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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威海市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第一篇:威海市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一、土地登记程序和时限

1、各分局受理。对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申请,各分局受理后,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

2、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审核。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审批表上填写签发意见,转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3、土地转让申请经批准的,由各分局进行土地登记、核发或者更换、注销证书。

受理土地转让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二、土地登记呈报资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出让合同、土地交付证明、出让金交纳凭证、契税证明;

5、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文;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8、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五)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8、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9、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初始登记(农用地、建设用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书);

6、土地使用合同;

7、拍卖金支付凭证;

8、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9、入股或联营合同;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双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借款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抵押人、借款人公司章程

10、有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11、抵押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1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该宗土地时应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证明;

13、以共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共同使用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1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文件并同时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15、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八)土地使用权出租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出租、承租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承租双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租赁合同(原件);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8、出租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出租证明;

9、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出租文件;

10、以共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提交共同使用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九)地役权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证书原件;

5、地役权合同;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转让证明;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或协议;

7、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凭证;

8、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

9、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0、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1、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12、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3、共有使用权人因分割土地使用权(或财产)面积应提交分割(分摊)说明或协议;

1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5、土地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6、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7、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1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5、《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6、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7、土地征收协议及批准文件;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9、《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10、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11、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1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权利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7、有关批准文件;

8、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三)名称、地址、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土地使用权证;

5、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6、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新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批准文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7、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事业单位则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

8、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文件,以出让方式、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9、土地用途变更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四)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7、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8、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声明;

9、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五)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土地证书;

5、权利人出具的更正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6、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7、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六)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申请人出具的异议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七)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近期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原件);

5、原土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第二篇:各类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各类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初始土地登记:

1、个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2、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耕地占用税(或免税)及各项规费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注意:

审核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审核要点:严格落实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或免税证明及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 ⑤其它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村办公楼、学校、村企业等用地土地登记。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票据; ③出让合同原件; ④出让金票据;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土地评估报告; ⑦计划生育证明。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用地通知书原件); ②耕地占用税及规费票据;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出让合同原件; ⑤出让金票据;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⑦土地评估报告;

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注意:要严格执行五不登记规定。

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收原件); ②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④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批准文件; ⑥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各项规费发票。

以上是安陆涉及的七个类型的初始土地登记必备资料。还有作价入股、租赁、出租等没有涉及到的类型,如果出现再个别交流。

变更土地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个人)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权属来源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出让合同原件; ③契税及出让金票据; ④土地评估报告;

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单位)变更土地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申请审批表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件、原《土地使用证》);

②契税、出让金、各种规费发票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证照;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出让合同、原权源文件);

②契税、土地收益金、各项规费发票; ③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土地拍卖资料(土地拍卖确认书原件、拍卖协议书等 资料);

4、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批准文件(变更审批资料及通知书原件); ②契税发票;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

5、继承或赠予土地使用权登记必备资料

①继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或公证书(原件); ②原《土地使用证》;

③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⑤村或社区意见;

⑥申请书所有继承人都要签同意继承的意见; ⑦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可不提供)。

6、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

①刊登土地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孝感日报、孝感晚报); ②补发土地证申请(原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未抵押证明;

⑤原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 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房改房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房改办审批资料(原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总土地证原件; ⑥计划生育证明。

8、商品房分割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③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④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计划生育证明; ⑥总土地证(原件); ⑦规划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证; ⑧总出让合同复印件。

9、名称变更(更名)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原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文件;是公司或单位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公司章程等其它证明文件;

10、用途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①土地证书;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原件(规划局批件、国土局批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等);

④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法院裁决办证必备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②法院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③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⑤契税及土地收益金发票;

⑥原土地证(不能提供原土地证的,另行办理注销公告,公告期1个月);

⑦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是我市常见的11个类型,没有涉及到的个别情况再个别交流。各类土地登记的办理程序

1、关于土地登记的受理地点

自202_年3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土地登记统一在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目前已经运行一年。因此,今后的各类土地登记,由各所(分局)完成地籍调查、填写好各种表格、收齐各种必备资料后,统一到行政服务大厅国土窗口受理,每星期五由局领导带队到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审批,请各所(分局)合理安排好上报时间,再不要报到地籍股。

2、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下达《责令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通知》,期限满15天; ②由国土资源局在孝感日报上进行注销公告,期限满30天后直接进行注销;

③注销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进行。

3、权利人姓名错误更正登记的办理程序

①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或社区签暑意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②审查合格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更换证书。注意:其它更正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即重新填写一套土地登记表格,经审批后重新注册登记。

4、异议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书” ③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④异议登记失效后,及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5、预告登记如何办理?

①按前面讲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②向申请人出具“预告登记证明书”;

6、查封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是原件),将查封或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查封期满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

注意:对一宗地的查封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的可以续查封一年,超过时间的可以不受理,查封期间除非有人民法院的“解除令”,否则不能办理土地抵押、过户手续。

7、未成年人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我们在过去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人未满18岁的不予受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土地权利,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以后受理未满18周岁权利人的土地登记,除须提供前面所讲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土地证遗失后补发如何办理? 土地证遗失后申请补发的,要提供前面所讲的“土地证遗失补发必备资料”,登报满一个月后,直接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补发土地证。补发的土地证上要加盖“补发”印章。

注意:

①遗失声明必须在《孝感日报》或《孝感晚报》上刊登; ②内容应有:土地座落、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发证日期等。

9、继承或赠予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按前面所讲的提供所有材料,可直接进行登记。10、86年非农业清理漏丈的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我市在86年进行了一次非农业用地清理,当时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少量土地漏丈,在办理这类土地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村或社区证明材料;

④所在所(分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的材料两份(要调查该宗地附近久居居民至少2户以上);

⑤国土所(分局)证明材料。资料齐全后可作为权源填表申报土地登记。

注意:清理漏丈的土地应是82年5月份前占用,82年5月份后的要重新补办用地手续,不能直接登记发证。

11、商品房分割发证如何办理?

我市在启动商品房分割发证时,考虑到起步难,按建筑占地分栋分摊,这样导致出现了几个问题:一是部分开发商利用这一点,按建筑占地交纳出让金,流失了国有资产;二是只要房地产开发,多多少少出现开发完成后多占土地的问题,有的面积还很大,有的没有按要求开发。现根据国土资发[202_]31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以后商品房办理中,封闭式的按总面积分摊,开放式的按整栋分摊,并且在进行商品房分割登记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 商品房开发竣工后才能申请分割登记; ② 必须有规划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③办理分割前要重新进行测图,界定实际使用范围,超 占面积的要重新补办手续后才能分割发证。土地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界址点坐标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按目前安陆现状,农村宅基地测量每宗地的界址点坐标条件不成熟,无人力物力。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农村土地登记时暂不提供界址点坐标;城区及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必须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单位用地必须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80西安坐标系)。

2、关于地籍调查的责任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地籍调查应由土地权利人委托土地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地籍调查及责任。鉴于我市暂无中介机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地籍调查沿用原模式,即个人地籍调查由所属国土所(分局)完成,单位地籍调查由评估中心完成,今后地籍股无特殊情况不参与地籍调查。因此,地籍调查表审核,要求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应加强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谁调查谁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由中介机构完成。

3、关于地籍调查的要求

在过去的地籍调查中,部分所(分局)没有到实地进行 调查,通知书批多少就发多少,与实地完全不符,相邻及本宗地签字由填表人代签,少数单位发证也如此操作,并且签字也五花八门,横签竖签斜签都有。地籍调查必须到现场按要求调查清楚,必须由本宗地及临宗地人员到现场指界及签字,不得代签。下半年将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发证与实地不符的,签字为代签的,将追究地籍调查人员的责任。

4、关于土地登记簿

什么是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共有宗地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成,是土地登记的重要资料,我们常说的注册登记,如何注册?就是根据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在土地登记簿上注册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证与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准,可见土地登记簿的重要性。再者,更正登记、遗失补发土地证、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更名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变更登记等都要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注册登记,发放证书,如果没有土地登记簿,将不能进行。我市在过去土地登记中,由于一段时间多条渠道登记,没有填写土地登记簿,在办理更名等登记时,本来只须在土地登记簿上直接记载,换发证书的,由于没有土地登记簿,还要重新填写表格。因此,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要规范填写所有表格,对过去登记资料不完善的,在今 后变更登记时要逐步完善。

5、关于土地权属性质的界定

过去,少数所(分局)工作人员没有搞清“征收”、“划拨”的涵义,在办理新征拔用地手续时,都签署“划拨”字样意见,在土地登记中发国有证、集体证随心所欲。我们应该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只能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家所有土地“划拨”才能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今后在土地登记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6、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用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不能超过14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40㎡;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建设用地的不能超过2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200㎡;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不能超过100㎡,即土地登记发证时只能发100㎡,超过部分作临时用地使用。但是一定要注意:82年5月份以前形成的占地,有多少登多少,不需要打补丁。

7、关于土地用途

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土地用途必须按202_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填写到二级类。关于一宗地多种用途如何处理,过去土地登记中,遇到很多一宗地 多种用途的问题,很难把握,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专家,我们在今后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表格上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它事项”栏记录宗地兼容的几个用途,能计算出各用途面积的,要记载各用途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记载各用途出让年限;土地证上用途栏只填写主要用途,但在记事栏要填写兼容的用途,各分类面积,是出让的要填写各用途的出让年限。

8、关于不予登记的内容

我们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过去土地登记一直坚持“五不登记”,在今后的土地登记中,我们在审核时一定要注意,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①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②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 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④ 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⑤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⑥ 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申请要件的;

⑦ 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⑧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⑨ 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

⑩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9、关于86年老证可否作为权源的问题

86年老证在93年农村初始登记及96年城镇初始登记时已由市政府公告作废了,应该不能作为权源。但是由于两次土地登记都不彻底,在过去土地登记时,86年老证可作为土地权属依据,但一定要注意:凡利用86年老证作为登记的依据的,要附93年农村登记、96-98年城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复印件,如果审批表中已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不能作为权属依据,如何审批表中没有签字盖章,则86年老证可以作为权源依据。

10、关于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批准面积小于实地面积,要补办用地手续后才能发证,但由于丈量误差引起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5㎡,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大于2㎡。

②批准面积大于实地面积要求发证的,凡大于5㎡,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放弃多余面积承诺书,否则不予登记。

11、关于城镇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问题

我市城镇调查正在有序开展,凡城镇调查结束,已建库的乡镇,要充分利用二次调查成果,采用二次土地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城镇调查未结束的,暂时采用原模式。

12、关于土地登记表格实行电子报件的问题

按照土地登记规范化及办公无纸化的要求,土地登记要求实现电子报件。考虑到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规范填写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只印制了新版《土地登记表格》4000套,只够一年的用量。从202_年元月1日起,土地登记的报件要报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即先在电脑上填好电子件,打印出来后,只经签字盖章,装订成册上报。为此,我们制定了土地登记各种表格电子件,各所(分局)复制回去,明年元月1日正式实行。

13、关于土地登记资料的归档

土地登记资料是永久性档案,每年年底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为了便于查询及今后的应用(比方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档案不应装订,各乡镇农村土地登记资料应按村、组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及时归入各村组;城镇土地登记资料应按街道、街坊整理归档,每年新增加的归入各街道、街坊。

第三篇: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

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新供地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②历史沿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③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金交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三)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8.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其它文件。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确认函。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8)其他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一起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②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④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提供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

⑤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不同时期的批准文件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2_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2)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3)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8.因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9.设定抵押权的宗地办理使用权变更,必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知晓该宗地已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八)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二)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双方买卖合同。4.分割(分摊)说明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总建筑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容积率改变的,提供县政府批文。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相关村组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四)土地证书遗失补办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提交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个月。4.土地证遗失责任承诺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原证在国土局的,凭窗口注销证明到档案室领取土地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银行出具还款说明、证明。(十七)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5.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税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交件——窗口审核——申请人窗口领证

前置程序: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相关税费。

由申请人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价评估报告、契税票等资料。

交件: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交件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政策界限明显,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政策界限不明显,需要报相关股室审核的,转报相关股室按程序报批。领证: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窗口交费领证。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二

博兴县土地登记权属审查制度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的是: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涉及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存档的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契税票。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双方签字必须由当事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留下详细的电话号码,注明办证类型。申请书填写工整、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印章或指印。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二)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据的证明。(1)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

(2)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其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对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三)对户主的资格审查

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必须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合法户主,户主变更与户口簿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法定代理人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申请。如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亲自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盖单位证明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工作关系。

(五)对权属资料的审查要点

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1.国有土地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审查宗地位置是否相符,宗地界址与原证是否相符,有无争议。经勘测的宗地面积是否与批准文件或者原登记档案的面积基本一致。有无违法占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变更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利用股审查同意。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完成。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集体联营联建的,一律停止办理。违法用地、超容积率按相关规定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属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单位出具统一证明;原宗地有大土地证的,需出具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分割办证的证明,并收回土地证原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发生几次转让而每次转让后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转让给最后的受让方,必须按程序补办每次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遗失补证:主要查是否有原登记档案,是否涉及抵押。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及“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已签定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查判决内容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主要查是否属生效的法院判决。

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主要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否完善;土地评估地价是否失实,对评估地价明显不符的要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更名:要求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不变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企业之间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企业兼并等不属于更名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按照202_年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技术细则执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审查出售房屋是否属多余住房;是否有售房后不再申请审批土地建房的承诺;购房人是否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开发情况的审查。如抵押时住宅小区内房屋已建成,房屋已预售一律停止办理。

对公益事业用地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关团体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批准提供批准手续后办理抵押登记。对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提供股东会议决定或者职代会决定后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三

土地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卡的填写 土地登记资料上报审批后,利用地籍信息系统上完成的审批结果打印输出土地登记卡,做到内容准确、详细、无差错,符合《土地登记办法》。每一宗地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每一次登记,无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遗失补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登记记载。

二、土地登记卡的更改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原则上应做到无涂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要更改的,必须由更改人签名,地籍地政股负责人(或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并注明原因及时间。

三、土地登记卡的保管使用

国有土地登记卡由行政许可股保管,集体土地登记卡由各基层所保管,土地登记卡必须专人、专柜上锁保管,任何人不得将登记卡带出办公场所。

四、以上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四

土地登记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种类

土地登记印章共计两枚,包括“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印章的保管

土地登记印章由县政务中心窗口发件责任人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妥善保管,须加锁保存。印章严禁随身携带,严禁委托他人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依法批准或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土地登记依法审批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及骑缝章。

四、责任制度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违反者承担责任,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五

土地证书管理制度

一、土地证书的种类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证书的保管

1.土地证书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责任人:中心窗口发件负责人。《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地籍股保管,责任人:集体土地登记岗位负责人。

2.土地证书必须入箱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土地证书带出办公场所。3.土地证书的签发使用限于土地登记业务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土地证书的作废和销毁

1.土地证书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好登记。2.对于停止使用和收回的土地证书的销毁交由地籍地政股和档案室共同进行。

3.土地证书销毁每3年进行一次,销毁过程严加管理,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销毁质量,销毁完毕,应清理销毁现场,销毁必须登记造册,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销毁清单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四、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四篇: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依据、时限及收费标准(辽宁省202_年)

一、行政事项名称

土地登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

三、审查条件

四、权限

《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五、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土地登记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者

七、提交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数据和图件成果资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同。如划拨土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八、登记频次

随时办理。

九、登记费用

(—)收费项目名称:土地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1元:

收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二)收费项目名称:土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精装每证20元;简装单位每证10元。简装个人每证5元。

收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十、责任处室

地籍管理处

十一、参加会审处室

第五篇:土地初始登记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区(县级市)审批模式

包括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过渡期间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4天)

1、初审(7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移交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送审核,不盖公章;

2、审核(7天)

由科长负责审核,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审核不同意发证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局长审批。

(三)公告(25天)

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审核公告;不同意发证的,不发布公告。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由分管局长批准发证,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县级市盖政府发证专用章,区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政府发证专用章;

不同意发证的,分管局长批准后退案。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10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填写土地证书,证书盖县级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市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土地证书,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在证书上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归档(白云区的资料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说明: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番禺、花都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登记,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已盖章的空白证书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二、市审批模式

包括市辖白云、天河、黄埔、芳村、海珠、荔湾六区的“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3天)

1、初审(8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转由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送科长复审,科长填写复审意见后(不同意发证的要提处具体处理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送审核。

2、审核(5天)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局长审核,审核同意登记的,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章。不同意登记的,填写审核意见后退案。

(三)公告(26天)

经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公告,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公告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后发布(1天)。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登记资料移送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由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证书及登记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回。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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