,经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奖励金额:50—1000元。奖励范围:

第六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七条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八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一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医院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医院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二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四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第十五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各级学会交流文章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100元(同一件事多份感谢信按一次计算)。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十七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为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影响恶劣者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辞退。

第二十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责任 医师或科室没有给予很好的沟通与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个人或科室5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0%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二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办,由院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医院领导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引进新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二十五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200-5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辞退。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1000元,并予以辞退。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 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1000元,予以辞退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止科室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挂号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其医师无故推辞病人不接诊,扣100元。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项目或标准划价收费的、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视其情节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第二十八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私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二十九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私人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会诊、手术等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 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触犯法律或其它后果的,由外出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治病人,延误诊治或转诊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欺骗医院,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三十二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 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科室承担部分3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5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40%科室承担60%。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三十五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湖北省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二级质量控制。二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二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二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二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二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5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50—3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三十七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三十八条 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 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三十九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四十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 元。

第四十二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100元。

第四十三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1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医疗器材或设备外借,扣发责任人300-5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四十五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四十七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四十八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五十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第五十二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臵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五十三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五十四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五十五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50-100元。第五十九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50元。

第六十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50元。

第六十一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六十二条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2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六十四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六十五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予以辞退。

第六十六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10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六十七条向窗外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六十八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5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六十八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六十九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每缺席一次扣发5—1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七十一条 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七十二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二篇:医院奖惩制度

七、医院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由各职能部门主任、工会代表、临床科室代表等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条 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工作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300~3000元。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

第七条 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 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 处罚

第九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半年)、解聘、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等。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凡被投诉有过错者,经奖惩委员会确认,处罚标准如下: 1.被病人或家属投诉到院部、县卫生局、12345县长热线者,一次扣当事人150元。2.与患方发生斗殴者或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视情节一次扣奖500~1000元,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等,由当事人承担,并在院内通报批评,考核合格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发生在工作场所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3.职工在工作时间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00元。

第十一条 医院个人或科室因医疗和服务不当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当事人及科室取消评先资格。经查实存在过错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500~10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与考核挂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科室、诊疗组或科里单元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扣发当月总奖金的10~20%。第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回扣,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2.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扣发4~6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或者年内收受“红包”、回扣两次以上者,扣发7~12个月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待岗和行政记大过处分。5.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提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理。严重的(如构成贪污、受贿、索贿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开假诊断证明、出假报告等医疗文书者,造成影响者,扣当事人500元。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上班(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岗位为准)无故迟到、早退者和出专家专科门诊无故迟到、早退或停诊事先无安排者,发现一次扣奖100元。未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班、修改班次、脱岗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的电脑上玩游戏,查实一次扣200元;安装电脑游戏被查实,每台扣科室1000元;擅自在科室电脑安装使用光驱、软驱、U盘、外接个人电脑者,发现一次扣202_元;造成医院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追究个人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门急诊、病区医疗区域(包括各类医生办公室)吸烟,查到一次扣奖100元;凡在易燃、品爆场,如仓库、氧气间等吸烟者,查到一次扣500元。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牌上岗、非食堂工作人员穿工作衣进食堂者,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十八条 医院规定参加的各类学习、会议,工作人员无故缺席者,一次扣50元。医院及科主任组织的各类检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不及时传达、不认真执行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发生一次扣相关主任、护士长200元;中层干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扣100元。

第二十条 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全或不按规定考勤的,发现一次扣100元,弄虚作假的扣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病、事假外出搞第二职业,违者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辞退处分。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仪器设备及手术材料,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外借,每查到一次罚202_元。

第二十三条 以谋取个人好处为目的,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每查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向病人出售物品、药品等,按出售金额10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办缴费手续,擅自给予拍片、透视、检验、特殊检查等其他辅助检查、以及无处方发药者,追回漏收款,再处5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住院病人逃欠费的,由院“医疗欠费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医疗欠费金额从相关科室(或个人)当月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各科主任、护士长按照医院规定的要求,设立各种登记本、记录本,凡不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本、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次扣科主任或护士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和职能管理科室对临床科室和职工以书面提交的要求解决的问题,一般问题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给予相关人员答复,如不按规定时间给予答复,扣相关领导和职能科室200元,影响较大的,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扣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未向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查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对引起严重后果者,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处罚。

1.发生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超过3人及以上的中毒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2.凡有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时;

4.发生医疗纠纷或重大争议,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过期、变质时;

5.擅自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或接受外院进修人员等;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报告者;

7.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未报告、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条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工作人员当班期间接到紧急抢修请求,15分钟内未赶到现场者,扣当事人奖金100元,如果因此造成医院较大损失,由院务会讨论,加重扣奖处罚。后勤人员在服务中,因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受职工投诉者,经查实一次扣当事人奖金150元。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奖300元。

第三十三条 科室物资管理不善账物不符,查到一次扣科室100元,财务保险箱超过现定存款数,或存放私人钱物,扣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方面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职工汽车违规停放,查到一次扣奖100元。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缺陷,下班后科室门窗、电灯、电器、水龙头等未关,造成科室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奖50元。

第三十七条 公家电炉私用或违规使用电饭煲等电器,发现一次扣科室100元。第三十八条 损坏医院公共财物的,由院务会讨论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全额赔偿或加倍赔偿。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按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处理。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登记不全,每少一次扣50元;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发现一次扣200~1000元;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提请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处罚。第三章 医疗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发现纠正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由科室上报,经医务科查实,并经医院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每次奖励500~202_元,全院通报表扬,年终考核优先评优。

第四十二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98分每份奖励200元,≥96分每份奖励100元,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奖励比例为2.5:2.5:2.5:2.5。

第四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8分,每份奖励50元。

第二节 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85分且<90分,每份扣200元;>80分且≤85分,每份扣400元;>75分且≤80,每份扣,600元;≤75分每份扣1000元,全院通报;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处罚比例为2.5:2.5:2.5:2.5。经二级质控复查,若评分分值与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自查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病历质控者100元;经上级病历质控检查的病历,若评分分值与院级质控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院级质控医师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所有运行病历的检查,亦可按《海盐县人民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作为评分标准,专项检查参照此标准进行评分,要求所有运行病历均应为满分;未满分者扣款金额为所扣分值乘以10。

第四十六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2.5分且<45.0分,每份扣50元;>40.0分且≤42.5分,每份扣100元;>37.5分且≤40.0分,每份扣150元;≤37.5分,每份扣200元,全院点名批评。

第四十七条上述规定的经济处罚,如经整改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同样违规行为,则返还当事人或科室之前三个月所扣金额。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每丢失1页扣200元,丢失整份病历扣202_元。出院病历在7个工作日内未上交,每份每超1天,扣所在科室5元。

第四十九条 下级医师伪造上级医师签名,每发现1例扣所在科室200元。伪造医疗文书以掩饰错误,查实1次扣所在科室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住院病历中无门急诊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无记录的,查实每份扣100元,扣款落实至个人。内、外科系统住院医师每年未提交60份出院归档病历质控报告,延期聘任中级职称。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慢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死亡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

第五十二条 院感考核:院内感染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及时报告的,扣所在科室负责人500 元,产生严重后果者,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检查发现明显违反院感管理规定行为的,每次扣50-200元。

第五十三条 护理质量奖惩管理

1.每季护理工作满意度经护理部测评:>98分,科室奖100元;个人满意度≥5张奖励100元;≥3张有出现不满意选项的问卷,科室扣100元。

2.经医院压疮小组评估,带入或难免性压疮(III期)治愈者,奖励50-200元(需提供相应基础资料)。

3.发生护理并发症(压疮、烫伤、跌倒/坠床),经护士长会议讨论根据不同情况扣100-500元。

4.常规质控项奖惩:

4.1各病区八项质控(病房管理、基础护理、危重病人质量、专科护理、急救、安全护理、消毒隔离、运行病历);ICU二项质控(专科质控项目+运行病历);其他特殊护理单元(急诊输液科、手术室、供应室、血透室、分娩室)均与每月各科奖金挂钩。

4.2定≥95分(合格)为满分。得分﹤95分者扣奖,扣奖金额按照医院奖金分配方案规定的各科护理所占百分比,结合质控分,计算出各科实际所得百分比;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各科奖金数及所得护理百分比计算扣奖金额。

注:分娩室质控分计入妇产科病区质控分。

5.存档病历质控复评得分>98分每份奖励100元;<95分每份扣50元。院级护理病历质控小组检查与复查分值误差≥3分者,每份扣50元。

6.专项护理质控,1项不符扣50元。7.备用药品中发现一种药品过期扣100元。

8.急救仪器(包括管道等)未处于应急状态,查实1次扣100元。抢救车内的抢救药品过期或缺货后未及时更换、补充以及物品未处于应急状态,扣100元。

9.护理质控检查中考核态度不端正者(包括拒绝回答等),一次扣50元。10.违反护士礼仪规范,查实1次扣50元。

11.每年新服务举措,经年底护士长会议投票,前三名者上报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评比。奖励按医院行政奖惩中合理化建议栏目执行。

12.各类学习培训: 12.1护理部指定参加的业务学习等培训,无故缺席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点名者,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加倍扣奖。

12.2其他学习:科室及医院等各种学习,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13.“三基”、专业理论、技能操作及相关制度等考试参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14.本管理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五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罚细则

1. 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或存在上述违规现象,但未明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件,由此而引起的医患矛盾或其它不确定原因引起的医患矛盾。

2. 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2.1 经嘉兴市(或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技术损害鉴定,鉴定所得结论。

2.2 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法院调解、医院协商)的医疗事件,由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医疗鉴定讨论,讨论所得结论。

3. 医疗纠纷责任处理:

3.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3.2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3.2.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经济处罚额为承担医疗赔偿费用(含减免医疗费)。承担医疗赔偿(含减免医疗费)的对象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科室三方面,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分摊,其中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20%,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发生在门诊的医疗纠纷,经讨论仅涉及个人,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30%,相应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经鉴定为二级以上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扣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绩效工资。

3.2.2 因医疗纠纷而承担医院赔偿(含减免医疗费)额度,采用累积计算法: 金额小于202_元者,直接计入;

金额202_元~10000元者,先扣202_元,202_元以上部分扣20%;

金额10001元以上~50000元者,先扣202_元,202_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0元以上部分扣10%;

金额大于50000元者,先扣202_元,202_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1元~50000元部分扣部分扣10%,50000元以上部分扣5%。

以上经济处罚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4. 如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院部处理,或隐瞒事实真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全额承担,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5. 凡医疗服务质量投诉,由职能科室协助处理并认定为有效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150元。如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处理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500元,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6.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处理免责条款:对以下情况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经过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6.1 因科室业务需要,开展高风险手术或其它诊疗项目,事先报告医务部,院科二级进行了充分准备仍出现不良后果导致的纠纷事故。

6.2 特殊病人,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提前进行了预警,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进行了会诊讨论、干预,仍因病情复杂导致的纠纷。

6.3 体质特殊出现医疗意外的。

6.4 因医院大局需要在医疗纠纷中作出的补偿。7. 附则

7.1 本处罚条例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9.2 本处罚条例自202_年7月起执行。同时废止202_年12月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科研教育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五十五条 科研经费配套及奖励:

1.科研立项经费配套:主要用于设备的购买、维修、保养,病人费用的减免等。1.1 列入县科技局以上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并有下拨经费的,市级以上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2配套,市级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1配套,县级及卫生局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0.5配套。无下拨经费的立项课题医院予以科研经费资助:省级以上2万元,市级1万元,县级5千元,卫生系统2千元。

1.2 列入市级以上的横向项目,按项目本身低一级别给予经费配套。

2.科研经费奖励:凡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另加下拨经费的10%作为对项目的奖励,项目负责人享有50%,其余的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可以作为下次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或待项目结题后放入医院的科研管理经费内。对于获得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医院提出节余费用的5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组60%,项目所在科室20 %,医院项目管理20%。项目组内部由项目负责人分配,但负责人不应低于项目组内的50%。

1.纵向科研项目: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1标准配套奖励。各学术团体、协会等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0.5标准配套奖励。

2.横向科研项目:本院为第二、第三合作单位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0.3、1∶0.15标准配套奖励,特殊情况由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上级部门奖励纳人医院账户,医院以获奖最高等级奖励给课题组。

4.如遇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的,调出人员在本院完成课题的知识产权属本院所有:课题奖励金额一般按项目负责人调离时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医院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论文版面报销

1.以署名本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范围按发表时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的医药卫生刊物为标准),医院给予报销版面费。

2.报销版面费时必须持杂志原文和正规发票,提交论文复印件交医教科存档登记、财务科报销。

3.报销标准:一类期刊(中华牌一级杂志)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全额报销;二类杂志(其它一级杂志,所有二级杂志)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500元,超额部分报销50%;正规杂志,嘉兴医学(仅限初级职称可报)论文版面费报销300元。.其它非正规期刊、增刊、论文集、书籍费用不报销。第五十八条 论文奖励

1.以本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范围按发表时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的医药卫生刊物为标准),医院给予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一般标准如下: 1.1发表论文稿费需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以1:1给予奖励。2.发表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①一类杂志:中华牌一级杂志。论著202_元,一般论文1000元,个案报道500元。②二类杂志:其它一级杂志,二级杂志。论著600元,一般论文300元,个案报道100元,杂志厚度超过100页的论文无奖励。

③其它:正规杂志,嘉兴医学(仅限初级职称)。论著100元,一般论文50元,个案报道20元。

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重点学科经费配套及奖励:

1.市级重点(扶植)学科申报成功,医院应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县级重点专科申报在批,医院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202_元。

3.市级重点(扶持)学科经费按下拨经费的1 : 2配套,县级重点学科经费医院按下拨经费的1 : 1比例配套。

4.被批准为市县级重点学科的,如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及以上,按上级拨款的20%作为奖励,按科室业绩进行分配。特殊情况由医院讨论决定。

5.专利报销与奖励: 5.1国家级发明专利者奖励3000元,软件知识产权登记及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2_元。5.2职务发明专利申报费用由个人和医院分别支付50%,个人如有相关省市级科研经费的,个人部分可从科研或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

5.3职务发明的专利权50%归医院,50%归发明者个人所有。第六十条 国家、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奖励:

通过申报,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每举办1次,医院给予项目组适当奖励。

第二节处罚

第六十一条 科研项目追踪与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一般为半年一次)向医院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各级立项课题如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成超过半年者,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延迟的原因及下一步计划;项目延迟超过一年者,根据具体情况,医院有权终止该项目,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必要时医院有权从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工资、奖金或其它收入中追回已经使用的项目经费。

第六十二条 违反科学道德的处罚: 在科技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伦理道德、影响医院声誉的,根据情节轻重且影响大小,一次扣当事人200-202_元,必要时提请医院讨论可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科技工作与考核评优等挂钩

科研课题、论文(论文数须达到科室中高级职称人数的50%)等与科室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年终考核及评优等挂钩。

第六十四条 全院及科室业务学习未完成的处罚:

1.科室业务学习未按要求完成,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

2.未遵守请假制度,未按要求参加规定内容的业务学习,违反者每次扣当事人50元。3.“三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及相关制度考试不合格者扣100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每人每次扣300元。(前3名奖励100-300元)第六十五条 未完成继教学分的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及时完成上级规定的个人继教学分的,每下降1%扣科室200元,以此类推。

第六十六条 低年资住院医师管理: 1.三年内住院医师每年须完成文献综述或论文l篇;每年临床住院医师至少完成住院病历60份(口腔、眼耳鼻咽喉科每年至少24份)。文献综述或论文、住院病历号交医教科审查并存档。达标要求与晋升考评挂钩。

2.对新毕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实行24小时负责、12小时留院制;执行留院制的住院医师必须21时前留在科室,并逐日填写12小时留院制日志。各科主任有责任检查、督促12小时留院制的执行情况(每周≥4天)。经查实缺岗一次扣50元,发现虚岗每次扣100元。

第六十七条 教学及临床带教问题的处罚: 1.实习生、进修生伪造带教老师签名者,每次扣带教老师100元,实习生、进修生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科室小讲课或教学查房或病历讨论未按要求完成,每缺1次扣科室100元,并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0.2分。

3.未按要求及时执行全院性讲课,对讲课老师扣100元,并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科室0.2 分。

4.实习生不参加病历讨论(包括疑难病历、死亡病历、术前病历讨论),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0.2分。

5.实习生、进修生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实习生与进修生应由科室指定专人带教,因科室管理问题或(和)在老师指导下发生的差错、纠纷,带教老师及科室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当月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同时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实习生或进修生不服从管理或带教引发意外,由科室报告医教科,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6.未完成教学授课计划安排(含全院实习生大讲课、医学院课堂授课等)的视为教学事故,授课教师每缺课一次扣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经医院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202_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导读]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zhengfu、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三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四条 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五条 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条 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八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三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六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十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2_—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八十一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100元。

第八十三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八十四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七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八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九十条 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 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九十二条 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九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九十五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10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九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2_元以下(不包括202_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2_元以上(包括202_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九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一OO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一 O一条 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四篇: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激励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和学习,奖勤罚懒,杜绝医疗差错的发生,使医院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或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临危不惧、救死扶伤,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个人奖励200元,科室奖励300元。

第九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100元。

第十条 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和200元奖励。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十一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当事人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罚100元。第十五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院部处理。

第十六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2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医德医风全年考评最差者,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2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一般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个人承担3% ;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由院务会开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1)凡病历中出现丙级病历的,每份扣罚10元,并责令重写。(2)凡病历中出现遗失,每份扣罚50元,并责令整写。

(3)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处方有严重缺陷书写的,每份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

第二十二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严重缺陷书写的,每份扣发责任人10元。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个人或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个人或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故意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2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赔偿。

第二十五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审批,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审批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

第二十六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二十七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50元。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脱岗,发现一次扣发20元。(如班车误点、天气等因素,非故意迟到,请于分管领导作解释说明);早退发现一次扣罚一天工资。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旷工发现一次扣罚二天工资。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每次扣发1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200元。

第三十一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上报处理。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2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元。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个人或科室,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五篇:医院员工奖惩制度

医院员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1、为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科室及全体员工。

4、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奖则:

奖励对象:各部门、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

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1、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给予奖励。

2、维护医院利益,勇于揭露损坏医院利益行为,除为揭发人保密外,给予相应奖励。

3、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给医院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根据效益情况给以一次性奖励。

4、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分别给予200元奖励。

5、收到患者书面表扬信或锦旗给予50—100元。

6、爱护医院财产,精心维护设备,勤俭节约,有突出表现者给予奖励。

7、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给予相应奖励。

8、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9、在突发事件及重大医疗抢救工作中,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给予奖励。

10、为维护医院形象,能正确对待个别病人或家属的偏激行为,忍受委屈,经院务会讨论后给予奖励。

11、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2、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竞赛等活动获得前三名者,分别给予奖励。

13、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较大资

金流失,给予奖励。

14、在后勤服务工作中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

出较大成绩给予奖励。

15、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市级奖励100元、省级奖励200

元国家级奖励300元。

16、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

奉献,深受群众表扬的或拒收红包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罚责:

1、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矿工、串岗、干私活、会私客、吃东西、喝酒、输液、看电视、听音乐、睡觉、聊天、拿科室电话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2、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跟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罚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罚当事人500—1000元。

4、服务态度差,发现生、冷、硬、顶、推、拖罚当事人100元。

5、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及时给予解决,上

交矛盾或包庇,使病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罚当事人100元,科室100元,同时通报科室负责人。

6、在工作中与病人或同事发生争吵、打架斗殴,根据情节轻重,处于

50—300元罚款。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7、医院全体员工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关手机、不接电话或不服从

安排,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8、无故不参加早会、员工大会、全院性培训学习,每次罚20元。

9、科室有关负责人不参加院务会、院周会以及该向科室传达会议内

容的,又不向科室传达,每次罚款20元。

10、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相互推诿,踢皮球,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

11、后勤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予以处罚。

12、科室出现差错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

13、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的科室或个人,给

予200——500元的处罚。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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