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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第五条 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及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开展国家出版基金相关预算管 理工作,并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含中央主管单位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基金办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重点

第十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应当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代表我国出版业发展水平,代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阐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弘扬主旋律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反映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国家重大年度主题出版项目。

(六)国家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十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办根据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选聘。

第十八条 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6月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地方出版单位须通过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初核。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基金办。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的,比照办理。

(二)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报基金委审定。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项目。

(二)复评。由初评专家组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终评程序项目。

(三)终评。基金办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出版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基金委部门联系会议(特邀部分专家列席)集体审议,基金委成员单位会签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 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七条 年度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办应及时与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80%;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 助总额的30%;对年检合格的跨年度项目,依据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定续拨款金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拨款手续;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

国家年度重大主题出版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变更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一)变更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出版形式。

(四)变更著作责任者。

(五)变更文种。

(六)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终止项目。

(九)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年检绩效考评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承担资助项目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负责组织、指导、核查年度检查工作,审核《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检绩效考评表》,组织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各个项目年检及绩效考评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并适时发布年检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专家组验收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二)主管单位对结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报送基金办。

(三)基金办收到结项验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基金办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四)基金办或主管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考评,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五)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项验收报告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报送基金办。

(六)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寄发结项通知并拨付尾款。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基金办根据年检考评得分、结项考评得分,汇总确定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经基金委审定后,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中部分特别优秀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适当增加下年度申报项目数量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每年抽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 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核查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出版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至5年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

(一)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八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以及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成果。

第三十八条 基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受众面广的项目成果赠与活动,充分体现出版基金的公益性质以及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办免费报送项目成果的数量,以及授权对项目成果进行公益传播等事宜,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予以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专家管理及项目绩效考评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新出联[202_]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2_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收支报告于下一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2_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_〕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_〕6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计划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的资助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的界定】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和界定】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如国家另行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标准,从其规定。

间接费用核定应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4 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按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臵,确有必要购臵的,应当对拟购臵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编制】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评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与调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基金委审批】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依托单位审批】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7 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资金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检查】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验收】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 8 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收支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按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收支报告于下一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的处理】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或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终止撤销项目资金结余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 9 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效益考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承诺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用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臵、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违规与处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_年**月**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02_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_〕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_〕6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202_年06月12日15:14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期刊资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宗旨是:通过有重点、持续性的资助,促进我国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水平较高或者专业和地域特色突出、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学术质量和同行评价。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签订资助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管理目标和要求

第六条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编辑出版规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校质量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主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学术期刊。

第十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匿名审稿制度。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字样。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总体上适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稿费;

2.审稿费;

3.翻译费;

4.学术会议费;

5.编辑培训费;

6.相关管理费;

7.其他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获得资助的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合格拨付下一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同行专家评议和定量指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每年须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秦华、高巍)

第五篇: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

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体现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提倡多样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_年7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202_年12月1日至202_年7月1日之间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重点资助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10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创作的项目;重点资助现实题材创作和戏曲、曲艺、杂技、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创作。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为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15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25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不少于40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8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20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不少于3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_年6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_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9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feisuxs),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民族部门、宗教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2_年9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_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_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_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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