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户口办理材料(本站推荐)
(九)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采用自愿迁移户口原则。
2、休学、退学回原籍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直接到迁出地派出所入户。
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2_]85号)文件规定:202_年以来省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生入学时不迁户口的,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入学前未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派出所应同时补办农转非手续。
4、异地大专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本或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5、由本派出所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其他户口办理事项
1、户口本补发。凭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辖区民警及派出所领导同意后,给予办理。
2、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办。本人写出丢失补办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由原迁出地派出所给予补发户口迁移证,补发的户口迁移证上需备注原迁移证号和原迁移证丢失作废声明。
3、户口迁出。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本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4、户口迁入。市内迁入的,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本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本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5、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恢复常住户口。
6、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核实认定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恢复户口前,派出所必须先上网查询,以免出现重复户口。
7、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8、202_年我市人口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前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在迁入方派出所补办户口。
9、户口迁移地址是河南省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报到证被省教育厅派往洛阳市的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由县级公安机关加盖户籍管理章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事项
(一)干部工人调动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招录公务员入户
(1)招录往届毕业生(毕业后户口已在原籍或工作单位入户的)办理程序同干部调动,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2)招录应届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和人事局花名册办理入户。
2、干部、工人调动入户手续
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人事局花名册;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
3、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系统内异地调动 凭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系统内调动人员入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随迁夫妻或子女必须是无业人员);通过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户口准迁证。
(二)军人异地落户
1、异地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迁入地派出所凭市退伍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花名册,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
2、转业军人落户
凭洛阳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军转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加盖安置单位公章)、军转办花名册,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加盖骑缝章,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随调人员:凭市军转办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原籍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释放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释放(解教)证明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和原地址)和入户户口本,到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派出所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地址变动的可以随父母到现居住地入户(限本人未婚)。
上述第一、二项户口办理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力争让群众在两趟之内办成。
三、审批事项
(一)出生日期的更正
1、更正原则
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本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86]594号)的要求,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是指《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常表、全户表、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身份证编码登记簿等。非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学籍档案、单位人事档案、入伍档案等,不能作为申请变更的依据。变更指定身份证号的,要先上部级网查证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不与别人重号的,方可变更。
2、不予更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曾变更过姓名、年龄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原则上也不予变更。
3、所需材料
(1)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由辖区民警填写,必须写清更正的原因);(2)申请人更正年龄的书面申请报告;(3)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4)更正年龄的原始凭证或骨龄鉴定报告书;(5)属在职职工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及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6)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表原件、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此项材料属辅助证明材料,单独存在不具有证明效力);(7)14周岁以上变更年龄的,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并比对是否为网上逃犯;(8)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更正审批表(即派出所提交单一式两联)。
4、注意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_]41号)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二)投靠落户
取消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和条件限制;对因赡养、抚养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持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需持公证机关的公证书;(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农民进城入户
对自愿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包括只放弃责任田不放弃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只要其责任田经乡镇政府同意,由县乡政府组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公司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则对其进城入户政策全部放开。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证明或责任田交回当地农村集体组织证明(乡镇政府必须同意并盖章);(4)外县市迁入需提供入户地址(固定住所证明)。
(四)购房入户
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在我市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购房入户房主必须迁入、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的需持结婚证(军人的军官证);(4)成套住宅房房产证;(5)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五)投资入户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指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法人。
所需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3)入户地址;(4)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5)结婚证;(6)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年纳税发票。
(六)毕业生入户
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各类非统招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实行自愿落户。落实工作单位并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应在工作单位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单位无集体户的,可以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未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户口本、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毕业生持《毕业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持职称证书;工作单位证明信;聘用合同;(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七)招工入户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被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外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3)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就业单位劳动合同;(5)缴纳社会保险金(同上)的发票(收据);(6)入户地址或集体户口本;(7)在洛居住一年以上的机打暂住证,并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显示已登记满一年以上;(8)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八)军人家属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报告原件;(3)任职命令(副营以上、技术11级、现役五、六级士官)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龄15年及15年以上);(4)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关系证明;(5)结婚证复印件。
(九)非转农入户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3)村组同意接收证明(必须有村委主任和组长、村民代表签名盖章);(4)户口本、身份证或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5)夫妻投靠需提供结婚证明;(6)无业证明和不享受低保的证明。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入户
根据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问题的通知》([202_]政干字第263号)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机关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
(十一)审批时限和流程
1、审批流程
对上述需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受理,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不批准的、要注明原因。派出所民警要告知群众审批工作时限,留下联系电话,审批完成后通知群众领取,不批准的做好解释工作。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内部报送。
2、审批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材料要求
1、所有填报材料均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材料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
3、上报材料一律在右边沿加盖骑缝章。
4、申请表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存在项划斜线,不得空项。
5、正确区分户口项目的变更与更正,指导群众填写审批表、辖区民警和派出所长签署意见时,用语要规范、准确。
6、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服务处所或家庭住址、职业和户口类别、关系等);调查结果;调查意见;辖区民警签名(或印章)。
此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户口政策规定与本工作规范内容相悖的以本规范为准,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档案转接
受理对象: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在我中心中心托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转出的人员。受理材料:
1.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的商调函或改签后新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存档凭证(存档凭证不慎遗失的,须声明作废,并提供刊登该声明的报刊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除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情况有关人员还须提交以下证明:
⑴ 属于立户单位存档的,须单位出具同意转出证明;
⑵ 属于执业注册类人员,须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出证明;
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人出具的手写委托书。
提示:
⑴对商调阶段的档案,在正式调令或调动通知下达前,仍须缴纳档管费,直至人事关系转出为止。
⑵根据国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本人和他人的档案,不得要求将档案转给非公有制单位和其它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流程:
1.领取《终止人事代理关系通知单》并到有关窗口逐项办理代办项目的转移和结算手续。
2.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档案转出窗口,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密封,办理转出登记后,连同《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规定的其它方式转出。
第二篇:户口办理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2_】62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2_】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2_】11号)
申请条件
1、招聘人才: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_〕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
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
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的。
3、成建制迁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军官家属随军: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办理随军。
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服役满10年,结婚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其中需进大连市投奔子女的,须是独生子女并在该市有常住户口;投奔父母的,须是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军舰艇、空军飞行工作满10年的,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可在沈阳市及同等大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地级市安置。
6、购房落户: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7、投资落户:在主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
申请材料
1、招聘人才:《迁入人员审核表》、技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职工调动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
料。
3、成建制迁入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市人民政府批件、迁入人员名单、《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4、军官家属随军:《迁入人员审核表》、部队干部的近期任职命令、《家属随军报告表》、家属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家属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口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证、退伍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6、购房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7、投资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审验资金报告、投资凭证、完税证明、资产负债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
数量限制
无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可否网上申报
是
联系电话
88053561 88053562 贾警官
第三篇:户口办理
石家庄市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含购房落户等)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第四篇:办理户口
原单位解除合同说明书,新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一寸彩照1张,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要求:开户地为宁河,静海,武清,蓟县,宝坻不能落户。已经落户集体户口转入(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参保证明,户口页,1寸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已经落户集体户口转入(公务员)原单位解除合同说明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单位加盖公章),参保证明,户口页,1寸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南开人才联系方式:27251226 户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30号 派出所:万兴街派出所
第五篇:办理户口[范文模版]
办理户口、身份证流程图
1、学生户口迁入:由本人自愿决定户口是否迁入学校,委培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户口不能迁入学校。
2、学生户口迁出:学生在校期间,非因退学、转学,中途不得办理户口迁出。①户口在四牌楼2号(新街口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②户口在丁家桥87号(中央门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备注: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由受托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前来办理。
3、教工户口迁入:申请落学校集体户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有住房落家庭户口的,由本人到派出所自行办理。
4、教工户口迁出:因工作调动、辞职、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教工,必须办理户口迁出。
5、身份证办理程序:
①户口在四牌楼2号(新街口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②户口在丁家桥87号(中央门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